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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審慎思辯式民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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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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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審慎思辯式民主之理論分析

本章首先將針對當前的自由民主制度進行反省與檢視,進而對審慎思辯式

民主的思想淵源與理論基礎略做介紹,從而建構審慎思辯式民主之內涵,包

括其意義、功能、特徵及條件,並且對其所面對的困境,加以分析。

     

第一節 代議民主制度之特色與反思

長期以來,學術社群認為代議民主制度所強調的是對競爭性選舉、個人自由 以及私有財產的重視。基於對這些面向的重視而制訂出來的政策,往往是以短期 的政治利益為考量,有利於少數團體的利益和資本累積,而忽略了對弱勢團體應 有的照顧。以下本研究將對代議民主體制的主要面向進行檢視,並指出其在處理 政策議題時,所出現的內在侷促性。

壹、自由民主制度之特色

近代民主政治的發展乃是以代議制度為主流,至今世界上許多民主國家的政 治體制皆採取代議制度。該制度是在工業革命後,新興資產階級對抗專制君主的 過程中所形成。因此,其所強調的價值是消極式的自由放任,目的在排除國家機 關對於個人人身自由安全及財產權的干預。在代議民主的決策結構中,代議士之 間的背景相似,均強調菁英、專業以及科學、理性的決策方式,並以經濟理性為 決策思考的前提(林水波、石振國,民 88:33-34)。在此情形下,代議民主制度 呈現出下列特色(陳俊宏,民 87:94-96):

一、政治行動在滿足選民的偏好

基本上,代議民主政治假定每個公民在進入公共領域之前已經具備固定的偏 好順序,而政治場域的種種行為即在於如何滿足選民的偏好。同時,民主的基本 原則是平等地考量每一個人的利益,透過建立一套集體選擇的機制,如多數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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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商,讓每個人可以表達或促進他們利益的方式,來給予每個人利益的平等 考量。

二、不存在任何所謂共善的公共意見

政治場域就像市場經濟一樣,而政黨就像售貨員,將商品賣給政治市場中的 消費者。公民基本上是一個消極的消費者,透過投票方式來呈現對於民主的控 制;而投票只是匯集(aggregate)個人的偏好,且偏好匯集的本身並不一定會得 出所謂共善的公共意見。

三、各種利益團體的結合

在利益團體的競爭之下,將政治場域視為利益之間的競逐,不同的團體都在 追求公民的忠誠與支持。一旦公民的利益能被加以凝聚,並尋求利益之間的共同 合作,他們即能對代議士施展壓力,提出他們的需求,這些特定利益的訴求是否 能成為決策,端視這些利益所匯集的壓力是否足以影響決策者,成為決策考量的 主要依據(Barber,1995:273)。換言之,這些利益的結合,表現在政治上的最終 結果,即是達到利益上的均衡。

四、形成職業性的政治階級

由於政治事務日益專業及複雜,公民對於政治事務很難有能力去理解與處 理。因此,政治被視為是專家與職業政治家的事務。再加上新興科技進入公共領 域之中,更使得公民對於政治事務的參與顯現了失落感。公共議題的專業性與複 雜性也使得許多理論家對公民參與決策感到悲觀,而強調菁英統治的必要性。

貳、代議民主政治的反思

上述代議民主政治呈現出來的特色引發許多的批評,尤其是經濟理性決策模 式為主的公共政策論述更受到嚴厲批判。在批評者看來,這些主張呈現出若干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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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矛盾及限制(陳俊宏,民 87:96-99):

一、個人的偏好是否是固定的?每個人在進入公共場域之前,是否皆具有確定的 偏好?

許多批評者認為此一假定值得懷疑,甚至民主的特點是否在滿足人民的偏

好也都遭受質疑。此外,狹隘地將政治場域的運作視為只是私人偏好的匯集以及 利益之間的競逐,將不利於培養與維持公民所需具備的道德要素,更不利於尋求 處理爭議性議題的正當性解決方案。

Mark Warren(1992:12)認為公民的政治利益或政治能力並非固定不變。他 認為民主不僅是個人成就政治目標的機制,也是讓所有參與者學習如何在公共領 域中表達自己追求目標的一種方式。因此,民主值得強調的不在於促使個人政治 偏好的及利益的極大化,而在於它具有促進個人自我轉換(self-transformation)

的功能,透過在公共領域自我治理以及參與的過程,使個人發展自主性,並鼓勵 公民在利益的選擇中朝向共同性(commonality)的利益方向作實質的改變,試著 將衝突轉為共識。

由此可知,民主政治的運作似乎並不需要假定每個公民在進入政治場域之前 已經具有固定的偏好,而是應該假定公共領域可以創造機會讓公民在對話

(discursive)過程中,考量多元觀點的情形下,形成、精鍊與修正他們的偏好,

並且去理解共同行動的目標。當我們不再假定任何利益都是早已確定的,而是假 定利益轉變可能性的存在,如何擴大公民審慎思辯(deliberation)、提供更多開放 的探索過程及機會讓人民來思索他自己所選擇的利益及價值,便成為民主政治運 作的重要考量。

二、公共議題的專業性與複雜性是否使我們對公民決策能力及品質感到悲觀?高 度複雜的議題是否透過專家的知識即可以獲得解決?專家的知識權威是否足以 作為政治上的統治理由?

事實上,專家的知識並不必然是成為他們控制政治的理由。每一位專家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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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專業背景與學術訓練,也都各自持有特定的世界觀以及專業訓練所帶來的偏 見。沒有任何專家或是學者是絕對中立的,他們的背景與價值或多或少影響他們 的專業判斷。我們可以說,任何專家所提出的政策方案都只是眾多選項中的一種 而已,並無絕對的權威性。且在各種不同意見中,也不是純粹只有專業技術問題,

它同時涉及道德與政治選擇的問題,這些選擇需要人民來共同參與、判斷,因為 這種判斷可能是專家無法單獨決定的。更何況,政策方案所帶來的風險必須由整 體社會來承擔,即使專家可以告訴我們接受某一政策方案所產生的風險得失以及 因應之道,但專家知識無法告訴我們要不要接受該政策方案與風險。

除了上述自由民主制度下的經濟理性決策模式受到批評之外,博得「民主共 和主義(democratic republicanism)肇造者」美名的 Benjamin Barber,認為自由主 義所支撐的「代議民主」或「自由主義式的民主」,雖在當代具有主導性,但由 於自由主義本身的「擄掠政治」特性,而更加暴露出固有的缺陷,最終將淪為「弱 勢民主」(thin democracy)或「淺薄民主」(weak democracy)。根據 Barber 的見解,

「代議民主」雖是當今世界中最具「宰制型態」的一種民主政治,但在其最佳的 情況下,它依然像「一位心臟欠佳的長跑選手;表面上跑得穩健,但內在力量迅 速耗弱」,以致浮現出一些「症狀」。大體而言,這些症狀計有(轉引自郭秋永,

民 88:65-66):

第一、政治平等和政治參與乃是兩個基本的民主理想;原則上兩者相容共 存,但在實際上,一般公民的政治參與及數量,卻呈現出一個偏向高社經地位的 不均分配,從而導致偏頗不均的政治影響力;

第二、代議民主的主導性,不但限定民主政治的選項,阻礙了其他「正當民 主形式」的追求,並且孕育故步自封的觀念,而使人們疏於檢視自由主義的政治 準則;

  第三、不論就政治信任感的強弱,還是就介入政治事務的深淺而論,一般公 民的政治疏離,皆是代議民主的醒目標記,從而敲響了民主政治的警鍾;

第四、依循純粹的民主原則,政治系統中的所有公民,應該自我作主、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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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所有公共事務,而不應委託他人,方才符合「民主」旨意。可是,為了適應 廣土眾民的大規模國家,一般公民不得不選出代表以行統治之事。這正是為了效 率而犧牲公民的統治權,並大幅縮減公民活動的空間,遂使代議民主一詞,形成 了頗為弔詭的詞彙。

