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大學教育學系(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何俊青 先生
美、中、台中小學不適任教師 處理機制比較之研究
研 究 生︰ 廖韋翔 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國立台東大學教育學系(所) 碩士論文
美、中、台中小學不適任教師 處理機制比較之研究
研 究 生︰ 廖韋翔 撰
指導教授︰ 何俊青 先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謝 誌
笛 卡 兒 曾 說 ︰「 我 思,故 我 在 」。而 延 伸 至 我 身 上 則 是 ︰「 我 寫,故 我 在 」。這 本 論 文 是 我 就 讀 二 年 半 研 究 所 的 結 晶,是 運 用 研 究 所 所 學 的 知 識 、 方 法 、 理 論 、 資 料 搜 集 、 歸 納 . . . 等 所 完 成 的 , 代 表 著 我 在 這 一 階 段 的 所 學 之 成 果 及 結 束 。 因 此 , 當 我 看 到 這 本 論 文 時 , 會 回 想 自 己 曾 存 在 於 研 究 所 的 一 切 , 永 遠 。
這 論 文 的 完 成 要 感 謝 的 人 很 多 , 第 一 當 然 是 何 老 板 俊 青 , 感 謝 他 愿 意 收 我 這 駑 頓 的 學 生 並 給 予 最 用 心 的 指 導 , 再 來 是 謝 謝 鄭 燿 男 老 師 及 楊 景 堯 教 授 對 學 生 的 批 評 與 指 教 , 讓 學 生 的 論 文 品 質 更 好 , 還 有 熊 同 鑫 老 師 、 梁 忠 銘 老 師 、 蔡 東 鐘 主 任 、 陳 嘉 彌 老 師 、 楊 永 森 教 官 及 月 仙 姐 的 鼓 勵 , 讓 我 能 抱 著 他 們 的 祝 福 順 利 完 成 這 論 文 。 家 人 的 支 持 也 是 讓 我 在 書 寫 論 文 時 , 沒 有 後 顧 之 憂 , 真 的 好 愛 你 們 喔 。
除 此 之 外 , 思 蒨 學 姐 , 你 真 是 我 的 貴 人 , 因 為 有 你 的 幫 忙 , 讓 我 很 快 適 應 研 究 所 之 生 活 , 還 有 育 峯 學 長 、 凱 琳 學 姐 及 儷 玲 學 姐 , 也 謝 謝 你 們 。 還 有 學 弟 學 妹 們 , 也 感 謝 您 對 學 長 的 祝 福 喔 。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我 的 同 班 好 同 學 , 在 我 書 寫 遇 到 瓶 頸 時 , 是 你 們 為 我 打 氣 , 在 我 感 到 壓 力 大 時 , 是 你 們 陪 我 舒 壓 , 真 的 很 感 謝 你 們 。
感 謝 名 單 ︰ 玟 伊 芳 、 雅 倫 、 柏 樟 、 宜 佩 、 胤 彤 、 舒 婷 、 沛 誼 、 揮 凱 、 村 瑞 、 依 萍 、 佩 琳 、 祈 君 、 永 昌 及 他 的 女 朋 友 , 和 一 些 曾 幫 助 我 的 朋 友 。
最 後 , 想 把 這 本 論 文 獻 給 大 家 , 與 大 家 一 起 分 享 這 份 喜 悅 。
韋 翔 謹 誌 2007 年 1 月 25 日
美、中、台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比較之研究
廖 韋 翔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摘 要
本 研 究 係 針 對 美 國 、 中 國 和 台 灣 中 小 學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機 制 作 比 較 之 研 究 。 藉 此 比 較 三 者 之 間 不 適 任 教 師 的 定 義 、 教 師 審 議 組 織 及 處 理 模 式 之 異 同 , 以 做 台 灣 未 來 借 鏡 。
具 體 結 論 如 下 :
一 、 美 、 中 、 台 不 適 任 教 師 定 義 與 內 涵 之 比 較 :
因 受 不 同 文 化 特 質 所 影 響 , 所 以 美 國 定 義 較 偏 重 教 師 專 業 態 度 , 中 國 則 較 重 視 品 德 , 台 灣 是 較 著 重 教 學 知 能 方 面 。
二 、 美 、 中 、 台 之 教 師 審 議 組 織 比 較 :
美 國 是 由 各 學 區 教 育 委 員 會 來 處 理 不 適 任 教 師 , 其 委 員 類 型 多 元 , 而 中 國 是 由 校 長 評 聘 處 理 , 但 有 時 權 力 不 張 , 受 限 於 地 方 行 政 體 制 上 , 在 台 灣 則 有 學 校 教 師 評 議 委 員 會 及 各 縣 市 審 議 不 適 任 教 師 評 鑑 小 組 。
三 、 美 、 中 、 台 之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模 式 比 較 :
( 一 ) 察 覺 期 : 三 個 國 家 除 了 學 校 自 覺 或 家 長 學 生 投 書 外 , 美 國 會 舉 行 教 師 評 鑑 , 而 中 國 也 開 始 實 施 相 關 教 師 評 鑑 。
( 二 ) 輔 導 期 : 美 國 和 台 灣 會 提 供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 而 中 國 並 未 提 及 相 關 辦 法 。
( 三 ) 審 議 期 : 美 國 會 舉 行 聽 證 會 , 供 教 師 自 我 辯 護 。 中 國 則 有 簡 易 程 序 、 一 般 程 序 及 聽 證 程 序 。 台 灣 是 先 由 學 校 自 審 , 再 將 結 果 送 至 各 縣 市 不 適 任 教 師 審 議 小 組 審 查 。
( 四 ) 申 訴 期 : 美 國 教 師 不 服 可 興 訟 法 院 , 中 國 則 有 多 元 的 申 訴 管 道 , 台 灣 專 設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提 供 不 服 之 教 師 申 訴 。
關 鍵 詞 : 不 適 任 教 師 、 教 師 審 議 機 制 、 處 理 模 式
