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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左傳》 「獻捷義例」與「獻捷觀念」的省察

上文具體論析春秋時期各種獻捷現象及其意涵,爰可進而探討《左傳》

「獻捷義例」的若干問題。《左傳》之「獻捷義例」見莊 31 年論《春秋》

經「齊侯來獻戎捷」:

夏,六月,齊侯來獻戎捷,非禮也。

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于王,王以警于夷;中國則否。諸侯不 相遺俘。(《左傳正義》,卷10,頁 19 下)

《左傳》以「非禮」批評齊桓獻捷魯莊,其依據為獻捷應遵循三原則:一、

諸侯對蠻夷戎狄有征伐之功,則當獻捷於王,周王藉以警示四夷臣服不叛。

二、諸侯彼此雖有征討,無需獻捷於王。三、諸侯之間不相遺俘。三原則 皆有強烈的夷夏觀,亦即獻捷必須建立在諸侯對蠻夷戎狄征伐的戰功之 上。華夏諸侯之相互征討,周王不接受獻捷,其因應在諸侯皆與王室關係 密切,甚至可能是同姓或姻親,若接受獻捷,可能造成周王與戰敗方的嫌 隙、疏離。諸侯間不相遺俘,用意應在征伐之命出自天子,則戰功自應歸 美周王。由此三點觀之,《左傳》之「獻捷義例」實有其道理,且符合春秋 時人觀念。如成2 年《左傳》載:

晉侯使鞏朔獻齊捷于周。王弗見,使單襄公辭焉,曰:「蠻夷戎 狄,不式王命,淫湎毀常,王命伐之,則有獻捷。王親受而勞之,

所以懲不敬、勸有功也。兄弟甥舅,侵敗王略,王命伐之,告事 而已,不獻其功,所以敬親暱、禁淫慝也。……夫齊,甥舅之國 也,而大師之後也,寧不亦淫從其欲以怒叔父,抑豈不可諫誨?」

(《左傳正義》,卷25,頁 24 下-25 上)

魯成 2 年晉大敗齊於鞌,晉景遂派鞏朔赴周獻捷,周定王不受,派單襄公 推辭,理由正是諸侯只能在對蠻夷戎狄有戰功時始能向周王獻捷,用以懲 戒四夷不從王命,進而嘉勉有功之臣。若是兄弟甥舅等與周王親暱的諸侯 不遵周王法度,周王派遣攻打,只須告知其事圓滿完成,並不以獻捷彰顯 戰功,其用意即在親暱之國仍有尊愛之情,只要阻止行為過度荒淫即可。

齊乃太公之後,正是所謂的「甥舅之國」。晉獻齊捷予周,意在誇耀戰功,

並宣示其霸主地位;單襄公則指出晉之攻齊非稟王命,係擅自出兵,同時

也不符獻捷原則,故不予接受。由此則載錄觀之,《左傳》之「獻捷義例」

實有一定的理據,亦能自圓其說。

《左傳》的獻捷義例雖有其理據,但與春秋時期的獻捷實況比勘,卻 未盡符契。在晉獻捷周天子的五例中,四例屬晉伐楚、狄,係征伐蠻夷,

有功而獻,符合義例;唯成 2 年晉獻齊捷,屬諸侯間之征討,不應獻捷予 王,因其不合禮,故遭周王婉拒。此事晉國失禮,周則恪遵原則不接受獻 捷,故仍合乎獻捷義例。至於諸侯間相互獻捷的九例,則完全違反《左傳》

義例。此種現象應是春秋時期王權衰落的反映,春秋時代,征伐之令早非 天子所能掌控,諸侯間競爭激烈,故往往有征討獻捷之事。

論者或謂《左傳》的「獻捷義例」可能只是一種理想的建構,單襄公 之語可能經《左氏》修改,以刻意呼應義例。這當然也不無可能,不過筆 者大膽臆測:《左傳》的「獻捷義例」可能源自較早的傳統。由本文之〈三•

