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大間知治雄,《米穀管理 臺灣產業 新使命》(臺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39 年),頁 12。
台中州在來粳米、蓬萊米和甘蔗耕種面積變遷圖
0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1919 1922 1925 1928 1931 1934 1937 1940
年代
面積(甲)在來粳米 蓬萊米 甘蔗
圖 4-12,台中州在來粳米、蓬萊米和甘蔗耕種面積變遷圖
資料來源:《臺灣米穀要覽》,各年期;《臺灣糖業統計》,各年期。
第四章 日治時代的台中州—米蔗拉扯的場域
臺灣總督府順應內地米穀統制政策的作法包括224:
1. ,這是為了防止臺灣米在內地米上市時殺到內地破壞米價行情,所以在昭和八 年十一月以總督府令第 132 號公布稻穀貯藏獎勵規則225,在米上市時間的十一月 到次年二月將一定數量的米穀貯藏起來。
2.獎勵水田轉作,由於必須處理過剩米,由農林、拓務兩省召開協議會,決定內外地總共獎勵 長期貯藏一千萬石的稻穀,其中日本分配六百萬石,朝鮮三百萬石,臺灣則是一 百萬石,但由於當時臺灣氣候風土的關係,長期貯藏米有實際上的困難,若勉強 施行須耗用鉅額經費,所以改為獎勵水田轉作,企圖減產相當於稻穀一百萬石的 份量,那就是獎勵水田栽植甘蔗、甘薯、黃麻、苧麻、蔬菜和棉花等作物,以抑 制米作,而且要趁此機
會矯正臺灣農業偏重 米作的弊病,誘導多角
經營,並代替年年必須進口的工業原料纖維和油料等,以節省支出226。這項措施 從昭和九年開始實施到昭和十二年為止,各製糖會社自發勵行水田蔗作,其他作 物由州農會負責,昭和九年度全島共有一萬七千三百零五甲水田轉作成功,昭和 十二年則有三萬九千一百四十一甲轉作,預計米穀的減產已經超過一百萬石。
3.禁止新設或改修水利設施,為了增強水田轉作的效果,總督府在昭和九年由總務長官下通達禁止新設或 改修水利設施,昭和十一年更禁止灌溉用抽水馬達的任意施設,以努力貫徹米穀 統制的旨趣,結果抑制了約二萬七千餘甲的水田造成計畫。
然而矛盾的是,即使總督府在台灣費盡心力阻止米作的增加,但由於內地 米價受到政府的保護,蓬萊米因為生產成本較內地米低,相對利潤高227,仍然有 不少數量移出日本市場(圖 4-13),臺灣農民只要是在有水利之便的地方就栽培 蓬萊米,所以台中州的蓬萊米栽種面積(圖 4-11)雖然在米價暴落時,於昭和七 年(1932)有一個很大的落差,但在昭和八年以後耕種面積又慢慢回升,顯然總 督府獎勵稻田轉作的效果主要是發生在在來米田(圖 4-12)。
另一方面,理論上這時在米穀統制政策下,糖業應該居於較有利地位,但
224 大間知治雄,《米穀管理 臺灣產業 新使命》,頁 6-11。
225 高橋龜吉,《現代臺灣經濟論》,頁 191-198。
226 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頁 1081。
227 高橋龜吉,《現代臺灣經濟論》,頁 196-198。
圖 4-13,臺灣米移出日本數量(1923-1945)
資料來源:《臺灣糧食統計要覽》,頁 164。
昭和七年由於糖生產
1923 1926 1929 1932 1935 1938 1941 1944 年代 糙米(公噸)
第四章 日治時代的台中州—米蔗拉扯的場域
集合庄民曉以大義,漸漸地庄民終有曉悟,蔗作面積也由當初預定的 100 甲,突 破為 120 甲;魚池庄長則說他們居處山間闢地,農民非常保守,認為米以外不是 農作物,於是優先開墾斜坡地獎勵蔗作,也漸漸收到效果等231;由於幾乎全體總 動員的結果,台中州昭和十三年後的甘蔗栽培面積快速上揚(圖 4-10)。
然而獎勵甘蔗栽培的最大阻力還是米作,而且為了戰時經濟的要求,必須 獎勵栽培所謂「國家有用作物」,即甘蔗、甘薯、黃麻、棉花、苧麻等,而熱帶 作物的增植必需改善水利設施和土地改良,和前期米穀統制政策抑制米作、禁止 水利興修的方法產生矛盾。顯然為了因應戰爭,臺灣的產業必須作全面的調整,
特別因為 ,於是在昭和十三年九月成立「臺灣重要產業調整委員會」,該會經過 仔細的調查和審議後,提出「臺灣米穀移出管理綱要」,進而在昭和十四年(1939)
五月十日以律令第五號公佈實施「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內容主要分為買入、
買入價格、移出、販賣、會計和其他,總的來說就是台灣移出米的專買和專賣,
規定於昭和十四年第二期作米開始實施232;由於對產業的調整不可能只管理米,
事實上這時候的國策主要在於各種熱帶特殊作物的發達,所以原來在台灣佔居重 要地位的米、糖都必須納入管理,因此隨即於同年十月三日以律令第六號發佈「臺 灣糖業令」233,內容主要為 1.製糖業的許可制;2.原料採取區域制;3.事業計畫 的認可制;4.生產供給及價格協定的監督;5.業務與財產的監督234。在糖業令下 各製糖會社的植蔗面積和甘蔗買收價格都必須納入國家的控制,當然國家在這個 時期需要糖業的無水酒精,所以在嚴密的控制下,這個時期的甘蔗產量蒸蒸日上。