A Comparative Study of Instruction of Treatment for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Incompetent
Teacher in America, China and Taiwan
Liao, Wei-Siang Abstract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compare the instruction of treatment for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incompetent teacher in America, China and Taiwan. It is to compare the definitions of incompetent teacher, teacher evaluation organizations and treatment model among these three countries and to be expected to affo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aiwan.
The study has come to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1. Comparaing definitions of incompetentent teacher among three countries:
Because of different culture, the definitions of America focus on teacher professional attitude, China emphasizes on morality and Taiwan emphasizes on perceptions of teaching.
2. Comparaing teacher evaluation organizations among three countries:
In America, school borads address the incompetent teachers. The members of the school borads are diversified. In China, the school principal deals with the incompetent teachers. However, the
principal’s right restrains from the local political system. There are the committee of teacher selection and evaluation and teams of Ed Bureau.
3. Comparaing treatment model among three countreis:
a. The sensory stage: America and China carry out the teacher evaluation besides school consciousness and parants and students complaining among these three countries.
b. The assistance stage:America and Taiwan can provide some assistant steps, but no step in China.
c. The resolution stage:American can hold hearing to make teacher defend by hiself. There are three produrces in China. CTSE judges the incompetent teacher first, and then sends the decision to Ed Bureau to consider.
d. The grievance and assessment stage: A teacher can go to the court to plead in America.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way to plead in China. Taiwan can provide Grievance and Assessment Committee to make teacher plead.
Keywords: incompetent teacher, teacher evaluation organization,
treatment model
目 次
摘 要
... I
目 次
... III
表 目 次
... V
圖 目 次
...VI
第 一 章 緒 論
...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6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 6
第 四 節 研 究 限 制 ... 7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 9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 9
第 二 節 研 究 途 徑 ... 10
第 三 節 研 究 步 驟 ... 10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圖 ... 12
第 五 節 主 要 資 料 來 源 ... 13
第 三 章 美 國 之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機 制
... 14
第 一 節 相 關 法 令 對 於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定 義 ... 14
第 二 節 教 師 審 議 組 織 ... 22