(一)〉可知西周金文確實載有獻捷之禮儀,明確標舉周天子與諸侯間的君 臣關係,凸顯臣下有遵奉王命征討四方的義務,與《左傳》之「獻捷義例」

符應。另外,西周金文所載獻捷來源,目前所見皆屬被歸類為四夷的玁狁,

也符合《左傳》義例的夷夏觀。

《左傳》於魯莊31 年申述獻捷義例,並於成 2 年以單襄公拒絕鞏朔獻 齊捷之語呼應,看似足以成立,卻也並非毫無問題。如義例既然申明「諸 侯不相遺俘」,則《傳》文所載九則諸侯相互獻捷事例,當屬「非禮」,自 應有所貶抑,但《傳》文除在莊31 年批評齊赴魯獻捷為「非禮」外,其他 八例皆未加批判。其中數例或可歸類為《傳》文重心不在獻捷而另有他意 者,如宣15 年:

(晉)使解揚如宋,使無降楚,曰:「晉師悉起,將至矣。」鄭 人囚而獻諸楚。楚子厚賂之,使反其言。不許。三而許之。登諸 樓車,使呼宋而告之。遂致其君命。楚子將殺之,使與之言曰:

「爾既許不穀而反之,何故?非我無信,女則棄之。速即爾刑!」

對曰:「臣聞之:君能制命為義,臣能承命為信,信載義而行之 為利。謀不失利,以衛社稷,民之主也。義無二信,信無二命。

君之賂臣,不知命也。受命以出,有死無霣,又可賂乎?臣之許 君,以成命也。死而成命,臣之祿也。寡君有信臣,下臣獲考,

死又何求?」楚子舍之以歸。(《左傳正義》,卷24,頁 8 下-9 上)

晉景公雖不欲救宋,卻派解揚使宋,詐言晉已出師,勸宋不可降楚。未料 途中即遭鄭擄獲而獻予楚,楚莊令解揚往宋言晉不欲出兵,解揚佯裝應允,

至宋後卻仍傳達晉景之命。楚莊欲以無信之罪誅殺解揚,解揚辭以早受晉 君之命,唯有死命達成,不能受賂更易,楚莊接受其說而釋其歸晉。綜觀

《左傳》記述此事的重心,應在晉景不救宋卻又欺之的狡詐,藉此凸顯解 揚承君之命,臨死不改其志,盡力完成任務之忠貞可貴。至於楚莊本欲殺 解揚,但在聽聞其辯詞後,毅然釋放解揚,頗有褒揚楚莊寬大能改之善。

是以本事雖涉及獻俘,但其重點在藉此貶抑晉景而稱揚解揚、楚莊,此蓋 其不及評論諸侯相互獻俘合理與否之因。又如成7 年:

秋,楚子重伐鄭,師于氾。諸侯救鄭。鄭共仲、侯羽軍楚師,囚 鄖公鍾儀,獻諸晉。(《左傳正義》,卷26,頁 16 上)

此年《左傳》記鍾儀遭鄭俘獲獻晉而未加評述,但此事有後續發展,見成 9 年:

晉侯觀于軍府,見鍾儀。問之曰:「南冠而縶者,誰也?」有司 對曰:「鄭人所獻楚囚也。」使稅之。召而弔之。再拜稽首。

問其族。對曰:「泠人也。」公曰:「能樂乎?」對曰:「先父之 職官也,敢有二事?」使與之琴,操南音。

公曰:「君王何如?」對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問之。對 曰:「其為太子也,師、保奉之,以朝于嬰齊而夕于側也。不知 其他。」

公語范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稱先職,不背本也;

樂操土風,不忘舊也;稱太子,抑無私也;名其二卿,尊君也。

不背本,仁也;不忘舊,信也;無私,忠也;尊君,敏也。仁以 接事,信以守之,忠以成之,敏以行之。事雖大,必濟。君盍歸 之,使合晉、楚之成?」

公從之,重為之禮,使歸求成。(《左傳正義》,卷26,頁 25 下 -26 下)

鍾儀囚晉 2 年,晉景偶然見之,召問其族屬、職掌與楚王等問題,皆應對 合宜,故士燮讚以仁、信、忠、敏,並促成釋放鍾儀,以成晉、楚修好。

是以此事雖亦涉及獻俘,但《左傳》側重在鍾儀之進對應退允當,遂能化 解衝突以成兩國交好。《左傳》所記獻俘事乃為楔子,實非關懷重點,故未 申述獻俘是否合禮。

扣除上類情形,《左傳》未以非禮批評諸侯相互獻捷者尚有數例,其中 涵義值得探究。如成3 年載:

