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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案經查核過程、訪談調查等研究發現,智慧建築標章目前在執行端仍 需進行精進,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及中長期建議加以列舉。詳細建議內容分 述如下:

一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一)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6 年版」已於 10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申請人對於 2016 年版及 2011 年版申請內容及標準存有疑慮,建議 評定機構增加推廣講習次數,以減少申請人對智慧建築標章申請作 業之疑慮。

(二) 有關智慧建築標準符號之推廣使用,建請兼具電機技師公會會員資 格之評定委員,於電機技師公會理監事會議時,提案宣導。

(三) 評定專業機構應分析歷年申請案件,對於需經多次反覆評定過程之 評估指標項目,增列適當之示範案例,或增補技術彙編,以供申請 者參考,並有助於增進評定效率。

(四) 有關智慧建築標章案件查核與案件訪談執行成果之建議:

1. 申請單位與評定委員間對標章評定內容存有落差之項目,建議 評定機構應對雙方執行過程之疑義事項,紀錄處理過程,作成 案例說明,以供其後審查作業之參考。

2. 因創新指標之評定內容較不明確,建請評定機構彙整申請創新 指標的執行案例,公告讓其他申請者了解,但仍請註明:此項創

新指標的評定標準,會因科技的進步而有所調整或提升。

3. 標章核發後的抽查工作需落實,以確保標章制度的正常運行。

4. 評定疑義之處理方式經討論確定後,或經評定會議獲共識之內 容,評定專業機構經報請建研所核可後,製作成Q&A 於網站上 公告,或主動通知申請者,以利增進委員評定標準的一致性,

及消彌申請者與評定標準間之落差。

二 、中 長 期 建 議 :

(一) 造價 2 億以上之公有建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需進行智慧建築標章之 申請,標章評定需進行現場查核,此時大多數設施設備尚未實際運 轉及測試,評定委員至現場查核,無法確實了解智慧化系統實際運 轉後是否可正確、穩定運作以及系統整合程度,針對上述問題有三 點建議:

1. 將智慧建築標章之申請時間點調整為建築物建造完成且整體設 施設備試運轉一年後再行申請,申請者需提出營運數據。

2. 建議智慧建築標章之取得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審查暨現 勘,有裝置就通過,五年當中,提出運轉效能,以鼓勵取代強 制審查,在進行效能確認後給予鼓勵,例如政府配合提撥長期 修繕計畫下的維護經費等。

3. 加強標章發證後五年內的追蹤查核工作,以確定智慧化功能的 落實。

附錄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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