第五、定期票選治者乃是代議民主的核心設計,但投票意義早在秘密投票的 隱私方式下,喪失殆盡。投票者原本應該基於公共利益的判斷,投下一張足以公 開辯明為正當的選票。但現行的投票方式,形同「排隊等上公廁」:成群結隊排 成一列,逐一進入小而密閉的空間,投完票之後讓下一個人進去,然後安靜的回 家。由於這是一種秘密的私人行動,同時投票者並非都在一種和他人相互激盪下 所做的決定,投票之後又不需對投票做任何的解釋、討論甚至尋求認同,這種民 主的進行方式只能蒐集各個私人意見加總後的結果,並無法藉由選舉的結果讀出 公共意涵,難怪有人戲稱在代議制度下,公民只有在投票的時候才是主人,投票 之後就變成了奴隸。

綜合上述,吾人可知當初自由民主體制下的代議制度及決策模式,固然在抵 抗政府權力的不當干預、保護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但隨著公共事務日益的繁 複、公民參與意願的提高,代議式民主已面臨若干瓶頸與困境。這些困境在進入 強調個人主體性的建立、重視我群與他群的認同差異、力圖擺脫政經文化霸權宰 制的後現代社會中,都再也不容忽視。況且,公民已不再將代議士當作自己的全 然代表,而是把他們看做另一個群體。他們對於代議士主導資源分配與主宰政策 論述變得無法忍受,這就成了要求正式地改革政治體制與改造決策結構以及非正 式地擴大公民參與的主要動力。

參、直接民主的限制

在許多人眼中,要補救代議民主無法解決高度爭議性與複雜性議題的缺失,

唯有透過人民的直接參與方得以改善,也就是用更大、更多的民主來治療民主。

在這種思維下,為了避免代議制度的菁英宰制與民眾疏離問題,政治決定必須依 據人民直接多數決,並強調由人民直接做決定會比代議士所做的決定還要來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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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在當代,這種民主觀以許多形式呈現,例如使用民意調查與公民投票,皆是 此類民主的展現。同時這類訴諸直接多數決的民主,具有下列特徵:第一、強調 人民直接參與政治過程,例如以公民投票方式參與決策;第二、以電子媒體作為 競 爭 的 主 要 場 域 ; 第 三 、 民 意 調 查 變 成 人 民 立 即 反 映 意 見 的 重 要 管 道

(Fishkin,1995:105)。

在直接多數決民主的限制部分,本研究要探討的是目前風行於許多民主國家 的民意調查與公民投票。但在談論民意調查與公民投票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電 子媒體蓬勃發展下所衍生出來的電子民主(teledemocracy)之特點與缺失(陳俊 宏,民 87:100-102)。

 

一、電子民主的優點與缺失

Robert Dahl(1989:338)認為在如何拉近專家與人民知識與資訊取得的落差 問題上,可以藉由傳播資訊管道的技術來促成,使得公民有更多的機會及管道取 得政治資訊,並對政治事務表示意見。大眾傳播媒體不僅使得公民在最短的時間 內,取得對公共議題所需的資訊,同時亦可擺脫空間的隔絕,直接和專家或政治 人物進行討論。尤其在現今的環境下,要使一個國家的所有公民聚集起來面對面

(face to face)討論已經不可能,然而透過新的科技卻可以縮短公民之間以及和 政治領導人之間的距離。電子民主的理念即是使用互動的衛星聯播網、廣播、電 視和現場 call in 等方式,提供人民表達意見的管道和參與政治過程的機會。

電子民主確實展現出許多優點。例如,幫助人民的聲音持續發出,促使政府 對其政策負起責任;另一方面,也可以讓那些未曾參與政治的人民有參與之管 道,培養其參與政治過程的能力;還可以同時傳達許多訊息,跨越時間與空間的 限制,使人民能連結在一起。此外,電子媒體能確保每個公民平等享有接近使用 媒體的權利,增添公民在議程設定上的便利,也就是民眾不需透過傳統守門者(如 報社編輯、電視主持人)的中介,便可以直接對其關心的議題表達心聲。

儘管電子民主提供了人民參與政治的許多途徑,電子民主也呈現許多缺點。

London(1995:43)即認為電子民主所呈現的只是意見的匯集,而非透過討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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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公共意見,同時這種意見表達的方式容易流於獨白式的意見陳述,而缺少進 一步討論的可能性。此外,科技本身所帶來的速度與效率,或許造就了更多表達 意見的機會,但不一定有助於人民對議題的深入理解與審慎思辯。就像透過電視 進行的「立即公民投票」設計,不但無法提供人們做理性辯論與對話的空間,其 投票結果也不能確切地反映民意---因為表達意見的樣本並不符合一般民意調查 過程中強調的代表性。因此,大眾傳播媒體的發展對於民主的幫助仍然有限

(Dahl,1989:339;Baber,1997:225)。

二、民意調查對民主政治的弔詭

民主國家的政策制訂應以大多數民意為依歸,但是政府對於民意的瞭解並非 單憑一己主觀的判斷就可以推定的,而是需要透過客觀的科學調查研究,才能確 實知悉。換句話說,若要真正實行民主政治,科學的民意調查是值得重視與運用 的。民意調查可以針對公共議題,徵詢大眾的意見並加以分析整理,反映民意的 歸向,以提供政府作為決策的參考。但關鍵在於如何確保所測得的民意即是真正 的民意呢?這就涉及了樣本的代表性、抽樣方法的正確性、問卷設計的切題與效 度以及調查方法與程序的精密性(丁庭宇,民 78:41-43)。

然而,民意調查亦非解決所有政策議題的神奇子彈(magic bullet)。一般民 意調查試圖忠實地反映民眾所表達的意見,但是在大部分的情況下,人民很少會 有動機去瞭解民調中所探詢的議題。因此,儘管民意調查提供人民表達意見的機 會,並經過抽樣技術來確保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與代表性,但不可諱言的,此種 民意調查隱含專業能力(professional competency)與專業倫理(professional ethics)

兩大問題。專業能力是指調查過程所涉及的問卷設計、抽樣方式與調查執行上的 技術面問題。如果從事民調者的功力不夠,沒有足夠的學養與經驗,則所獲資料 不論用以多麼華美的統計圖表與工具來包裝,仍然都是一堆垃圾(garbage in, garbage out, GIGO);專業倫理的問題指的是從事民意調查工作者必須維持客觀、

中立的立場來進行民調工作。如果從事民意調查時別有用心,在政商利益糾葛或 幕後黑手的壓力下,刻意誘導民調結果,甚至偽造與扭曲其所獲資料(cook data),以期從中獲利或滿足委託單位的需求,則所誘導或製造出來的民意,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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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足採信的1(余致力,民 89:94)。

儘管民意調查和電子媒體一樣,提供許多新的民意表達機會,但在這種方式 下表達出來的民意卻可能代表性不足且未經深思熟慮,不足以對政策決定產生強 而有力的影響。

三、公民投票的陷阱

在快速的政治、文化與社會變遷之下,公民參與公共決策有其堅強的理論基 礎和實務需求。對於許多提倡公民投票者而言,民主之價值乃在體現主權在民的 精神,那麼讓人民能更直接地決定與其本身權益息息相關的事項,而非交給他們 所選出的代表來替他們做決定,似乎更能彰顯主權在民的原則(謝復生,民 85:

38-39)。公民投票作為一種公民參與公共決策的方式,較能符合有效公共參與的 特性,乃因它提供機會讓公民主導議題設定,且公投無論通過與否,其結果都可 能對政策造成影響,如後續的公投提案或相關的政府決策提案(如圖 2-1)。另外,

公民投票或可視議題的性質和重要性,進行適當的審議程序規範,以利民意與公 共意志的形成(黃玉霖,民 93:65-66)。雖說如此,公民投票如同其他公共參與 方式,亦無法達到盡善盡美之境,以下將回顧對公民投票的一些批判(謝復生,

民 85:42-45)。

  議題設定與政策提案  決策結果

          後續公投提案或相關的政府政策提案(?)

