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審慎思辯式民主思潮確實已逐漸引起理論界的廣泛討論,這其中 贊成與批評者皆有之。在批評的聲浪中,共同的質疑是指其言之容易、行之困難。
的確,審慎思辯式民主的倡導者基本上還停留在基本運作的構思,較少具體提出 明確的制度設計。即使向實踐過度的路途上略顯含羞怯步,但其所擘畫的方向應 已明朗。在本節中,我們將就其已明示的方向與基本運作原則所可能涉及的問 題,逐一進行探討(許國賢,民 89:79-83):
一、理由與投票行為不一致的問題
一個人之公開陳述理由除了說服他人或讓他人理解自己的立場外,亦能對陳 述者本身產生自我檢查的內在壓力,使其唯恐被他人認為是自私的,故而不敢只 從自私的立場來立論。但這並不必然保證每一個人都會言行一致,亦即有些人可 能在審慎思辯的過程中極力附和大公無私的論點,但當意見依舊分歧而不得不行 投票時,則仍然依其未必被合理化的私利考量來投票。倘若這類情事極為普遍,
審慎思辯式民主的理想必然大打折扣。當然,若行公開舉手表決或記名表決,則 意圖言行不一者就會較自制。但在民主社會裡,並不宜將所有意見表達的隱私皆 予以剝除殆盡。因此,言行不一的問題恐怕難以完全避免。
二、議論條件不平等的問題
若審慎思辯式民主成為政治現實,則個別公民的議論能力或自我表述能力,
將猶如經濟知識時代裡的知識一般,會極大地影響個別公民的生活展望。在審慎 思辯式民主體制底下,參與議論的個別公民「顯然必須具備與認知和溝通有關的 高度發展能力與技巧」,而特定的少數人將在這方面擁有更有利的條件和優勢
(Bohman,1997:325-326)。如史家們所指出的,古雅典民主裡缺乏演辯能力的公 民,其處境就如同戰場上任人宰割的無武裝平民(unarmed civilian),故如何避免 審慎思辯式民主體制下的弱勢公民陷入類似的情境,應是一大課題。倘若部份公 民由於欠缺議論能力以致未能有效地參與民主過程,從而陷入未能產生影響但卻
處處被決定的政治貧窮(political poverty)處境,並只能默認強力議論者的審慎 思辯結果,則其後果將十分堪慮。
三、審慎思辯式民主是否預設了唯一而確定的答案
某些批評者懷疑,審慎思辯式民主隱含著在各個議題上尋求確定的答案或共 同的聲音(common voice)之內在意圖,以致極可能為了追求共同的聲音或共識,
而漠視處於少數地位者和有著特殊利益要求者的真實需要。面對這樣的指控,我 們必須要釐清的是,它並未假設一定能取得共識或共同聲音的必然存在,只是強 調如果為取得共識,彼此將能夠更深刻地理解相互的立場,以及歧見的基本癥 結。此外,就議論活動的本質來說,即使有幸取得共識,也不必然排除共識之外 的其他內在歧異。雖然本研究認為上述的指控應屬過度憂慮,但值得審慎思辯式 民主的倡導者參考及注意的是,如何避免使議論活動在未取得共識的情形下,反 而更形強化了各方的歧見與衝突(Shapoiro,1999:31f)。要解決此種危夷局面,
就不能“只說而不聽",否則除了反映陳述者缺乏擴大了的心胸,也極易加深對 立的強度。
四、審慎思辯式民主是否來取代或補充現有民主格局的問題
事實上,政治原本就不可能純粹以理性討論而和激情完全脫勾,甚至應該 說,沒有了激情,政治就不太像是政治。審慎思辯式民主所企求的乃是讓民主過 程中的某些激情能夠服從理性,審慎思辯式民主的倡導者並不以為他們的想望是 足以全盤取代現有的民主格局。如 Gutman & Thompson(1999:275)強調的,「審 慎思辯式民主補充了而非取代了傳統民主理論中的程序和憲政的價值」。因此,
無論議論活動能否在民主體制中享有獨立之地位,重點始終在於它能否為現有的 民主格局注入革新作用的成分。
五、審慎思辯過程是否必須完全排除私利
