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小 結
總 結 而 言 , 從 投 資 情 況 來 看 , 從 1980 年 代 到 1990 年 代 初 期 , 中 國 在 改 革 開 放 的 步 伐 上 才 剛 起 步 , 由 於 政 府 當 局 逐 步 開 放 的 態 度 使 得 歐 美 等 大 國 還 處 在 觀 望 的 情 勢 , 因 此 這 個 階 段 主 要 的 外 資 來 源 國 家 主 要 是 集 中 在 亞 洲 鄰 近 地 區 的 港 、 澳 、 台 為 主 。 也 由 於 東 南 沿 海 地 區 有 這 樣 的 區 位 地 利 之 便 , 因 此 容 易 獲 得 香 港 、 台 灣 和 澳 門 等 地 的 直 接 投 資 , 沿 岸 地 區 城 市 的 加 工 貿 易 活 動 為 大 宗50。
而 從 1992 年 鄧 小 平 南 巡 講 話 以 後,利 多 的 政 策 及 開 放 的 市 場 更 加 刺 激 了 歐 美 等 已 開 發 國 家 增 多 其 投 資 中 國 的 比 重 , 相 對 來 說 , 亞 洲 地 區 對 中 國 投 資 的 比 重 就 顯 得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 例 如 從 1990 年 到 2000 年 間,港 澳 地 區 吸 收 外 資 的 比 重 便 由 54.64%下 降 到 43.91%。但 隨 著 歐 美 的 產 品 製 造 生 產 威 脅 到 原 本 亞 洲 的 市 場 , 尤 其 是 高 科 技 產 業 領 域 , 使 得 亞 洲 國 家 中 的 日 本 、 韓 國 等 , 也 改 變 以 往 的 守 國 策 略 , 慢 慢 的 也 將 一 些 生 產 端 活 動 轉 移 陣 地 到 了 中 國 , 企 圖 降 低 成 本 之 外 更 能 搶 奪 中 國 內 需 市 場 ,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觀 察 到 從 2000 年 之 後,日 本、韓 國 以 及 新 加 坡 的 外 資 比 重 一 直 位 居 中 國 外 來 投 資 前 幾 名 。
而 在 中 國 加 入WTO, 隨 著 政 策 與 法 規 環 境 的 日 漸 完 善 , 中 國 強 勁 的 成 長 力 道 仍 吸 引 全 球 企 業 的 目 光 , 根 據 《 財 富 》 雜 誌 的 調 查 結 果 , 有 92%的 跨 國 公 司 計 劃 在 中 國 設 立 總 部51, 包 括 上 海 、 北 京 、 廣 州 、 深 圳 等 將 會 帶 動 整 體 外 商 圈 的 發 展 與 周 邊 效 應 , 由 此 可 見 未 來 幾 年 外 商 在 中 國 的 發 展 將 更 是 精 彩 可 期 。
另 一 方 面 , 即 使 中 國 自 開 發 改 革 便 相 當 鼓 勵 外 資 的 進 入 , 但 事 實 上 初 期 對 於 外 資 進 入 的 方 式 在 演 變 歷 程 之 中 也 是 多 所 限 制 。 從 法 律 面 來 看 , 從 1979 年 發 布 的《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來 觀 察 , 雖 然 基 於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則 , 保 護 外 國 公 司 、 企 業 和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或 個 人 其 應 分 得
49 參見中國投資指南網頁。
50 馬智利、解德闖、林蓂庭,「東、西部地區吸引港澳臺投資比較分析」,重慶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5 期,第 41 頁,2008 年。
51 儲祥銀,「合資合作走向獨資」,中國對外貿易,第 9 期,第 9 頁,2004 年。
的 利 潤 和 其 他 合 法 權 益 , 但 也 限 制 了 外 資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的 方 式 , 官 方 鼓 勵 中 外 雙 方 以 合 作 或 是 合 資 的 方 式 , 並 且 限 制 外 方 持 股 的 比 例 只 限 於 50%以 下 , 以 致 於 股 權 結 構 受 到 嚴 格 的 控 制 。 另 外 , 國 務 院 於 1983 年 所 發 布 的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實 施 條 例 》 當 中 詳 細 規 定 了 設 立 、 登 記 、 組 織 等 的 細 項 辦 法 , 但 也 進 一 步 限 制 了 引 進 技 術 後 對 於 技 術 轉 讓 的 規 定。但 可 喜 的 是 自 1992 年 開 始,中 國 便 陸 續 釋 出 善 意,例 如 於 1995 年,中 國 政 府 發 布 了《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控 股 法 》,
2000 年 至 2001 年 間 又 修 正 了《 外 資 企 業 法 》、《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
《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放 寬 了 許 多 原 本 對 於 外 資 的 法 令 限 制,這 都 是 中 國 對 於 積 極 開 放 外 資 的 有 力 動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