      圖 2-1:公民投票與公共決策的輸入/輸出示意圖     資料來源:黃玉霖(民 93:66)

1美國民意測驗研究學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c Opinion Research)曾公佈報導民意測驗時應

注意以下八項訊息﹕(1)樣本數(2)負責機構(3)抽樣誤差(4)抽樣母體(5)訪問方法(6)測驗時間(7)問 卷問題(8)研究結果的依據並非全體樣本時應加以說明(轉引自余致力,民 89:113)。

政策審慎思辯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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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於強調多數決,可能會產生多數暴力的問題

就像在古希臘城邦實施的直接民主裡,許多人可以透過投票將他人判刑(如 蘇格拉底的審判),而不需要嚴謹的舉證。這種將民意絕對化的現象,將形成所 謂的民粹主義(populism),容易演變成多數暴力的問題。

(二)出現「投票的矛盾」(paradox of voting)2

經濟學家亞羅(Kenneth J. Arrow)曾證明「投票的矛盾」可能出現的情形,

也就是所謂的亞羅定理(Arrow's Theory)。在該情形下,任何一種投票都是武 斷的(arbitrary),無論哪一個選擇方案獲勝,都有一定的偶然成分在內。這表示 公民投票所顯示的民意很可能並不是那麼明確,故無須對投票結果過度地予以神 聖化。

(三)缺乏審慎思辯的過程

反對公民投票論者認為,被選任的代議士或官員較具專業,可以在議會或其 他場合進行辯論、協商,藉由此一深思熟慮的過程,至少在形式上,決策的品質 可以得到比較大的保障。而在公民投票中,因為人數過多,難有充分辯論、協商 的空間,使得決策品質難免受到影響。而且,一般人民對於複雜的政策議題可能 較無興趣,若貿然實施公民投票,將容易導致錯誤的決策。

(四)可能導致行政、立法怠惰

2茲將「投票的矛盾」內涵做一說明。假定目前社會內部有甲、乙、丙三群人,沒有哪一群人佔 多數。三群人對於三個選擇方案 a、b、c 的偏好如下;

甲:a>b ,b>c ,a>c 乙:b>c ,c>a ,b>a 丙:c>a ,a>b ,c>b

假如現在要對 a 和 b 進行公民投票,由於甲、丙兩群人都喜歡 a 多於 b,只有乙喜歡 b 多於 a,

因此投票結果是 a 贏 b 敗。假若現在對 b、c 進行投票,則因甲、乙兩群人都喜歡 b 多於 c,只有 丙喜歡 c 多於 b,故 b 贏 c 敗。既然整體社會喜歡 a 多於 b,又喜歡 b 多於 c,那麼依據遞移率原 則,這個社會應該喜歡 a 多於 c 才是。然而當我們拿 a、c 進行投票,則會發現因為乙、丙兩群 人喜歡 c 多於 a,只有甲喜歡 a 多於 c,所以投票的結果是 c 贏 a。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無法判 斷此社會究竟喜歡何種選擇方案,此即為「投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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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擔憂公民投票可能使政府官員或代議士在面對爭議性政策時,不願做出 明確決定,而動輒主張訴諸公民投票,將決策責任推給一般民眾,造成行政或立 法怠惰的情形。

(五)選擇方案過於簡化

公民投票往往只能針對一個議題的正反兩個立場做是或否的選擇,似乎過於 簡化。在當前的環境裡,我們經常遭遇極為複雜的議題,其中可供選擇的方案長 遠多於二。從此角度來看,公民投票作為決策或立法的工具似乎應該更慎重。

肆、小結

直接多數決民主以及新興電子媒體無遠弗界的影響力,提供人民直接參與政 治的管道,似乎補救了部分代議制度的民主弊病;但是直接多數決民主卻可能剝 奪公民審慎思辯或面對面討論的機會,使得決策品質受到影響。在這些民主形式 之下,政策問題都被過於簡化,人民只能在已設定的選項中做出抉擇。因而,我 們看到的是一個個孤立的個人,在較少互動與反思的情況下對議題作出反應。各 項決策結果的正當性多半依據選票數量的多寡來決定,而無視決策品質的要求,

造成我們處理公共問題的能力日益降低,同時也使得政治人物巧妙地迴避對爭議 性議題所應負擔的政治責任(Fishkin,1995:104)。因此,為了彌補代議制度的弊 病及突破直接多數決民主的困境,自一九九0年代開始,民主政治理論的發展產 生了審慎思辯的轉向(deliberative turn),也就是審慎思辯式民主的產生。下一節 將從其思想淵源及理論基礎來介紹審慎思辯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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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審慎思辯式民主之思想淵源與理論基礎

在審慎思辯式民主的思想淵源部份,本節將介紹有關審慎思辯式民主的政治 思想源頭--「古典共和主義」與「社會契約論」。一方面顯示這些思想傳統對於 審慎思辯式民主理論帶來何種的啟發與影響,另一方面,則預示審慎思辯式民主 若想在現代社會中保有這些政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將要如何加以修正、轉化的問 題。在審慎思辯式民主的理論基礎部份,Habermas 與 Giddens 可說對審慎思辯式 民主理論的形成,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故舉兩位學者的論述進行討論分析,以 鋪陳本研究對審慎思辯式民主意涵的界定與後續研究之進行。

壹、審慎思辯式民主之思想淵源

審慎思辯式民主的想法絕非是突然憑空出現的,誠如 Elster(1998)所述:「審 慎思辯式民主絕非是一種創新,而是一種再興,其歷史與實踐幾乎和民主的概念 本身一樣久遠,均來自西元五世紀的雅典」3。在西方政治思想的演進中,我們 可以發現它和「公意」、「自由」、「平等」、「討論」和「共善」等許多概念是具有 高度相關的。這幾個概念大致是以這樣的關係連結的:自由與平等的公民藉由討 論的方式來決定集體事務,而決策的正當性基礎來自於討論之後的公民對該決策 的同意,因此這是一個在該政治社群得到共識的決定,從而可以說這個決定是該 社群的共善,人民的公意在這樣的過程中顯現。從這樣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和「審 慎 思 辯 式 民 主 」 關 係 最 密 切 的 思 想 傳 統 便 是 「 古 典 共 和 主 義 」( classical republicanism)和「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

一、古典共和主義

「古典共和主義」提出了公民積極參與政治的理想,這與「審慎思辯式民主」

乃至「參與式民主」的看法是相契合的。尤其是在集體決策作成的程序中,公民

3 本文在這裡討論的範疇是古典共和主義的「理想」,也就是由 Aristotle、Niccolo、Machiavelli 到 James Harrington,乃至於美國建國初期的反聯邦派(anti-Federalists)的共同看法,而非雅典 民主制度的「實踐」。見 John Elst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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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治權力運作進行思辯的面向上,「古典共和主義」與「審慎思辯式民主」的 看法幾乎是完全重合(鍾宜家,民 90:23)。

「古典共和主義」的政治制度是以公民品德為特徵,私人生活則從屬於公共 事務與公共利益。其核心理論如同 Aristotle 所稱「人是政治的動物」,人參與政 治的目的是為了實踐其作為政治性動物的天性,他必須與其他人類互動才能滿足 其本性中要求過倫理生活的傾向,也只有在社會生活及政治參與的過程中,道德 才能夠趨向成熟圓滿。所以在政治為人格發展要件的前提下,古典共和主義主張 每個人必須有同等的權利與權力參與公共事務,因此每個人都有平等的公民權

(equal citizenship),以積極的涉入自我治理的過程,從而使得「統治者即被統治 者」。直接參與是自我治理的原則,同時也是一種生活形式的原則。在這樣的政 治社群中,全體公民集會討論、決定和頒佈法律,亦即以最高會議上平等的發言 權利為保證的自由而不受限制的演說。其做出的決策與制訂的法律可說是「較好 辯證力量」的結果(the force of the better argument),而非僅是風俗、習慣或強制 力(陳思賢,民 83:55-56)。

然而古典共和主義與審慎思辯式民主間存在的差異,是我們不能忽視的。第 一,古典共和主義提出一個公共與個人完全重合的社會圖像,個人的存在以社群 的存在為先決條件,這是處於現代性系絡(modernity context)的審慎思辯式民主 所無法接受的。第二,古典共和主義的理論是立基於一個成員具有高度同質性的 社群上,因此我們不免又懷疑,當社群成員彼此呈現高度差異時,「共善」如何 出現?再者,古典共和主義預想的是一個人口較少,以直接面對面為主要溝通模 式的社會,這是另一個審慎思辯式民主所不能滿足的條件。第三,古典共和主義 對公民作為「自由農民戰士」(freeholder-warrior)的假設,和現代社會的形態而 言,是迥然不同的兩個形態。

二、社會契約論

至於與「社會契約論」思想傳統的相關性上,其核心概念為政治正當性必須 建立在平等社群成員的同意上。以 Rousseau 的概念來討論,他和 Thomas Hobbs 及 John Locke 一樣,在《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中以自然狀態(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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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nature)作為社會契約的說明:他假定人類雖然在原始的自然狀態中是幸福的,

