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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0 年代中期至 2008 年:著重女性自主的勞動政策

1990 年代以降,勞動政策對於女性就業議題之關注為「工作權益爭取」,關注的焦點是:

危險性工作之認定及婚育女性之再度就;此二項議題受到國際公約之影響。

1991 年,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討論聚焦在「女性能否從事具危險性之工作?」;所謂「危險 性之工作」的認定,例如:坑內工作、有害物或輻射線散布場所之工作、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重物處理工作等具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7。立法委員抱持正反不一的態度看待此對「生育」

的影響:

葛雨琴:由國際勞工組織所訂定的國際勞工公約,即可看出世界各國都禁止女性勞工 從事坑內工作,主要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因為婦女肩負養育子女的責任,對人 類的繁衍負有責任(立法院公報 80 卷 34 期 2458 號,1991)

朱鳳芝:本席曾參觀美國一家電池工廠,由於製造過程會散發有害胎兒的物質,因而 規定從業女性必須不具生育能力,或出具切結書,證明其沒有生育意願。因此本 席建議本款規定不妨稍為放寬,使沒有生育意願的女性得以從事這項工作,甚至 男性也可比照辦理(立法院公報 80 卷 34 期 2458 號,1991)

洪昭男:本席以為,只要女工沒有生育意願,又願意從事這些工作,實無在本法中加 以限制之必要,尤其目前防護工作、環保工作,均做得不錯,亦不一定會造成傷 害,故本條應再商榷(立法院公報 80 卷 34 期 2458 號,1991)

「危險性工作之認定」是為回應「母性保護公約」所論及之「保護性立法」──「對於 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工作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本文發現,若依據「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就業與職業機會平等」原則8,法案應著重的是,禁止任何基於性別

7 此是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

8 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與「就業與職業機會平等」原則有關的條文內容為:「締 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 同權利,特別是:…享有相同就業機的權利…」。

之就業或職業歧視,若對於女性所從事之工作予以限制,反而使女性面臨工作機會削減的困 境。

1991 年之就業服務法針對女性生育後之再度就業提出討論,此是回應「消除對婦女一切 形式歧視公約」所提出之「不因婚姻及懷孕受到工作上的歧視」9;政策之制定過程顯現出,

女性之工作權益是需藉由政策的力量以得到保障,此反應出「工作」對於女性是相當地重要,

但是此重要性僅在於「家庭生計的維持」:

洪冬桂:今日的生活型態,常常都需要夫妻倆同時工作才能維持生活,而家庭計畫也 使得家庭的小孩人口只是一、二個,因此婦女花在這方面的時間已不需一輩子,

所以,婦女生育後再度就業的意願與需求是非常殷切,主管機關是應積極輔導他 們再就業(立法院公報 80 卷 97 期 2521 號,1991)

李友吉:重點在不能使婦女因該項因素而失業(指妊娠、分娩、育兒)而失業,而不 在職業訓練;何況這又是就業服務法,重點是要使其再就業,必要時才再予以輔 導訓練,不能說因生產就一定要受訓(立法院公報 81 卷 11 期 2539 號,1991)

此階段中較受注目的是兩性工作平等法案的推動,此法案被視為是保障女性勞動權益的 指標,但是此項法案曾被政府官員(如:行政院副院長兼經建會主委徐立德、經濟部長江丙 坤)評為「過度保護女性、降低資本家投資意願」,遭行政院退回重審(自立早報,1995 年 2 月 19 日);本文認為,此易淪為女性學者對於社會政策的批評──以男性立場為出發點,對 於人民生活之關懷是以男性為中心(male-based),忽視女性應得之權益(Sainsbury, 1994)。直 至 1999 年之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委員會審查中,以懷孕婦女之弱勢處境說明女性在勞動參與時 之「具女性特質」的需求:

蕭金蘭:女性懷孕期間,因其身體體能的問題,工作內容應調整為較輕鬆的工作,但 本席發現,勞工的工作場所,或護士,都仍須照常工作。如此對孕婦來說,是十 分不公平的,而事實上很多機關於執行時,大都難以做到,即使公家機關也沒辦 法執行(立法院公報 88 卷 33 期 3033 號,1999)

9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與「不因婚姻及懷孕受到工作上的歧視」原則有關之條文內 容為:「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得 受處分」。

在 2002 年之勞動基準法的修法過程中,再次論及婦女之妊娠、哺乳、夜間工作等議題,

從政策制定者的論述凸顯出已婚女性所扮演之「勞動者」角色受到肯定,以及對於「女性勞 動參與」此一事態持開放態度:

周清玉:婦女的角色並不只有在懷孕、哺乳與坐月子期間才身為婦女,其實她也是家 庭很重要的支柱,尤其當小孩子很小的時候,有母親陪伴與否是很重要的因素。

所以現代女性不僅在家中有吃重的角色,對外的職場也需爭取經濟效益來幫忙持 家(立法院公報 91 卷 47 期,2002)

陳菊:自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以來,我們一直強調兩性在工作職場上必須立基於平等 地位,我們都同意對於勞工在女性和母性權益上的保護和保障,但如果硬要去限 制女性不得在夜間工作,這在現代社會觀念下並不太恰當(立法院公報 91 卷 47 期,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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