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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以鎮守內官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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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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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2009年11月,頁1-40. 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以鎮守內官為中心 胡丹∗. 明開國後,對「省(行省)」級地方管理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造,形成了一 套以「邊(都司、行都司)省(布政司、直隸)並立」、「軍民分治」為特徵的 複雜體系。這套人為創置的制度,並不能很好地因應時勢的變化,但太祖確 立的「家法」,又不容許進行任何改易。於是,祖制之不可變與舊制之不可 不變,這一對矛盾體在洪武以後持續地發展;其特徵是:朝廷在不違戾舊制 的前提下,大量差遣官員到地方管事,以補弊竇。最先是武臣與內官,然後 是文臣,這些「欽差」官職後來都固著在地方,逐漸構築起新的統治架構, 其中以鎮守內官、鎮守總兵和巡撫都御史為核心的「三堂體制」最為典型。 然而在它內部,文臣與內官始終在角力,這顯示,「三堂體制」不過是「洪 武體制」在向新體制轉化過程中的一種過渡形態。到嘉靖中葉,裁撤鎮守內 官,這一體制便崩潰了,同時也宣告以文臣為中心的「督撫體制」正式誕生。 無疑,在這個延續時間長達百年的地方管理體制的演變過程中,向來為人忽 視的內官鎮守制度扮演了重要角色,是研究這一轉變的關鍵。 關鍵詞:明代、三堂體制、鎮守內官 ∗. 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

(2) .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什麼是「三堂」?陳全之《蓬窗日錄》卷四〈世務二.鎮守〉云:「本 朝自己巳(正統十四年[1449])之變,各邊防守之寄益周於前,如各方面有險要者 俱設鎮守太監、總兵官、巡撫都御史各一員,下人名為『三堂』」 。1那麼,什 麼是「三堂體制」?「三堂體制」是明代邊、省一級的地方管理體制,是介 於國初「洪武體制」與嘉靖以後「督撫司道體制」之間的一種過渡形態。 在明王朝統治約一半的時間裡,各邊、省均差內官鎮守或守備。內官鎮 守制度,不僅是明代地方管理以及軍政體制中的獨特現象,也是其宦官制度 的一大特色。但一直以來,學界在研究明代地方管理體制時,多只注重探討 總兵與巡撫的設置沿革,而忽視或無視鎮守內官的存在,使研究的視野缺失 了重要的一角。2本文以鎮守內官為中心,研究「三堂體制」是如何構建,又 是如何走向解體的,以及它在明代地方管理體制變遷中的地位。. 一、 重構:永樂後大量遣使地方對洪武體制的破壞 洪武一朝,地方管理體制始終處於頻繁的更動和改造中。大體而言,以 洪武九年(1376)取消行中書省為一變。原來一省之政,改由分立的三司,即布 政司、按察司和都指揮使司分別擔任,從而在十三布政司形成巡按御史監察 下三司分立體制;而在遼東、山、陝、川、閩等沿邊及海疆地區,將許多州 縣改為衛所(行都司),實行軍事管理。這一套異常複雜的體制,是依照太祖朱 元璋的設計人為創建的,其核心在權集於中央,地方事不得專制。洪武晚年, 始以「塞王」統制各邊,軍衛有司均受其轄制。這是體制的又一變,它也埋 下日後「靖難之役」的禍根。燕王朱棣起事後,朝廷用兵四載,終至傾覆。 建文帝戰略失策,固然是其覆亡的主要原因,但分散且無法形成強力的地方 體制,也妨害各地組織起有效的抵抗。朱棣由王僭昇為天子,正是這一體制 1 2. 陳全之,《蓬窗日錄》(上海:上海書店,1985)上冊,卷4。 學界關於內官出鎮問題的研究,僅見方志遠,〈明代的鎮守中官制度〉,《文史》,第40輯(北 京,1994.9),頁131-145。田澍,〈嘉靖前期革除鎮守中官述論——兼與方志遠先生商榷〉, 《文史》,第49輯(北京,1999.12),頁203-220。胡丹,〈明代「九邊」鎮守內官考論〉,《中 國邊疆史地研究》,第2期(北京,2009.6),頁22-30。.

(3)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3.. 的最大受益者;洪武體制的弊端,於此暴露無疑,於是才有了日後一系列的 彌補性連鎖反應,如明人所述:「其後慮事無統理,則臨以重臣,鎮以中貴, 監以御史,分次藩臬。」3 朱棣在即位的當月,即遣武臣四出鎮守。過去大將出征,方佩印充總兵 官,師還解印,部卒歸衛。自此,總兵掛印鎮守始為常職,這實際上鋪下了 洪武體制改造的第一塊軌道。而這一過程,將持續一百多年。筆者將其分為 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永樂時期。這一時期,舊的體制未被根本觸動,只是 換了一種形態,即以鎮守武臣替代塞王,同時通過大量差遣內官,剝奪總兵 官職權的完整性,並起到監視的作用;在內地則通過在特殊時刻命廷臣「撫 安軍民」,以興利除弊。第二階段,從熙、宣到弘治時期。這一階段最長, 是「三堂體制」由前一階段的萌芽,開始生長並逐漸成熟的時期。第三階段, 從正德到嘉靖中期,是「三堂體制」的解體期。儘管在前一階段,體制中的 諸多矛盾都在發展,而以這一時期最為突出和激烈,尤其是鎮守內官試圖擴 張其權力的努力加劇了政治的動盪。世宗初年開始裁革鎮守內官,到嘉靖十 八年(1539)全部撤回,這一體制也就崩潰了。第四階段是在武臣式微以及內官 罷撤所造成的優越條件下,以「督撫—司道」為核心的文官體制繼續發展的 時期。本文只討論前三個階段,也就是「三堂體制」從構建到解體的階段。 朱棣派遣武臣到各地鎮守,除了南北各邊,還有腹裡要地,如江西、揚 州、寧波、荊州、宿州、淮安等。內官則主要在邊地活動。與之相比,文臣 外差遠沒有那麼頻繁。文臣的差遣大致有兩種形式:一是特殊使命。如學士 楊榮,長於韜略,二度赴西北協助總兵官經畫邊務。都給事中胡濙先以訪仙 為名,遍行天下州郡鄉邑,後仕至侍郎,復出巡江浙、湖、湘諸府。又如尚 書夏原吉江南治水等。 另一種是大規模地差出京官到地方「撫安軍民」。這在前朝非無先例, 如建文元年(1399)三月,命「侍郎暴昭、夏原吉等二十四人充採訪使,分巡天 3. 董越,〈重刊遼東志書序〉,收入畢恭等修、任洛等重修,《遼東志》,收入《續修四庫全書》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冊646,頁453。.

(4) .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下」。4永樂中,一共舉行過兩次。第一次是元年(1403)六月,遣御史袁綱、給 事中朱亮等分詣直隸府州及浙江等布政司「撫按(安)軍民」 ,具體職責是革除 「建文舊弊」、執問「奸貪」,尤以修城、捕寇為要務;敕書特別強調:城、 寇二事「不得不用人力」,但「非奉朝廷明文,一夫不許擅差,一毫不許擅 科。」5可見撫安官的職權是相當廣泛的,概及一切軍民事務。 撫安官所遣皆為腹裡地方,以當時布政司及直隸計之,應遣科道十四 人。為什麼差出的都是科道?除了科道職掌風紀,查弊為其本職外,還可能 因為這些低秩官員入仕未久,前朝恩結稍淺;至於大臣,朱棣是無法放心的。 儘管如此,朱棣還同時差遣內臣、錦衣衛官與之同行,命凡事「協議」而行, 可能是每處各三人。這也是永樂朝第一次大規模外差內官。 十四人中,除了袁綱、朱亮,可考者還有御史孔復言(河南)、給事中朱肇 (江西)、丁琰(四川)、何海(湖廣)。 《明史.職官志二》載:「永樂二年(1404),遣. 給事中雷填巡撫廣西。」雷填巡撫事, 《實錄》不載,或即此次遣往廣西「撫 安」者。 朱棣授予撫安官以重柄,以朱肇一劾,至謫戍江西按察副使。兵燹之後, 撫安官在地方也確實做出一些成績,如孔復言在河南招撫復業之民三十萬 戶。但也有未除害先為害的,如四川丁琰,以民不犯法,竟誘民犯之。6江西 朱肇「輕妄刻薄」,「威迫郡縣」,並虛報開墾田數。史云其「欺紿」,「皆如 上所料」。但朱棣非能遙卜真偽,必先已得到密報,至於是否為同行內官所 為,以及真偽如何,則不得而知了。此事載《太宗實錄》卷四十八,永樂三 年(1405)十一月乙巳條,這也是撫安官事蹟的最後記載。由此可見,撫安官亦 有久任至兩年以上者。 永樂十九年(1421)是正式遷都北京之年。這年四月庚子,建成未久的三大 殿被雷電擊毀,十二天後即分敕吏部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 4 5 6. 《明史.恭閔帝本紀》。 《明太宗實錄》(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2),卷21,「永樂元年六月癸丑」條,頁379。 《明太宗實錄》,卷29,「永樂二年三月庚申」條,頁519。.

