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在 AC 220 V、50 Hz 供电条件下正常工作,
以地面、有线、卫星或其他模拟、数字信号接收、解调及显示 为主要功能的液晶电视和有机发光二极管电视(以下统称“平 板电视”),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调谐器,但作 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液晶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设备能源效率标 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 识 名 称 为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 英 文 名 称 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源效率(cd/W);
(5)被动待机功率(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 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 识 样 式 示 例 见 附 件 1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能源效率和被动待机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 方法应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 格 式 见 附 件 2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 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 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 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的能力,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能效能力验证 或比对并取得合格结果,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 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对生产者或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 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能源效率和被动待机功率应依据 GB 24850 的 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能源效率和被动待 机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能源效 率和被动待机功率应能满足标识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 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 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标注能效“领跑 者”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平板电视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 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可加施在平板电视明显部位或显示在开机画面中且停 留时间不少于 2 秒,也可以加施在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如果 标识加施在平板电视明显部位或显示在开机画面中且停留时间 不少于2 秒,应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 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平板电视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 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 条 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非最小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 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 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 后出厂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 同,但产品结构、能源效率和被动待机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
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 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上填写《平板电视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 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 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 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 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 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 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45/58811714;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
附件:1.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2.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3.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