但由於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經超過每個個人為了 自保所能運用的力量,因此人類為了繼續存活,必須改善其生存方式,亦即必須 藉由人類共同合作以產生新的力量。因此 Rousseau 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找出一 種結合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生和財富,並 由於此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並仍如 以往般自由」。簡言之,Rousseau 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即「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 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益的最高指導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 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份」(Rousseau,1987:24-25、33-34)。

Rousseau 和古典共和主義的不同不僅在他對於公民應行使的權力做較為明 確的界定,更在於他所強調的參與是沒有辯論的。儘管必須以全體為考量,不能 從私利出發,但審慎思辯終究是一種個人的行為,個人僅就該提案是否符合自己 對公共利益的認定發表意見;更明確的說,此種不以辯論就共善所進行的審慎思 辯方式,其制度即為投票。

就 Rousseau 對審慎思辯式民主理論的啟發而言,其影響是相當重要的。第 一,他指出只有社群裡成員的同意才是正當性的基礎。第二,他區分了公意(public opinion)與眾意(mass opinion)的不同,顯示出我們並不能單純地視投票的加總 具有正當性,因為必需要在每個人從公共利益而非私利出發的前提下,我們才能 將投票結果視為該社群公共利益的表達,否則得到的只是私利匯集的眾意。換言 之,Rousseau 在實際可觀察的「同意」外,更明確地引進了另一個具規範性的標 準來觀察社群的決定是否具正當性,此一標準即為考量整體利益,並且瞭解作成 的決定對於群體中的每個個體都具有強制性的「公意」。

貳、審慎思辯式民主的理論基礎

Habermas 的「理想言談情境」與 Giddens 的「對話民主」形成了審慎思辯式 民主的理論基礎,茲以兩位學者對審慎思辯式民主的看法,作為吾人一窺審慎思 辯民主理論的放大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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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Jürgen Habermas 的審慎思辯民主論

Habermas 對於民主政治抱持著制度化的色彩,認為「民主的程序乃是制度化 的論述與協商過程,藉由各種形式的溝通而使得依循程序所達成的結果都是合理 的」(Habermas,1998:304)。因此,審慎思辯政治的正當性來源有二種;其一是 較佳的公民論述水準在各種不同的審慎思辯形態中發揮作用;其二是確保公正協 商以及多數決的必要條件。

在制度化的政治過程中,審慎思辯的目的在於做成決策,就實際問題找出「合 作」的解決之道。然而因為有著做出決策的壓力,所以在無法依循正常審慎思辯 程序及時做出決策的情形下,可以用「多數決」或「公正的協商」(fair bargaining)

方式作成決策。但無論是透過審慎思辯、協商、或是多數決,其最終的目的均是 使得對某項特定政策方案的選擇背後有著可以證成的基礎。因此,Habermas 指出 制度化的政治過程對人民意見與意志的形成是在「證明為正當的脈絡」(context of justification)下進行的(Habermas,1998:300、307)。

另外,Habermas 提出「審慎思辯式民主的雙軌理論」(two-track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4,其主張審慎思辯有賴於「制度化政治過程」(包括議會、

選舉與政黨競爭等制度化的意志形構)和「公共領域」(或稱為非正式的民意形 構)二者間的交相互動。換言之,在憲政體制下運作的民主決策過程必須涵容在 更廣泛的公共領域中,而非孤立隔絕成為一個獨立領域。相對於制度化的政治過 程,Habermas 認為公民在公共領域中所進行的意見與意志形成是在「發現的脈絡」

(context of discovery)下進行的,因公共領域能夠成為不受約制的溝通媒介,從 而引導制度化的政治過程透過其決策權力加以實踐(Habermas,1998:373-374、

485)。

Habermas 為了避免因政治的科學化導致只具象徵性的公共參與,因此主張

4Habermas 在提出這種「雙軌審慎思辯式政治」的概念時,是以 Cohen 的論述做為楔子。Habermas 指出雖然 Cohen 詳盡敘述審慎思辯式民主中具有正當性的決策程序所應當滿足的條件,但他認為 Cohen「要將一個理想的審議體系鏡映至社會與政治制度中」這樣的想法必須進行進一步的探究 與考量,從而引導出雙軌審慎思辯式政治的概念(Habermas, 1998:304-308)。

(15)

「公共領域的重新政治化」,並且提出「理想的言談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5 , 認為只有在所有的參與者都能夠有平等的機會來選擇及運用言談行動,有相等的 機會來擔任對話的角色,才能排除溝通結構內外的限制。公平與能力乃是理想溝 通情境的兩個核心概念。「公平」指的是,參與者可資分配享有從事有意義行動 的機會。當人們聚集起來針對某一議題獲致瞭解並作出決定時,有四個基本行動 是每個參與者皆可以自由採行的:出席、提出論述、辯論以及決定。這四項基本 行動乃是公平的過程所需要的,並且以理想的言談情境為條件,它們又分別與三 種活動有所關聯,而這三種活動均為一種公共參與的論述:議程與規則的制訂、

主持會議與規則的施行,以及討論(謝宗學,民 90:10)。

「能力」指的是參與者根據其所能合理知道的知識與資訊,去建構最佳之瞭 解與一致意見。為能具有適當的能力在理想溝通情境中進行溝通,即必須滿足兩 種需要:接觸到資訊及其解釋。對於事實的瞭解有賴於一套選擇與建構知識的規 則與程序;這些規則用以驗證論述之有效性宣稱。有些規則是客觀的,可以運用 有系統的觀察來驗證與選擇有效性宣稱;有些規則是社會建構的,必須透過參與 的公民形成共識後才能運用在論述之中,因為沒有人應該被迫就其所持之價值觀 有所妥協(Welber,1995:65-66)。符合理想言談情境中公平與能力之條件,可參 見表 2-1。

表 2-1:符合理想言談情境中公平與能力之要求的條件

公平 能力

任何人均可參與 認知與語言能力之最起碼水準

主張有效性宣稱 接觸知識

挑戰有效性宣稱 共識所允許之傳達架構 影響有效性之最終的決定因素 能取得之最可靠的方法技術 資料來源:Welber(1995:60)

5 Habermas 對「理想的言談情境」曾有如下的說明:「理想言談情境既不是一種經驗現象,也不 完全是一種觀念建構,而是我們在參與理性討論之際不可或缺的相互假定。此一假定可能違背事 實,但即使違背事實,它在溝通過程的運作上,仍然是一個有作用的虛構(operatively effective fiction)。因此我認為理想的言談情境代表人類的一種期望、一種預示。此一預示本身就足以保證 我們能夠將實際上所達成的共識和合理共識之要求關聯在一起;同時,理想的言談情境可以當作 任何實際上所達成之共識的一個判準….語言溝通的規範基礎,因而是雙重性質的:是一種預期,

但同時又實際再發生作用。」(轉引自:黃瑞祺,民 85:263)

(16)

總而言之,「公平」與「能力」乃是理想言談情境的兩個後設判準。公民參 與議程與規則的制訂、仲裁與規則的強制執行,以及討論等三項活動,必須有公 平的機會出席、提出論述、進行辯論以及作成決定。再者,公民要能夠具有能力 參與論述過程,必須能夠接觸到所需的資訊及其解釋,並且具有適當的規則與程 序用以選擇與建構知識(謝宗學,民 90:8-10)。

二、Anthony Giddens 的審慎思辯民主論

Giddens 對於民主政治的反省,即以審慎思辯式民主為出發點。大部分的西 方民主國家正面臨著「民主矛盾」(the paradox of democracy),在過去幾年以來,

西方民主國家雖然仍是後進國家學習的民主政治典型,但是公民對家政治人物的 信任感(trust)大幅下降。因此 Giddens 認為應該致力於增加政治事務的透明度,

並嘗試加強公民參與的民主程序,以使政治決策更加貼近於公民日常的關切,但 這並非是要取代原有的代議民主, 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加以補充與輔助6

(Giddens,1999:76-77)。

Giddens 在政治領域上所理解的審慎思辯式民主概念,主要對於增進政治程 序的「透明度」很有幫助。其認為審慎思辯式民主的前提,是政治偏好必定會彼 此衝突,而民主制度必須能化解這些衝突,而化解衝突之道,即必須透過一種開 放而非強制性的討論,以達成一致的意見。審慎思辯式民主亦重視「程序」,但 其重點不在於可以確保對於問題做出最正確與最適當的解決,而是程序可以確保 經由討論而使決定是在公開透明的狀況下作成,並使決定具有正當性。