第 三 節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模 式 ... 25
第 四 節 案 例 分 析 ... 30
第 四 章 中 國 之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機 制
... 36
第 一 節 相 關 法 令 對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定 義 ... 36
第 二 節 教 師 審 議 組 織 ... 51
第 三 節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處 理 模 式 ... 53
第 四 節 案 例 分 析 ... 62
第 五 章 台 灣 之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機 制
... 67
第 一 節 相 關 法 令 對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定 義 ... 67
第 二 節 教 師 審 議 組 織 ... 86
第 三 節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模 式 ... 92
第 四 節 案 例 分 析 ... 95
第 六 章 美 國 、 中 國 和 台 灣 中 小 學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機 制 之 比 較
103
第 一 節 不 適 任 教 師 定 義 之 比 較 ... 103第 二 節 教 師 審 議 組 織 之 比 較 ... 106
第 三 節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模 式 之 比 較 ... 110
第 四 節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機 制 之 整 體 比 較 ... 116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121
第 一 節 結 論 ... 121
第 二 節 建 議 ... 124
參 考 文 獻
... 127
附 錄
... 136
表目次
表 3- 1 美 國 各 州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定 義 表 ... 17
表 3- 2 聽 證 前 置 程 序 ... 28
表 3- 3 聽 證 、 決 議 和 申 訴 時 間 表 ... 28
表 4- 1 各 市 實 施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教 師 法 》 辦 法 ...41
表 4- 2 各 自 治 區 實 施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教 師 法 》 辦 法 ... 42
表 4- 3 中 國 之 相 關 法 令 對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定 義 彚 整 ... 49
表 5- 1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對 不 適 任 教 師 定 義 ...74
表 5- 2 台 灣 之 相 關 法 令 對 不 適 任 教 師 之 定 義 彚 整 ... 77
表 5- 3 各 縣 市 之 教 師 評 審 會 成 員 類 型 表 ... 90
表 6- 1 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類 型 及 產 生 方 式 ...106
圖目次
圖 2- 1 研 究 流 程 圖 ... 12
圖 3- 1 簡 易 之 美 國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模 式 流 程 圖 ...25
圖 4- 1 簡 易 程 序 圖 ...54
圖 4- 2 一 般 程 序 圖 ... 55
圖 4- 3 聽 證 會 流 程 圖 ... 57
圖 5- 1 委 員 產 生 流 程 圖 ...89
圖 5- 2 不 適 任 教 師 簡 易 處 理 模 式 流 程 圖 ... 92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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ᖃůጯቔ!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教師在教室裡大小便!」斗大的字眼出現在自由時報上。當遇到這樣的教 師該怎麼辦(徐白櫻、朱有鈴和花孟璟,2005)?為人師表不僅是一份養家活口的 工作,更也是一種專業的象徵(伍振鷟、高強華,1999)。林季謙(2003)認為國 內因師資培育的多元化,使不適任、不專業之人選在紙筆測驗的偽裝下,偷渡至 國中小教育這領域上,導致這些教師在這教育職場上的不適任,進而造成教育素 質的低弱,並且又有《師資培育法》和《教育任用條例》等法令保障,以及人情 考慮的保護下,教師幾乎沒有淘汰制,所以不適任教師問題一直無法有效地解決
(楊可耘,1999)。
因此,淘汰不適任老師不但可以維護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也能提升教師之教 學士氣,對於認真在教育崗位上付出的教師更是一種保障。除了上述情形觸發本 研究動機之外,以下三點現象更顯得對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迫切性:一、不當 教育,層出不窮:不適任教師的教導,造成許多教育上的問題;二、師師相護,
有法難行:雖有法令、機制的頒布,但是整體尚未成熟;三、教改潮流,全民所 望:概述美國、中國對教師素質所實施之教改活動。以下將分述之。
壹、 不當教育,層出不窮
