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必須兼採外國所長、體察國內文化和環境,再加上 獨特的創見。本論文從吸取外國所長的觀點出發,比較美國、中國和台灣之不適 任教師處理模式,根據前述的所獲的結論,本研究進而提出台灣實施不適任教師 處理機制改進之建議。
壹、不適任教師定義部份
一、不適任教師定義須明確化及標準化
政府須制定出明確、標準的不適任教師定義,以方便學校根據法規所制訂之 定義來評鑑教師行為及表現,進而淘汰不適任教師來提高教育的品質。
二、相關案例彚集成冊或上網公告
政府機關可蒐集相關之案例彙集成書藉,或是設立相關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例 之網站,讓校方、教師或家長可以參考案例中的不適任教師定義為何,也可以瞭 解如何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過程,如此以來,可以避免不正當程序而延宕處理不適 任教師的時間。
貳、教師審議組織部分
一、降低教評會教師之比例
《教師法》第十一條所示,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 一。教師在教評會占了如此高的比例,造成了師師相護,而不易淘汰不適任教師,
雖有校長和家長代表等委員,但由於比例過低,導致有法難行,最終不適任教師
還是留在教育界,繼續影響更多學生的權利。因此,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常務理事 廖永鈞(2006)認為,努力推動《教師法》修法,讓家長及學者在教評會的比例占 五分之二以上。降低教評會教師之比例,不但可以降低師師相護之欵慮,也可以 提高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功能。
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需多元
判斷或解聘教師是須從多方面來觀察,而《教師法》中規定,教評會之成員 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三大類代表中就有二類為學校 教職人員,相同比例過高,雖有家長會代表,但形如孤舟,無計可施。因此,建 議學校之教評委員審議委員中除了教職之外,可以仿照美國讓當地有名人士及其 它專業代表參加,例如:專業醫生或是教育學者專家,一來他們可以提供更專業 的知識或看法,二來也可均衡各委員間的比例,最後也能提高信度和效度。
三、教評委員對相關法令須深入了解
教評委員的判定是決定一位教師的去留,而正當程序對處理不適任教師是很 重要的,只有程序上的正當性才能使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更為合法又安全。可 惜並非每期之教評委員對於相關法令熟悉。因此不管是教職、家長或專家,對相 關法令、流程或定義宜深入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所以,教育行政機 關應定期針對這些委員舉辦相關講習或說明會,並加強輔導委員們對相關規定和 程序的瞭解。
參、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部分
一、須實施教師評鑑制度
在美國和中國的處理流程中,皆可看到教師評鑑制度,因為教師評鑑不僅可 以檢測一位教師之專業程度為何,而且其評鑑結果可以提供學校做為聘任、解聘
的參考依據,而對教師而言,則可以清楚哪一方面需要加強或進修,藉由評鑑制 度以提早發現不適任教師的存在,進而給予輔導或解聘。美國教師評鑑機制已發 展近百年,雖然過程艱辛,亦經歷教師的極力反抗與質疑,但時至今日仍不斷的 修正與執行,可謂趨於完善之位。而中國教師分級制之制度也是台灣能參考的範 本。陳加在(1999)也認為,現行制度之中,由於缺乏考核制度,因而無法發揮應 有的獎優汰劣之功能,進而使得不適任的教師一直存在於學校當中,造成學生受 教權益受損。所以,台灣可以效法美、中實施教師評鑑,以提高教師專業素養及 淘汰不適任教師。
二、不適任教處理模式須簡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2001)中所制定之處 理模式太多元,例如: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處理流程,
則和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處理流程 不同,這樣造成學校在處理時會備感困難,也會變得很複雜,而且在整個流程中,
也會因此耗費太多時間、金錢處理在處理不適任教師。因此,須請教育專業人員 再次修法,制定出一套簡易之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以方便套用多方情況。如此 一來,學校可以更有效率地淘汰不適任教師,以保障學生的教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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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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