(5)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5.. 軍民」。所遣之官,以一京堂配一科道,官員地位比元年要高,但不清楚是 否同遣內官和錦衣衛。 《實錄》所云「巡行天下,安撫軍民」 ,頂頭二字給人 留下強烈印象,故後人多將此視為明代「巡撫」之始,而元年事反不為人所 重。7巡行官員有當年即還者,如往河南的都御史王彰;有次年仍巡歷者,如 往應天等府的蹇義。 永樂中這兩次大規模外差京官「巡、撫」地方,均在國家有大事之後(一 為易朝,一為遷都及三殿災),所遣皆為內地,任期長短不一。以上地方既有三司,. 又再遣京官,等於承認僅依靠分立的三司,許多利弊是難以興革的,所以有 臨時派遣廷臣的必要。元年和十九年兩事的性質其實是一致的。這種由中央 直接派出大臣巡閱、整理地方事務的做法,一直到督撫制度穩定之後,仍然 經常採用。 除了這些因事而遣,「事畢復命,即或停遣」的使命,有的使職已漸次 差補,呈固著化的趨勢。如夏原吉江南治水回朝後,代以左通政趙居任,居 任卒,代以左通政岳福。因庶事未易集,使職也便不得輕撤。以上任官的情 況,成為後來巡撫制度的前驅。 仁、宣時期,派官員到地方巡察糾弊更加頻繁。洪熙元年(1425)正月,命 廣東按察使熊概、布政使周幹、參政葉春以原銜巡視南畿、浙江。這時江南 設治水督農官,以京堂連任已歷三屆。當年閏七月,周幹巡視還朝,言有司 不得人,督農官岳福不事事,乞「仍命在廷大臣一員往來巡撫,務去凶頑, 扶植良善」 。8《明史.熊概傳》云: 「(周)幹還,言有司多不得人,土豪肆惡, 而(岳)福不任職。宣宗召福還,擢(熊)概大理寺卿,與春同往巡撫。南畿、浙 7. 「巡撫」,自來多認為始自懿文太子洪武二十四年(1391)八月巡撫陝西。其實「巡撫」一詞, 由來已久,《晉書》中即已出現。檢《明太祖實錄》,懿文太子之前,亦數見「巡撫」者:元 末,經略使李國鳳「巡撫江南」(卷99)。洪武十六年(1383),徐達等「巡撫北邊,訓練士卒」(卷 157)。十七年(1384),沐英「巡撫臨安」(卷169)。永樂七年(1409)三月,朱棣北巡,自述「此 行亦為欲親行巡撫,使軍民各得其所耳」(《明太宗實錄》卷89)。永樂九年(1411)七月,以浙 江大水,「命戶部遣官巡撫被災之家」(卷117)。皆十九年之前事,尤以天子自稱「巡撫」為 奇。可見,「巡撫」一詞最初與「撫安」、「巡視」等並無區別,都是周歷而察民瘼之意。. 8. 《明宣宗實錄》(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2),卷6,「洪熙元年閏七月丁巳」條,頁164-168。.

(6) .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江設巡撫自此始。」似言因周幹之請,乃改「巡視」為「巡撫」,於是巡撫 始之。其實不然。考《宣宗實錄》 :七月, 「巡撫浙江右布政使」周幹言事(卷 4);閏七月,周幹「自蘇常嘉湖等府巡視民瘼」還(卷 6),此「巡視」與「巡. 撫」通。周幹還朝的原因,蓋因三人巡視使命結束,所以才請「仍命在廷大 臣一員往來巡撫」。周、熊等皆司官,且繫銜他省,請命「在廷大臣」者, 意在重巡視之權。八月,宣宗從其言,升熊概(此時尚姓胡)為大理寺卿, 「同參 政葉春巡撫直隸及浙江諸郡,召浙江治農事通政岳福還」。上曰:「其命胡 概為大理卿,同參政葉春復往巡視。再有犯者,悉治以罪。」所奉敕書亦云 「(往)所屬境內巡視軍民」(卷 7),此又「巡視」與「巡撫」通。所謂「復往」 者,更可證三人同時銷差回朝,不然何以「復往」? 當時出巡江南的,除了文職,還有內臣與錦衣衛官。《宣宗實錄》卷四 十九,宣德三年(1428)十二月丁酉條載:敕錦衣衛指揮任啟、參政葉春、御史 賴瑛同太監劉寧往鎮江、常州及蘇松嘉湖等府巡視軍民利病:「凡軍衛有司 官吏、旗軍里老並土豪大戶、積年逃軍、逃囚、逃吏及在官久役吏卒……為 軍民之害者,爾等即同大理卿胡(熊)概體審的實,應合擒拿者,不問軍民官吏, 即擒捕,連家屬撥官軍防護解京,有不服者就本都司及所在衛所量遣官軍捕 之,仍具奏聞。」熊概原撫地區為「應天常鎮嘉湖蘇松及浙江所屬境內」, 此以太監劉寧等會同巡視的,主要是太湖周邊地區。可能因熊概南北巡行, 難以周視,又蘇松等處奸弊尤多,故命葉春等分巡之。 文、武與內臣的搭配,與永樂元年撫安官之事一致,或永樂十九年亦如 此,亦未可知。 除了江南,其他地方也差有文武內外重臣出巡,如宣德二年(1427)四月, 武進伯朱冕、兵部尚書張本、太監劉寧「撫安」山西軍民;同年八月隆平侯 張信、戶部尚書郭敦「陝西整飭庶務」(又稱巡撫)。五年(1430)二月,工部左侍 郎許廓「巡撫河南」等。 熊概、葉春同撫江南四年有餘,當洪熙元年八月他們受命復巡時,召回 治水督農官岳福,而以熊概提督各處農務水利。宣德五年三月,熊、葉同時.

(7)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7.. 被召回京,次月,命南京署刑部侍郎成均往蘇松等處專理農務。9農業,原由 熊概提督者,現由成均專理,是否意味著巡撫就此停罷了呢?同年九月,即 成均任職半年後,又有周忱之遣。《明史.宣宗紀》載:宣德五年九月丙午, 「擢御史于謙、長史周忱六人為侍郎,巡撫兩京、山東、山西、河南、江西、 浙江、湖廣」 。這六人後來皆稱巡撫,王世貞因認為: 「各省專設(巡撫),自宣 德五年始。」10但六人之遣,為保障糧儲供應,正式名義是「總督稅糧」 ,11又 稱作「催糧侍郎」、「撫民侍郎」等。值得注意的是,恰在周忱任命的同日, 《宣宗實錄》記成均奏事,書其銜為「巡撫侍郎」 。以後二人共事,常合稱「巡 撫侍郎成均、周忱」。兩人一理農務,一督稅糧,其實職責是很難劃清的, 因此國史中才有「巡撫」的通稱。成均宣德七年(1432)三月改調南京戶部,在 此之前,他和周忱共巡十九個月。12 證明「督糧」初非巡撫的另一個例子:奉命總督江西稅糧的是侍郎趙新, 就在趙新受命後的第三個月,朝廷又命副都御史賈諒、錦衣衛指揮王裕、參 議黃翰同內官張義、興安來「巡視軍民利病」。 13賈諒宣德七年公差甘州, 黃翰則任至八年六月,史書追述其事,均稱「巡撫江西」。宣德八年 (1433) 四月,以郫縣儒學訓導王敏言郫、彭諸縣盜賊滋漫,乞命廉能之臣巡察殄除, 又命賈諒、王裕同內官興安往會四川三司調軍捕之,賊平,「就於四川巡視 軍民利病」。 14以上材料充分證明,在宣德時代,「巡撫」尚為使職,名義 既不固定,奉使者亦非一人;「巡撫」官員有廷臣,有司官,更有宦官與親 軍武臣。 宣宗時,除了派官巡視、巡撫,還遣官到地方鎮守。洪熙元年七月,即 宣宗繼位的次月,命內官雲仙往雲南鎮守。雲仙在永樂時期就非常活躍,主 9 10 11 12. 《明宣宗實錄》,卷65,「宣德五年四月戊寅」條,頁1532-1533。 龍文彬,《明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56),卷34。 《明宣宗實錄》,卷70,「宣德五年九月丙午」條,頁1639-1640。 另外河南也是兩侍郎共事:工部左侍郎許廓(巡撫河南)與兵部侍郎于謙(總督河南、山西兩省稅 糧)。許廓宣德六年(1431)正月升兵部尚書後,于謙才獨任。事同江南。. 13 14. 《明宣宗實錄》,卷72,「宣德五年十一月庚子」條,頁1677。 《明宣宗實錄》,卷101,「宣德八年四月丙午」條,頁2274。.

(8) .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要奉使西南諸夷。其所奉鎮守雲南敕書云: 朕初即位,慮遠方軍民或有未安。爾內臣,朝夕侍左右者,當副委託, 務令軍民安生樂業。凡所行事,必與總兵官黔國公及三司計議施行, 仍具奏聞;遇有警備,則相機調遣,毋擅權自用及肆貪虐。15 雲仙鎮守只是臨時差遣,不久即與內官徐亮等「分往外夷撫諭」,並於宣德 四年(1429)三月召還。16之後雖數度再使雲南,使畢即還,鎮守一職也未再差 補。 宣德元年(1426)八月,以漢王高煦叛於封地山東樂安州,遣內官譚順等往 淮安,同總兵官平江伯陳瑄鎮守,敕瑄曰:「今命指揮黃讓、內官譚順、內 使陳錦助爾鎮守淮安,撫綏軍民。或有寇盜竊發,即與軍衛有司同心戮力, 固守城池,遣人馳奏。自余一切巨細事務,尤在審處,毋得一毫擾及軍民。」17 在宗藩反叛的當口,命內官及親軍武臣協同總兵官鎮守,除了加強漕路樞紐 安全的考慮,或許還有監視平江伯的目的。因為親藩謀叛,聯絡武臣,正有 其祖的故伎在。事平後,次年六月,「命行在兵部,凡去年八月差往各處鎮 守內外官皆令還京」。18可見,這次奉差到外鎮守者,為「內外官員」,地 亦不止淮安一處。 另外,宣德十年(1435)正月,敕命浙江等處三司:「比遣內官張達等往彼 鎮守,特為撫安軍民,隄防賊寇。近聞軍民皆已寧帖,今取達等回京,其原 撥隨從之人俱發還各衛府著役。」19此敕下時,宣宗甫逝,張達當於宣宗時 差出,其職為撫民緝盜。 宣德朝(1426-1436)差內官鎮守腹地的情況,缺乏記載,但在邊地,則多有 證可查。除了永樂中(1403-1425)即出鎮的王安、王彥繼續留鎮甘肅、遼東,新 遣鎮守(或稱備禦)者,《宣宗實錄》所記有二:宣德三年十月庚子,命內官郭 15 16 17 18 19. 《明宣宗實錄》,卷3,「洪熙元年七月庚午」條,頁72-73。 《明宣宗實錄》,卷52,「宣德四年三月庚午」條,頁1256。 《明宣宗實錄》,卷20,「宣德元年八月乙丑」條,頁525。 《明宣宗實錄》,卷28,「宣德二年六月甲子」條,頁742。 《明英宗實錄》(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2),卷1,「宣德十年正月庚寅」條,頁23。.