另外,Giddens 考量到民主程序不但是利益表達的管道,同時亦可以創造公 共場域,以使爭議性的議題能透過對話而化解,因此強調審慎思辯式民主必須以

「對話民主」(discursive democracy)加以補充。Giddens 認為對話民主係指一種情 境,已經發展出溝通的自主性,經由這類溝通所形成的對話,而塑造了種種政策 與作為(轉引自鍾宜家,民 90:41)。

6 Giddens 認為自由民主的概念近似於代議制度,而與審議民主明顯不同。其謂:「自由民主乃是 在某些價值指引下形成的一套代議制度﹔審議民主則是在政治舞台上獲得(或可能獲得)政策一 致的意見途徑」。

(17)

但是 Giddens 特別強調「對話民主」不同於 Habermas 所主張的「理想的言談 情境」:其一,Giddens 不認為民主化本來就存在於言談或對話的基本活動中,對 話民主的可能性乃是存在於社會反思性的擴張,而因此成為日常生活活動與更大 的集體性組織維持與永續存在的要件;其二,對話民主不必然達成共識,亦即 Giddens 不認為溝通對話係以有共識為目標,但 Habermas 認為溝通對話目的在尋 求共識,亦即溝通是蘊含對共識的預設或期望。簡言之,兩者雖然均將民主政治 理論用一種「理性」的概念連結,但仍有著程度上的差異:Giddens 不主張 Habermas 的「溝通理性」,而主張民主政治與反思性在公民社會中的擴展是不可分離的,

因此一個愈具有反思性的社會也正是一個高度自我組織的社會;Habermas 則是以 理想的言談情境和溝通理性,作為審慎思辯式民主和對話民主之規範性理想。不 管如何,兩位學者均對審慎思辯式民主如何落實於具體的事實脈絡,提供了共同 的理論基礎。

(18)

第三節 審慎思辯式民主內涵之探究

對於自由民主制度的反思,我們可以看出,代議制度雖然透過代議士在議會 參與審慎思辯而可能獲得品質較有保障的政策決定,但它卻隱含菁英宰制的危 險,造成政治不平等;直接民主基於對代議制度的反動,則過度強調以人民直接 多數決來達到政治平等的要求,使得民主理論與實務的發展忽視審慎思辯的面 向。換言之,我們被迫只能在兩種選擇中做抉擇:強調政治平等,而將決策權力 交給相對上較沒有能力的公民;或接受政治不平等的必然性,將決策權交給相對 上較有能力的菁英。然而,我們是否只能在這兩者之中作抉擇?在晚近的民主理 論研究中,開始倡議唯有強調公民審慎思辯的重要性,才能讓我們擺脫這一「民 主困境」。換言之,在政治制度上,民主的政治程序必須強調「審慎思辯」的重 要性,期望透過更公開、透明的管道,給予代議制度更強烈的民主正當性,一方 面使得代表人民的議員與政府當局在對話的過程中,形成、精鍊、修正其偏好,

思索其所選擇的利益及價值,另一方面透過在公共領域參與的過程中,鼓勵公民 在利益的選擇中朝向共同性(commonality)的利益方向作實質的改變,最終將個 別的偏好轉為共識。

近年來國內許多學者紛紛對這新興的民主理論感到興趣,相關的文獻也如雨 後春筍般的出現7。本節茲就審慎思辯式民主理論的內涵進行闡述,以俾吾人能

7江明修(民 87)提出社群政府的概念,強調將公民參與的精神滲入於政府再造過程;傅岳邦(民 90)提出以「民本位」的社群參與概念解決水資源問題;李永展(民 88)、丘昌泰等(民 91)強 調「市民導向」的社區參與制度。除了強調社群、公民參與的重要性外,更有許多學者對商議民 主的理論與實踐進行探討。在理論層面,陳俊宏(民 87)引介審議式民主的理論,強調該理論所體 現的個人自主性、政策正當性以及其所提供的社會學習機制,並更進一步根據審議民主的原則,

提出具體建議,以解決台灣所面臨的環保爭議,落實永續的發展;郭秋永(民 88)為釐清政治參與 與民主政治間的關係,以專文深入剖析著重公民直接參與以及面對面討論、審議、及判斷的強勢 民主(Barber,1984);許國賢(民 89)解析商議式民主的基本論述並檢視其所面臨的難題,並指出商 議式民主所賦予人民想像的特權,非其他政治體系所能匹敵;林水波、石振國(民 88)指出代議民 主體制的種種缺失,並從成效評估、處置評估、及執行環境評估等方面,比較 Fishkin(1991, 1995)、

Cohen (1989)、Barber (1984)等學者有關直接民主及審議式民主的論述。在商議民主的實際運作方 面,傳播學者楊意菁(民 87)除了肯定審議民主的價值,並從民主理論及民意政治探討深思熟慮民 調對於台灣當前民主改革的意義;林水波(民 88)對當前一言堂化的決策窘境提出針砭,並且根據 審議民主所強調的對話、反省、洞識與深思熟慮精神融入政策過程,提出鞏固討論型決策的策略,

作為台灣政府再造的緊要續階。黃東益(民 89)則從研究方法的角度,探討審慎思辯民調實驗 的可行性,並針對當前台灣政治文化特色,建議由都會社區開始,就特定議題進行實驗。黃東益 (民 92a)探討審慎思辯民調實驗的初步結果。(黃東益,民 92b:2)

(19)

對此民主理論,有更深層的認識。

壹、審慎思辯式民主的意義

對於審慎思辯式民主的意義,學者儘管看法不同,但大體上似乎已經漸漸趨 向共同要素。例如 Gutman and Thompson 基於「互惠」(reciprocity)概念,指出審 慎思辯式民主因為相互認可與證成(mutual justification),所以不僅是民主的決策 程序,更具有豐富的實質民主意涵,可以避免多數暴力(朱鎮明,民 92:4)。

他們也從程序民主以及實質民主的對比中,指陳審慎思辯式民主不僅是一套決策 的程序,更應該包括諸如個人自由與生活機會平等之原則,藉此建立平等的政治 合作。他們的說法,或許可以代表許多民主理論家普遍的態度:質疑現今民主體 制極度仰賴多數決的程序來解決爭論和定奪公共政策的機制。因此,審慎思辯式 民主作為新一波的民主理論浪潮,試圖修補多數決可能產生的缺憾(許國賢,民 89:84;朱鎮明,民 92:4)。

Fishkin 認為審慎思辯式民主理論原屬於政治理論的範疇,其概念簡單來說係 奠基於一種政治自主性的理想,可以圖 2-2 來說明:

麥迪遜民主(Madisonian)      非審慎思辯

      (non-reflective)

  直接民主 代議民主 (direct democracy)     ( representative)

審慎思辯(reflective)

多數決民主(Majoritarian)

                 圖 2-2:民主的形式

資料來源:Fishkin(1991:43)

(20)

南北象限為「麥迪遜民主對多數決民主」。所謂多數決民主,意謂著在此種 民主模式中,多數意見佔有絕對的重要性﹔然而麥迪遜民主意謂著限制多數決的 重要性程度。東西象限為「直接民主對代議民主」,意謂著公眾直接參與決策的 機會,或者官員依公眾意見形成決策的程度有多高。西北象限是指決策場域中審 慎思辯對非審慎思辯的程度,也就是在決策過程中,任何參與者所持有的分殊意 見能夠在討論過程中所呈現出來的程度。

Fishkin 認為如果越往西北移動,就越朝向非審慎思辯的面向移動,所表現出 來的體制現狀是人民在缺少機會、能力及動機去思考如何行使權力的條件下,基 於「民主」的要求而賦予人民相當多的決策權。這個結果造成現今許多大眾民主 的態樣--冠上「民主」之名卻忽略「人民審慎思辯」之實。

Gutman and Thompson(1996:37)認為審慎思辯式民主的核心概念是「當公 民或他的代表不同意他人的意見時,他們應該持續地理性討論,以達到雙方皆可 接受的決定」;這表示審慎思辯式民主提倡理性的討論與互相尊重,即使最後討 論的結果並未達到共識。

