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在 AC 220 V、50 Hz 供电条件下正常工作的 机顶盒,包括有线机顶盒、地面机顶盒、卫星机顶盒和网络机 顶盒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直播卫星机顶盒。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 45 mm,宽为 30 mm。
2.2 标 识 名 称 为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 英 文 名 称 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工作状态功率(W);
(5)被动待机功率(W);
(6)附加功能功率因子之和(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 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 识 样 式 示 例 见 附 件 1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工作状态功率和被动待机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 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机顶盒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 式 见 附 件 2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 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 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 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的能力,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能效能力验证 或比对并取得合格结果,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 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对生产者或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 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工作状态功率、被动待机功率和附加功能功率 因子之和应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标识标注的工作状态功率和被动待机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 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工作状态功率和被动待机功率应能 满足标识的标注值。对于具有多种接收模式的产品其工作状态 功率均应满足标识的标注值。
4.4 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 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标注能效“领跑 者”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机顶盒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 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加施在机顶盒明显部位,也可以加施在最小包装的 明显部位。如果标识加施在机顶盒明显部位,应同时在产品包 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
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机顶盒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 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非最小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 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 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 后出厂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 同但结构相同、工作状态功率、被动待机功率和附加功能功率 因子之和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 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上填写《机顶盒能 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 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 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 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 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 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 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45/58811714;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
附件:1. 机顶盒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2. 机顶盒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3. 机顶盒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