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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心得(16 點字,標楷體,粗體)

在文檔中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頁 79-86)

N4、N5 級

七、 學習心得(16 點字,標楷體,粗體)

附註:請以微軟 OFFICE 軟體 WORD 繕打,標題字請以標楷體 16 點字,內文以 12

點字,最小行高,第一行位移兩個字繕打。目錄內標題一、二、三,每個標

題項目內容字數不得少於 300 字。標題四、七內容字數不得少於 600 字。

柒、高中、高職及五專生互轉科目學分抵免處理要點

一、為使高中、高職與五專學生互轉之科目學分抵免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學生轉學、轉科之科目學分抵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學分之抵免及換算原則: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任一修習及格之科目以其每週授課節數換算為該科該學期已修得之學分數

四、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一)轉科生

(二)轉學生

五、轉學(科)學生在轉入經抵免學分後,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學校得輔導重讀。

六、辦理科目學分之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學(科)生,應修滿本校各類科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方准畢業。

(二)為顧及學生權益,學生轉入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者,

可予抵免。其抵免原則如下:

1.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2.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3.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者,其 處理原則如下:

(1)原科目學分數較轉入後多者,以後者的學分數登記。

(2)原科目學分數較轉入後少者,可選擇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同性質或內容 相近之科目」的學分補足。

(三)轉學(科)生在轉入後,應修而未修之科目,得在修業年限內補修完畢。

(四)轉學(科)生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非本校各類科之應修科目,

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惟可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以本校各類科應選修學分 之總數為限。

(五)轉學(科)生在轉入後,其學分之抵免按上述之規定處理外,除有特殊因素仍需隨 班附讀。

七、轉學(科)生有關科目學分之抵免,應於轉入註冊時一併申請處理,其抵免科目學分 之審核,科主任會同教務處共同審查。

八、本要點未盡事項均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捌、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學生重修、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88.08.31 訂定 95.09.18 修訂 99.08.31 修訂 101.08.31 修訂 103.09.01 修訂 104.09.09 修訂

一、依據: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5 年 8 月 30 日第 9532 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臺北市公私 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及 93 年 7 月 28 日第 9328 次局務會議討 論通過「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2 年 4 月 1 日(92)北市教一字第 09232442600 號函修正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 93.03.18(93)府法三字第 09303314900O 號令頒「臺北市公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四)依照本校「普通科、職業類科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二、對象:

(一)申請重修:各學期修習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而有意願重修者。

(二)申請補修:因轉科或轉學之故,需補足必修學分者。

三、辦理方式:辦理重、補修依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 15 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班供學生修習。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人數未達 15 人者,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 排面授指導。

(三)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以後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另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 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四)網路重修:上課方式包含線上(網路)自學與實際面授。

四、各重補修學分班須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評量,定期評量成績至少佔總評量成績之 30%。

五、重、補修學生依各梯次重補修實施計畫規定之期程,辦理申請重、補修手續。

六、實施程序:

(一)學生上網選課。

(二)繳費。

(四)公布重補修上課時間及班級。

(五)實施教學及評量。

(六)成績登錄。

七、編班及收費原則:

(一)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學生人數以15人以上為原則。

2.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期學分數計算,共同科目每學分上課6節,專業科目每 學分上課10節。

3.教師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以新臺幣(以下同)550元為原則。

4.每位學生每節課收費40元,每學分以600元為上限。

(二)自學輔導:

1.重修學生人數未達15人,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面 授時數,若重修人數9人(含)以上,未達15人,共同科目每學分4節,專業科目 每學分6節;若重修人數未達9人時不開班。

2.屬補修者,共同科目每學分上課6節,專業科目每學分上課10節。

3.教師面授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550元為原則。

4.共同科目每學分收費240元,專業科目每學分收費400元 。 (三)隨班修讀:

1.共同科目每學分至少3節,專業科目每學分至少5節。

2.共同科目每學分收費240元,專業科目每學分收費400元 。 (四)網路重修:

1.依據教材準備、網路頻寬訂定線上重修方式。

2.上課節數及收費標準比照專班重修,上課方式包含線上(網路)自學與實際面授,

實際面授授課時數,共同科目每學分至少3節,專業科目每學分至少5節。

八、重補修時間:

(一)利用寒、暑假時間上課。

(二)利用每日第八、第九節或夜間上課。

(三)利用週休或假日上課。

九、已開設專班重修或網路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 自學輔導。

十、實習(實務)科目有實際操作者,如需實習材料支用,得酌收實習材料費,每學分 收費200元。

十一、除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外,凡缺課達該科目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該科目重修成績以零分計算,補修則視同未修習,不授予學分。

十二、重、補修之日常生活表現,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本校學生獎懲補充 規定辦理。

十二、學生因轉學、轉科、轉部、重讀或延修需補修學分者,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十三、專班重修、網路重修及自學輔導收取之費用皆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 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支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不足,應調降教師鐘點費。

十四、學生重、補修課在完成繳費及開課所有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十五、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玖、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學年學分制延修生管理辦法

94.6.29 訂定 103.9.1 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 93 年 5 月 17 日台參字第 0930064984A 號及 103 年 1 月 8 日 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頒之『高級中學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應屆畢業班學生於最高年級修業期滿,因個人在校期間未能修足規定畢業 學分,但符合不必留原最高年級重讀者,得向學校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簡稱延 修生),惟在校總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五年為限、夜間部以六年為限。

第 三 條 延修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向學校提出延修申請,並辦理重補修事宜。因 故無法參加重補修,必須至註冊組辦理休學手續,逾期未辦,且未參加開學後 第一梯次重補修者,視同自動放棄學籍,依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要點,發給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發予,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 或改發畢業證書。

第 四 條 教務處應於每學期一般學生註冊後兩週內辦理延修生重補修事宜。

第 五 條 延修生之重補修課程得開辦專班、自學輔導或隨班附讀方式辦理。

第 六 條 延修生之重補修課程得利用學期中之平時日間、平時夜間、週六、寒暑假等時 間授課。

第 七 條 延修生重補修課程之成績依教育部頒訂及本校訂定之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評 定之。

第 八 條 延修生重補修課程之任課教師得依照本校輔導課鐘點給付方式辦理。

第 九 條 延修生重補修課程時間,由任課教師兼任導師工作,負責學生出缺勤考查、上 課秩序及環境公物之清潔維護,及生活之輔導。

第 十 條 延修生不得穿著便服進入校園上課,服儀必須符合學校規範。並攜帶學生證。

第十一條 延修生延修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餘仍應遵守學校一切校規,其行為之獎懲 列入最高年級之德行成績計算。

第十二條 延修生應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繳交重補修學分費,惟當總學分費超過當學年度 同科最高年級學生學雜費數額,則以最高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第十三條 依據「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延修生應參加學 生團體保險並繳交一學年之保費。

第十四條 延修生於重補修課程結束,經成績評定達到畢業標準者,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 學期終了時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依規定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延修生 畢業名冊。

第十五條 延修生已達兵役年齡且未參加重補修,不得辦理兵役緩徵(含已辦理休學學 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科目一覽表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單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類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電機與電子群 電機類

國文、英文、

數學(C)

(一) 電子學、基本電學

(二) 電工機械、電子學實習、基本電學實習 電機與電子群

資電類

國文、英文、

數學(C)

(一) 電子學、基本電學

(二) 數位邏輯、數位邏輯實習、電子學實習、計算機概論 設計群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色彩原理、造型原理、設計概論

(二) 基本設計、繪畫基礎、基礎圖學(術科)

商管群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二) 會計學、經濟學

外語群 日語類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二) 日文閱讀與翻譯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跨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類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電機與電子群 國文、英文、

數學(C)

(一) 電子學、基本電學 (二)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

電工機械、電子學實習、基本電學實習 (二)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

數位邏輯、數位邏輯實習、電子學實習、計算機概論

商管外語群(一)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二) 商業與管理群-會計學、經濟學 (二) 外語群英語類-英文閱讀與寫作

商管外語群(二)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二) 商業與管理群-會計學、經濟學 (二) 外語群日語類-日文閱讀與翻譯

商管外語群(三)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二) 外語群英語類-英文閱讀與寫作 (二) 外語群日語類-日文閱讀與翻譯

商管外語群(四)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二) 商業與管理群-會計學、經濟學 (二) 外語群英語類-英文閱讀與寫作 (二) 外語群日語類-日文閱讀與翻譯

在文檔中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頁 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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