(9)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9.. 敬同武安侯鄭亨鎮守大同(卷 46)。四年八月乙酉,命太監楊慶等率神機營銃手 往薊州、永平、山海同都督陳景先備禦(卷 57)。 薊、大二鎮之外,宣府、寧夏等邊也陸續差內官鎮守。不僅「邊」一級 的鎮守,下及一路、一城,也增設了內官,如宣德二年,交阯昌江城有「守 城中官」馮智及内使徐訓。20 宣德中,各邊增設內官,主要與「神機銃炮」有關。火器又稱「軍中神 器」、「神槍」,明軍在安南作戰時獲此利器,建立神機營,為京師三大營之 一。從王世貞搜集的北征詔令看,軍中銃炮都由內官管理。 21神銃係內府機 密重器,在外不許成造,邊方所用,造由內府兵仗局,送亦由內官。洪熙元 年八月,遣內官李敏、馬驥等送銃炮赴萬全諸邊衛,諭曰: 「爾專守護銃炮, 遇有儆(警)急則用,凡軍馬調度、征戍之事悉從總兵、守備官處置,爾不得纖 毫干預,但違朕命必罪汝。」22李敏等非送罷即還,而是就留在邊,負責教 演銃炮,操練銃手。 內官管理銃炮,是永樂以後在邊內官數量迅速增長的一個主要原因。因 為火器要內官送達,銃炮火藥均為「軍機重務」,須內官提督,銃手的培訓 由內官負責,調撥京營神槍官兵到邊防守,也命內官往來提督,這都使內官 固著在北邊。各路堡「守神銃」內官,雖職司火器,然已漸加鎮守、守備、 備禦等職銜。如鎮守獨石內官韓政,奉敕云: 「命爾守邊,職專火器。」23雖 曰「職專火器」,已以鎮守的名義「守邊」了。 以後凡重要城堡均增設內官,與將領之分守、守備者共任軍機,稱為內 分守、內守備。內官在邊地形成層級,這是永樂時期所沒有的。內官與武臣 「表裏守邊」,形成「三堂體制」最重要的一個特徵,啟其端者實為宣宗; 景泰以後,增添過多,不過是其惡性發展罷了。 20. 《明宣宗實錄》,卷27,「宣德二年四月庚申」條,頁701-702。卷43,「宣德三年五月辛未」 條,頁1057-1062。. 21 22 23. 王世貞,〈詔令雜考四〉,《弇山堂別集》(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88,頁1686。 《明宣宗實錄》,卷8,「洪熙元年八月戊寅」條,頁204。 《明英宗實錄》,卷22,「正統元年九月己未」條,頁448-449。.

(10) .1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從宣德間差遣內官的情況來看,除了為宮廷採買、採辦,主要為二事: 一因「番虜」(外族入侵),一因「寇賊」(地方民變),而統歸為軍事目的。就前 者而言,內官領卒伍、理神器,直接參預軍事活動;後來雲貴湖廣等處增設 鎮守內官,也是因為地方不靖,起大軍征討,以內官充監軍,事平即改留鎮 守。就後者而言,內地川贛浙等處差內官會同巡視,也是因為那裡「盜賊橫 行」,需要調動兵馬。而以內官譚順助平江伯鎮守淮安,更是直接因為藩王 反叛了。 與此相反,明初文臣卻是與軍事絕緣的,這或許是將文武隔絕,以防武 人添翼的一種考慮吧。24當時衛所「多用卒伍之人治文書」,或「參贊行事」, 常致稽緩誤事。為此,洪熙元年四月,簡文職有才識者一人,至各鎮守總兵 處專理軍機文書。首批受命者有參政沈固、劉璉、郎中李子潭等,皆賜敕諭 之。25其中沈固本在邊督餉,此以原官受命,被稱為「邊方兼用文臣始此」。26 邊方與內地不同,邊方的主要矛盾在邊備及相關的軍紀振肅、糧儲保障 等。洪、永二朝對漠北的討伐戰爭,沒有根本解除遊牧民族的威脅。到宣德 時,邊警日亟,邊政卻益加廢弛,特別是鎮守將領及各衛「豪橫」倚勢占據 水利屯田、私役戍卒的現象非常突出,故此有派員力加整頓的亟切需要。往 邊地差派廷臣就是在這個背景下開始的。宣德二年,分遣文武重臣到山、陝 「整飭庶務」、「撫安軍民」。六年,又先後遣侍郎羅汝敬、柴車分往二處 經理屯田。27羅汝敬次年復往陝西「總督稅糧屯種及芻粟出納、河渠等事」。 28. 邊地屯糧與內地稅糧雖有不同,但羅汝敬後來久任,亦稱「巡撫陝西侍郎」,. 24. 明初文臣參預軍務,僅見特例,如永樂初征交阯,以尚書劉俊參贊總兵軍務,侍郎陳洽「贊軍 務、主饋餉」。未幾,交阯叛,劉俊再出參贊,以敗死。後陳洽升任兵部尚書,掌交阯布、按 二司,留參軍務。宣德中,成山侯王通佩征夷將軍印往討叛逆,陳洽仍贊其軍。參見《明史》, 卷154,〈陳洽傳〉、〈劉俊傳〉。. 25 26 27. 《明仁宗實錄》(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2),卷9下,「洪熙元年四月戊辰」條,頁301。 《明憲宗實錄》(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2),卷39,「成化三年二月己亥」條,頁776。 《明宣宗實錄》,卷76,「宣德六年二月丁酉」條,頁1753-54頁。卷78,「四月己酉」條, 頁1810。. 28. 《明宣宗實錄》,卷87,「宣德七年二月庚戌」條,頁2006。.

(11)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11.. 與周忱、于謙等人的情況類似,所奉敕書也大體相同,惟根據邊疆與腹裡的 不同,略有差別。因此在邊的總督稅糧,同內地一樣,也不可徑視作巡撫。 比如宣、大已有僉都御史丁璿督理軍儲,英宗即位後又遣李儀以右僉都御史 「巡撫其地」。29 宣德間,廷臣到邊的現象多起來,但仍以「整飭」等事為主,未容其干 預軍務。文臣真正獲得參預軍政的權力,是在英宗即位之後。 通觀有明一代,似乎總處於一個不穩定的狀態之中,當國者也有這樣一 種憂慮。即便在所謂「治世」也是如此。在英宗即位的當月,輔臣楊士奇就 上言:「自古人君即位之初,中外軍民其心未一,但朝廷處置得宜,庶幾有 備無患。」建議用戶部尚書黃福參贊南京守備機務,又以「江西、湖廣、河 南、山東歲荒民饑,恐無籍之徒嘯聚為非,宜擇文武大臣各一員分遣鎮守, 事妥即回」。經廷臣會舉,命都督武興、右僉都御史王翱鎮守江西,都督毛 翔、副都御史賈諒鎮守湖廣,都督韓僖、侍郎王佐鎮守河南,都督馮斌、侍 郎李郁鎮守山東,於各地方「撫綏人民,操練軍馬」。30這是文臣鎮守之始, 參贊機務也成為文臣專有的職銜。 值得注意的是:四省此時均有「巡撫侍郎」,乃再遣鎮守。王翱等人任 期不一,王佐七月即召還,往甘肅督理軍儲,王翱則任至正統二年(1437)。這 種鎮守與巡撫同任的情況,更加說明它們尚為負有專責的使職,作用是不同 的。但同樣作為欽差重臣,又不可避免地在職掌上形成交叉。當年十月考察 南北直隸府州縣官及各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即或任鎮守,或任巡撫,如 湖廣鎮守為賈諒、巡撫為吳政,用吳政;山東鎮守為李郁,巡撫為曹弘,用 李郁;于謙巡撫豫、晉兩省,乃用謙考察山西,鎮守王佐考察河南。 那麼,是否同時差遣內官呢?正史未載,但有理由懷疑出鎮者中是有內 官的。如《英宗實錄》卷七,宣德十年七月甲申條載:「召鎮守河南都督同 知韓僖、侍郎王佐、內官銀名、山西內官張溥還京,以二處民安事簡,特敕 29 30. 《明史.李儀傳》。 《明英宗實錄》,卷1,「宣德十年正月庚子、辛丑」條,頁32-35。.

(12) .1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巡撫侍郎于謙兼理之」。內官銀名、張溥既以「民安事簡」,與鎮守官員一 併召還,則必非公差暫往者。尤其是銀名,並書于鎮守河南文武官下,很可 能就是與韓僖、王佐同遣之人。這次差官到內地鎮守,以四省災傷,恐無籍 嘯聚,考之前朝緝盜用兵處皆參用內官的「故事」,應該是不奇怪的。若河 南遣內官,則其他三省亦必遣。 差出鎮守官未久,三月又命侍郎徐晞同指揮朱通往臨洮鞏昌洮州岷州, 右僉都御史羅亨信同指揮魏榮往平涼莊浪河州西寧,右副都御史陳鎰同都督 鄭銘往陝西,都指揮陳忠、榮貴往寧夏,「各提督所屬衛所官軍土軍操練」, 仍是文武搭配。文臣提督操練,已是直接介入軍政了。其中陳鎰、鄭銘鎮守 陝西。31六月改命徐晞參贊軍務,同總兵等官鎮守甘肅,則是用文臣鎮守邊 方。在很短的時間內,大量升差廷臣,到各地經理、督糧、提調、巡撫、鎮 守,無疑是文臣力量的一次大釋放;文官合法地參與軍政,更是對傳統權力 界限的重大突破。 自永樂以來,大量內外文武官員奉差各地,這些「制使」攘奪有司的權 力,凌壓三司之上,並且考察方面、委調司府官員,成為地方利益關係的主 要調節者。至此,洪武體制的面目已經非常模糊了。. 二、 角力:「三堂」職權與位勢的演替 朱元璋作為開國皇帝,挾其專制的威力,改造舊制,形成極富性格的洪 武制度。「三堂體制」則不然,它是在祖制不可變,又不能不變的條件下, 因應時勢,漸替而成。因此,「三堂體制」的形成,不是在某個宏遠藍圖指 導下的創造,往往因事遣官,就像打補丁;而且名目繁多的添設官員——鎮 守、巡撫、總督、提督、參贊、協贊、督糧、經理、參謀,副參遊,以及分 守、守備內臣等——均奉「欽差」而來,往往一概說:「或應心膂之寄,或 受耳目之托,一體符同。」32這些使職在地方同寅共事,相互之間卻缺乏一 31 32. 《明宣宗實錄》,卷3,「宣德十年三月辛巳」條,頁67-68。 《明英宗實錄》,卷63,「正统五年正月庚申」條,頁1201-1202。.

