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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未來可以依據 CNS12514-1 與 CNS12514-8 完成之實驗結果進行牆體板 材不同組合方式之防火時效性能驗證: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本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依據 CNS12514-1 與 CNS12514-8 完成之實驗結果顯示牆體曝火面 與非曝火面的上部區域受加熱溫度破壞最嚴重。所以後續研究可以進 行牆體板材不同組合方式之防火時效性能驗證,例如應將板材接縫置 於牆體下方區域,以瞭解板材不同組合方式工法對防火時效性能影 響。

建議二

研擬建築用板材的特殊性防火性能驗證方式國家標準草案:中長期建 議

主辦機關:本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研擬建築用板材的特殊性防火性能驗證方式國家標準草案,以供 室內裝修板材未來運用於建築構件(承重牆壁、梁、柱、樓地板頂)

於火災旺盛期之防火性能參考。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1.曾俊達,2004,“框組壁工法壁體防火性能檢證",〈台加合作木 質構造建築物之防火、耐久性及市場〉研討會論文集,p.81~p.90,

加拿大 BC 省總商會台北服務處。

2.CMHC,《房屋建築術語總匯》,加拿大房貸與住屋公司(CMHC),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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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12514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2007.8 修訂。

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14652 建築物防火詞彙-防火試驗用語》,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2002.7。

9.葉世文、曾俊達,《木構造耐火性能設計與驗證研究》,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研究報告,台北,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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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White, R. H., and Nordheim, E. V.(1992) 「Charring rate of wood for ASTM E119 exposure」, Fir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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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 Van Zeeland1,n,y, J. J. Salinas1 and J. R. Mehaffey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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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merican Wood Council,Engineered and Traditional Wood Products

18.American Forest & Paper Association,CALCULATING THE FIRE RESISTANCE OF EXPOSED WOOD MEMBERS

附錄一 自行研究計畫審查會議紀錄與意見回應

附錄一 自行研究計畫審查會議紀錄與意見回應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5 年度第 7 次研究業務協調會議紀錄與 意見回應

審查意見 意見回應

1.板材耐火性實驗與木構造框 組壁式加熱加載實驗原規劃 2 年期實驗部份統併於今年度 完成。

2.相關建築法規與標準檢討分 析與完整修訂草案可於明年 度完成。

3.實驗試體儘速規劃設計,並依 所內既定時程辦理發包採購 事宜。

1.整體研究預計 2 年分期完成,

第 1 年進行牆體覆蓋板防火性 能研究,第 2 年進行木構造牆 體耐火與加載性能研究。

2.研究成果已提出建築用板材 特 殊 耐 火 性 能 試 驗 標 準 草 案,供增訂試驗標準參考。

3.遵示辦理。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與意見回應

審查意見 意見回應

1.CNS12514 系列標準中,對應本 研究界定於火災旺盛期之實驗 CNS12514-1 請採用最新版本。

4.請說明國外覆蓋板 Type X 與試

附錄一 自行研究計畫審查會議紀錄與意見回應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與意見回應

有「預力」(pre-stress) 情況 下之測試,可進一步做出具體

7.研究結果建議增訂 CNS12514-1 附錄,未來尚請結合國外相關 標準與研究數據提出建議。

8. 牆 分 類 是 否 可 參 考 Gypsum Association 的 FIRE Resistance Design Manual 分 類 方 式 : (1) 內 牆 wall &

附錄一 自行研究計畫審查會議紀錄與意見回應

附錄二 建築用板材特殊耐火性能試驗方法(草案)

附錄二 建築用板材特殊耐火性能試驗方法(草案)

1.適用範圍

本附錄適用於建築物材料在火災旺盛期之特殊耐燃性能試驗方 法。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因本附錄所引用,成為本標準之一部份。下列引用標準 適用最新版。

CNS11227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

CNS12514-1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1 部:一般要求事 項

CNS12514-8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第 8 部:非承重區劃 構件特定要求

CNS 14651 建築物防火詞彙-一般火災現象用語 CNS 14652 建築物防火詞彙-防火試驗用語

ASTM C 1396/C 1396M – 06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Gypsum Board1

3.用語及定義

CNS11227、CNS12514-1、CNS12514-8、CNS 14651、CNS 14652 所規定及下列用語及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4.試驗設備