中小學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是各界所關心的議題。至今,中小學校園仍充斥著 教師對學生之體罰、羞辱、言語暴力等不當的管教情形(林雲蘭,2004)。2005 年 11 月 16 日東森新聞報指出:兒童福利聯盟公布一份「2005 年台灣地區兒童人權 維護調查報告」指出教育權是表現最差、退步最多的一項且僅勉強及格,尤其觀 察來孩子所表達的悄悄話中,有人反映「被老師唸到快變精神病」、「級任導師每 天叫我跑 15 圈,還不准我停下來,這是真的喔!我覺得她太過分了!」…等想法,
可見校園中還是存在著不當之體罰行為(劉文雯,2005)。而在校園中最常看到的 不適任教師,研究者將其歸納出四類:
第一類、不會教:這類的教師對教學沒有盡心或是不知道如何教導學生,而 使得學生無法得到知識或技能,可能會造成學生求學路上的一個障礙。
第二類、不能教:教師情緒的不穩定,造成學生須時時提防老師,無法專心 學習。相關新聞如下:2005 年 11 月 26 日蘋果日報報導:台中縣國立沙鹿高工一 位女英文老師,因身體不適無法上課,竟把這兩堂課的講師費八百元放在講桌上,
表示課不上了,讓學生感到一陣錯愕(湯光慧、林世雄、曾雪蒨,2005)。另一則 新聞是:2005 年 11 月 10 日民視報導:南投市有一所國小的女老師,在學校管教 學生時,因為一時情緒失控而勒傷女童的脖子,嚇得這位女童不敢再面對這位老 師(李坤錫,2005)。
第三類、不當教:包括體罰、言詞羞辱學生、不理會家長或不和家長溝通等。
相關實例有:2005 年 11 月 10 日之 TVBS 新聞指出,高雄市大榮中學一名學生上 網向市長信箱投訴,教官找不到亂丟煙蒂的兇手,就連坐處分,罰全班在太陽下 罰站。(<查不到誰抽煙>,2005)。另一則 TVBS 新聞:台中縣有一名國小五年 級女童上學遲到一分鐘,椅子被沒收,她只好跪著上課,八個小時七堂課下來,
造成膝蓋肌腱發炎。(<小五女童遲到一分鐘>,2005)。而這樣的教育方式,不
只直接造成學生身體的傷害,也間接影響到學生的心靈,造成學生習得的無助感。
第四類、不適教:行為違反教師倫理道德,如台北縣某國中資深陳姓男老師 經常帶著女學生到教學大樓樓頂毛手毛腳,但因沒有實證,無法提出檢舉,直到 家長發現孩子在日記上記載老師的秘密,才東窗事發。而另一則新聞:某國中的 黃姓男老師與班上女學生發生戀情,經常趁校外教學時,將女學生帶至汽車旅館,
直到女學生身體出現異狀,家長才警覺女兒已被班導師佔了便宜(沈旭凱,2004)。 這些行為只會讓整個教育品質更低落而已。
以上這些四類教師未適當的處理,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學生。2004 年 10 月 6 日之中國時報內容也指出,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一次內部調查發現,被學校家長會 認為或疑似不適任老師之比例,有的學校居然高達四成,最少的也有五%(包崇 敏,2004)。在八十七學年度,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統計,學校不適任教師共四十三 人,但不能勝任現職者有七人,不守紀律者有三人,其餘則是因病無法工作(鍾 華,1999),但實際情況如何就不得而知。
貳、 師師相護,有法難行
師師相護,有法難行有二種意涵:其一為舉行教師評審委員會時,教師們會 相互為護,雖有制定不適任教師處理之相關法令,卻難以實行。在台北縣政府於 2004 年 11 年 01 日公佈之《台北縣政府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方 案》中指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2001)其教師 代表占二分之一以上,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教師代表則占 三分之二以上,教師比例過高導致無法兼顧各界代表意見。台北市家長協會理事 長詹智慧表示,學校教評會成員、家長代表只有一席,而顯得無力感(引自鍾華,
1999)。而林雲蘭(2004)也指出,不適任教師處理的不普遍,其原因有二:第一,
學校人員不願主動發現不適任教師,即使有教師投訴,也多以息事寧人的方式處 理。第二,《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中未規定教育局或市府成 立專責單位,負責「主動發現」不適任教師之工作,而對未按規定處理之學校沒 有明確的處置方法。以上這情形造就「沒人想當壞人」的心態,進而對於不適任 教師的放任。
第二種意涵:《教師法》和相關法令對教師的維護。雖然政府有頒定相關懲治 的法令,但卻無法對法規中未定義之不適任教師做出任何處置。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了有違反法規的規定,否則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這等於給不適任教師們一個護身符,只要不觸犯這些法,學校則無法給予解聘,
再者,何謂教學不力或是行為不檢?這些定義模糊不清,如何認定教學不力或是 行為不檢。所以空有法令,但未能全力實施,使得不適任教師愈來愈多。
參、 教改潮流,全民所望
世界各地的教育改革一直持續著,一些教育先進的國家不斷地致力於教育改 革上,希望借此能提昇國家的競爭力。舉例來說:美國總統柯林頓政府於 1999 年 5 月修訂 ESEA 並提出學童教育卓越法(Educational Excellence for All Children Act of law, 1999),勾勒了聯邦政府未來五年推動中小學教育改革的四項方針,而「提昇 教師與校長的素質」是四大方針之一,接著在 1999 年 9 月 30 日至 10 月 1 日的全 國教育高峰會通過一份聲明,並勾勒出未來改革的重點,而「改善教師素質」也 成為重點(劉慶仁,2000)。而在國家教學與美國未來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Teaching and America’s Future,簡稱 NCTAF)於 1996 年 9 月發表「什麼是最重 要:為美國未來而教」( What Matters Most : Teaching for America’s Future)研究報 告,指出教育改革無法成功,直接與教師素質有關,例如:教師聘用草率或新進 教師不當的輔導,而在高貧窮地區的學校,教師不合格問題更嚴重,因此,也提