(13)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13.. 個指導性的「關係法」 。正德中(1506-1522),李夢陽提學江西(提督學校憲職為正統 「彼 間增設),只是按察司副使,竟敢和總督數省軍務的都御史俞諫抗禮,他說: 奉天子詔督諸軍,我奉天子詔督諸生,何所不如彼!」33也就是說:彼我皆 為欽差,何來高下之別?如果僅以「理」論,竟很難駁倒他。當然就實際而 言,副使與總督,懸絕甚遠,李夢陽非恃其官,不過恃其才名,故敢如此。 但他也一針見血地揭出各地差遣官員既為欽差(同等性),又為地方官(等級性)的 雙重性質;調整各官之間關係,無法制可言,只是歷年來題准欽依的累行事 例,以及本官所擁有的體勢罷了。 在這些官員中,最重要的就是號稱「三堂」的鎮守總兵、內官以及巡撫 都御史,也稱「鎮巡官」。他們的地位,以排名與座次觀之:大體在正統以 前,朝廷頒降敕書,皆以總兵為首,內官次之,贊理文官再次。景泰以後, 變為內官為首,總兵為次,巡撫贊理官不變;「三堂」會奏,也依這個次序。 鎮守、守備等項內官作為「朝廷心膂之臣」,尊內官就是尊朝廷,在名分上 尊崇它,自有可言。但武臣位次下落則是明顯的式微;雖然猶居巡撫之前, 也不過與文臣「參贊總戎軍務」的名義相照應而已,並不代表實際的關係變 化。在座次上,內官中坐,文武分坐兩邊。此是「公會」之體,私會則又有 不同。如成化(1465-1488)時,延綏太監韋敬「狠愎自用,與總兵官岳嵩、都御 史呂雯屢爭小忿。敬會客,坐雯於西,坐嵩於下,而自據上坐」。34總兵至 屈尊下座,不得與巡撫東西比。以上次序的遷轉直觀顯示出「三堂」權位的 變化,而實際權勢之隆替,卻遠要複雜得多。 「三堂體制」的形成,以總兵掛印鎮守啟其漸,又以武臣式微貫其流。 永樂時,總兵在鎮,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如西寧侯宋晟,「四鎮涼州,前 後二十餘年,威信著絕域。帝以晟舊臣,有大將材,專任以邊事,所奏請輒 報可。御史劾晟自專,帝曰:『任人不專則不能成功,況大將統制一邊,寧 能盡拘文法。』即敕晟以便宜從事。晟嘗請入朝。報曰:『西北邊務,一以 33 34. 王世貞,《藝苑卮言》(濟南:齊魯書社,1992),卷6,頁307。 《明憲宗實錄》,卷272,「成化二十一年十一月丁卯」條,頁4592-4593。.

(14) .1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委卿,非召命,毋輒來。』」35 宣德初,陳懷鎮守四川,「多干預民事,布政司、按察司官稍有違誤,輒 加凌辱」。36大將預民事,陳懷當非特例。當時武臣奉敕臨鎮一方,體勢尊 嚴,必凌轢三司,預有司之政;況且明初的鎮守,既兼用文武,其職掌也是 兼及軍民兩方面政務的。因此,鎮守武臣問民事,在宣德以前,當是普遍現 象。即便後來「文武相頡頏」,仍有「暫敕總兵節制三司」之事。 陳懷因暴虐被劾後,宣宗雖宥而不問,但命以後「專理軍機要務,凡軍 民訴訟,悉歸所司」。這道敕令,對各邊大將具有「通例」的意義,其關鍵 在於它通過敕諭明確了,總兵官的職權只是「專理軍機要務」。 其實,總兵於軍務,早已不能獨斷。永樂時期(1403-1425),與總兵權勢相 侔的,惟有內官。內官在邊,也能統領、調發本鎮兵馬,甚至壟斷了通番、 開邊等大權。這些內官出身潛邸,久歷邊事,多習軍旅,不免自尊過分,凌 夷大將。如都督費瓛,自永樂十二年即鎮甘肅,而軍中諸事「不能專,悉聽 中官指使」 。為此仁宗賜璽書責之曰:「爾名臣子孫,為國重臣,先帝謂爾練 習軍政,付邊寄。朕承先志,付託尤專。不意爾比來溺於宴安而懦弱不振, 低眉俯首,受制於人,大丈夫所為固若是乎?宜痛自懲艾,舊志卓立,勉圖 後效,庶副朕責望之重。」37 敕書雖以「大丈夫」為詞,責以自立,卻顯示 了朝廷對各邊官員的關係予以調整的一些動向。 但宣宗沒有延續其父的政策,而是繼承了其祖用內官理邊的辦法,加派 大批內官到邊備禦、鎮守,給將領造成更大的牽制。宣宗當然知道:「用將 在專,若令此輩預兵事,必撓其權」,因此凡內官送神器到邊,俱賜敕戒約。38 但宣德四年八月,命太監楊慶率銃手往薊州等處備禦,敕書卻云「一切軍務 必與(都督)陳景先計議而行」,則是明文准其預兵事了。 內官掌握神機銃炮,常自作主張,不聽將令。景泰元年(1450),令監槍內 35 36 37 38. 《明史.宋晟傳》。 《明宣宗實錄》,卷66,「宣德五年五月癸丑」條,頁1557。 《明仁宗實錄》,卷9上,「洪熙元年四月庚子」條,頁275-276。 《明宣宗實錄》,卷8,「洪熙元年八月戊寅」條,頁204。.

(15)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15.. 臣專管火器, 「其餘一切征務毋得干預,沮壞軍政。」39但這種規定,同不斷 強調的「以邊務委總兵,大小之事悉聽裁決」 、 「一切邊事聽總兵處置」一樣, 徒具虛文而已。天順元年(1457),大同左、右衛管神銃內官馬貴、胡順俱乞協 同參將管操,事下兵部覆奏,又皆許之。40 內官與大將協同鎮守,守城差操,領兵巡哨,並且參預軍政考選、保舉 將領、委調軍職等事,亦為「朝廷託付邊務者」。而文臣在大量奉使地方後, 也憑藉其優越的政治資源,很快提高其地位,擴張其職權,乃形成「三堂」 共理政事的制度。 最早形成類似「三堂」格局的,是新服的交阯。交阯雖為布政司,其實 是邊,自內附以來,一直動蕩不安。該地除了武臣、太監任鎮守外,還有兼 掌布、按二司,並「協贊總帥軍事」的尚書陳洽。總兵、內官皆擁兵,負有 保靖地方之責,朝廷對陳洽的期望是:「爾宜盡力贊輔,俾其同心,以平此 寇。古語云:『危而不持,焉用彼相。』爾宜勉之。」41陳洽雖任本兵,也 不過處於「協贊」和「相」的地位。 正統(1436-1450)以來,在邊管事文臣,主要有提督、參贊軍務以及鎮守、 巡撫和督理稅糧等。與內地一樣,這些文職重臣雖名義有別,實際職掌卻頗 為相關。例如正統五年(1440)命各邊如內地行備荒之政,甘肅、寧夏命參贊都 御史曹翼,遼東、大同命巡撫都御史李浚、羅亨信。這體現在史料上,表現 為職稱的混亂,《實錄》中常有將鎮守、巡撫、整飭等混稱的例子。 以上文職在發展中呈現出兩大特點:一是各官漸久任,差使的性質減 弱。二是職掌有合併與集中的趨勢。即便在正統時,有言各處巡撫官宜「輪 番更易以新人耳目者」,「議 (已)難行」。景泰 (1450-1457)中,各處文職大臣 遣官更代之制廢除,並形成參贊、鎮守必加憲銜的慣例。42天順元年,裁撤 39 40 41 42. 《(正德)明會典》,〈兵部五.鎮戍〉〔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明英宗實錄》,卷284,「天順元年十一月丙子」條,頁6092。 《明宣宗實錄》,卷15,「宣德元年三月己亥」條,頁395-396。 以上變化可參見《明英宗實錄》,卷158,「正統十二年九月乙卯」條,頁3084-3085。卷207, 「景泰二年八月壬申」條,頁4444-4445。《明史.耿九疇傳》。.

