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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潰:鎮守內官對邊政的影響及其裁撤

「三堂體制」的初構,英宗(1457-1465)初年形成第一個高潮,以後保持了 相對的穩定。正、景之際,明朝遭到空前的統治危機,為了加強對內外的控

84 《明世宗實錄》,卷77,「嘉靖六年六月丙午」條,頁1709-1710。

制,朝廷試圖通過差出更多的官員,以解決面臨的尖銳矛盾,從而形成第二 個高潮。在明人眼裏,「己巳之變」就是「宦寺之禍」,朝廷本該痛鑑前覆,

「遠閽寺」,撤回各地監軍、鎮守內臣才是。可景泰帝不僅不撤在邊內官,更 往內地添派內官鎮守。這激起了普遍的反對。檢《英宗實錄》,自正統十四 年(1449)八月事變,到景泰元年(1450)十月,先後有六人上書論及此事,他們是 山西巡撫朱鑒、南京翰林院侍講學士周敘、陝西臨洮府同知田暘、兵部尚書 于謙、陝西舉人段堅、山東右布政使裴綸。從這些人的身分看,代表了廣泛 的輿論。可是景帝以內臣鎮守、備禦、監軍都是祖制為藉口,一概拒絕。由 於臣下議論太多,景帝開始失去耐心。景泰元年十月,布政使裴綸疏乞取回 山東內官唐廣,並「請敕廷臣會議,凡非邊境有巡撫官處,俱命回京,庶內 臣無輕出之勞,有司免供應之擾」。景帝借機發難,敕責道:「往歲各處賊 寇生發,人民流散,因令內官鎮守,得知事情緩急。今綸擅欲取回,主意安 在!」敕書表露了上心,內官是朝廷耳目,建言者反對,就是意圖壅蔽。裴 綸被迫服罪,才得到寬宥。85

裴綸的請求實際上並不激進,已從盡撤「宦寺監守者」退讓到只撤「非 邊境有巡撫官處」,仍然得不到允許。景泰紀元七年(1456),是宦權的一個擴 張期,大小使職內官幾乎佈滿全國。英宗復辟後,取回各處添設尚書、都御 史,並取回紫荊、雁關、居庸等關,懷來、永寧、蔚州等處添設內官、內使 及管神銃內官。86但各邊及內地內官多維持不變,旋因貴州、湖廣等處用兵,

更添派內官鎮守。

天順八年(1464),憲宗即位,以赦詔取回浙江、江西、福建、陝西、臨清 鎮守內外官員,「各邊鎮守內官,正統年間(1436-1450)原有者照舊鎮守,原無 者即便回京,不許稽遲」。87但不久仍復差出,且成化中(1465-1488),「各處 增鎮守、守備內官,比天順年間不啻數倍」。88至十五年,「各省(已)盡設鎮

85 《明英宗實錄》,卷197,「景泰元年十月庚寅」條,頁4188-4189。

86 天順元年取回內外添設官員,見《英宗實錄》,卷274、卷275。

87 《明憲宗實錄》,卷1,「天順八年正月乙亥」條,頁18。

88 《明憲宗實錄》,卷206,「成化二十一年正月己丑」條,頁4408-4409。

守太監」。89因為後世添設太多,以至於世宗初年整頓時,已無法拘於正統舊 例,只能革除弘治以後加添者了。

其實,內官冗濫,不過是地方內外使職數量惡性增長之一端。前面提到,

在宣宗暴崩,英宗以沖齡繼統的特殊情況下,楊士奇奏差文武重臣到各地鎮 守、參贊。但他很快發現,各地增官太速太多。例如,正統三年,在甘肅備 邊的,太監就有三員,文武重臣則有寧遠伯任禮、定西伯蔣貴、會川伯趙安、