Elster(1998:8)認為談論審慎思辯式民主,可以分為兩部分。首先就民主 部分而言,它包含集體決策制訂,所有參與者皆能影響決策;其次就審慎思辯的 部分而言,政策制訂是經由具理性與公正的參與者,不斷論證(argument)而形 成的。

Dryzek(2000:1)在其《審慎思辯式民主與其超越》(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一書中,開宗明義就談到:「審慎思辯是一個社會過程,它有別於其 他的溝通形式,經由互動的過程,參與者可以在當中改變與修正他們的判斷、偏 好與觀點,而不是遭受到強制、操控或矇騙。相較於投票、利益匯集、憲政上所 賦予的權力,以及自我治理,審議更具民主的本質」。

  Cohen 亦曾試圖建構審慎思辯式民主的意涵,他認為所謂的審慎思辯式民主 是指「在一個群體中,公共事務的治理是由內部成員經由共同的深思熟慮過程後 加以決定的一種體制」﹔換言之,審慎思辯式民主是以「平等的公民透過公開論

(21)

述的方式決定共同事務」為基礎,並試圖建立一套體制架構以保障此種審慎思辯 過程得以進行(林水波、石振國,民 88:37)。

彙整各方學者對審慎思辯式民主的多樣化論述,咸認為現行的代議自由民主 體制只注重投票、利益團體、派系利益交換,不僅不能確保適當的辯論及討論,

徒然放任優勢團體壓制弱勢的一方,而且日益遠離民主政治鼓勵公民參與政治生 活的理想。因此,審慎思辯式民主傾向建立較為包容、平等、自由的討論與溝通 機制。故本研究認為審慎思辯式民主的定義係:在公開、理性、追求共善的精神 下,公民可以集體參與並謹慎思考將來對他們構成約束力的決策,透過審慎思辯 的過程,讓成員充分表達意見,彼此進行論理的交換(exchange of reasons),並 共同評估行動方案的諸種選項,最後由較佳的論證(better argument)出現,成為 眾人可以接受的共識或決議(Bohman,1996:16、25;江宜樺,民 90:249)。以 下再簡述如次(朱鎮明,民 92:5):

1.理想的審慎思辯式民主的討論模式,是假定所有公眾成員都擁有許多政策 資訊(謝宗學等譯,民 91:179)。參與的程度愈高,愈可以強化公民的功效,強 化決策制訂的品質。

2.審慎思辯式民主重視的討論過程,應該持續一段時間,讓各方的資訊、意 見、立場進行思考與陳述,且會遭逢各種對立的論理及意見。如果參與者之間缺 乏可以互相持續互動的可能性,所謂「討論」、「諮商」其實只淪為意見的各自表 述。

3.審慎思辯式民主不預設任何實質規範,希望隨著溝通討論的進行,人人都 有機會去說服改變別人以及其他旁觀者的心意,也應該對外在世界保持開放,準 備修正自己不夠完善的見解並且改變立場。

4.經由上述公共論理「施與受」(giving and taking)程序產生的結論,可以合 理要求參與審慎思辯過程的成員接受決議的約束。因此,該理論吸引人之處,在 於透過審慎思辯式民主所產生的決策,具有高度的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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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本研究認為審慎思辯式民主係指在政治系統中,平等的公民針對 公共議題進行理性的公開討論與審慎思辯,並且不同意見的各方皆有意願理解與 尊重彼此的價值、觀點與利益,並保留重新評估與界定自己利益、觀點的可能性,

來共同思索大家均可接受的公共議題解決方案(鄭興弟、胡至沛,民 91:14)。

貳、審慎思辯式民主的特質

相較於自由民主制度下的民意匯集(aggregation),審慎思辯式民主表現出四 項優越的特質(鄭興弟、胡至沛,民 91:14-15):

一、公正合理的論述

審慎思辯式民主強調參與者不僅只表達個人的偏好,同時必須提出讓他人可 以接受的理由。Habermas 指出:「在日常生活中,進行溝通主體彼此間的相互瞭 解,乃是依據有效性主張來判斷。根據此一觀點,溝通行動指的是一種論證的過 程,參與者必須為他的有效性主張進行辯護」(Habermas,1998:322)。特別是當 辯論內容是關於一個議題的最終結果或實現結果的最好方式時,它應該被限定於

「公正的」(impartial)論述(Elster,1998:101)。

二、奠定決策的正當性

審慎思辯的過程本身即是一種民主正當性的主要來源之一。民主的正當性必 須來自於所有人對於共同關心的事務,在自由與不受限制的公共審慎思辯過程中 達成。Benhabib 將民主界定為「在社會的主要制度中,一種組織群眾以及公眾權 力運作的模式。此一模式的運作是基於一個原則,即所有影響集體福利的決定,

都應該經由所有政治上平等的個人,透過自由及理性審慎思辯的程序所得出的結 果」(Benhabib,1996:69)。在此定義下,所有被視為公共利益的考量,都源自於 自由與平等的個人在理性和公平的情形下,集體審慎思辯的結果。集體決策愈符 合此模式,則具有愈充分的正當性(陳俊宏,民 87: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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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個人自主性

公共審議隱含了對個人自主性的保障。在政治運作過程中,我們不可能期待 每一個政治家或民意代表完全會做出「利他」的奉獻,完全站在全體利益的角度 來思考公共政策與國家未來施政方向,而不顧自己的私利或特定利益團體所追求 的利益。在此情況之下,唯有個人對公共事務保持謹慎的關心,必要時能積極地 投入,個人才能享有自由並追求個人的目標與價值。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個人自 主性可透過參與公共審慎思辯而獲得保障與彰顯,個人自主性亦才能從此一過程 中獲得具體實現。

四、具涵容性(inclusion)

審慎思辯式民主強調,應該儘可能將所有不同的聲音都能容納進來,讓持有 各種不同意見的人都有平等機會去表達意見與說服他人,藉以呈現自己的利益、

需求與立場。雖然此種過程可能曠日廢時,也可能無任何的結果,但卻能使過去 在權力政治運作下被壓制的衝突與不滿,有機會公開地在公共場域中提出討論。

畢竟,公共審慎思辯的重要性並不在於讓所有爭議性的政策議題都能得到最終的 共識,而是在於保障每一個公民在決策過程中,能夠被平等地加以對待(陳俊宏,

民 89:23)。

另外,蕭鈺也歸納出審慎思辯式民主的重要特質,分別是社群意識、實質理 性、反思學習及互動對話。以下就此等特質的內涵加以說明(蕭鈺,民 92:5-14):

一、社群意識

所謂社群意識,它是社群的形成基礎及維繫要件,所代表的是社群成員認同 並關懷此一社群,彼此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考量,並服膺於自願履行公共責任的共 同信念,而非只是地方、宗教、種族、職業等形式的表達。在缺乏社群意識的社 會中,人們由於失去對生命所擁有的整體感受,當中產生的疏離感及冷漠感往往 成為扼阻人性發展以及社會關懷的殺手,致使人遠離所以為人的意義。當審慎思 辯式民主的實踐能以社群意識為基礎時,公眾對於個人與社群(community)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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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關連性與互依性將有清楚的認識,並基於一種「我群」(we-group)的意識,

以寬容心與同理心真誠的互相關懷。

二、實質理性

所謂實質理性,意指公眾能針對政策行動的目的與價值進行理性的思辯,使 其行動與作為能夠反映公共利益及社群價值,致力於實現社會公平,以期建立美 好的公民社會。依據此一說明,針對政策行動的目的與價值進行理性的審慎思 辯,乃是實質理性的核心意義。

三、反思學習

所謂反思學習,意指公眾具有主體性的認知,在進行社會互動及實踐行動的 過程中不斷反思與學習,俾能有效提昇共同履行公共責任的能力。要作為自主的 公民,必須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具有自我反省思考的能力,並能基於此等意願與 能力主動履行公共責任,而非只是被動地依賴外部資源甚至消耗資源。另外,具 有自省能力乃是獲得他人敬重與信任的先決條件之一,人類也唯有自省,才不致 陷於被人類本身所創造之事物宰制而不自知的異化困境,且唯有每個人自覺負有 關懷社會及履行公共責任的義務,才能享有社會生活所帶給個人的美善及真正自 由。由此看來,反思學習的重要內涵實與所謂的「社會性自主」接近,同樣是在 追求積極的公民資格的實踐。