本試驗之試驗設備包含加熱爐,束制及支撐框架以及在 CNS12514-1 及本標準所要求之儀器。

5.試驗條件

加熱及加壓條件及爐內大氣狀態應符合 CNS12514-1 之規定。

6.試體準備 6.1 試體設計

6.1.1 一般

試體應為下列兩者之一。

(a)完整顯現構造的實際使用狀況,包括必要的與可能影響試驗 中行為的任何表面飾材與組件,或

(b)為取得試驗結果的最廣泛應用範圍至其他類似構造物。

6.1.2 特定要求

(a) 厚度為 15.9mm 石膏板或其他建築物材料應用於間柱為 92mm 鍍鋅型鋼非承重區劃構件 2 面之單層覆蓋板,該非承重區劃構件 需具有 60 分鐘防火時效性能。間柱寬 92mm 鍍鋅型鋼規格符合 CNS6183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間柱中心間距為 610mm。厚度為 15.9mm 石膏板或單層其他建築物材料,寬度為 1220mm,應使用 25mm 石膏板用螺絲或其他適當螺絲間距 203mm 固定於邊緣,間 距 305mm 固定於中間間柱。固定位置應平行並且固定於間柱上,

並與相對板材位置固定點交錯。

(b)厚度為 12.7mm 石膏板或其他建築物材料應用於間柱為 92mm 鍍鋅型鋼無非承重區劃構件 2 面之雙層覆蓋板,該非承重區劃構 件需具有 120 分鐘防火時效性能。間柱寬 64mm 鍍鋅型鋼規格符 合 CNS6183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間柱中心間距為 610mm。底層覆 蓋板寬 1220mm 應使用 25mm 石膏板用螺絲或其他適當螺絲間距 305mm 固定於邊緣及中間間柱。固定位置應平行並且固定於間柱 上,並與相對板材位置固定點交錯。面層覆蓋板寬 1220mm 應使 用 41mm 石膏板用螺絲或其他適當螺絲間距 305mm 固定於邊緣及 中間間柱。固定位置應平行並且固定於間柱上,並與底層相對板 材位置固定點平移 610mm 交錯。

6.2 試體尺度

當構件在實際上高度或寬度為 3m 或小於 3 m 時,試驗試體尺度 應是全尺度。對於構件大於一個最小可容納 3 m3 m 尺度的加熱

附錄二 建築用板材特殊耐火性能試驗方法(草案)

即可。

至於不對稱的構造,其試體數量則應符合本手冊、CNS 12514-1 及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操作手冊-第 1 部:一般要求事項 的要求。

6.4 試體狀態調節

試驗時,試體的強度及含水率應接近實際使用狀況。包含其任何 填充及接縫材料。狀態調節方式的指引依 CNS 12514-1、建築物 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操作手冊-第 1 部:一般要求事項規定。在含

該空隙應以一具有彈性且非易燃材料,例:礦纖,以提供一個不 限制其活動自由的填縫。其他邊則與實際情況一樣被束制。

7.儀器裝置之應用 7.1 爐內測溫計

以測溫計(熱電偶或平板測溫計)量測加熱爐內溫度,其設置位置 可提供試體的加熱面一個可靠的溫度指示。測溫計應依 CNS 12514-1 及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操作手冊-第 1 部:一般要 求事項之規定予以製造及設置。

每 1.5 m2 之試體加熱面積至少有 1 個測溫計。任何試驗至少要 有 4 個測溫計。

備考:當使用平板測溫計時,每一平板測溫計的 A 面皆應面對加 熱爐背面之爐壁。

7.2 非曝火面熱電偶

非曝火面熱電偶應依 CNS 12514-1 及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 操作手冊-第 1 部:一般要求事項之規定予以製造與設置。為測定 最高溫度,熱電偶可應用於下列非加熱面位置,但不得靠近任一 邊緣 100 mm 範圍以內。

(a)試體寬度中間處頂部。

(b)沿著試體間柱(stud)或中柱(mullion)頂部。

(c)在非承重牆系統之間柱與橫槽軌(rail)接合處。

(d)在固定邊緣之高度中間處。

(e)在自由邊緣之高度中間處。

(f)在寬度中間儘量接近水平接縫處(正壓力區域)。

(g)在高度中間儘量接近垂直接縫處(正壓力區域)。

7.3 變形

附錄二 建築用板材特殊耐火性能試驗方法(草案)

在試體中心與從自由邊緣往內 50 mm 的高度中間處均應實施量測。

量測的間隔應能適當呈現試驗過程中的移動歷程。

7.3.3 應用指南

變形量測的應用指引規定於 CNS 12514-1、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 試驗法操作手冊-第 1 部:一般要求事項。

組裝之單層或雙層建築用板材則具備特殊耐火性能。

11.2 試驗結果表示範例

以下範例是建築用板材能力之試驗結果表示方法,其中非承重區 劃構件之遮焰性及阻熱性已超過性能基準 60 分鐘或 120 分鐘,

另外在試體崩場前試驗委託人要求終止試驗。

建築用板材性能:特殊耐火性能 12.試驗報告

報告依據 CNS 12514-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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