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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建議及期許

本文根據蒐集之資料及實證訪談,認為現行實務下尚有以下之缺 失,有賴相關部門單位討論修正,及日後研究者做更深入之研究,始 能更周全落實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之保障。

一、家事事件法修法建議 1.家事事件法第 24 條

根據現行實務運作,父母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前,應經法院調解程 序,即家事事件法係採強制調解原則;然父母離婚爭執未成年子女親 權時,於調解階段多以父母雙方之意見為主,若父母雙方達成協議成 立調解,紛爭將不進入訴訟程序,此時,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可能被忽 略,未成年子女之聲音可能被遺忘,成為「球球兒」。

依家事事件法第 24 條,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內容 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即法院調解應依子女最佳利益;

然法院調解時是否有應注意之事項,如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

144

即有應注意事項之規範,而家事事件法第 24 條卻未有類似立法。本 文認為應參考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之立法模式,使法院家事調 解時,具有具體明確之審酌事項,即將「子女意願」明確增訂為家事 調解時,應審酌之事項,得以避免未成年子女意願於調解程序中被忽 略,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

且既有家事調解制度下,除調解委員請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將未成年子女攜至法院,否則有關未成年子女之現狀,均有賴親權訪 視調查後之調查報告函復於法院後,承辦法官始能有所知悉

195

。因此,

家事調解程序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亦應有明文規範,本 文認為得於家事事件法第二編調解程序為明文規範,抑或準用家事事 件法第 108 條,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

此乃有待司法院及有關主管機關研討之。

2.增訂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第 1 項但書

觀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第 1 項文義,法院亦得於法庭外聽取未成 年子女意見,然於法庭內陳述,係由司法人員書記官記錄法庭活動與 發言,若於法庭外陳述,理當亦應有司法人員從事紀錄工作,因此,

本文認為得參考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 404 條 a 項,增訂家事事件法

195 陳美燕,同前註 174,頁 47。

145

第 108 條第 1 項但書:「法院於法庭外之其他適當處所訪談未成年子 女時,應將面談做成紀錄。」。

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7 條第 2 項

本文認為法院不應以未成年子女是否滿 7 歲決定是否聽取其意見,

應以其是否具有表述能力,是否得以做出明確不矛盾之選擇為斷,且 法院得藉由社工人員親權訪視報告瞭解未成年子女發展概況,蓋社工 人員、家事調查官或其他專業領域人士,透過訪視及觀察,得以評估 未成年子女之表達程度。故本文認為該條文,得修正為:「法院於前 項裁判前,應依未成年子女之識別能力及表達能力聽取其意見。但有 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二、建立完善程序監理人制度 1.落實程序監理人之立法目的

「必要性」為我國選任程序監理人之要件,於個案需要程序監理 人介入,以維護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時,法院即須選任 程序監理人;然我國家事事件法第 15、109 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2、46 條,係規定法院「得」(家事事件法第 15、109 條)或「宜」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2、46 條)依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或法院

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本文認為若個案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衝

突,且無法尋求其他程序保護機制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確實需要程

146

序監理人加入時,法院即「應」為個案選任程序監理人,而非「得」

或「宜」,如此始符合我國程序監理人設立之立法目的。

2.專業培訓機制

程序監理人制度係為保護受監理人之利益,擔任受監理人與法院 間溝通之橋樑,並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然我國目前尚未 建立完善培訓機制,多係透過參加程序監理人研習會、培訓課程取得 選任資格,本文認為我國應參考德國之程序監理人培訓所,提供完善 訓練,甚至未來應朝向專業證照制度,確保程序監理人之專業品質。

3.統一酬金規則

根據受訪者社工人員反映,程序監理人制度立意雖為良善,惟礙 於程序監理人費用過高,致使不符法律扶助法之無資力者,而經濟困 難之家庭無法負擔,蓋當事人雙方必須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要 讓當事人額外支付程序監理人費用,乃為沉重之經濟負擔。基於保障 未成年子女利益,使其得於訴訟程序發聲、主張權利,本文認為由法 院職權裁定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應依事件性質、職務內容、案件繁雜 度訂立統一酬金規則,並將該規則對外公告,使當事人得預先估計所 需費用,程序監理人亦得事先評估酬金是否足以支應其所付出之成本。