出了建議,如:以教師實際的表現進行檢定或是解聘不適任教師(劉慶仁,2000)。
由以上種種情形來看,美國為了教師素質的管理與培養,使得自己國家的教育品 質能提昇,頒定一些法令來提昇教師專業及評鑑並處理不適任教師。
除了美國以外,與台灣一樣皆深受儒家思想洗禮的中國也致力於教師素質之 改革。「增強校本培訓實效,提高農村中小學教師素質」一文表示,該省中小學教 師 80%在農村,其中 1/3 是民轉公教師,農村教師素質普遍偏低與新課程的要求存 在較大差距。中小學教師培訓的重點在農村,只要增強校本培訓,就可以提高農 村中小學教師素質(金輝,2005)。可見良好的學校培訓對師素質之提昇是有一定 之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告中:2003 年《全國教育事業九五計劃及 2010 年發展規劃》中有明言,師資隊伍的數量和質量,對教育發展具有決定性影響。
在「九五」期間,認真實施教師資格認定制度,完善教師考核、聘任、晉升辦法,
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提高教師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鼓勵教師忠於職守、忠誠 教育事業,樹立良好的尊師愛生風尚。在「九五」期間,要進一步提高教師待遇,
切實解決拖欠教師工資問題和醫療方面的實際困難;通過關、轉、招、辭、退等 途徑,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再者,2005 年的《2005 年教育工作要點》之第 31 點裡表示,需大力推進教師 教育改革創新,構建開放靈活的現代教師教育體系。將新課程改革、教師資格認 證、教師繼續教育和中小學遠程教育緊密結合起來,提高在職教師的學位層次,
提升中小學教師素質和能力,促進教師終身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5 年 7 月 5 日所公佈的《教師管理和教師培訓》中表示:在 2003 年教師資格制度實施 工作取得新進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逐步走上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軌道,且 面試社會人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進展順利。據非官方統計,2001 年以來,全國已 有 40 多萬社會人員通過認定取得教師資格。
由上述可知,教師品質為現今教育上重要指標之一,如何使的教育達到臻善,
則由最根本的教師品質改善做起,因此,淘汰不適任教師是現今必行之路。因而 藉此分析和比較美國、中國和台灣對於不適任教師是如何處理,在法令上的頒定 有何不同?美國、中國教師審議機制之成員?美國、中國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 中哪些是台灣可以借鏡的。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以上種種的動機,而擬定本研究的主要目為下列五項:
一、探討美國、中國、台灣不適任教師之定義與內涵。
二、比較美國、中國、台灣教師審議組織之組成。
三、以發覺期、輔導期、審議期及申訴期等四期分析美國、中國、台灣不適任教 師處理模式之異同。
四、綜合研究結果,提出改進台灣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壹、主題:
以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為主題。中小學教師為主要研究範圍,中國以六三制 及五四制之教師為主,且以北京及上海為主,其他省市為輔,台灣國中小學教師 是指一至九年級之教師,以台北市及高雄市為主,其他縣市為輔,而美國為一到 九年級之教師為主,以紐約州為主,其餘州為輔。
貳、內容:
由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涵蓋內容甚廣,本研究內容範圍,僅侷限在下列幾 個項目:
一、不適任教師定義。
二、教師審議組織。
三、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模式。
第四節 研究限制 壹、就文獻蒐集而言
一、本研究擬蒐集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案例,探討其處理程序及常犯之瑕疵,以 作為提出我國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之參考,然不論是國內外案例,其詳盡 之處理過程皆不易蒐集,相關文獻不多,以致在探討案例的處理過程時,
缺乏完整性與可靠性。至於相關的實徵研究幾乎闕如,是本研究限制之一。
二、美國將權力下放於各州,因此本研究所提及之城市並不能完全取代美國推 行不適教師處理機制之全貌。
三、大陸地區幅員遼闊、開發程度落差甚大,貧富差距、生活水平非常懸殊,
許多偏遠、落後、邊疆等地區的中小學,並且以北京及上海制度為主,故 本研究結論則未必能一體適用。
四、台灣教育局將處理不適任教師權力下放至各縣市自行辦理,故本研究所選 定之城市並不能完全代表台灣推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全貌。
貳、就研究方法而言
由於美國、中國各地差異不一,研究者本身也無法至教育現場做深度的研究,
因此,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比較三個國家之不適任教師機制於法令層面的異同,所 以探討之範圍並不能涵蓋整個美、中、台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全面性,同時 所研究之結果,無論是提出正面與負面看法,也僅就美、中、台不適任教師處理 機制的法令層面比較探討而來,並不能以此斷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所包含的種 種要件。最後,由於個人能力之有限,僅就以法令層面進行概略性的比較研究,
