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平時的準備
1. 國家應有常設的組織
國家應依法成立常態性的類似新加坡的國家級行政小組
(Ministerial Committee),定期召開會議,檢討衛生部與農漁政單位所 蒐集到的世界各國、各地區的相關疫情資料,以適當的模型推估該病原 體入侵台灣的時間與可能性。例如,以過去一百年來的流行資料所做出 來的模型,推估明年的幾月到幾月之間,H1N1 或 H5N1、H5N2 等有可能會 造成台灣多少人遭受感染? 多少人會發病?多少人因而造成肺炎、住 院?多少人可能因而損失性命?再推估出國家需要準備多少間隔離病 房?設置在哪些地方?平時應準備多少抗病毒藥物?準備多少劑有效的 疫苗?疫苗要由國內哪些單位生產還是必須仰賴進口?如果由國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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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如何取得民眾相信其安全性與效能?疫苗需在何時到位?又需如何 更新?其組織分工(如附表 5-1︰流感大流行防制工作,中央各部會應執 行業務分配)所示,及附表 5-2︰行政院相關部會平時防疫作戰組織分工 表所示準備,並比照 SARS 防治之分級動員如附表 5-3 所示,準備啟動機 制。
2.組織內部需定期教育訓練與演習
該小組成員必須有彈性地涵括相關部會與適當層級以上的官員。必 須先考量小組成員中每個人的專業能力與指揮管理能力。小組成員與各 相關部會官員都應定期接受危機管理教育訓練,定期實施疫災演習與記 錄,評估該演習之中尚可改善之處,依 PDCA 模式一再改善。
3. 定期實施各部會間的協調合作訓練與演習
部會官員不應只知道自己部會之相關法令,應同時瞭解其他部會悠 關法令,例如國防部軍醫局的官員也應瞭解發生 SARS 等疫災時,衛生署 疾病管制局有依法申請使用軍用病房,疫情嚴重時,地方政府也須受衛 生署指揮去收治 SARS 病患。農委會不甚瞭解 H5N2 病毒如何有機會從禽 畜身上轉變成高變原性病毒,甚至製造出人傳人的諾大危機。瞭解了危 險性之後,再建議於源頭上該如何監控養雞業者被傳染的情形,以及因 遭受雞隻感染而發病之可能性,以及如何預防被感染?及被感染後各部 會應負擔甚麼工作(詳見附圖 5-1 與附表 5-2),以及民眾應如何就醫等。
包括這些發燒的民眾應如何依相關流程作偵測(詳見附圖 5-2)與就醫流 程(詳見附圖 5-3)。
4.平時各部會應與媒體建立友善關係
各部會應定期與媒體討論危機處理與疫情報導之相關事宜。媒體也 有人性,但是,為了收視率與吸引讀者的注意不得不誇大效果來製造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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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難免會使用到一些看似不正當的手法,將部分現象擴大解讀或扭曲 當事人的本意。所以,面對媒體應如何先行作好形象管理,再進行溝通 宣導,是平常就要接受教育訓練的課題。
5. 善用民間團體作平台
不少非官方、非營利的民間組織都是可以善用的溝通平台,不管是 與立法院或其他部會做解釋或建議,國會議員接受遊說的機會相當多,
美國如此,台灣也不例外。平常與這些團體像是消基會、醫改會與各種 相關學會,如感染症醫學會、台灣疫苗推展協會等,都是衛生福利部在 疫災尚未來襲時,就宜建立良好關係的溝通平台。
6. 不定期與國會議員建立關係
部會官員有意義務讓平時事務繁忙的國會議員有機會瞭解相關法令 修正、廢除,乃至新設之必要性,例如通過特別預算以支應國人因 SARS 疫情接受居家檢疫隔離觀察所需要的補助,及因 SARS 感染不幸往生的喪 葬補助等,這類緊急法令的修改如果沒有快速獲得諒解,要在國會順利 通預算也不容易。當然,傳染病防治法,甚至是憲法,是否也應有所考 量修改,當緊急疫情發生時,可以立法授權給指揮中心,必要時可依法 暫時關閉船隻進出港口,與暫時停止飛機飛航至疫區等,都必須儘早考 慮修訂。
二、 過程上的準備
任何標準步驟都必須事先擬訂妥當,包括︰
1.疫情沒有發生時由哪個單位發布訊息?如何發布?何時發布?在哪裡發布
?
2.何時需要啟動傳染病防治法以要求媒體配合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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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時如何教育民眾相關的配合措施?例如:如何勤洗手與注重口罩禮貌(有 感冒症狀時請戴口罩)以減少其他人遭受感染的機會?但不宜讓民眾誤以 為人人戴口罩就不會被傳染類似流行性感冒病毒,誤以為全民戴口罩就能 避免 SARS 的散佈。以及教育民眾不宜隨便進入醫院探視病患等。
4.定期與各醫療機構開會討論實施 SARS 病患與接觸者之隔離治療的標準步驟 與時機,以及類似 H5N2 禽流感高傳染性病毒等造成人傳人時的隔離治療的 步驟與時機,以免疫情真正發生時醫護人員帶頭恐慌,不知所措。
5.隨時檢討相關法令與規定,將不合時宜的法條與規定予以修改或撤除,未 雨綢繆,將疫病通報的時限與其通報方式事先擬定與教育宣導,包含疫苗 使用的時機與方式,抗病毒藥物使用的時機與方式,都應事先教育醫護人 員,不是只有感染症專科醫師才應該瞭解。如果判定必須使用隔離政策以 防止他國的感染源從港口或機場入侵,也宜事先修訂法令配合辦理,以免 疫情入侵時來不及依法行使隔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