四、互動對話

Denhardt 與 Denhardt(2000:553)曾說:「當吾人處於彼此依賴的後現代社 會中,參與治理過程的各方勢須以真誠與開放的對話作為治理的基礎」。公共事 務的運作過程原本應該以互動對話或公共討論為其要素。其理由詳而言之,就微 觀面而言,在互動對話的過程中,可顯露出更多的訊息,使人們克服私利的偏見,

能夠從別人的觀點看到之前不曾想過的事物和情況,因而擴大個人的知性與道德 能力,容納更大的公共規範與共同關懷;就宏觀面而言,政治與群體的責任息息 相關,豐富多樣的公共討論,可以使各種意見與各個層面的知識充分表達,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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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全體方得以共同決定其未來。因而所謂互動對話,其意義是指公共事務的處 理應由交互溝通性的對話與討論,建設性地相互學習,並能將互動過程中遭遇的 衝突與矛盾予以整合,而公眾的知識與能力亦因而不斷增長,期能以協力性的實 踐行動,積極邁向達成公共目的之目標。

參、審慎思辯式民主所發揮功能

民主審議可以使公民各種不同的聲音,都能進入政治場域之內,對公共事務 能夠表達意見,而非只是粗略的匯集意見或是狹隘的透過投票來擁護某種意見

(Bohman,1996:8)。因此在政治參與的過程中,透過討論及審慎思辯的機制,

使個人有機會對於自己追求的利益能夠反思及理解,以求達致一個比較合理的觀 點。故審慎思辯式民主至少可以發揮幾個功能(黃東益,民 92b:3-4;陳俊宏,

民 88:117-120):

一、提高決策的品質

民主審議得以使公民揭露私人的訊息,傳達個人真正的偏好,並且在討論的 過程中減輕或克服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影響。此外,審慎思辯亦得 以使公民發揮更寬闊的創造力,將新的解決方案引進問題討論的過程中,在對於 現存方案無法妥協的情況之下,激發公民的想像力與創意,透過替選方案的提 出,「達到不減少任何人利益的情況下促進共同的福利」(Pareto-superior outcome;

Gambetta,1998:22)。

二、強化政策合法性

在民主的社會中,政策合法性植基於受到政策影響的利害關係人能在政策制 定過程中,公開而平等的表達自己的偏好,並透過討論的過程彼此說服。審慎思 辯式民主的支持者強調「公共理性的運用」,也就是透過公開的辯論以及建立在 所有公民支持的理由之上,因此審慎思辯式民主得以與多數專制區別開來

(Cohen,1989:21-23)。從規範的角度而言,一個政治行動的合法性建構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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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思辯的過程,在此過程中,目的不在促使個人偏好和利益的最大化,而在透 過公共領域自我治理及參與,公民在利益的選擇中朝共同利益方向進行自我轉 型,化衝突為共識(Warren,1992:12)。

三、提供解決多元社會衝突的機制

政治充滿著許多道德的衝突,這些解決衝突的權力不應該由法院篡奪,也無 法透過利益團體之間的協議來解決。這些衝突包括像環保議題、代理孕母,以及 安樂死等,此衝突需要民眾作為說理的提供者及給予者。換言之,處理這些議題 的機制和其運作,都應該被妥善安排並鼓勵公民處理這些衝突,尋求可以被這些 政治行動所拘束的其他公民接受之理由。因此,如果鼓勵公民或他們選出的代表 對於道德議題進行廣泛討論的話,政治生活的品質將會改善,因為一個審慎思辯 式民主成功的標準不在於共識的形成,而是在追求對共同問題與衝突解決的持續 對話過程中,使得爭議的各造願意保持持續合作的可能性(Bohman,1996:6)。

四、審慎思辯式民主可以提升公民的智識能力

民主審議可能改善決策的結果,雖然結果不見得增進每一個人的利益,但是 只要人民有時間、有知識、有機會被傾聽,以及他們能對彼此的理由有所回應的 情況下,作出所有公民都同意的決定,過程就是民主的。相對於代議民主中的投 票,審慎思辯式民主的過程得以培養參與者的公共德行與參與技能,如辯才、語 言使用技巧、禮貌與推理能力(Fearson,1998:59)。

五、鼓勵對公共議題具有公益心的觀點可以被提出

審慎思辯式民主的「互惠性」原則,公民可以透過理性、互惠地思考,共同 認知到一個道德上值得尊重的立場。互惠性的原則,不是要求我們必須達成一致 性的意見,但也不是僅僅尋求討價還價、找到對彼此有利的主張,而是促使我們 必須組織我們的論證,同時尋求將彼此差異降至最低程度,甚而尋求彼此之間的 重要聚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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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促進相互尊重的決策

由 於 在 公 民 與 政 府 官 員 間 存 在 著 許 多 互 不 相 容 且 無 法 共 量 的

(incommeasurble)道德信條,這些道德價值衝突,無法透過科學或技術的研究 就能找到答案,而必須透過民主審議的程序,找出彼此可接受的主張。當然審慎 思辯式民主無法將互不相容的道德信條,透過討論而使其成為相容的;但是透過 審慎思辯,可以協助參與者瞭解到彼此道德信念主要的差異點在哪裡,並試圖尋 求一個彼此可能接受的妥協方案。

肆、滿足審慎思辯式民主的要件

由於現行部分民調、座談、聽證等公共參與機制,大眾之間缺乏對議題面對 面進行深思熟慮的對談及共享的資訊,故調查、諮詢或討論結果有著先天性的偏 差。有鑑於此,我們將討論審慎思辯式民主的基本要件,從此檢視渠與民主審議 的關聯性(朱鎮明,民 93:142-144)。

一、包容性與代表性

民主審議主張不僅應降低門檻,讓每個受決策影響的利害關係人或團體,都 有機會參與決策過程表達意見,更應考慮族裔、性別、職業、教育水準等因素,

經由隨機抽樣形成社會縮影,讓人人都有機會參與,從中達到政治平等與每個人 的觀點被公平對待之理想。

二、實質的政治平等

審慎思辯式民主在決策方法以及議程設定上,主張每個參與者都有公平機 會,大家都是平等的。唯有在參與機會、實質能力、資源訊息與權利上是平等的,

否則不可能會有公平的民主審議與觀點的自由表達。而若要滿足此要素,便是讓 行政部門與官員僅作為審議者之一,協助提供議題的背景資料與方案的成本效益 分析,而非主辦者、諮詢發動者或是會議主持者。藉此讓參與者與公共管理者立

(28)

於對等的地位,彼此進行論理的交換,並共同評估行動方案的諸種選項。

三、資訊及論點自由交換

審慎思辯式民主要求一個面對面社會交換訊息的環境,讓參與審慎思辯者提 出對所有利害關係人具有說服力的理由與較佳的論證,並相互評論與說服,爭取 彼此的支持,讓各種議題及方案獲得充分瞭解,各種可能的範圍將不會被加以限 制。

四、教育與資訊揭露

審慎思辯民主的目的之一,在於瞭解當具備更多資訊時,公眾會如何思考公 共議題,因此在進行審慎思辯之前,應基於平衡報導的原則,提供公民政治資訊 及事前的教育。這些資訊與公共教育包括政策議題的基本狀況、支持與反對的論 點、各種方案的可能結果等,讓參與者瞭解問題、備選方案、各方案的利益分析,

儘快進入討論的過程。

五、多次性的持續討論

為了建構審慎思辯式民主的治理模式,政府應該與公眾合作,維持持續、不 求一次會議就產生共識的對話溝通,鼓勵社區、公民、利害關係人,在每個決策 階段都參加規劃與發展過程。可以想見,藉由數次、數天或是一系列的會議,來 確保持續的審慎思辯與辯論,將可能是民主審議的必然作法,這也與一般所認知 的聽證會、座談會等公共參與截然不同。但持續的審慎思辯討論也使得時間、成 本大幅增加,且未必一定可以達成共識。

我們可以在圖 2-3 中發現審慎思辯式民主之要件與審慎思辯式民主間的緊密 關係。利害關係人透過審慎思辯民主治理體制的諸項要素(或要件),而形成對 政策議題的共識,並可提高政策的品質。儘管在此一過程中,可能耗日費時,但 卻可以在無形中提昇民主的正當性,有助於政策在日後的執行上,化解可能遇到 的難題,降低執行的成本。