實為不足之處。
第二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依據前述的研究目的,希望能深入分析與比較美國、中國、台灣之不 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故本章節所要呈現是本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並建立研究 架構圖及對於研究所進行的步驟等三部分,將分別簡述之:
第一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依據上述之研究目的,主要採用貝瑞岱(G. Z. F. Bereday)描述、解釋、
並列及比較四階段的比較研究法,再輔以文件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蒐集整 理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相關資料,以瞭解美國、中國、台灣不適任教師處理機 制的現況,其次在研讀相關文獻之後,分類、歸納不適任教師的定義、處理模式 及教師審議組織等三大類,企圖對美國、中國、台灣國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 制進行有系統的、統整的比較與分析。
首先,各別「描述」並「解釋」美國、中國、台灣國中小學針對不適任教師 之定義、處理模式及教師審議組織產生層面等實施情形。接著,將前述相關資料
「並排」相互對照。最後,將所蒐集匯整的資料作「比較」,並分析美國、中國、
台灣國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異同。最後,根據分析的結果給予台灣實施 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改建之建議。
第二節 研究途徑
有關教育行政的研究途徑,約有六種,包括法規研究途徑、制度研究途徑、
個案研究途徑、統計研究途徑、行為研究途徑和比較研究途徑。本研究將從法規 研究途徑、制度研究途徑和比較研究途徑,加以研究分析:
(一)法規研究途徑:以美國、中國及台灣之教育人事相關之法令規章為依據,
研究有關中小學教師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作為美、中、台三個國家比較 時的參考資料。
(二)制度研究途徑:以美國、中國和台灣之教育人事相關制度為依據,並以制 度架構說明美、中、台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異同。
(三)比較研究途徑:就美國、中國、台灣所採取的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之相互比較,尋找其共通性與相關性。
第三節 研究步驟
根據前述研究方法,其研究的進行主要分成以下五個步驟,茲將其具體內容 分述如下:
步驟一:蒐集相關資料
搜尋國內外有關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相關書籍、期刊、論文、法令規章、
法案、研究報告等資料。
步驟二:進行文獻探討
對蒐集的資料進行文獻探討,以瞭解美國、中國、台灣國中小學實施不適任 教師處理機制之歷史背景及現況。
步驟三:描述與解釋資料
針對美國、中國、台灣國中小學實施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的現況進行描述。
然後,再依法規定義、教師審議組織及處理模式等層面,解釋美國、中國、台灣 國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的實施情形。
步驟四:並排與比較資料
將美國、中國、台灣國中小學的資料作一水平式的並排呈現,並進行資料的 比較研究。
步驟五:結論與建議
歸納美國、中國、台灣國中小學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特點,形成結論與 啓示,作為我國改進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參考。
對於台灣針對不 適任教師定義、處 理模式及教師審 議組織之組成進 行描述和闡釋。
蒐集有關不適任教師處 理機制資料,並進行文 獻探討。
對於中國針對不 適任教師定義、處 理模式及教師審 議組織之組成進 行描述和闡釋。
對於美國針對不 適任教師定義、處 理模式及教師審 議組織之組成進 行描述和闡釋。
並排比較三國對於不適任教 師定義、處理模式及教師審議 組織之組成之異同。
歸納具體結論,並提出台灣實 施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更良 好的建議。
第四節 研究流程圖
圖 2- 1 研究流程圖
資料蒐集描述與解釋資料並排比較資料結論與建議 持續文獻蒐集
第五節 主要資料來源
本研究對美國、中國、台灣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的資料蒐集來源如下所示:
壹、資料庫
一、中文部份:
z 中文電子期刊服務(CEPS) z 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資料庫 z 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資料庫 z 中國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z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z 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資料庫 z 全國法規資料庫