在糖業令下總督府實施計畫農業,每年的水田蔗作面積採許可制,台中州 為呼應此一政策,於昭和十四年度開始樹立台中州農作物增產五年計畫,制訂以 米、蔗為根幹的輪栽式耕作法,並獎勵集團水田蔗作235,「斷然實行栽培管理 企 圖生產大擴充 中部的產糖目標為 600 萬擔」,並要求各郡街庄總動員擔任指導 監督整地栽植、肥培管理等工作,務求每甲收量的增加236,「戰時特殊作物的大 量自產也要編進州下農耕」。
231 《台中州甘蔗競作會特輯號》第 17 號,昭和 12 年(1937)12 月 16 日。
232 大間知治雄,《米穀管理 臺灣產業 新使命》,頁 18、45-53。
233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編纂,《臺灣糖業令解說》(臺北:臺灣糖業研究會,1940 年),頁 1-4。
234 維摩居士,〈台灣糖業 變貌過程〉,《台灣時報》昭和 18 年(1943)4 月號,頁 66。
235 維摩居士,〈台灣糖業 變貌過程〉,頁 66。
236 《台中州甘蔗競作會特輯號》第 83 號,昭和 14 年(1939)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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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治時代的台中州—米蔗拉扯的場域
昭和十三-十四年期達到最高峰,兩期作田和單期作田合計面積達七萬三千多 甲,在戰時政策大轉彎下,昭和十六-十七年期只剩三萬五千多甲(圖 4-13),不 到最高時期的一半,昭和十九-二十年期為了米作以及亞麻的增產,水田蔗作必 須再撤退五千甲,其中光台中州一州就必須分擔達三千九百四十甲,前期台中州 大力推廣的農作物增產五年計畫所伴隨實施的輪栽式耕作法也不得不加以大修 正240,由此可知,在這波以米糧為至上的戰時國策下,台中州的米蔗拉扯是米作 將蔗作推回濁水溪以南了。
240 維摩居士,〈台灣糖業 變貌過程〉,頁 67。
第三節 米蔗拉扯過程中的製糖會社與農民
台中州優良的自然環境以及富於水利的人文條件,使得這裡成為傳統的稻作 農業區和新興的糖業發展地,由於殖民政府既要發展臺灣糖業以減少母國外匯支 出,又要台灣成為母國糧食不足的供應地,在耕地有限的臺灣,殖民政府自身的 矛盾政策引致臺灣的「米糖相剋」問題,隨著時代與時勢的推移,殖民政府時而 重視糖,時而重視米,台中州的地理特性使米蔗在此展開了拉扯,在這樣的過程 當中,直接面對“敵作物”的台中州製糖會社是如何去因應?而此對農民有何影 響?是本節欲探討的主題。
第一項 製糖會社的應對
在農民有條件可以選擇種稻或植蔗的台中州,製糖會社對內要面對自清代 即習於種稻的農民,對外要面對內地政府的米糧政策,為了要有足夠搾糖的甘蔗 原料,並要兼顧製糖成本,不同的製糖會社有不同的作法。
最早進入台中州的林本源製糖一開始是採取迴避水田的政策,也就是盡量 往旱田分佈地去獎勵植蔗,四年後才正式面對水田植蔗的壓力,其主要採取“糊 仔甘蔗”的耕作法來對抗「米糖相剋」現象;新高製糖向來是以買收原料為原則,
只有在買收困難或原料不足的時候以自作來補充;帝國製糖在台中州則主要是向 地主贌耕水田經營自作蔗園為原則241,例如大正八-九年期台中第一、二和潭仔 墘工場的自作蔗園共 4,970 甲,其中社有地只有 111 甲,官租地 75 甲,贌耕地 則高達 4,784 甲,佔自作蔗園的 96﹪242。
無論製糖會社是買收為主或是自作為主,增加單位面積的產量都是最高指 導原則,以下是製糖會社面對「米糖相剋」的衝擊時,所做的應變措施:
一、收購價格的變通
收購價格的變通主要是指「米價比準法」和「田 價差」,「米價比準法」
是由新高製糖會社的山田申吾和高島小金治所想出來的方法,由於新高製糖是以 買收原料為原則,當意識到農民先比較米蔗的利益後才決定植蔗或種稻時,為了 獲得充分的甘蔗原料供應,於是想出這樣的方法,後來在米作區的其他製糖會社
241 左藤吉治郎,《臺灣糖業全誌—會社篇》,頁 20、79、121-123。
242 《臺灣糖業統計》(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糖務課,1922 年),頁 119。
第四章 日治時代的台中州—米蔗拉扯的場域
也紛紛效尤,雖然對製糖會社而言這要冒若干風險,但他們想不出更適當的方法 可以有效地勸誘台中州的農民植蔗243,當然在預估米價有不尋常的高漲可能導致 不敷成本時,該年的獎勵規程中就可能沒有「米價比準法」。
「田 價差」是指對於種在水田的甘蔗給予較高的買收價格,例如大正六 年時林本源製糖的 地原料每千斤買 2.8 圓,水田地原料則買 3.3 圓244。照理說 甘蔗是論重量買收,水田的甘蔗單位面積產量通常較多,原本就有較多的收益,
何以還要以較高價格收買呢?當然是以價格吸引農民放棄種稻而來植蔗,由於直
何以還要以較高價格收買呢?當然是以價格吸引農民放棄種稻而來植蔗,由於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