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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審 平等權審 平等權審查標準初步建構 平等權審 查標準初步建構 查標準初步建構 查標準初步建構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平等權審 平等權審 平等權審查標準初步建構 平等權審 查標準初步建構 查標準初步建構 查標準初步建構

壹 壹

壹 壹、 、 、 、第七屆 第七屆 第七屆 第七屆大法官 大法官 大法官平等權 大法官 平等權 平等權 平等權審查標準之综合分析與評價 審查標準之综合分析與評價 審查標準之综合分析與評價 審查標準之综合分析與評價 一 一 一、 、 、 、一般平等 一般平等 一般平等 一般平等權 權 權 權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綜觀本屆大法官有關一般平等原則案件所採取的審查標準,除了本文 前述介紹的釋字 571、596 號解釋外,尚且包括釋字 593、605、614、630 等號解釋,皆以最寬鬆的審查標準進行審查,而審查結果皆為「合憲」。(請 參下表 3-1)

釋字 571 號解釋多數意見大法官係基於「事物領域」考量指出國家對 於緊急救助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顯示出大法官礙於情勢以及權力分立之 考量,僅於事後採取「寬鬆審查標準」進行審查,極度尊重政治部門的決 定,而系爭差別待遇目的的要求為合理政府利益(本案目的屬極為正當、極 為迫切之政府利益),差別待遇手段的要求應具合理關連性或非屬恣意(本 案手段尚屬合理),故本案之差別待遇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 593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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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對於本案的 2 個爭點皆以「事物本質」(事理 之當然)為依據而採取「寬鬆審查標準」進行審查。爭點 1 為系爭汽車燃料 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2 條以汽車所有人為課徵對象,雖汽車所有人未 必完全等同於公路使用人,但駕駛汽車實為使用公路之主要態樣,故屬有 正當理由而為之差別待遇,大法官認為系爭差別待遇目的屬合憲之重大公 益目的,而差別待遇手段選擇並非恣意而合憲;爭點 2 為汽車燃料使用費

53 請參閱司法院大法官網站釋字 593 號解釋文暨解釋理由書,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93。(瀏覽日期:2008 年 2 月 20 日)

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3 條,未對使用汽油之汽車所有人,依其使用九二無鉛 汽油、九五無鉛汽油或九八無鉛汽油之不同,規定不同之計算費率,然主 管機關係基於稽徵成本、行政效率及其他公共政策之考量,亦屬有正當理 由而為之差別待遇,大法官認為差別待遇目的尚難認係恣意或不合理,而 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之達成亦有合理之關聯性。故大法官以「寬鬆審查標 準」對本案所涉之 2 種差別待遇進行審查後,皆認其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 596 號解釋多數意見大法官係基於「事物本質差異」為依據而採 取「寬鬆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大法官以為勞動基準法與公務人員退休法 兩者既存在「事物本質差異」,故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 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而採取寬鬆審查標準 進行審查,給予立法者相當大的自由形成空間。惟多數意見大法官顯然忽 略了「退休金對退休人員而言,無論其退休前為公務人員或勞工,其作用 皆係用以維持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活而為其生活所必需」之「事物共同本 質」,故本案實不應以「事物本質差異」加以評價退休金對於不同身分之 人之同等保障,反應以「等者(應)等之」來要求立法者方為正道,且退休 金係保障退休人員退休後之生活作為其退休後生活之憑藉,以確保其退休 後之生存,則本於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之意旨(權利類型),應為嚴格審 查,但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鑒於本案所涉「事物 領域」為社會政策領域,應尊重擁有直接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者決定,故應 降低審查標準為「較嚴格審查標準」,以適度尊重立法者形成社會生活規 範的評價特權,故综合以上 2 種考量(權利類型、事物領域),本案應採折 衷之「較嚴格審查標準」(中度審查標準)進行審查。依此,系爭差別待遇 目的應為重要公益,而手段與目的應具有實質關聯性方能通過合憲性檢 驗,而本案遍尋當時立法資料並未有任何說明,故目的已屬違憲,毋庸繼 續進行手段的審查。最後,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中再次指 明本案鑒於本案所涉「事物領域」為社會政策領域,以功能最適觀點觀之,