z 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 z 教育論文全文索引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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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重要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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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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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它
除了上述所呈現的資料庫和相關網站之外,還有一些教育相關期刊、雜誌、
書報等,以其補足相關文獻。
第三章 美國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本章分為三大節,第一節為「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教師之定義」,以彙集、
統整出美國各州相關不適任教師法定義;第二部分則是「教師審議組織之組成」, 提供該組織之設置及委員產生等相關規定;而第三部將提及「不適任教師處理模 式」,以瞭解處理之相關過程及方式,藉以探討此三大部分,來瞭解美國之不適 任教師處理機制。
第一節 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美國各州提供法令來管理教育機構,包括聘任、終止教師職務或相關法規。
聘約一旦簽訂後,教師只要表現正常,即有執教的權利,不得被恣意且主觀的被 解聘。但也不代表教師可以因此任性而為,校方依舊可根據州法上的明定解聘事 由,將之逐出學校。由於契約內容由州法決定,並受其保護,解聘事由(cause of dismissal)也出自其手,也因此各州情況差異頗大,解聘條款更是五花八門,有 的詳細規定,有的則大而化之,僅以「合理公正的理由」一語包含之。為求慎重,
某些州還保留「其他理由」的條款,以備不時之需(秦夢群,2004;Bridges,
1985)。為了能更完整呈現不適任教之定義,研究者將各州的解聘條款列為不適 任教師之定義,因此,歸納出五十州對於不適任教師之定義並製成下表 3- 1 美 國各州:
壹、各州之不適任教師定義
檢視並分析表 3- 1 中各州的解聘條款,可發現美國對於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有以下幾個特色:
一、界定以道德為規準居多
統計表 3- 1 中不適任教師的定義,以「不道德」的條款(Immorality)為最 多,共有 37 州在解聘的法規中加入其定義,由此可知,美國多數州較重視教師 的道德部份,因此,只要教師一有違反道德的標準,就以此法規來解聘教師。其 次是「不適任」(Incompetency)共有 33 州提及此定義,接著為「怠忽職責」(Neglect of duty)26 州、「因犯罪而判刑者」有 18 州、「酗酒」則 10 州,而有 8 州則認為
「身心有疾病或不正常」和「反覆無常/善變的」是為不適任教師定義,其餘的 則是少數各州所制定較特別的定義。
二、內容詳盡程度不一
各州對於不適任教師定義的規定,則是以「加州 CA」和「南卡羅來納 SC」
最為詳盡,其次則是「亞利桑那 AZ」和「伊利諾 IL」,然而「愛荷華 IA」、「紐 約 NY」和「羅德島 RI」對定義則沒有很多的著墨,僅以「合理公正的理由」來 一筆帶過。
三、界定並無客觀評判的標準
表中可以明顯看出,對於美國前幾名的不適任教師的定義,除了「因犯罪而 判刑者」、「酗酒」和「身心有疾病或不正常」指涉明確外,其大部是都是抽象、
不具體的,例如:不道德、不適任的標準為何,怠忽職責的條件等,皆未有具體 事實的陳述,導致學校的主管難以判定。
四、少數地區之特殊不適任定義
有幾州對於解聘的法規中,出現幾個比較特別的法規,如:亞利桑那州,此 州規定教師在上課時不能教授宗教的書籍或是教義,也不能舉辦或實施相關的宗 教活動,否則學校將有權可以解聘此教師,而北達科他州和俄勒岡也規定教師不 能穿著宗教服飾到校上課。而這些規定卻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保障之人民宗 教自由有所砥觸,因此兩者之間的權衡則由教育主管機關來判斷(秦夢群,
2004)。
表 3- 1 美國各州之解聘條款
解聘原因
州名
不適任 不道德
( 道德
墮落
)
不服從 違反倫理標準 ( 未達 ) 違反
專業標準
( 不符 ) 違反 合約義務 不適當之行為
( 暴力 )
反覆無常/善變的 差別待遇 不遵守法規 不遵守學生懲戒程序 教導宗教書籍或教義 實施宗教活動 穿著宗教服飾 不適當教學 不誠實 身心疾病或不正常 因犯 ( 重 ) 罪被
判刑 酗酒 財物控制 不法性行為 殘忍的 欺騙或散播不實流言 怠忽職責 管理不善 不忠行為 教師執照於他州癈止 違反教學合約 藥物濫用 ( 販賣 ) 者
怠忽照顧學童義務 鼓吹反法或反政府 缺乏必要的教育訓練 無效率的 無能的 申請虛報不實 虐待兒童 不當之取消合約 忽視安全性 參與不法組織 其它
阿拉斯加
AK 3 3 3 3 3 3 阿拉巴馬
AL 3 3
阿肯色
AR 3 3
亞利桑那
AZ 3 3 3 3 3 3 3 3
加州
CA 3 3 3 3 3 3 3 3 3 3
科羅拉多
CO 3 3 3 3 3
康乃狄克
CT 3 3 3 3 3
德拉瓦
DE 3 3 3 3 3
佛羅里達
FL 3 3 3 3 3 3 3
喬治亞
GA 3 3 3 3 3 3 3 3
夏威夷
HI 3 3 3 3 3 3 3
愛荷華
IA 3
愛達荷
ID 3 3 3 3 3 3 3
伊利諾
IL 3 3 3 3 3 3 3 3 3
印地安那
IN 3 3 3 3 3
堪薩斯
KS 3 3 3 3
肯塔基
KY 3 3 3 3 3
路易斯安那
LA 3 3 3 3
麻薩諸塞
MA 3 3 3 3 3 3
馬里蘭
MD 3 3 3 3 3
緬因
ME 3 3 3
密西根
