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 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二二、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同 一學期以重讀一次為限。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 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數 之科目得予免修,免修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學生於重讀時,
對於已取得學分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 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二三、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 驗成績登錄; 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均應重修或補修。轉學生、轉科生應視學生學 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二四、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學生經學校核准後,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取得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 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得列抵免修。前二項學生學歷、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甄試、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
二五、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 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其 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 規之規定辦理。
二六、學校應依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實施差異化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並輔 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
二七、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 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二八、學生成績評量之結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改變學習環境辦理相關手續由家長 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發給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 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限逾五年(含重讀、延修,不含休學)仍未修足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
(二)經學生事務會議評定並經校長核定者。
(三)其他依本補充規定者。
二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2.表列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且至少須 120 學分成績及格,其中並應包括後期中 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3.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 40 學分,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 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 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 8 學分。
4.畢業學分數為 160 學分。
5.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 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 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未符合核發修業證明書條件之學生,由學 校核發成績單。
三十、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 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由學校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三一、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學習評量有疑義時,得向本校提出申請覆查。
三二、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應包括各項成績 外,並記載學生獎懲、出缺席記錄。
三三、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職業類科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3.06.30 校務會議訂定
103.09.01 校務會議修訂
壹、總則
一、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職業類科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以 下簡稱本補充規定)依 103 年 1 月 8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頒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之。
二、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 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三、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並以整數評 定。學生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 之總和,再除總學分數。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以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 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並登錄。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 等第。
四、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 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 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 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學生:
1.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2.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前項補考之成績,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前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達各款及格基 準者,授予學分,以六十分登錄; 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補考後成績 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貳、德行之評量
五、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下列項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單 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
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本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
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 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獎勵:分為(1)嘉獎、(2)小功、(3)大功、(4)其他獎勵【A.獎品、B.獎狀、C.
榮譽獎章…等】。
2.懲處:分為(1)警告、(2)小過、(3)大過、(4)其他懲處【A.假日輔導、B.留校 察看、C.改變學習環境、D.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等】。
3.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小過三次 等於警告九次;記滿三大過等於留校察看。
(四)出缺席紀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曠課累積達 42 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 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補充規定辦理。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 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五)其他具體建議。
六、本校就第五項評量事項訂定下列補充規定或處理原則,提校務或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經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一)學生獎懲補充規定。
(二)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處理原則。
(三)學生請假規則。
(四)其他考查事項。
學生之獎懲、出缺席等各項評量結果,應適時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 記錄於相關表冊內。有異常者,應由有關單位(人員)加強輔導。
七、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每日以七節課計算),或曠課 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 教育處置。
八、重補修學生及延修生德行之評量,依一般學生之規定辦理,重補修期間,一併列入 該學期之評量,參加寒暑假期間之重補修而有跨越兩學期情形者,則一律併入後一 學期之評量。
九、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學生獎 懲補充規定處理。
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為撤銷、延長、輔導轉學 或改變學習環境辦理相關手續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之決議,並陳報校長核定後 執行。
十、學生學期中如合於學校所訂改變學習環境辦理相關手續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標
準者,則召開學生事務會議為改變學習環境辦理相關手續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與否處分之決議,並陳報校長核定後執行。
十一、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各學期德行評量亟待改進者,須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處 理,經陳校長核定得參加德行輔導課程者,完成該課程後該學期德行評量予以調 整。
十二、學期德行評量之結果,於學期結束時,由導師綜合評定並送回學生事務處。
參、學業成績之評量
十三、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學業成績評量應參照學 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 目標,採多元評量及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評量 方式,由本校定之。
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
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十四、學生於規定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 未 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重修、補修之方式如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 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 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重修、補修後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不及格之 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十五、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須達本補充規定第四項所定之基準分數,才能申請補 考。學期補考以辦理乙次為限,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十六、學年學業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 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十七、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 理假及喪假,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 一者,該科目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十八、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報經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