都指揮朱通,監督軍務兵部尚書王驥,參贊軍務侍郎柴車、僉都御史曹翼,

以及鎮守涼州都督李安、侍郎徐晞,練兵平涼、西寧的僉都御史羅亨信;另 外還有添設御史一員,專巡視甘涼。楊士奇看到「各官在彼數多,非惟坐食 廩祿,抑且事不歸一」,請求「令兵部會官計議斟酌,或存留或取回,列其 姓名具奏區處」。但他同時說:「太監、內官不可輕動。」90楊士奇申明內 官不動,恐怕是擔心內廷懷疑他借省官來裁抑內臣。當時,雖曰「三楊」主 政,實際上內閣並不能主導政治的走向。此時形成批答制度,凡奏疏必下部 議,閣臣非相,又欲避專,內受制于司禮監,外廷六部又各分權自立。這樣 的政治架構及其決策的特點,決定了朝廷只能對地方的奏報,給出一個處理 意見,「腳痛醫腳,頭痛醫頭」,而不容有前瞻性的規劃,更不可能冒變更 祖制之大不韙,對體制進行公開的變革。從楊士奇的奏事可以看出,他既要 避嫌(內廷),又不能徑決(而是請令兵部會官議),如何展布自如,提出一個防止冗 官再次滋生的有效方案?

而朝廷似乎也把添官當做解決危機的一劑妙藥,每當出現緊急事件,朝 議多出二策,一為遣官,一為假以地方守臣以「便宜」。但後者有悖於制衡 的基本原則,不可為常法,只好以遣官為首策了。景泰中大同都御史年富指 增官之冗濫曰:「往時各邊雖有鎮守、巡撫、參贊並管神銃內外官,具數不 多。自正統十四年以來,各處俱添都御史、侍郎等官,或以巡撫、提督為名,

89 查繼佐,《罪惟錄》(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卷9,將此條繫於〈(憲宗)帝紀〉「成 化十五年二月」。

90 《明英宗實錄》,卷46,「正統三年九月丁未」條,頁899-900。

或以參贊、協贊為號;總兵之外又有副總兵、左右參將,內官則有鎮守、守 備之稱,如天城、陽和等處,一城之內乃有內官二員。」91然而對加以裁省 的請求,部覆卻多以為「各邊鎮守、守備官俱朝廷簡命內外重臣,不可輕動」,

明顯表現出拘徇的態度,其實也拿不出更好的辦法來。

因此,明代使職冗濫,病根在其政治的特性,官增員冗的趨勢是沒法得 到遏制的,也只有到易朝之際,作一集中的清理,然後又開始另一次積累的 過程。仍以甘肅為例,天順二年,該鎮有一侯、二伯、六都督,並內官五員。

又薊州一鎮,嘉靖中已設總兵、副總兵各一,參將三,遊擊一,守備至十三 人。而臣下建白,猶言不足,又欲巡撫之外再添總督經略,並增遊擊一員策 應。92難怪清人在修《懷來縣誌》之〈官署志〉時,驚呼道:「考前志,懷來 一城中,大小官署至二三十所,何其密哉!」93

正統以來,各地添設官漸多,名號也紛雜混亂。以內官為例,太監楊慶、

劉順先後鎮守薊州,又稱「備禦」,宣府東路獨石等處內官更稱「總督備禦」。

遼東開原內官,時稱備禦,時稱鎮守、守備,軒輊不一。大同既有鎮守,其 西路內官也稱鎮守;甚至守備一城一堡,如蘭縣、西寧、涼州、雁門關、居 庸關等處內官,也都稱為鎮守。這種「職制紊亂」,以致「號令不行」的情 況在各邊武職中更為嚴重。成化十四年,經兵部奏准,命「武臣與內臣同守 一方、一省者,皆名鎮守,掛印武臣得名總兵官,副、參皆名協守;副、參 武臣與內臣同守數城並大關者皆名分守,其餘武臣與內臣同守一城者皆名守 備。」94各邊武職與內官職銜才規範起來,形成如《會典》所稱的「總鎮一 方者曰『鎮守』,守一路者曰『分守』,獨守一堡一城者曰『守備』」的規範 配置。與各邊內官鎮守、分守、守備的層級相應,大體形成了太監鎮守,少 監分守,監丞守備的格局。同時,分守以下官員與「三堂」之間,也有了輕 重的藩籬。如成化十四年兵部奏准:燒荒等項,止許鎮巡官請敕,分守等官