(16) .1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添設官員,諸文職均取回。43此事與其說是文臣勢力的挫敗,毋寧說是達成 其質變的一次重大契機。因為第二年多數地方重新差遣文職大臣,而且將過 去諸種名義統一為巡撫,以有別於武官、內臣之鎮守;新的巡撫雖暫不加參 贊、協贊軍務銜,但邊撫多頒降關防、符驗和旗牌,實際上獲得了直接參預 兵務及調發馳驛等權力。 巡撫裁而復設,無異於承認了它存在的必然性;新的巡撫統一了紛亂的 名義,合併了前述文職的職權,從而實現了由差使向官僚體制的一個層級轉 變的關鍵性一跳。以後劉瑾亂政,雖然盡撤內地巡撫,卻也不敢輕裁邊撫。 過去各地都御史皆稱都察院「公差」,差滿回院理事。後巡撫「不勝多,則 往往自部佐卿寺藩臬遷轉,亦不復歸院以為恒」。44巡撫名為欽差,實已成 為「職專閫外,膺兵馬錢糧之寄」的地方大員。 與內官鞏固其存在,文臣擴張其權勢相對照的,是將領地位的迅速下 降,原有職權不斷喪失。以雲南總兵官為例,原先「雲南所屬衛所軍馬錢糧 屯田之屬自來任官分理,必由總兵官會議而行」。天順以後,「掌印、管屯、 管馬、管操官員獨令巡按御史推選,及邊夷土官襲職,布政司徑為處置,總 兵全不得與」。45天順元年,提督大同等處糧屯戶部郎中楊益上奏,請不准 總兵過問軍儲,以為「如此則事出多門」。奉朝命:「自今官庫銀兩只從戶 部委官及布、按二司管糧官斟酌區畫,不許總兵官干預,違者罪之。」46糧餉 為「三軍司命」,總兵之官竟不得預! 成化以後,宣府等處太監等官於沿邊選取遊兵、奇兵,各自為營,各領 旗牌,名曰「太監營」、「監槍營」,將營兵「視為私屬」。47督撫文臣也 占役官軍,立「標下」名色,甚乃以「軍門」自處。內官、文官共同分解了 將權。 43 44 45 46 47. 《明英宗實錄》,卷274,「天順元年正月甲午」條,頁5827。 王世貞,〈都察院左右都御史表〉,《弇山堂別集》,卷52。 《明憲宗實錄》,卷69,「成化五年七月甲申」條,頁1362-1363。 《明英宗實錄》,卷278,「天順元年五月癸亥」條,頁5932-5933。 《明孝宗實錄》(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2),卷21,「弘治元年十二月丁巳」條,頁498-501。.

(17)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17.. 到弘治(1488-1506)時,撫按等官考核將官,薦充邊將,總兵久勞亦由督撫 題請加恩,而「副參遊守賢否去留,主將無舉劾之柄,成功失事,主將無誅 賞之權,權輕令沮」;甚至「管糧通判及衛所經歷、吏目踏勘,守備披執郊 迎,副總參遊匍匐入候」。48將帥之勢,可謂一蹶不振。 「三堂體制」形成的過程,也是其迅速調整關係的過程:大將「總兵務」 的職權被嚴重削弱,內官「受腹心之寄,權侔總兵」,鞏固了參與軍政的權 力;而巡撫「膺風紀之司,參預軍國之務」,職權獲得了全面的發展。 「三堂體制」體現的是明代「相維相制」的政治傳統,朝廷希望鎮巡官 「彼此相資可否,相濟以共成王事」。其實「相資」換一種說法,就是「相 制」。在這一原則下,不允許任何一方專制,凡事須會同巡按、三司「會議」, 協商而行。為此各地均建有「會(議)府」等議事場所,有關事務,皆令「會議 連僉」。邊方大事,如勘處夷情、番夷入貢、土官襲職、經理鹽糧、參奏將 官等,當「列銜會奏」 (巡按御史各自具奏,不會同);為了防止「黨護扶同」, 又規定兵馬軍器、虜入殺掠軍民人數等,不得會奏,以使朝廷參詳周知。違 例不「會同具奏」,或「宜別奏而阿依會奏」者,均會受到糾劾。各官建言 機密,或「泛常應自奏者」,可獨奏,但若關係邊政,仍下鎮巡官會議。另 如戶部運送及各地解納錢糧,均須鎮撫、管理等官會同支給。凡在外都司衛 所等官掌印、僉書,俱由鎮巡、三司同巡按考選。49邊關守備、備禦等官由 鎮巡等官會舉,兵部依擬奏請任用; 50本處缺官,需暫委別官帶管者,仍須 會推具奏,以俟請用,不得專擅。守堡等官,雖可逕自委用,但亦須從公會 委,不得用意頻調。分守副將、參將、協同、遊擊有老疾,聽鎮撫官奏代。 總之,大小政務,均須「三堂」共理。. 48 49. 《明世宗實錄》(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2),卷239,「嘉靖十九年七月丙申」條,頁4852-4853。 《明世宗實錄》,卷6,「正德十六年九月丁丑」條,頁265。按《英宗實錄》,卷16,「正統 元年四月庚戌」條載:鎮守涼州侍郎徐晞奏涼州各衛所冗軍虛費糧儲,冗官怠惰軍政,乞「敕 總兵、鎮守等官公同選汰」。可知內官、總兵考選軍官,洵為舊制。. 50. 正德(1506-1522)中,王瓊任本兵,「欲廣攬威權,請自都司而上,皆本(兵)部推舉,以致權要 夤緣,納賄幹進,而天下軍政敗壞極矣」。世宗即位後改命如舊例行。.

(18) .1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鎮巡官均非祖制,因此無法查洪武職掌以自證,或否定其存在的合法 性。「三堂」官皆因事而設,百餘年間,其職權、體勢及相互關係累因勢移 而替,那麼內官職權變化有何特點呢? 以內官「帷幄之臣」的身分,自必首先為朝廷執行一些特殊使命,如關 涉宗藩事務,均命「三堂」會勘,若牽涉到宮眷人等,須入府行事的,則以 內官行之。王府儀賓、內使詿誤非重事者,也下內官處分。另如方物貢獻, 也多由鎮守內官承辦;各地珠池、市舶、銀場及土司閘辦銀等,有很大一部 分流入宮廷,也命內官提督或鎮守兼理。這些權力,包括內官對軍政的參預, 都較為穩定。而主要遭到質疑和抵制的,在於他們對「刑名詞訟」以及「錢 糧政務」的染指。 景泰四年(1453),吏科給事中盧祥請「通敕各處鎮守內臣,惟理機密,其 餘軍民詞訟、錢糧政務悉從有司職掌,及應進果品海味之類,亦令有司供辦, 毋或干預」。 51這是早期要求限制鎮守內官職權的呼聲。它表明,各處內官 在「機密」之外,事實上還干預有司職掌。盧祥此奏,本為福建內官「違法 害民」所發,奉旨亦僅云:「各處鎮守內臣累有戒飭,不曾有犯,爾等所言 俱無指實,今後但有實跡,處治不貸。」實際上迴避了對內官權力有所明確 及限制這個要害。 欽差重臣干預詞訟,從他們來到地方就開始了。正統六年(1441),因麓川 用兵,雲南增設參贊文臣及鎮守內官。按律,本省諸獄皆呈詳於巡按御史, 而自此之後,獄詞「既(呈)於御史,復於參贊軍務侍郎,復於鎮守太監,中多 不達刑名,各持一說,殊無定論」。參贊與內官代表朝廷而來,且負有「撫 安軍民」這樣模糊而寬泛的職責,這使他們能夠干預刑名。但這對律法以及 原有司法程式畢竟形成一種干擾和破壞,因此巡按御史史濡以「政出多門、 事無所歸」為由表示反對。下三法司議,結果「咸以為審刑名於御史,此定 律,參贊、鎮守官無著令,雲南諸獄呈詳宜如律。」52參贊等官本非祖制, 51 52. 《明英宗實錄》,卷233,「景泰四年九月丙辰」條,頁5088-5089。 《明英宗實錄》,卷136,「正統十年十二月壬寅」條,頁2695。.

(19)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19.. 其職權當然無著令可言;此議雖言「宜如律」,卻未將參贊及內官預獄視作 「違制」,更未通行禁約。 對於地方上的案件,因為巡撫有撫民、撫軍之責,又兼憲職,因此將詞 訟收入囊中,合於情理。但內官預訟卻缺乏法理依據。如天順二年(1458)十月, 陝西延安府葭州儒學學正羅中言:「各處鎮守太監、侯伯、都督等官不務固 守城池,撫安軍民,以盡厥職,顧恃官高,往往濫受民訟,或批發所司而囑 令枉斷,或差人提取而騷擾官民,甚至視所賂之多寡而斷所訟之曲直,是致 刑罰不中,良善被害。乞敕都察院移文各鎮守太監等官,自後不許干預詞訟, 仍榜禁軍民人等,果有不平,第許循序赴訴所轄官司,不得輒訴鎮守官處, 違者治罪惟鈞。」此奏專指鎮守內官、武臣預刑名之事,顯然當時鎮守官員 「濫受民訟」的情況相當普遍。對此,禮部「議以為泛言,奏寢之」,53仍取 迴避的態度。是內官是否可預詞訟,朝議尚無定論。 不僅如此,內官還屢屢獲得問刑的授權。如成化元年(1465),鎮守獨石馬 營等處內官進保請「自今軍中詞訟必須自下而上,輕則委官鞫問,重則親臨 自理。」上曰:「立法正不宜泥於常而忽於變,恆有警急之地,豈可以常法 處之?其悉從進保言,著為令。」54 成化十七年(1481)江西的一件大案很能說明鎮守官對詞訟的參與形式。這 年十一月,新昌縣民毛鳳、徐均仁爭田,訟久不決。恰好這時朝廷遣南京刑 部侍郎金紳巡視江西,毛鳳嗾人誣徐均仁頻年在鄉劫殺拒捕,「妄報於紳及 鎮守太監王(按當為劉)倜、巡按御史段正,同檄三司及分巡、分守官遣南昌前 衛百戶葉俊往捕之。」訴狀週報於鎮巡及巡按,然後各堂同下檄文,這應當 是處理此類大案的應有程式。後來因承委官受賄,製造了一個大冤案,直到 新任巡按御史上任,察其可疑,才將此事上奏。朝廷又派刑部與錦衣衛官「往 會鎮守、巡按等官核勘」,方得其實。次年五月,乃「備行天下鎮守、巡撫、. 53 54. 《明英宗實錄》,卷296,「天順二年十月乙亥」條,頁6307-6308。 《明憲宗實錄》,卷13,「成化元年正月癸酉」條,頁294。.