即使該差別待遇違憲,只要立法者能回復合憲狀態,要選擇何種方式,應 承認係立法者自由形成範圍,換言之,本案作單純違憲宣告即為已足。

釋字 605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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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意見大法官係基於「事物本質差異」為依據而 採取「寬鬆審查標準」進行審查。蓋公務人員與聘用人員人事制度規定本 不相同,系爭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3 項修正規定,區別各 類年資之性質,使公務人員曾任聘用人員之公務年資,僅得提敘至本俸最 高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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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立法者基於「事物本質差異」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即「不 等者(應)不等之」,釋憲機關自應對立法者決定予以尊重。而系爭差別待遇 目的係依各類年資考核寬嚴之不同,對之採取不同之認定標準,並非恣意 選擇,符合國家對整體文官制度之合理安排,以及維護年功俸晉敘公平性 之目的(正當公共利益),且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 性,故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釋字 614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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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係基於「事物本質差異」為依據而採取「寬 鬆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大法官指出公營事業人員與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 法之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之薪給結構、退 撫基金之繳納基礎、給付標準等整體退休制度之設計均有所不同,係立法 者基於「事物本質差異」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即「不等者(應)不等之」,釋 憲機關自應對立法者決定予以尊重。且大法官並指出,關於給付行政措

54 請參閱司法院大法官網站釋字 605 號解釋文暨解釋理由書,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05。(瀏覽日期:2008 年 2 月 20 日)

55 本案爭執點在於公務人員曾任聘用人員之公務年資,究係得提敘至「本俸最高級」抑或「年 功俸最高級」為止,蓋依 90 年 6 月 20 日修正公布前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必須考績甲 等或是連續兩年考績乙等者,始能晉敘年功俸一級。查其意旨,係因年功俸制度之精神,重在獎 掖優秀公務人員之年資與功績,以鼓勵久任,故正式公務人員晉敘年功俸所需之考績等級,較諸 晉敘本俸者為嚴。故若不對公務人員與聘用人員年資認定採取差別待遇,將形成銓敘合格年資不 如未經銓敘合格之年資的不合理現象。為求公務人員文官任用制度之健全與年功俸晉敘之公平,

乃為上開修正,對公務年資之採計,予以差別待遇,使得提敘至「年功俸最高級」之年資,不及 於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前所曾任之所有公務年資。

56 請參閱司法院大法官網站釋字 614 號解釋文暨解釋理由書,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4。(瀏覽日期:2008 年 2 月 20 日)

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本院釋字第 443 號 解釋理由書參照),在此類法律制定施行前,曾任公營事業人員無從辦理 併計年資,主管機關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大 法官對此亦需尊重立法者決定。而大法官運用「寬鬆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後,認為系爭差別待遇目的尚難認恣意或不合理,而手段亦與目的具合理 關聯性,故亦無違於平等原則。

釋字 630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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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係基於「事物領域」為依據而採取「寬鬆審 查標準」進行審查。大法官認為,立法者就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

脅迫者,僅列舉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 3 種經常導致強暴、脅迫 行為之具體事由,係選擇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較為危險之情形,視為與 強盜行為相同,而予以重罰。至於僅將上開情形之竊盜罪與搶奪罪擬制為 強盜罪,乃因其他財產犯罪,其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鮮有時空之 緊密連接關係,故上開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者合理之自由形成範圍,難謂係 就相同事物為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換言之,大法官係以為「立法者的擬制」

屬於立法者自由形成範圍的「事物領域」之ㄧ,故採取「寬鬆審查標準」

予以審查。大法官認為本案差別待遇的目的係經過合理選擇,而手段亦經 過合理的裁量,故符合平等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