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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CNS 15213-2 「建築物外牆立面防火試驗法-大尺度試驗」

我國 CNS 15213-2 國家標準內容,主要係參考 ISO 13785-2 編修而來。該標 準適用範圍是對於貼附於建築物外牆上大尺度非承重力面之防火試驗方法,其試 驗原理是以窗戶等開口竄出之火焰直接加熱大尺度外牆立面表面,評估牆面火焰 從引燃源水平面以跳躍方式向上延燒(leap-frogging)至另一水平面之火焰延 燒行為,此標準試驗法不適用於陽台、窗戶、窗戶及布幕。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及試體組合包含支撐背牆、支撐側牆、主立面試體、側立面試體及 燃燒箱,如圖 3-1、3-2 所示。試驗設備的高度應在燃燒箱開口部上緣處 4m 以上,

支撐背牆的寬度應為 3 m 以上,支撐側牆的寬度應為 1.2 m 以上,支撐背牆及支 撐側牆應架設於地面上且與地面不可存有縫隙,支撐側牆需在支承背牆上能做水 平移動,移動距離從主立面試體邊緣處 0 m 移至燃燒箱開口部邊緣處 0.5 m,以 容納 0.5 m 以內之試體厚度。

燃燒箱外觀應為方形,體積介於 20 m3~100 m3,燃燒箱開口部寬(2.0 ± 0.1)

m,高(1.2 ± 0.1)m並與主立面試體切齊。燃燒箱牆面及天花板應以混凝土、

磚石或其他複合材質構成,以提供燃燒箱於校正或試驗期間之完整性、抗熱性並 防止產生裂縫。燃燒箱牆面及天花板,應安裝耐高溫之阻熱材料。

設備校正:

設備建置後應進行校正,支撐背牆及支撐側牆應貼附厚 13 mm、密度(700±

200)kg/m3之不燃板,高度從燃燒箱開口部上緣起算 4 m以上。不燃板安裝完成 後,支撐側牆距燃燒箱開口部開口垂直邊緣處之水平距離應在 50 mm以上。

3 支總熱通量計應以平行方式安裝於距燃燒箱開口部上緣上方 600 mm處(如 圖 3-3,編號 1、7、8),另 1 支總熱通量計安裝於距燃燒箱開口部開口上緣中 心處上方 1.6 m處(如圖 3-3,編號 2),其餘 4 支總熱通量計安裝於距燃燒箱 開口部上緣上方 3.6 m處(如圖 3-3,編號 3~6),其表面應與貼附板材切齊。

溫度量測用熱電偶安裝如圖 3-3 所示。總熱通量計之量測範圍為 0~100kW/m2 以 上。

使用標準燃料丙烷,校正時燃料流率如圖 3-4 所示,校正過程調整燃料流率 或通風量,使燃燒箱引燃源火勢應於 4~6 分鐘內逐漸調升至全盛狀態,然後維持 火焰從開口竄出並接觸外部試體表面之全盛狀態 15 分鐘,然後於 4~6 分鐘內逐 漸調降強度,總校正測試期間約為 23~27 分鐘。校正期間,在引燃源火勢達全盛 狀態後,燃燒箱開口上緣上方 600 mm處之總熱通量計於 15 分鐘之量測值平均值 應達(55 ± 5)kW/m2,開口上緣中心處上方 1.6 m處之總熱通量計於 15 分鐘之 量測值平均值應達(35 ± 5)kW/m2,開口上緣上方 50 mm處之 3 支熱電偶,於 15 分鐘內之溫度量測值平均值應達 800 ℃以上。

主立面試體上僅能設置一個使燃燒箱火焰竄出之開口部,但燃燒箱其他牆面 得具備自然通風之通氣孔,以增加開口部之空氣量,達規定之熱通量及溫度。

校正期間紀錄燃料量及/或流率及/或供給空氣量,校正完成後,應建立燃料 用量及/或燃料流率之資訊,並應用於試驗中直到需再重新進行校正為止。

試體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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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資訊。

本標準內容僅提供外牆立面大尺度標準試驗方法及試驗應觀察記錄事項,但 未提供試體是否符合特定要求之判定準則等相關資料。

單位: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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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試驗試體示意圖 (資料來源:CNS 15213-2)

單位: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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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4 引燃源之燃料流率 (資料來源:CNS 15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