Gargarella 認為審慎思辯程序必須維持各方論述的持平性(impartiality),而審 慎思辯可以有助於持平性的一個重要方法是--促使每個人修正自己的論點以便
讓別人能夠接受,也就是濾除自利的論調。當圖利個人或特定團體的主張被排除 了,最終集體決策將變得較為持平(Gargarella,1998:261)。
Johnson 表示,目前有關審慎思辯式民主的一些論述把「非審慎思辯式程序」
(non-deliberative procedures,例如投票)一概視為自私的方式,因此也不許自利 意見進入審慎思辯程序,但這些論述並未針對「允許意見進入審慎思辯決策場域 的標準」充分地檢視並賦予正當性(Johnson,1998:162)。他認為審慎思辯的論述 不應該分門別類地排除自利主張或該主張可能在議題討論中產生之衝突,因為假 若這些抱持自利主張的個人被事先排拒在相關決策場域外,他們的利益就不會被
充分考量(Johnson,1998:174)。
綜合上述學者的看法,本研究認為自利的意見並不必然被排除在審慎思辯程 序之外,因為公共利益應該是審慎思辯程序對於最終決策的努力目標,而不是進 入審慎思辯程序的門檻。如果參與者能基於自利動機提出合理的、可被接受的主 張與論證,我們沒有理由不讓他(們)參與審慎思辯程序;更何況,許多利益團 體大有辦法用公共利益的外貌與各種合理論證來包裝自利的訴求。審慎思辯程序 幾乎不可能完全排除私利的考量。審慎思辯程序中所能加以規範的是要求各方意 見的辯護者必須提出合理的、可被接受的論證,而不論該意見否出於自利的動機。
六、審慎思辯式民主的現有論證可能過於理想化
審慎思辯式民主的擁護者經常心照不宣地、直言不諱地假定審慎思辯顯然比 其他政策決策模式更優越。然而這樣的主張並非不證自明。審慎思辯式民主需要 更多實證研究的支持,但目前審慎思辯式民主的論述主要偏向下列兩種面向:第 一種是從事於補救現行代議制度的缺失--強調現有立法和政治安排中隱而未顯 或發育不全的部份,並試著重新詮釋立法和政治安排。第二種是哲學性的論述--試圖釐清審慎思辯式民主,並將它正當化為一個倫理性的理想。這兩種途徑各有 優點,但兩種途徑都假定審慎思辯在規範上與實務上比匯集式的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更優越,也因此兩種途徑都忽略了「為審慎思辯式民主建立具有說 服力的辯護」這項重要任務。現有的論證仍不完整,所以在許多相關面向上仍不 具備足夠的說服能力(Johnson,1998:161-162)。
儘管許多學者仍對審慎思辯式民主提出諸多的懷疑,但作為一種改革的理 想,審慎思辯式民主可說相當倚重個人心理及道德的自我約束與自我省察,但它 並未要求人們成為聖人,只是寄望人們讓更多涉及公共領域的偏好接受理性的檢 驗,而不是任令激情縱肆狂飛。
本研究必須指出,以公開陳述理由為核心的審慎思辯式民主並不是靈丹神 藥,它仍然無法解決某些層級較高的道德歧見。再者,它也不可能造就出全體協 同一致的觀念或理解。但是,在歧見依舊的情境下,我們依然可以講求格局的不 同,而歧見背後理由的公開並列與相互體恤,更是一種較具開放性的格局。
本章首先針砭當今的代議民主、電子民主之缺失,進而介紹審慎思辯式民主 的思想淵源及理論基礎,並針對審慎思辯式民主的理論內涵進行探究,包含其意 義、特質、功能、付諸實行必須滿足的要件以及所面對的困境。本研究希望藉此 詳盡的探究與分析,能夠讓逐漸步入「民主鞏固」時期的寶島人民,對此種作為 改革現行民主弊端的民主想望,有更清楚地認識。下一章所要談的則是轉向審慎 思辯式民主的實務面,開始進行有關審慎思辯式民意調查模式及其實施個案的探 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