甚或參考德國立法例,程序監理人費用皆由國庫支出,使未成年子女

陳述意見權獲得更完善之保護。

147

4.選任多角化

程序監理人具有相當程度之公益性及專業性,宜由具有處理家事 事件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擔任,然根據司法院程序監理人名冊

196

,程序 監理人專業背景以社工(38.17%)、心理(31.47%)及法律(27.90%)

為最大宗(參圖 3),醫學護理背景較為稀少,又程序監理人分布區 域以台北地區最多(參圖 4),呈現城鄉差距,且各縣市之程序監理 人專業背景不齊全,例如澎湖及宜蘭缺少法律背景之程序監理人、南 投缺少心理背景之程序監理人。本文認為程序監理人之選任人數應依 各縣市平均人口比例分配,且各縣市應選任各領域專業人員擔任,使 程序監理人多角化。

(圖 3)

196 統計截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司法院,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程序監理人名冊.pdf

(最後瀏覽日:03/16/2016)。

27.90%

38.17%

31.47%

2.46%

專業背景比例

法律 社工 心理 其他(精神醫學、護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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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本文根據現行相關立法、機制及措施,

針對父母裁判離婚時,附帶請求親權酌定設計以下流程圖(參圖 5):

(圖 5)

四、社工人員之定位

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106 條第 3 項,皆賦予社工人員 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前者情形為陪同出庭下,後者情形係針對調查報 告,兩者具有差異性。本文認為社工人員於前者情形,其地位類似民 事訴訟法之「輔佐人」,因其係為舒緩未成年子女壓力,而陪同出庭,

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及訴訟程序之進行,惟從立法意旨、目的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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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悉社工人員得陳述之內容及範圍為何,有待日後相關研究深入研 討,並應給予明確之定位,以維護社工人員權益。後者法院針對調查 報告通知社工人員到場陳述意見,本文認為此時社工人員應屬「專家 證人」之地位,即係依其歷來累績經驗,對於調查報告陳述意見;然 法院裁判可能參酌各專業領域之報告,必要時需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陳 述意見,本文認為應增訂專家證人相關要點或準則,以維護專家證人 權益,此乃亟需我國立法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合作研討制定。

五、未落實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之荒蕪-協議離婚

我國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 資料

197

顯示,2012 年至 2014 年選擇協議離婚方式者,分別占各年度 之離婚總對數 83.08%、83.39%、83.89%;以裁判離婚方式者,則分別 占 9.87%、9.04%、8.08%,由此數據可見,我國離婚方式以協議離婚 為主。

然民法第 1055 條之 1「子女意願」、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聽取 未成年子女意見」及其他保護未成年子女之規範,幾乎僅適用於裁判 離婚,蓋協議離婚主要以父母雙方合意收場,未成年子女幾乎無出聲 之餘地;縱使民法第 1055 條第 2 項規範:「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

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

197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zh_TW/346(最後瀏覽日:03/17/2016)。

151

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目前我國並無就協議離婚設置追蹤機制或

措施,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如何知悉父母之協議不利於子女?縱

使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改定親權,惟基於我國社會對於家庭問

題仍充斥著「家醜不外揚」及「自掃門前雪」之心態,在此情況下,未

成年子女如何獲得完善之保障?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於協議離婚

制度如何獲得保障?此乃亟待我國實務界及學者研討解決,以維護未

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152

郭佳瑛(2013),《程序監理人在家事事件中職能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 30 輯。台北:司法院。

153

蔡顯鑫(2002),〈子女意見表明權之研究:以家族法為中心〉,黃宗樂教授祝 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作,《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家族法學篇》,一版,頁 137-202。台北:學林文化。