(29)

         

               

   

     

  圖 2-3:審慎思辯式民主要件與審慎思辯式民主之關係圖        資料來源:修正自朱鎮明(民 92:8)

Cohen 更進一步指出,審慎思辯過程必須滿足下列四個條件,其結果才具有 民主的正當性,亦即能夠滿足「理想審慎思辯程序」的要求(鍾宜家,民 90:

33):

一、公民是自由的

Cohen 認為自由的審慎思辯過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首先,沒有任何的學說 可以預先限制公眾對議題的考量,唯一對公民具有約制性的,只有他們進行公共 審慎思辯所產生的結果﹔其次,一旦決策由公共辯論產生,每個人必須視其具

利害關係人

審慎思辯民主治理體制                        

包容性與代表性 實質政治平等 資訊論點自由交換 教育與資訊揭露 多次持續討論

決策品質 形成共識

民主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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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的理由而加以遵循。

二、公民是平等的

「形式上的平等」意謂著審慎思辯式民主認為每個人都具有能夠參與審慎思 辯的能力;「實質上的平等」則是公民在審慎思辯過程中的平等地位並不會因為 既存的權力與資源分配而有所影響,這些既存的權力與資源分配體系是可以在審 慎思辯過程中加以討論的。Cohen 特別強調,除確保公民在審慎思辯過程中的自 由與平等地位所需的權力架構外,沒有任何既存權力體系與資源分配體系對公民 具有強制性。

三、公民是講理的

由於合理多元主義的事實,因此在他人亦會如此的條件下,公民願意以他人 有理由接受的考量,就制度及政策提出辯護或批判。這些考量必須在認知他人和 我們一樣是自由、平等與講理的情形下,一個公平合作的社會才有可能延續。所 以在審慎思辯的過程中,僅僅提出我們自己認定為真確或具有說服力的理由是不 夠的,必須要提出對他人也具說服力的理由。

四、交疊共識性的多數決

Cohen 強調,即使在理想的審慎思辯程序中,「共識」亦未必出現,而在共 識未能出現的情形下,其認為「多數決」將會是解決歧見方式。雖然這些分歧可 能使得共識無法在審慎思辯的過程中出現,而必須以多數決的方式做出集體決 定,但如果每個公民在審慎思辯過程中的考量均是以他人能夠接受的理由出發,

那麼即使是居於少數的一方仍然能夠接受多數決定,並認為它具有正當性。

伍、小結

在本節中,本研究意圖對審慎思辯式民主理論做出精闢而詳盡的闡述,使吾

(31)

人瞭解到審慎思辯式民主乃是對現今居於主流地位的多數決民主或程序民主之 反動,但反動只是起點而非終點,審慎思辯式民主還試圖以「公開的論壇」(public forum)作為民主革新的目標(許國賢,民 89:72)。審慎思辯式民主不單單只是 要求討論,而試圖以更強調理性自省的、更著重公開陳述理由的方式來界定討 論,並盼望藉此修補數量對決所可能產生的缺憾。它並非以摒棄個人的偏好或慾 望作為代價,而是希望給予基於不同理由的偏好一個側重同理心的議論空間。

再者,就審慎思辯式民主而言,它對於民主政治的發展也有正面的助益。我 們可以清楚的意識到「審慎思辯式民主描述了一個最符合現狀的理想民主形 態」,並且改善實質的政治文化。在審慎思辯式民主之下,不僅所有的人民能夠 在辯論與溝通的過程中深思熟慮公共政策,並在平等、自由及充分資訊下,實現 公民應盡的義務,人人學習尊重不同意見、培養民主風度,為將來公民社會的形 成奠下厚實的基礎。

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任何一項事務都有其一體兩面的屬性。有關 審慎思辯式民主的論述亦不乏懷疑性、批判性的聲音,本研究將於下一節進行討 論。

(32)

第四節 審慎思辯式民主的限制

近幾年來,審慎思辯式民主思潮確實已逐漸引起理論界的廣泛討論,這其中 贊成與批評者皆有之。在批評的聲浪中,共同的質疑是指其言之容易、行之困難。

的確,審慎思辯式民主的倡導者基本上還停留在基本運作的構思,較少具體提出 明確的制度設計。即使向實踐過度的路途上略顯含羞怯步,但其所擘畫的方向應 已明朗。在本節中,我們將就其已明示的方向與基本運作原則所可能涉及的問 題,逐一進行探討(許國賢,民 89:79-83):

一、理由與投票行為不一致的問題

一個人之公開陳述理由除了說服他人或讓他人理解自己的立場外,亦能對陳 述者本身產生自我檢查的內在壓力,使其唯恐被他人認為是自私的,故而不敢只 從自私的立場來立論。但這並不必然保證每一個人都會言行一致,亦即有些人可 能在審慎思辯的過程中極力附和大公無私的論點,但當意見依舊分歧而不得不行 投票時,則仍然依其未必被合理化的私利考量來投票。倘若這類情事極為普遍,

審慎思辯式民主的理想必然大打折扣。當然,若行公開舉手表決或記名表決,則 意圖言行不一者就會較自制。但在民主社會裡,並不宜將所有意見表達的隱私皆 予以剝除殆盡。因此,言行不一的問題恐怕難以完全避免。

二、議論條件不平等的問題

若審慎思辯式民主成為政治現實,則個別公民的議論能力或自我表述能力,

將猶如經濟知識時代裡的知識一般,會極大地影響個別公民的生活展望。在審慎 思辯式民主體制底下,參與議論的個別公民「顯然必須具備與認知和溝通有關的 高度發展能力與技巧」,而特定的少數人將在這方面擁有更有利的條件和優勢

(Bohman,1997:325-326)。如史家們所指出的,古雅典民主裡缺乏演辯能力的公 民,其處境就如同戰場上任人宰割的無武裝平民(unarmed civilian),故如何避免 審慎思辯式民主體制下的弱勢公民陷入類似的情境,應是一大課題。倘若部份公 民由於欠缺議論能力以致未能有效地參與民主過程,從而陷入未能產生影響但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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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處被決定的政治貧窮(political poverty)處境,並只能默認強力議論者的審慎 思辯結果,則其後果將十分堪慮。

三、審慎思辯式民主是否預設了唯一而確定的答案

某些批評者懷疑,審慎思辯式民主隱含著在各個議題上尋求確定的答案或共 同的聲音(common voice)之內在意圖,以致極可能為了追求共同的聲音或共識,

而漠視處於少數地位者和有著特殊利益要求者的真實需要。面對這樣的指控,我 們必須要釐清的是,它並未假設一定能取得共識或共同聲音的必然存在,只是強 調如果為取得共識,彼此將能夠更深刻地理解相互的立場,以及歧見的基本癥 結。此外,就議論活動的本質來說,即使有幸取得共識,也不必然排除共識之外 的其他內在歧異。雖然本研究認為上述的指控應屬過度憂慮,但值得審慎思辯式 民主的倡導者參考及注意的是,如何避免使議論活動在未取得共識的情形下,反 而更形強化了各方的歧見與衝突(Shapoiro,1999:31f)。要解決此種危夷局面,

就不能“只說而不聽",否則除了反映陳述者缺乏擴大了的心胸,也極易加深對 立的強度。

四、審慎思辯式民主是否來取代或補充現有民主格局的問題

事實上,政治原本就不可能純粹以理性討論而和激情完全脫勾,甚至應該 說,沒有了激情,政治就不太像是政治。審慎思辯式民主所企求的乃是讓民主過 程中的某些激情能夠服從理性,審慎思辯式民主的倡導者並不以為他們的想望是 足以全盤取代現有的民主格局。如 Gutman & Thompson(1999:275)強調的,「審 慎思辯式民主補充了而非取代了傳統民主理論中的程序和憲政的價值」。因此,

無論議論活動能否在民主體制中享有獨立之地位,重點始終在於它能否為現有的 民主格局注入革新作用的成分。

五、審慎思辯過程是否必須完全排除私利

Gargarella 認為審慎思辯程序必須維持各方論述的持平性(impartiality),而審 慎思辯可以有助於持平性的一個重要方法是--促使每個人修正自己的論點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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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以上所提的內容幾乎都會被現在的智慧型手機取 代,因此我們覺得這些功能能夠運用在一個沒有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