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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校的教育制度 一、教育制度的變遷

日本小學校教育的基本法令,以1872年(明治5年)頒布的「學制」為開端。「學 制」以受益者付費為原則,規定學校所需經費由學生負擔。為了強調個人為教育 的受益者,故特別強調教育為個人「立身之基」,但是也沒有忽略教育對國家的 益處。也就是說,「學制」的教育理念,表面上是希望獎勵學事,使「邑無不學 之戶,家無不學之人」,然實際上是一種功利主義或實學主義的教育觀,以個人 之立身治產興業為目標,然後在此基礎上達成國家、社會的富足強盛。75

1886年(明治19年)頒布的「學校令」始有部分小學校的條文。1889年(明治 22年),日本發佈「大日本帝國憲法」,翌年勅令發佈「小學校令」,規定「小 學校以留意兒童之身體發達,授以道德教育、國民教育之基礎,及其生活所需之 普通知識技能為本旨」。「小學校教則大綱」中規定,修身為「努力培養尊王愛 國之志氣」的教科;地理、歷史則以「涵養愛國之精神」、「使知本邦國體之大 要」為主旨。76從上述可知,在日本帝國內小學校施行之基本教育,以培養兒童 之國家觀、及愛國心為目標。

日本開始統治臺灣的初期由於是屬於軍政時期,自 1896 年(明治 29)年 4 月起總督府實施民政,隨著日本人進入臺灣的人數逐年增加,與獎勵官吏攜帶家 眷來臺之下,使得日籍子弟來台人數逐漸增加,對於日本子弟的教育問題也就成

74 台灣總督府(昭和 20),《台灣總督府官報》第 986 號,頁 6-7。

75 奧田真丈監修,《教科教育百年史》(東京:建帛社,1985 年)第三部「近代學校制度の成立.

發展と教科教育」第一編「學校教育と社會.教育思想」,頁 132。轉引自許佩賢,《殖民地台灣 的近代學校》,台北市:遠流出版,2005 年 3 月 25 日,頁 173。

76許佩賢,《塑造殖民地少國民—日據時期台灣公學校教科書之分析》,台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4 年,頁 28。

為臺灣總督府急需解決的緊急問題。因此,總督府於 1897 年(明治 30 年)6 月設 立台灣總督府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開始實施日本人的小學校教育。77同月 28 日公布附屬學校規程,規定修業年限尋常小學科為六年,補習科為二年,此為在 台灣日本人小學教育之嚆矢。在未設置小學校的地區,也利用公學校教師,給予 日本人子弟施行小學校教育。

1896年(明治29)年末,私立學校收容的日本兒童數已達200名以上。因此,

臺灣總督府不得不將設立小學校視為急務,於是便開始著手規劃設立國語學校附 屬小學校,並任命當時東京高等師範學校訓導新井博次為國語學校的教諭,準備 籌設附屬學校,其校舍則設在國語學校旁。78翌年,在校舍落成與各種準備工作 完成後,於1897年(明治30)年6月25日以府令第27號設置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 校,此即是以內地人兒童為對象最初所設立的初等教育機關。同日,也以府令第 28 號公佈其附屬學校規程。其主要的規程摘錄如下:79

第一條本校依據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規則第四條為本島內地人兒童的教育所在。

第二條本校設置小學校及補習科,其修業年限為小學校六年、補習科二年。

第三條小學校的教科目有修身、讀書、作文、習字、算術、日本地理、日本歷史、

理科、圖畫、唱歌、體操、裁縫(女兒)。

第四條補習科的教科目有修身、讀書、作文、土語(男兒)、習字、算術、家事 及裁縫(女兒)、體操(男兒)。不過讀書分為國文與漢文,漢文僅對男 兒授課。

此外,第四附屬小學校與第一附屬、第二附屬、第三附屬不同之處,第四 附屬學校是日本人子弟專用學校,而臺灣人的子弟是無法進入就讀。針對在臺的 日本學童所實施的初等教育,不論是在教育科目,或是教育程度上都是以日本內 地小學校為基準。

隨著日本官吏與實業家攜伴來臺數的增加,在都市及重要地方樞紐就必須 設立小學校。除了幾座大都市外,由於學童數的不足,僅僅靠著學童父母所交付 的學費與贊助金,要去設立小學校,與維持學校的運作,就顯得有點困難。因此,

77 文部省教育史編纂會,《明治以降教育制度發達史》,卷 11,1940 年(昭和 15 年),頁 72。

78李園會,《日本統治下における台湾初等教育の研究》,瑞和堂,1981 年,頁 199;李園會,

《日據時期台灣初等教育制度》,國立編譯館,2005 年,頁 13。

79李園會,《日本統治下における台湾初等教育の研究》,瑞和堂,1981 年,頁 200;李園會,

《日據時期台灣初等教育制度》,國立編譯館,2005 年,頁 14。

臺灣總督府便以官立的方式,來設立小學校與維持其運作。在1898(明治31)年 7月28日以勅令第180號公佈「臺灣總督府小學校官制」。80

而台灣總督府公布的「台灣小學規則」,是依據 1900 年 (明治 33 年)8 月勅 令第三四四號「小學校令」與文部省發布的「小學校令施行規則」制定。小學校 令,分成九章計七十三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設置,第三章教科及編制,第四 章設備,第五章就學,第章教員,第七章費用負擔及學費,第八章管理及監督,