二、期刊(依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吳素月、張楷玲(2007),〈兒童繪本與單親輔導〉,《國教之友》,57 卷 2 期,

頁 61-70。

吳從周(2005),〈法律漢字譯語與法律繼受:以民事訴訟法上「聽審請求權」

之形式譯語整合與「突襲性裁判防止」之原始意涵詮釋為例〉,《成大法學》,

10 期,頁 189-229。

吳煜宗(2004),〈未成年子女的表意自由〉,《月旦法學教室》,18 期,頁 8-9。

李立如(2010),〈論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始負擔:美國法上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發展與努力方向〉,《歐美研究》,40 卷 3 期,頁 779-828。

李咏庭(2014),〈新興臨床工作:程序監理人〉,《蝴蝶飛訊》,34 期,頁 19-29。

沈冠伶(2005),〈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以大法官關於「訴訟權」之解釋為 中心〉,《台灣大學法學論叢》,34 卷 5 期,頁 203-273。

林雪玉(1997),〈離婚法制之比較研究:兼論我國民法親屬編之修正〉,《中 興法學》,43 期,頁 349-412,。

洪遠亮(2011),〈子女利益及監護理論之新趨勢:從北院 98 年度婚字第 244 號 判決談起〉,《法學叢刊》,222 期,頁 101-152。

許翠玲(2013),〈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職務之簡介:以美國紐約州準則為準〉,

《司法周刊》,1630 期,頁 2-3。

郭振恭(2000),〈身分行為之能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 期,頁 122-126。

陳清秀(1989),〈論法律上聽審請求權(一)〉,《植根雜誌》,12 期,頁

2-154

7。

曾習賢(2000),〈評析非訟事件法有關親權行使之增訂條文〉,《律師雜誌》,

248 期,頁 35-42。

雷文玫(1999),〈以「子女最佳利益」之名: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與負擔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8 卷 3 期,頁 245-309。

劉宏恩(1997),〈夫妻離婚後「子女最佳利益」之酌定:從英美法實務看我國 民法親屬編新規定之適用〉,《軍法專刊》,43 卷 12 期,頁 24-55。

鄧學仁(2012),〈從德日法制論我國家事事件法之程序監理人〉,《法學叢刊》,

226 期,頁 71-93。

鄧學仁(2014),〈家事調查官之倫理規範與運作〉,《法學叢刊》,235 期,

頁 23-45。

鄭麗珍(2005),〈有關監護權調查評估的指標〉,《社區發展季刊》,112 期,

頁 141-151。

賴月蜜(2003),〈從英國 1992-2000 年居所裁定檢視「兒童最佳利益」概念之 適用〉,《臺大社會工作學刊》,8 期,頁 49-90。

賴月蜜(2009),〈小娃兒進衙門:談司法與社工在「兒童出庭」的保護〉,《社 會發展季刊》,128 期,頁 86-98。

賴月蜜(2012),〈從家事事件法談兒童法庭權益之保護〉,《法律扶助》,37 期,頁 17-22。

賴月蜜(2013),〈「程序監理人」:兒童司法權保護的天使與尖兵〉,《全國 律師》,17 卷 5 期,頁 18-28。

賴月蜜(201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重點解析〉,《空大學訊》,

483 期,頁 68-75。

賴月蜜(2015),〈NPO 推展程序監理人制度之行動研究:以現代婦女基金會雙 專業團隊模式為例〉,《東吳社會工作學報》,29 期,頁 53-86。

155

三、外文專書(依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Garber,Benjamin D.(1st ed. 2009).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FOR FAMILY LAW PROFESSIONALS.New York:Springer Publishing Company.

Gardner,Richard A.(1989).FAMILY EVALUATION IN CHILD CUSTODY MEDIATION,ARBITRATION,AND LITIGATION.New Jersey:Creative Therapeutics.