春,諸侯伐鄭,次于伯牛,討邲之役也,遂東侵鄭。鄭公子偃帥 師禦之,使東鄙覆諸鄤,敗諸丘輿。皇戌如楚獻捷。(《左傳正義》, 卷26,頁 2)

《左傳》雖載鄭皇戌如楚獻捷,卻未駁斥此一諸侯相互獻捷的非禮舉動。《左 傳》固然未必事事扣合義例闡發,但對照僖21 年《春秋》載「楚人使宜申 來獻捷」事,便顯得並非如此單純。楚獻捷於魯,以常理推判,《左傳》若 不詳載前後經過,至少亦可據獻捷義例批評楚之非禮,但《左氏》於此竟 付之闕如,未有任何申述。凡此種種,皆啟人疑竇。

上列未批判諸侯相互獻捷者雖頗可疑,但《左氏》之態度亦難確知。

不過《左傳》尚有數例,似乎皆肯定諸侯相互獻捷的正當性,如襄8 年載:

五月甲辰,會于邢丘,以命朝聘之數,使諸侯之大夫聽命。季孫 宿、齊高厚、宋向戌、衛甯殖、邾大夫會之。鄭伯獻捷于會,故 親聽命。(《左傳正義》,卷30,頁 14 上)

魯襄 8 年,鄭簡公親自參與晉悼主盟的邢丘之會,將伐蔡所獲之公子燮獻 予晉。《左傳》非但未論此舉之「非禮」,反以鄭簡「親聽命」論之,等同 間接承認小國藉獻捷向大國宣示效忠的正當性。最可注意者,當推襄25 年 子產獻陳捷於晉事:

鄭子產獻捷于晉,戎服將事。晉人問陳之罪。對曰:「昔虞閼父 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與其神明之後 也,庸以元女大姬配胡公,而封諸陳,以備三恪。則我周之自出,

至于今是賴。桓公之亂,蔡人欲立其出,我先君莊公奉五父而立 之,蔡人殺之,我又與蔡人奉戴厲公。至於莊、宣皆我之自立。

夏氏之亂,成公播蕩,又我之自入,君所知也。今陳忘周之大德,

蔑我大惠,棄我姻親,介恃楚眾,以憑陵我敝邑,不可億逞,我 是以有往年之告。未獲成命,則有我東門之役。當陳隧者,井堙

木刊。敝邑大懼不競而恥大姬,天誘其衷,啟敝邑心。陳知其罪,

授手于我。用敢獻功。」晉人曰:「何故侵小?」對曰;「先王之 命,唯罪所在,各致其辟。且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 以衰。今大國多數圻矣,若無侵小,何以至焉?」晉人曰:「何故 戎服?」對曰:「我先君武、莊為平、桓卿士。城濮之役,文公 布命曰:『各復舊職。』命我文公戎服輔王,以授楚捷─不敢 廢王命故也。」士莊伯不能詰,復於趙文子。文子曰:「其辭順。

犯順,不祥。」乃受之。(《左傳正義》,卷36,頁 11 下-14 上)

《左傳》詳載子產答覆晉提出「陳之罪」為何、「何故侵小」與「何故戎服」

等詰問,由於子產不卑不亢,引經據典一一答覆,晉最終接受鄭的獻捷。

子產此次獻捷,基本上違反「獻捷義例」中的兩個原則:一是中國諸侯彼 此攻伐不應獻捷,二是諸侯不相遺俘/獻捷。但《左氏》並未根據「獻捷 義例」予以貶抑,其因或許如本文〈二•(三)〉所言,子產此次獻功,僅 呈獻戰功紀錄而未呈獻囚俘或實物,與有獻實物之獻俘情況微有區別,故 不以非禮斥之。此純屬推測,況且亦有學者主張子產此次獻功亦有寶器諸

子產此次獻捷,基本上違反「獻捷義例」中的兩個原則:一是中國諸侯彼 此攻伐不應獻捷,二是諸侯不相遺俘/獻捷。但《左氏》並未根據「獻捷 義例」予以貶抑,其因或許如本文〈二•(三)〉所言,子產此次獻功,僅 呈獻戰功紀錄而未呈獻囚俘或實物,與有獻實物之獻俘情況微有區別,故 不以非禮斥之。此純屬推測,況且亦有學者主張子產此次獻功亦有寶器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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