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實驗設備及實驗規劃
第五節 實驗步驟以及性能基準與判定
一、實驗步驟
(1)試體加載
第二階段(未來研究建議)複體構造實驗可為加載狀態,由於在建 造實驗體的同時也將室內設計載重置入,因此,符合CNS 12514規範「試 驗載重須在試驗開始之前至少15分鐘加載至試體,並保持加載不變直至 變形不再增加。接著在試驗過程中持續加載,載重仍須保持不變,且當 試體發生進一步變形時,加載系統應有即時反應能力,以保持穩定之加 載值」。
(2)試驗開始前5分鐘,啟動記錄所有熱電偶之值,並檢查一致性;同 時,亦記錄試體之初始變形量測值及其他狀態。
(3)開始試驗前,室內溫度須低於50℃。當火場空氣溫度依循標準加熱 曲線開始之際即視為試驗開始。從該點時間起量測經過時間,所有手動 及自動量測以及觀察系統須開始進行。
(3)量測與觀察
(a)所有熱電偶之讀取間隔不得超過1分鐘。
(b)每隔1分鐘量測記錄一次試體之變形。
棉花墊框,內置棉花墊,將其靠近在裂縫或火焰上方等待30秒或直 到棉花墊引燃。對於不符合阻熱性基準之試體,當非加熱面溫度(空 隙、裂縫範圍附近)超過300℃時,則免使用棉花墊。應觀察注意引燃 時間(棉花墊燼燃或焰燃)及發生引燃之位置,棉花墊若僅炭化得不列 為引燃紀錄。亦應觀察注意在非加熱面之任何火焰發生時間、繼續 時間及發生位置。
(d)對於承重構造試體, 應觀察注意試體無法支承試驗載重之時間。
此外,試體維持設定束制條件所需之力或力矩之變化應加以記錄。
(e)有關試體構材之變形、裂開、熔化、軟化、剝落、炭化等現象均須 記錄,另從非加熱面逸出之煙狀亦須記錄。
(4)達到實驗時間1小時即停止。
二、性能基準
(1)承重能力之基準
在本次單體構造實驗部分,係屬無加載單體空間,由於本研究之承
是否之判斷依據;在牆壁與柱的承重能力部分,將量測最大軸向壓縮量 (mm)、最大軸向壓縮速率(mm/min)作為承重能力失敗是否之判斷依據。
(2)遮焰性能基準
在遮焰性的判斷上,當外牆、樓板與室內隔間等分隔構造(1)棉花墊 引燃、(2)在非加熱面之持續火焰超過10 秒或是(3)從加熱側通達非加熱側 之持續噴出火焰超過10秒時,即宣告該構造遮焰性的失敗。
(3)阻熱性能基準
在阻熱性的判斷上,當外牆、樓板與室內隔間等分隔構造之非加熱 面溫度(1)試驗中平均溫度超過170℃以上,或是(2)試驗中在任一位置之溫 度超過210℃以上時,即宣告該構造阻熱性的失敗。
三、性能判定
在決定耐火性能合格時間(分)時,將依構造別參照上述所規定之性能 基準來加以決定。
(1) 梁、柱等承重構造:承重能力。
(2) 牆等非承重分隔構造:遮焰性、阻熱性。
在防火時效的判定上,將防火時效等級分為 30 分鐘、1 小時、2 小 時、3 小時及 4 小時,並以試體各項耐火性能合格時間均能達到該等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