(20) .2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巡按、三司、府州縣官,凡有強盜人命重事,務即從公問斷」。55可見,鎮 守內官過問大案,合法且有例,其地位類似一省案件的「終審權」,並對鞫 審過程予以監督,但鎮守府不能擅自收受民詞。 成化中,經雲南太監錢能奏准,下鎮守內臣「許問四品官及受民詞之 命」。56雲南巡撫王恕上疏反對,曰:「今某者(錢能)欲專大權,假以各官怠 政為詞,懵懂奏請,提問四品以下職官。朝廷一時不察,允其所奏,又許接 軍民詞訟,不思祖訓條章,自有本等執奏,糾劾提刑,非其所司。今不分四 品五品,不問文職軍職,並聽提問,是祖宗累世之憲章,由斯人而變革,朝 廷百年之紀綱,由斯人而廢壞。」57律令明確規定,不准擅逮軍職及五品以 上文職,錢能朦朧奏准,這是破壞祖制的行為。而且鎮守內官素無糾劾之例, 王恕指出錢能此舉的實質,要在「欲專大政」,因為受詞提刑與糾劾官員, 本質上有相通之處。今內官既糾劾,又提刑,將不僅挾制有司,且將有以反 制巡撫。自然,武將、內官那麼熱衷於接受詞狀,這裏面還藏有「搜索」之 計,也是其利藪所在。 弘治三年(1490),以總督兩廣都御史秦紘言「天下鎮守官皆得擅執軍職, 受民訟,非制,請嚴禁絕」 ,乃「命各處鎮守官不得擅執軍職及受理詞訟」 。58嘉 靖七年(1528)八月,又頒詔,禁止各鎮守、分守、守備太監、總兵、副參等官 濫受軍民詞訟。59但這並非將內官從司法中驅逐出去,作為邊省最高長官之 一,當境內發生妖言、強盜、人命等大案時,內官依然得循例與總兵、撫按 等官會審;朝廷恤刑,南京用守備太監會同法司,在外仍由鎮、巡會同三司, 但杜絕其干理一般詞訟。 地方事務,以吏治為重。宣德七年(1432),曾命巡撫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 55 56. 《明憲宗實錄》,卷227,「成化十八年五月壬午」條,頁3889-3891。 《明英宗實錄》,卷236,「景泰四年十二月丁亥」條載:巡按浙江御史莊歙「奏鎮守右監丞 阮隨、都督同知李信因吏訐告嘉興知府舒敬貪賕等事,輒擅執敬,請究隨、信違例之罪。詔都 察院錄狀示之」。是鎮守內官、武臣擅逮四品職官,久有其事,而朝廷多不嚴究。. 57 58 59. 焦竑,《玉堂叢語》(北京:中華書局,1981),卷4,頁112。 《明孝宗實錄》,卷38,「弘治三年五月壬戌」條,頁809。《明史.秦竑傳》。 《明世宗實錄》,卷91,「嘉靖七年八月辛酉」條,頁2097。.

(21)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21.. 方面官,仍同布、按二司考察郡縣官。八年,命在外各衙門官凡有保留,行 所屬布、按、巡按御史並巡撫侍郎公同體覆。十年五月,在循例考察之外, 復命鎮守、巡撫文職考察南北直隸府州縣官及各布、按堂上官。可見,巡撫 很早就取得了境內文官的考察權。 在山陝川湖雲貴這樣既為邊,又為布政司的所在,鎮守內官既參與軍政 考選、差委分守以下武官,還能保舉有司官員。而在腹裏,體制與在邊有異, 自景泰以來,內地皆添內官鎮守,而山東、河南、江西巡撫或差或停,浙江、 福建間差文臣鎮守、巡視,一直未定設巡撫。雖然內地也設武臣鎮守,但權 柄較邊帥更輕,因此腹裡省分的政務,多由內官、巡按督領三司管理。在這 裡,鎮守內官是否能參預政務,考察並保舉方面有司呢? 在巡撫文臣缺位的情況下,作為鎮守一方的「重臣」,內官無疑對一省 政務負有直接責任。內官是代表朝廷來鎮守的,體勢尊崇,每年進聖節表, 三司及府衛眾官集於鎮守署拜表;冬至日三司等官,以及鄉試中式舉子,都 要「例謁鎮守」等。考諸史料,鎮守內官除了平緝盜寇,綏靖地方,還主持 興復水利、修理賑濟、措備兵食、編繪地裏圖冊等;一些地方誌,如《遼東 志》、《八閩通志》等,就是在內官主持或贊助下完成的;60一些熱心的內官 還倡率施金,重修地方祠廟、學宮,甚至奏增科舉解額等,對地方文教不能 謂無功。 但主持與具體參預不同,內官是不能直接染指三司及府州縣政務的。正 德中(1506-1522),王堂鎮守浙江,僉事韓邦奇「輕堂,凡事不以關白」 ,堂忿, 遂以阻格上供訐之。61王堂不以「凡事不以關白」奏訴,可見有司行政,沒 有必須關白鎮守的法制;設若有之,也不過鎮守憑其尊勢而強之。但從韓邦 奇不白,王堂遂忿的情況來看,藩臬關白公務,當是普遍現象。 鎮守內官也不能考察境內屬官。正統五年(1440)二月,南京御史魏淡請命. 60 61. 參閱胡丹,〈志書中的明代宦官史料〉,《中國地方誌》,第3期(北京,2009.3),頁30-32。 《明武宗實錄》(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2),卷142,「正德十一年九月甲戌」條,頁2805-2806。.

(22) .2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南京守備太監劉寧「體訪各官……月籍季上,以備聖覽」。奏下,不准。62景 泰二年,鎮守福建尚書薛希璉奏乞會同右監丞戴細保考察文武方面官員,吏 科參曰:「舊例之任不以屬內臣,希璉乃欲會同內臣考察,不惟假以媚權貴, 抑且因以縱黜涉(陟),殊失大體,有孤重任,請正其罪。」詔宥希璉不問,考 察仍如舊例。63內地鎮守內官雖不預文職考察,但仍如各邊,「循例考選(軍 官),以任軍政」,差委都司衛所掌印、領操等項武官,然須會同巡按御史共. 行。64 正德三年,河南太監廖堂「奏保司府等官賢,且擬某升某調,下吏部議, 多從其言」。吏科參:「明揚人才,固有常職,銓敘品秩,當出聖裁。今堂 雖奉有璽書,訪察賢否,自當從公上達,付之吏部。況鎮守舉人才,自昔所 無,堂乃徑情妄作,專權自恣,輒敢指名照缺升調,濟一己之私,壞祖宗之 法,紊亂成規,漸不可長,望特施宸斷,置堂於法,庶專權之咎懲而奔競之 風息矣。上然其言,謂堂保舉官員,輒擬升調,有傷治體,令從實自陳,其 所保奏官員仍令巡按御史察實以聞。」65 科參謂「鎮守舉人才,自昔所無」,非實。內官舉保之事,並不乏例。 如正統十四年(1449),浙江僉事陶成九載任滿,「以鎮守中官舉留」,升副使。66成 化十七年,巡按浙江御史謝秉中「歲滿當代,杭州府衛軍民詣鎮守內官告願 更留一年,內官具奏於朝」。67且廖堂本「奉有璽書,訪察賢否」,何為「徑 情妄作」?若曰不會同撫按,則上一年劉瑾變法,已停河南巡撫。所不可逃 者,實為「專權自恣」,因為內官不該自擬升調,上干吏部職掌。 考現存諸鎮守內官敕書,均無「訪察」之類的文字,很可能是正德二年 罷內地巡撫後增進的內容,之後巡撫重設,方為改正。. 62 63 64 65 66 67. 《明英宗實錄》,卷64,「正統五年二月庚子」條,頁1233-1234。 《明英宗實錄》,卷210,「景泰二年十一月癸卯」條,頁4515。 《明憲宗實錄》,卷166,「成化十三年五月己丑」條,頁3015-3016。 《明武宗實錄》,卷39,「正德三年六月丙戌」條,頁923。 《明英宗實錄》,卷185,「正統十四年十一月戊寅」條,頁3666。 《明憲宗實錄》,卷218,「成化十七年八月甲辰」條,頁3769。.

(23)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23.. 在一個強大的文官政府之下,內官與武臣本來的職權都遭到遏制,更不 會容它再伸展觸角。成化十四年(1478),兵部奏行各地撫按慎選守備等官,即 將各鎮內官排除在外。為此遼東太監韋朗上疏表示抗議。68又巡撫有往來巡 視之制,內官也有出巡之例。如成化二十二年(1486),陝西災傷,盜賊蜂起, 「令太監歐賢專於陝西城內操練軍馬,兼歷州縣,賑饑捕盜」。69但內官、巡 撫皆出巡,互相干擾推調,於事體不便,且有擾民之弊。弘治十年(1497),諭 令四川內官「不許無故出巡,勞擾地方」70內官「在省城守護藩國」,漸為 常例,但並無禁令。正德十二年(1517),湖廣太監杜甫以「郴、桂多警,乞以 時巡視所屬,比較參奏」。廷臣即以「(內官)無巡歷之制」,堅決反對。71 事實上,在「三堂體制」形成的過程中,真正形成角逐的正是內官與文臣。 從以上考選、保舉、詞訟、巡歷等事觀之,內官的職權是愈進愈退,不斷受 到約束的。 規定「三堂」職權的,就是他們所奉的敕書。鎮守及巡撫「各有一定職 掌,敕書彼此不同,皆有深意,此累朝成法也」。內閣寫敕,止憑各部手本 (鎮守由兵部),「多檢抄舊稿,換新命職名」 ,不准「創改敕書,變易職掌」;. 即便「間有因事加添責任,亦必該部議奏得旨,明白開具印信手本送到內閣, 然後據其原行増入敕內,事畢隨即照舊查改」。 72下為天順、成化間寧夏太 監敕書: 皇帝敕諭御馬監太監王清:今特命爾與總兵官都督同知張泰鎮守寧夏 地方,修理邊牆,操練軍馬。遇有賊寇,相機戰守。凡事須與總兵、 巡撫等官公同計議停當而行,不許偏私,執拗己見,有誤事機。爾為 朝廷內臣,受茲委託,尤宜奉公守法,表率將士,早夜用心,修飭軍 政,俾士卒和輯,軍威振舉,居民安妥,外夷畏服,邊疆無虞,庶副 68 69 70 71 72. 《明憲宗實錄》,卷183,「成化十四年十月乙卯」條,頁3305-3306。 《明憲宗實錄》,卷259,「成化二十二年十二月癸酉」條,頁4377-4378。 《明孝宗實錄》,卷122,「弘治十年二月戊戌」條,頁2190-2191。 《明武宗實錄》,卷149,「正德十二年五月己丑」條,頁2902。 楊廷和,《楊文忠三錄》〔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1、卷3。.