Rhode,Deborah L.(1st ed. 2004).ACCESS TO JUSTI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四、外文電子書

Kay,E.&Tisdall,M.&Morrison,F.(1st ed. 2012).Children's Participation in Court Proceedings when Parents Divorce or Separate: Legal

Constructions and Lived Experiences .In Freeman,Michael D. A,LAW AND CHILDHOOD STUDIES:CURRENT LEGAL ISSUES VOLUME 14[Oxford Scholarship Online].doi:10.1093

五、參考網站

Child Rights International Network 網站 https://www.crin.org/en CompactLaw 網站

http://www.compactlaw.co.uk/free-legal-information/children/the-childrens-voice.html

Findlaw 網站 http://statelaws.findlaw.com/family-laws/legal-ages.html.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 網站

http://www.refworld.org/publisher,CRC,STATEPARTIESREP,,,0.html ZANK(Zentrale Anlaufstelle für grenzüberschreitende

Kindschaftskonflikt)網站 https://www.zank.de/website/index.php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zh_TW/346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01.asp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lis.ly.gov.tw/lglawc/lglawkm?@@1033277780。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美國心理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http://www.apa.org/practice/guidelines/child-custody.aspx 美國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 http://www.uniformlaws.org/Default.aspx

156

美國家庭及調解法院協會(Association of Family and Conciliation court)http://www.afccnet.org/Resource-Center/Resources-for-Families/Pamphlet-Information/ProductID/9。

英國立法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uk/。

英國兒童及家庭法院諮詢服務機構((The Children and Famly Court Advisory and Support Services,Cafcass)https://www.cafcass.gov.uk/

英國政府系統 https://www.gov.uk/

高雄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網站

http://cwsc.kcg.gov.tw/early/style/front001/bexfront.php?sid=10290961 92#00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http://cwsc.kcg.gov.tw/?Guid=fcc84d87-19b0-7611-2c34-33dd9b6fefca 現代婦女基金會 http://www.38.org.tw/List_1.asp?id=830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http://ksy.judicial.gov.tw/chinese/index.aspx 德國立法系統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Teilliste_translations.html

衛生福利部 http://www.mohw.gov.tw/news/530848293

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 http://www.sfaa.gov.tw/SFAA/default.aspx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http://www.ohchr.org/EN/Pages/Home.aspx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http://www.unicef.org/crc/

六、其他

施慧玲(2014),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兒 童少年科)計畫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陳玫如,社會工作人員監護權訪視調查案件評估指標之研究:內政部兒童局委託 研究報告,委託期間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陳美燕(2015),家事調查官於家事調解程序之職能及角色建構: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一 0 四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研究報告,高雄: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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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1,婚,75 1010919 離婚等 有 42. 101,婚,441 1010831 離婚等 無 43. 100,婚,372 1010821 離婚等 無 44. 101,婚,364 1010731 離婚等 有 45. 101,婚,225 1010724 離婚等 無 46. 101,婚,214 1010718 離婚等 無 47. 100,婚,746 1010621 離婚等 無 48. 100,家抗,74 1010531 酌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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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焦點訪談計畫書

「子女意願」於親權訪視報告 之實務運作分析、現存困境及如何落實

一、背景說明

目前正在撰寫「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以家事事件法親權酌定為中心」之論 文研究,研究內容於「子女意願」部分,涉及親權訪視報告之探討,因我國父母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行使之案件(又稱親權案件),於實務上之運作。首 先,法院於裁定判決前,先透過社工之訪視與調查,評估未成年子女年齡、回答 問題之能力或意願、子女受照顧史、子女自身狀況及需求等,做出報告與建議,

並由社工依個案之狀況自行決定或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填寫出庭表達意願書;

其次,法院在參考親權訪視報告,並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決。因此,本 研究欲透過焦點訪談深入了解現行親權訪視報告之運作。

二、訪談目標

本問卷之訪談目標,係欲了解社工師在進行訪視報告過程中,關於「子女意 願」部分,是如何探究、進行、判斷及認為現行親權訪視報告制度有何應改善之 處,以更確實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訪談主題可分為:

1.受訪者基本資料與專業背景

2.親權訪視報告中之「子女意願」於現行實務之執行概況 3.未成年子女「出庭表達意願」之執行概況

4.建議與期許

三、訪談時間、地點:

地點 日期 焦點訪談時間 人數

財團法人高雄市林柔蘭社會 福利基金(路竹分部)

3/3(四) 上午 10:00~12:00 2

財團法人高雄市林柔蘭社會 福利基金(橋頭分部)

3/4(五) 上午 9:00~12: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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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訪談方式

基於研究倫理及保障您的個人權益,訪談人先就訪談之進行,為下列告知:

(一)過程說明:研究者將以錄音方式記錄與您的訪談過程,訪談後將進行錄音內 容為文字說明並整理分析。

(二)隱私保密原則:研究論文等相關資料不會透露您的真實姓名資料,亦不會提 供他人此訪談內容。

(三)中斷訪談:基於保護受訪者權益,如訪談過程中欲中斷訪談,該訪談將立即 中止。

五、訪談人:

高雄大學法律系研究所民商法組三年級研究生:吳陵微(學號 M1022105) 指導老師:陳重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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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訪談問題大綱

第一部分 受訪者基本資料與專業背景 1.姓名:

2.性別: 男 女 3.年齡:

4.從事親權訪視報告工作總服務年資: 年 月 5.曾服務之社福單位(機構):

6.專業教育背景(以最高學歷):

7.是否有社工專業證照: 是 否

8.您的親權訪視工作性質(專任或兼任): 專任 兼任 9.您的機構是否有提供親權訪視之在職訓練: 是 否 10.您的機構是否有提供親權訪視之督導制度: 是 否 11.您的機構是否有提供親權訪視之個案研討: 是 否

第二部分 親權訪視報告中之「子女意願」於現行實務之執行概況

1.依民法第 1055 條之 1,法院親權酌定因素之一為「子女之意願」,然法院對於 子女之意願,多由親權訪視報告知悉,您決定是否訪談未成年子女之依據為何?

就讀幼稚園,約:

視子女表達能力而定 視案情而定

其他,原因:

2.若訪視子女,訪視之時間約_________分鐘(以一人為單位),訪視次數約 ________次(以一人為單位)。

第三部分 深度訪談

1. 親權訪視報告中的「子女意願」部分怎麼進行訪談?

2. 怎麼讓未成年子女「出庭表達意願」?怎麼知道他(她)想出庭?

3. 針對「子女意願」部分現行訪視實務有什麼需要改善的?

4. 補充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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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焦點訪談協議書

訪談協議書

本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訪者)為協助吳陵微(以下簡稱研究者),進行

「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以家事事件法親權酌定事件為中心」之研究,同意接受 研究者之深度訪談,為維持受訪者於研究過程中之隱私權與權益,及確保研究過 程中之正確與嚴謹度,於此定下協議書,供雙方遵行,以表研究進行順利。

1. 為確保受訪者之自願性與權益,研究者在研究開始前會完全告知受訪者之研 究目的、資料使用方式及彼此權利義務,並在確認受訪者之受訪意願後,才 會開始進行研究。

2. 訪談內容僅做為本論文研究之用途,決不外洩,在論文裡針對訪談分析之資 料中,除非或得受訪者之同意,整個過程必定遵循保密及匿名之原則,受訪 者之真實姓名或任何可供辨識身分之資料,無法從文字中得知,分析資料中 若有涉及真實案例中當事人之隱私,亦必定遵循保密及匿名之原則。

3. 研究者與受訪者訪談時間約一小時,全程以錄音方式進行,於本研究完成後 由受訪者決定銷毀或歸還予受訪者本人,受訪者有權利拒絕回答不願回應之 問題,並有權利選擇於任何時間退出研究。

4. 若是於研究過程中,受訪者有任何疑慮,可隨時提出與研究者討論,並共同 解決,受訪者於訪談結束後保留增減刪除之權利並得要求譯本。

受訪者______________(簽名) 研究者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 10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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