第九章附則。而「小學校令施行規則」,計十章二百二十三條,其中第八章在 1907 年(明治 40 年)削除。其第一章為教科及編制,第二章設備準則,第三章就學,

第四章教員檢定及免許狀,第五章教員,第六章學費,第七章學務委員,第八章 (40 年削除),第九章類似幼稚園及小學校之各種學校,第十章附則。81

小學校其教育本旨,據小學校令第一條規定:「小學校在於留意兒童健壯發 達的身體,奠定道德教育及國民教育之基礎,並授予生活上所必需的基本知識與 技能為主旨。」82

1898 年(明治 31 年)7 月總督府公布「台灣總督府小學校官制」,決定在台灣 的各主要都市設立官立小學校,並於同年 8 月公布「小學校規則」。「小學校規則」

係援用 1897 年(同治 30 年)6 月頒布的「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規程」,並一直採 用到 1902 年(明治 35 年)4 月公布「台灣小學校規則」時才被廢除。根據「小學 校規則」,小學校分為小學科和補習科,修業年限小學科為六年,補習科為二年,

83比日本本土小學校尋常科 4 年還要長。

1898 年(明治 31 年)8 月第四附屬學校改稱為第二附屬學校,1902 年(明治 35 年)3 月根據地方稅支付支出科目的規定,第二附屬學校改稱為地方稅支付的 台北第二小學校。84

80文部省內教育史編纂會編,《明治以降教育制度發達史第十一卷》,東京:龍吟社,1940 年;

李園會,《日據時期台灣初等教育制度》,國立編譯館,2005 年,頁 48。

81日本教育學術協會編,《現代教育辭典》,東京:國民教育會出版部,1934 年(昭和 9 年 8 月)第 十版發行,頁 424。

82日本教育學術協會編《現代教育辭典》,東京:國民教育會出版部,1934 年(昭和 9 年 8 月)第 十版發行,頁 421。

83 台灣總督府民政部學務課,《台灣總督府學事法規》,1902 年(明治 35 年)8 月,頁 80。小學校 規則第三條。

84 台灣教育會,《台灣教育沿革誌》,1939 年(昭和 14 年)12 月 20 日,頁 426。

自 1902(明治 35)年 4 月起,日本內地公佈與實施「改正小學令及同施行 規則」後,由於台灣的小學校與日本本土小學校連繫困難產生許多不便,因此,

臺灣本島為了能夠與日本內地的小學校不論是在聯絡、兒童入學、轉學以及教授 科目上等做一接軌,總督府在 1902 年(明治 35 年)4 月以府令 80 號公佈「台灣小 學校規則」使台灣的小學校與日本小學校的規則一致。不同的是台灣尚未實施義 務教育,同年 5 月 17 日廢止「臺灣總督府小學校官制」,並以勅令第 16 號公佈

「臺灣小學校官制」。85此外 1898 年(明治 31 年)公布的「小學校規則」所具有 的適應台灣特殊環境特色的補習科設置以及台灣話、漢文等科目的教學也完全被 取消。根據此規則,小學校的主要重點如下:86

1.小學校是為了建立道德教育與國民教育的基礎,教授孩童生活中必須具 有的知識與技能,並注意他們體能的發展為本旨。

2.小學校分為尋常小學校與高等小學校。

3.尋常小學校的修業年限為四年,再增長為兩年或四年,即是高等小學校。

依據「台灣小學校規則」,小學校分為尋常小學校和高等小學校,另外把尋 常小學校和高等小學校合併設置的稱為尋常高等小學校。修業限尋常小學校為四 年,高等小學校為二年或四年。如果把 1902 年(明治 35 年)4 月「台灣小學校規 則」所規定的小學校制度與 1897 年(明治 30 年)6 月設置的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 校作比較,可得如表 8 所示:

表 8 1902 台灣小學校與 1897 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之比較

學年年齡 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 台灣小學校 八

補習科

六 五

高等小學校

四 三 二

6歲以上14歲以下

小學科 尋常小學校 尋常高等小學校

備註:本表改自李園會《日據時期台灣初等教育制度》,頁 519

85李園會,《日據時期台灣初等教育制度》,國立編譯館,2005 年,頁 49。

86林茂生著、林詠梅譯,《日本統治下臺灣的學校教育:其發展及有關文化之歷史分析與探討》,

臺北市:新自然主義,2000 年,頁 114∼115。

上述的「臺灣小學校規則」若與改正前的「臺灣總督府小學校規則」相比較 下可發現幾點不同之處。87

1.在教育目的上,明示必須注意兒童身體的發展、道德教育與國民教育的教 授、以及授與生活上必須具有的知識與技能。此教育目的與日本內地1900

(明治33)年所改正公佈的「小學校令」相同。

2.在修業年限上,舊規則為「小學校」6年、「補習科」2年;新規則為「尋 常小學校」4年,「高等小學校」為2年或4年。

3.在教授科目上,新規則中的「小學校」教授修身、國語、算術、唱歌、體 操、裁縫(女兒)等六科。「高等小學校」則教授修身、國語、算術、日 本歷史、地理、理科、圖畫、唱歌、體操、裁縫(女兒)、英語(修業年 限4 年的高等小學校)等十一科。

4.在週授課時數上,「補習科」與「高等小學校」的授課時間並無改變,不 過「尋常小學校」的授課時間則比「小學校」減少。這或許是考慮到兒童 的健康以及能力下所採取的適應措施。

1897 年(明治 30 年)6 月公布的「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規程」,規定在小學

1897 年(明治 30 年)6 月公布的「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規程」,規定在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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