(24) .2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委任。不許縱容下人科擾克害及役占軍士,有妨操守。如違,罪有所 歸。73 鎮守內官所奉的,都是這樣的「坐名敕」,或根據具體情況,加進銀場、市 舶、監槍等兼職。內官敕書將鎮守內官的職權約束在「軍馬」、 「戰守」的範 圍內,而不得干預錢糧、詞訟等庶政。如楊廷和所說:「鎮守、巡撫雖同有 地方之責,而城池兵馬錢糧獄訟各有所司,職掌責任彼此不同,此係定制」。 「在邊鎮則太監專鎮守,如古之監軍,總兵領軍馬,巡撫總理軍馬城池錢穀 及一應民事,此成法也。」74 對鎮守內官的職責,弘治中遼東都御史張岫在稱贊鎮守太監韋朗捐俸重 修北鎮廟之事時,用其口吻說:太監本可以不理會這些事,因為「鎮守吾職 也,吾知不失邊備耳,奚暇他為哉!」75也就是說,鎮守內官的根本職責, 就是「不失邊備」。事實也是如此,每當北虜入犯,內官或率軍守城,或與 武將一同出戰,若有失機或折損人馬數多,還得同武弁一起追究責任,守土 官的色彩非常強烈,所以內官又稱「監守官」。 「監軍」當行何種職掌,其實是很微妙的。比如正德七年大同太監宋彬 敕書中就有「凡軍民利病,可興可革,須悉心訪究,具實奏來處置」這樣的 文字。76弘治中鎮守福建太監鄧原敕書中有「禁革奸弊」的規定。另外,遼 東太監敕書寫的是「撫恤士卒」,而福建太監敕書寫的卻是「撫恤兵民」 ,一 字之差,事權不啻千里。 正德中,群閹亂政,劉瑾當政時,鎮守內官有乞兼管州縣、「便宜從事」 者,分守、守備內官有奏討名號及旗牌關防者。劉瑾敗後,查革弊政,多數 復原,但也有「有司失於具奏,未曾改正」的,如守備鳳陽太監「正德二年 73. 胡汝礪、管律,《嘉靖寧夏新志》(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1982),卷1,〈寧夏總鎮.藩鎮〉, 頁32。. 74 75. 楊廷和,《楊文忠三錄》,卷4,〈視草餘錄〉。 張岫,〈重修北鎮廟記〉,收入畢恭等修,任洛等重修,《遼東志》,卷2,〈建置志.祠祀〉, 《續修四庫全書》,冊646,頁524-525。. 76. 張欽纂修,《大同府志》,卷12,〈聖朝制敕〉,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濟南:齊魯書 社,1996),冊186,頁349-350。.

(25)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25.. 始令兼管廬、鳳、淮、揚四府,徐、滁、和三州,督捕盜賊,事寧之日,具 奏定奪」。後來未及更正,正德十三年(1518)又乞「凡一應事務俱令關白守備, 勘酌施行」。77正德十四年(1519),北邊九鎮內官更一齊上疏,欲將巡撫官職 任俱增入鎮守太監敕內,遭到內閣的強烈抵制。78 內官汲汲於改敕,固然是亂政的行為,但根本原因在於不甘被拑制的反 抗。而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努力只是加快了他們的失敗。 在「三堂制度」的演進過程中,巡撫文臣處於最為優越的地位。首先它 擁有糾舉鎮守的權力。儘管鎮巡、巡按之間,都有互相糾察的義務,但就制 度而言,糾察問理權偏向於撫按。天順八年(1464),甘肅巡撫吳琛奏邊備廢弛, 皆因鎮守官不得其人,請「許巡撫、巡按官指實參奏拿問」,這等於要求在 法制上明確撫按對內官及總兵的監察權。史載:「上嘉納之」。這樣的答覆, 雖與「從之」不同,但也表示承認其原則。79天順中(1457-1465),巡撫加都憲 銜已為定制,這在事實上賦予了巡撫官以「兼督」權。同時還在制度上逐步 確認,如過去「總兵、鎮守內外等官將官軍私縱役使,及自出批帖,任情差 遣」,景泰三年,命「自今凡有差遣,宜令俱赴提督、協贊官處斟酌審驗」。80 弘治中,奏准各處巡撫衙門設立號簿,鎮守等官起符驗關文,非繫軍務者, 必至巡撫衙門掛號。81又行巡撫查禁鎮守官濫收投充役伴及勢豪子弟並來歷 不明之人,悉令驅還。82鎮守等官有私役軍士者亦一體從重究治,且令糾察 「鎮守內臣及總兵等官之行事不和者」。83巡撫權力的全面伸展,這一點世宗 也看得很清楚。嘉靖六年(1527),罷提督兩廣軍務都御史姚鏌,輔臣楊一清以 為未平,世宗說:「卿等之意,乃為還有(太監)鄭潤與(總兵)朱麒耳,以他每三 人同事,何止罷鏌一個?」他道出只處分姚鏌一人的原因:「今時雖曰鎮、 77 78 79 80 81 82 83. 《明武宗實錄》,卷160,「正德十三年三月戊辰」條,頁3099-3101。 參見楊廷和,〈論鎮守官敕書疏〉、〈第二疏〉、〈第三疏〉,《楊文忠三錄》,卷1。 《明英宗實錄》,卷12,「天順八年十二月癸未」條,頁253-255。 《明英宗實錄》,卷223,「景泰三年十一月丙戌」條,頁4847-4848。 《明孝宗實錄》,卷143,「弘治十年十一月庚申」條,頁2505。 《明孝宗實錄》,卷167,「弘治十三年十月戊申」條,頁3041-3042。 《明孝宗實錄》,卷119,「弘治九年十一月甲辰」條,頁2140-2141。.

(26) .2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巡、總兵同任一方之事,照致吉與凶,皆在一巡撫」。 84 因此,嘉靖初年 (1522-1567),各地失事,常偏罪於撫按。. 「三堂體制」之「三堂」,代表了文武、內外三種勢力。武官地位急劇 下降,是自宋以來輕武的社會風氣以及抑武的政治理念所決定。抑武的反面 就是重文,明初打破了傳統的外廷體制 (從中央到地方),有意重武輕文,又刻 意培植內官勢力。但隨著被割裂的官僚體制逐漸彌補,它不可遏制地恢復了 力量,重新樹立了「以文統武」的政治原則,並且對與之抗衡的內官權勢予 以削弱。在這個鬥爭中,文官具有強大的組織和意識形態優勢,這使得它能 夠穩定地成長起來,並最終擊敗內官。 「三堂體制」產生的政治基礎,以及推動它變化的原因,決定了「三堂 體制」是一種既不穩定,也不具有全面統一性的體制。比如正統以來,內地 最具「三堂」特性的是南京,內外守備之外兼以文臣參贊機務,武臣、內官 稱守備,文臣始終稱參贊。鳳陽與之類似,但武臣稱留守,內官稱守備,文 臣則以督漕兼巡撫。承天有守備武臣與內官,但沒有巡撫。從遼東到甘肅的 九邊,以及四川、湖廣、兩廣、雲貴,這些邊海之地,地廣半天下,雖然「三 堂」特性最為突出,但其中又有不同,如遼、甘、寧、宣等皆為軍衛,而川、 山、陝等處既為邊,又為省,薊鎮所轄薊州、永平等府卻又為直隸。有的地 方有巡撫,無內官,如應天、南贛;有的地方有內官,無巡撫,如浙、閩。 各地官員職權也有較大不同……這種種不統一、不規範的狀況表明,「三堂 體制」本質上是一種過渡形態。它的存在,實際上孕育著新的替代體,等到 它解體之時,新的體制也便呱呱墜地了。. 三、 崩潰:鎮守內官對邊政的影響及其裁撤 「三堂體制」的初構,英宗(1457-1465)初年形成第一個高潮,以後保持了 相對的穩定。正、景之際,明朝遭到空前的統治危機,為了加強對內外的控. 84. 《明世宗實錄》,卷77,「嘉靖六年六月丙午」條,頁1709-1710。.