91 《明英宗實錄》,卷267,「景泰七年六月辛丑」條,頁5665。

92 《明世宗實錄》,卷311,「嘉靖二十五年五月甲申」條,頁5840-5841。

93 朱乃恭修、席之瓚纂,《懷來縣誌》(臺北:成文出版社,1969),卷5,頁56。

94 《明憲宗實錄》,卷184,「成化十四年十一月甲子」條,頁3309-3310。

聽其謄黃轉行,毋得一概泛請。自後止許南京、鳳陽守備官並在外鎮巡等官 關領符驗,分守副參等官俱不得關。95各地非奉敕鎮守者,均受「三堂」節 制;鎮巡官於副參遊擊將官俱宜待以僚佐之禮。96下面還將介紹,各官權利 也根據上述層次,予以了分配。「三堂體制」內之諸關係基本上在成化中得 到確定和規範,因此可以說,「三堂體制」是在成化年間達到成熟的。

這就是「朝廷簡命內外重臣,共守邊境」的結果,它使得各地衙門疊床 架屋,政出多門,相互掣肘,而事權遂小,這也是明代邊政不振、百事疲敝 的根本原因。

官員太多,不獨於政務無補,相反還營私舞弊、蠹壞政事。首先是占役 軍舍餘丁,這在宣、正間已為嚴重的問題,如正統八年(1443),參贊寧夏軍務 副都御史金濂奏「總兵等官私役精壯官軍四千餘名,托為圍子手名色,全不 差操」。97正德五年,寧夏發生叛亂,楊一清奉命總制軍務,大力清理私役,

「鎮守太監張弼聞之,退出所役正軍三百名。總兵楊英、仇鉞,遊擊史鏞、

監槍少監馬良,各有退革,共二千餘人。」98可見,私役軍人,在內官、邊 將中是普遍現象;而且與其個人德行也無太大關係,內官張弼、馬良都是前 任被叛賊殺死後新來代任者,楊英、仇鉞是平叛有功新升任者,俱蒞任未久,

故其所占軍人,當是類附在其職務(總兵、太監、監槍等)之下,即居其位者,必 享其利。

為了解決役占之弊,朝廷想了許多辦法,其中包括給武臣、內官軍伴隨 從以及皂隸。祖制,武臣無軍伴。成化中,京營武臣始依品撥給,以後遼東、

山海等處依京營近例行之,令隨從出入,但不得役使墾田營貨。99成化十四 年四月,通行天下都司衛所如例舉行,並定擬鎮守、總兵、分守、守備內外 官員軍伴額數,「俱先取餘丁撥用,分班養馬,不許按月納錢,遇有警急,

95 《明憲宗實錄》,卷174,「成化十四年正月乙酉」條,頁3144-3145。

96 《明憲宗實錄》,卷208,「成化十六年十月丁卯」條,頁3633。

97 《明英宗實錄》,卷100,「正統八年正月癸未」條,頁3617-3618。

98 楊一清,《楊一清集》(北京:中華書局,2001),〈西征日錄〉,頁714。

99 《明憲宗實錄》,卷160,「成化十二年十二月己亥」條,頁2942-2943。

依舊操守」。同時申嚴在外武官私役軍士之禁,數外占役,五名以上降級有 差。100弘治中,又增定副總兵以下官軍伴名數。

歷年所定鎮守官員軍伴人數:

成化十四年四月:鎮守內外官各36 名,分守內外官各 26 名,守備內 外官各16 名。(《憲宗實錄》,卷 177)

成化二十一年二月:鎮守內外官各20 名,分守內外官各 15 名,守備 內外官各10 名。(《憲宗實錄》,卷 262)

弘治十一年二月:副總兵以下,協守副總兵官30 名,遊擊將軍 26 名,

監槍內官20 名。(《孝宗實錄》,卷 134)

弘治十三年:鎮守、總兵內外官24 名,協守副總兵 20 名,遊擊將軍 與分守內外官 18 名,監槍內官 16 名,守備內外官 12 名。(《(正德)明 會典》,卷110,〈兵部五.鎮戍.事例〉)

除了軍伴,武臣、內官到外鎮守、守備,還可奏帶京衛軍舍、頭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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