(27)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27.. 制,朝廷試圖通過差出更多的官員,以解決面臨的尖銳矛盾,從而形成第二 個高潮。在明人眼裏,「己巳之變」就是「宦寺之禍」,朝廷本該痛鑑前覆, 「遠閽寺」 ,撤回各地監軍、鎮守內臣才是。可景泰帝不僅不撤在邊內官,更 往內地添派內官鎮守。這激起了普遍的反對。檢《英宗實錄》,自正統十四 年(1449)八月事變,到景泰元年(1450)十月,先後有六人上書論及此事,他們是 山西巡撫朱鑒、南京翰林院侍講學士周敘、陝西臨洮府同知田暘、兵部尚書 于謙、陝西舉人段堅、山東右布政使裴綸。從這些人的身分看,代表了廣泛 的輿論。可是景帝以內臣鎮守、備禦、監軍都是祖制為藉口,一概拒絕。由 於臣下議論太多,景帝開始失去耐心。景泰元年十月,布政使裴綸疏乞取回 山東內官唐廣,並「請敕廷臣會議,凡非邊境有巡撫官處,俱命回京,庶內 臣無輕出之勞,有司免供應之擾」。景帝借機發難,敕責道:「往歲各處賊 寇生發,人民流散,因令內官鎮守,得知事情緩急。今綸擅欲取回,主意安 在!」敕書表露了上心,內官是朝廷耳目,建言者反對,就是意圖壅蔽。裴 綸被迫服罪,才得到寬宥。85 裴綸的請求實際上並不激進,已從盡撤「宦寺監守者」退讓到只撤「非 邊境有巡撫官處」,仍然得不到允許。景泰紀元七年(1456),是宦權的一個擴 張期,大小使職內官幾乎佈滿全國。英宗復辟後,取回各處添設尚書、都御 史,並取回紫荊、雁關、居庸等關,懷來、永寧、蔚州等處添設內官、內使 及管神銃內官。86但各邊及內地內官多維持不變,旋因貴州、湖廣等處用兵, 更添派內官鎮守。 天順八年(1464),憲宗即位,以赦詔取回浙江、江西、福建、陝西、臨清 鎮守內外官員,「各邊鎮守內官,正統年間(1436-1450)原有者照舊鎮守,原無 者即便回京,不許稽遲」。87但不久仍復差出,且成化中(1465-1488),「各處 增鎮守、守備內官,比天順年間不啻數倍」。 88至十五年,「各省 (已)盡設鎮 85 86 87 88. 《明英宗實錄》,卷197,「景泰元年十月庚寅」條,頁4188-4189。 天順元年取回內外添設官員,見《英宗實錄》,卷274、卷275。 《明憲宗實錄》,卷1,「天順八年正月乙亥」條,頁18。 《明憲宗實錄》,卷206,「成化二十一年正月己丑」條,頁4408-4409。.

(28) .2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守太監」 。89因為後世添設太多,以至於世宗初年整頓時,已無法拘於正統舊 例,只能革除弘治以後加添者了。 其實,內官冗濫,不過是地方內外使職數量惡性增長之一端。前面提到, 在宣宗暴崩,英宗以沖齡繼統的特殊情況下,楊士奇奏差文武重臣到各地鎮 守、參贊。但他很快發現,各地增官太速太多。例如,正統三年,在甘肅備 邊的,太監就有三員,文武重臣則有寧遠伯任禮、定西伯蔣貴、會川伯趙安、 都指揮朱通,監督軍務兵部尚書王驥,參贊軍務侍郎柴車、僉都御史曹翼, 以及鎮守涼州都督李安、侍郎徐晞,練兵平涼、西寧的僉都御史羅亨信;另 外還有添設御史一員,專巡視甘涼。楊士奇看到「各官在彼數多,非惟坐食 廩祿,抑且事不歸一」,請求「令兵部會官計議斟酌,或存留或取回,列其 姓名具奏區處」。但他同時說:「太監、內官不可輕動。」 90楊士奇申明內 官不動,恐怕是擔心內廷懷疑他借省官來裁抑內臣。當時,雖曰「三楊」主 政,實際上內閣並不能主導政治的走向。此時形成批答制度,凡奏疏必下部 議,閣臣非相,又欲避專,內受制于司禮監,外廷六部又各分權自立。這樣 的政治架構及其決策的特點,決定了朝廷只能對地方的奏報,給出一個處理 意見,「腳痛醫腳,頭痛醫頭」,而不容有前瞻性的規劃,更不可能冒變更 祖制之大不韙,對體制進行公開的變革。從楊士奇的奏事可以看出,他既要 避嫌(內廷),又不能徑決(而是請令兵部會官議),如何展布自如,提出一個防止冗 官再次滋生的有效方案? 而朝廷似乎也把添官當做解決危機的一劑妙藥,每當出現緊急事件,朝 議多出二策,一為遣官,一為假以地方守臣以「便宜」。但後者有悖於制衡 的基本原則,不可為常法,只好以遣官為首策了。景泰中大同都御史年富指 增官之冗濫曰:「往時各邊雖有鎮守、巡撫、參贊並管神銃內外官,具數不 多。自正統十四年以來,各處俱添都御史、侍郎等官,或以巡撫、提督為名,. 89. 查繼佐,《罪惟錄》(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卷9,將此條繫於〈(憲宗)帝紀〉「成 化十五年二月」。. 90. 《明英宗實錄》,卷46,「正統三年九月丁未」條,頁899-900。.

(29) 胡丹.明代「三堂體制」的構建與解體. .29.. 或以參贊、協贊為號;總兵之外又有副總兵、左右參將,內官則有鎮守、守 備之稱,如天城、陽和等處,一城之內乃有內官二員。」91然而對加以裁省 的請求,部覆卻多以為「各邊鎮守、守備官俱朝廷簡命內外重臣,不可輕動」, 明顯表現出拘徇的態度,其實也拿不出更好的辦法來。 因此,明代使職冗濫,病根在其政治的特性,官增員冗的趨勢是沒法得 到遏制的,也只有到易朝之際,作一集中的清理,然後又開始另一次積累的 過程。仍以甘肅為例,天順二年,該鎮有一侯、二伯、六都督,並內官五員。 又薊州一鎮,嘉靖中已設總兵、副總兵各一,參將三,遊擊一,守備至十三 人。而臣下建白,猶言不足,又欲巡撫之外再添總督經略,並增遊擊一員策 應。92難怪清人在修《懷來縣誌》之〈官署志〉時,驚呼道:「考前志,懷來 一城中,大小官署至二三十所,何其密哉!」93 正統以來,各地添設官漸多,名號也紛雜混亂。以內官為例,太監楊慶、 劉順先後鎮守薊州,又稱「備禦」 ,宣府東路獨石等處內官更稱「總督備禦」。 遼東開原內官,時稱備禦,時稱鎮守、守備,軒輊不一。大同既有鎮守,其 西路內官也稱鎮守;甚至守備一城一堡,如蘭縣、西寧、涼州、雁門關、居 庸關等處內官,也都稱為鎮守。這種「職制紊亂」,以致「號令不行」的情 況在各邊武職中更為嚴重。成化十四年,經兵部奏准,命「武臣與內臣同守 一方、一省者,皆名鎮守,掛印武臣得名總兵官,副、參皆名協守;副、參 武臣與內臣同守數城並大關者皆名分守,其餘武臣與內臣同守一城者皆名守 備。」94各邊武職與內官職銜才規範起來,形成如《會典》所稱的「總鎮一 方者曰『鎮守』,守一路者曰『分守』,獨守一堡一城者曰『守備』」的規範 配置。與各邊內官鎮守、分守、守備的層級相應,大體形成了太監鎮守,少 監分守,監丞守備的格局。同時,分守以下官員與「三堂」之間,也有了輕 重的藩籬。如成化十四年兵部奏准:燒荒等項,止許鎮巡官請敕,分守等官 91 92 93 94. 《明英宗實錄》,卷267,「景泰七年六月辛丑」條,頁5665。 《明世宗實錄》,卷311,「嘉靖二十五年五月甲申」條,頁5840-5841。 朱乃恭修、席之瓚纂,《懷來縣誌》(臺北:成文出版社,1969),卷5,頁56。 《明憲宗實錄》,卷184,「成化十四年十一月甲子」條,頁3309-3310。.

(30) .3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聽其謄黃轉行,毋得一概泛請。自後止許南京、鳳陽守備官並在外鎮巡等官 關領符驗,分守副參等官俱不得關。 95各地非奉敕鎮守者,均受「三堂」節 制;鎮巡官於副參遊擊將官俱宜待以僚佐之禮。 96下面還將介紹,各官權利 也根據上述層次,予以了分配。「三堂體制」內之諸關係基本上在成化中得 到確定和規範,因此可以說,「三堂體制」是在成化年間達到成熟的。 這就是「朝廷簡命內外重臣,共守邊境」的結果,它使得各地衙門疊床 架屋,政出多門,相互掣肘,而事權遂小,這也是明代邊政不振、百事疲敝 的根本原因。 官員太多,不獨於政務無補,相反還營私舞弊、蠹壞政事。首先是占役 軍舍餘丁,這在宣、正間已為嚴重的問題,如正統八年(1443),參贊寧夏軍務 副都御史金濂奏「總兵等官私役精壯官軍四千餘名,托為圍子手名色,全不 差操」。97正德五年,寧夏發生叛亂,楊一清奉命總制軍務,大力清理私役, 「鎮守太監張弼聞之,退出所役正軍三百名。總兵楊英、仇鉞,遊擊史鏞、 監槍少監馬良,各有退革,共二千餘人。」98可見,私役軍人,在內官、邊 將中是普遍現象;而且與其個人德行也無太大關係,內官張弼、馬良都是前 任被叛賊殺死後新來代任者,楊英、仇鉞是平叛有功新升任者,俱蒞任未久, 故其所占軍人,當是類附在其職務(總兵、太監、監槍等)之下,即居其位者,必 享其利。 為了解決役占之弊,朝廷想了許多辦法,其中包括給武臣、內官軍伴隨 從以及皂隸。祖制,武臣無軍伴。成化中,京營武臣始依品撥給,以後遼東、 山海等處依京營近例行之,令隨從出入,但不得役使墾田營貨。99成化十四 年四月,通行天下都司衛所如例舉行,並定擬鎮守、總兵、分守、守備內外 官員軍伴額數,「俱先取餘丁撥用,分班養馬,不許按月納錢,遇有警急, 95 96 97 98 99. 《明憲宗實錄》,卷174,「成化十四年正月乙酉」條,頁3144-3145。 《明憲宗實錄》,卷208,「成化十六年十月丁卯」條,頁3633。 《明英宗實錄》,卷100,「正統八年正月癸未」條,頁3617-3618。 楊一清,《楊一清集》(北京:中華書局,2001),〈西征日錄〉,頁714。 《明憲宗實錄》,卷160,「成化十二年十二月己亥」條,頁2942-29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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