MI 3 3 3 3
明尼蘇達
MN 3 3 3 3 3 3
密蘇里
MO 3 3 3 3 3 3 3
密西西比
MS 3 3 3 3 3 3
蒙大拿
MT 3 3 3 3 3 3 3
解聘原因
州名
不適任 不道德
( 道德
墮落
)
不服從 違反倫理標準 ( 未達 ) 違反
專業標準
( 不符 ) 違反 合約義務 不適當之行為
( 暴力 )
反覆無常/善變的 差別待遇 不遵守法規 不遵守學生懲戒程序 教導宗教書籍或教義 實施宗教活動 穿著宗教服飾 不適當教學 不誠實 身心疾病或不正常 因犯 ( 重 ) 罪被
判刑 酗酒 財物控制 不法性行為 殘忍的 欺騙或散播不實流言 怠忽職責 管理不善 不忠行為 教師執照於他州癈止 違反教學合約 藥物濫用 ( 販賣 ) 者
怠忽照顧學童義務 鼓吹反法或反政府 缺乏必要的教育訓練 無效率的 無能的 申請虛報不實 虐待兒童 不當之取消合約 忽視安全性 參與不法組織 其它
北卡羅來納
NC 3 3 3 3 3 3 3
北達科他
ND 3 3 3 3 3 3 3 3 3 3
內布拉斯加
NE 3 3 3 3 3 3 3 3 3
新罕布夏
NH 3 3 3 3
新澤西州
NJ 3 3
新墨西哥
NM 3 3 3
內華達
NV 3 3 3 3 3 3 3
紐約
NY 3 3
俄亥俄
OH 3 3 3 3 3
奧克拉荷馬
OK 3 3 3 3 3 3
俄勒岡
OR 3 3 3 3
賓夕法尼亞
PA 3 3 3 3 3
羅德島
RI 3
南卡羅來納
SC 3 3 3 3 3 3 3 3 3 3
南達科他
SD 3 3 3 3 3 3
田納西
TN 3 3 3 3 3 3
德州
TX 3 3 3
猶他
UT 3 3 3 3
維吉尼亞
VA 3 3 3 3 3 3
佛蒙特
VT 3 3 3 3
華盛頓
WA 3 3 3 3 3 3
威斯康辛
WI 3 3 3
西維吉尼亞
WV 3 3 3 3 3 3 3
懷俄明
WY 3 3 3 3
資料來源:Encyclopedia of everyday law:Teachers'rights. ( 2006 ). Retrieved Aguest 15, 2006, from
http://law.entoes.com/jax/index.php/works/download/type=encyclopedia/notes=everyday-law-encylopedia/section=teachers-rights/contentID=325454
貳、不適任教師定義之分類
由表 3- 1 中的所歸納的解聘或停聘的原因,可大致分成違反法規相關、身 心疾病相關、道德品性相關、教學能力相關、專業態度相關和其它等六大類,研 究者整理歸納如下:
一、 與「違反法規」相關
(一)不遵守法規:AZ, HI, MI, NH, SC, TX
(二)違反合約義務:AK, MN, ND, NE, NJ,
(三)不遵守學生懲戒程序:AZ
(四)因犯(重)罪而被判刑:CA, CT, FL, HI, ID, MI, MO, MT, ND, NE, NH, NV, OR, SC, SD, VA, WA, WI
(五)違反教學合約:FL, NV, TX, WA
(六)參與不法組織:LA
二、與「身心疾病」相關
身心疾病或不正常:CA, CO, HI, IL, NC, NE, NV, WV
三、與「道德品性」相關
(一)不道德或道德墮落:AK, AL, AZ, CA, CT, DE, FL, GA, ID, IL, IN, KS, KY, MD, MN, MO, MS, MT, NC, ND, NE, NH, NM, NV, NY, OH, OK, PA, SC, SD, TN, UT, VA, WA, WI, WV, WY
(二)違反倫理標準:AK, IL
(三)不誠實:CA, LA, SC, WV
(四)不法性行為:CO, IL, MI, ND, NV, OK
(五)欺騙或散播不實的流言:CO, CT, FL, ME, WV
(六)不忠行為:DE, OK
(七)申請虛報不實:ID, KY, MN, MT
四、與「教學能力」相關
(一)不適當之行為或暴力:AL, CA, CO, NC, NE, NV, SC, TN
(二)教導宗教書籍或教義:AZ
(三)實施宗教活動:AZ
(四)不適當地教學:AZ, MN, UT
(五)虐待兒童:IL, ME, MS
(六)忽視安全性:GA
五、與「專業態度」相關
(一)不適任:AK, AZ, CA, DE, FL, GA, ID, IL, IN, KY, LA, MA, MD, ME, MO, MS, MT, ND, NE, NH, NM, OH, OK, PA, SC, SD, TN, TX, UT, VA, VT, WI, WY
(二)不服從:AK, GA, MA, MD, NC, TN, VA
(三)違反專業標準或未達專業標準:AK, AZ, CA, ID, MA, MT, ND
(四)反覆無常/善變的:AR
(五)差別待遇:AR, CA
(六)怠忽職責:CT, DE, GA, ID, IL, IN, KS, KY, MD, MN, MO, MS, MT, NC, NE, OH, OK, OR, PA, SC, SD, TN, VT, WV, WY
(七)管理不善:DE, IN, KY, MD
(八)無效率的:HI, MA, MN, TN
(九)殘忍的:MO, NE, OK, PA, SC
(十)無能的:MA, VA, VT
(十)鼓吹反法或反政府:GA, NV
(十一)不當之合約取消:IN, KS, MO,WA
(十二)缺乏必要的教育訓練:GA, HI
(十三)怠忽照顧學童義務:FL, HI, WA
六、其它
(一)穿著宗教服飾:ND, OR
(二)酗酒:CA, MO, MS, ND, OH, PA, SC, WA, WV
(三)財務的控制:CO, NC, OR
(四)教師執照於他州廢止:FL
(五)藥物濫用(販賣)者:CA, ID, IL, NC, ND, SC, SD,
經歸納、整理之後,可將美國不適任教師定義分成六大類,而與「專業態度」
有關之定義為最多,其次為與「道德品性」有關之定義。而最少的為與「身心疾 病」相關之不適任教師定義。由此可知,美國對於教師之專業態度之要求甚為嚴 格,除此之外,也要求教師在道德品性上,需格外注意。還有,定義所呈現方式 較為簡短且清楚,令人可以馬上瞭解定義之內容。
第二節 教師審議組織
美國教育行政制度屬於地方分權制,教育的最高權力在州。州議會往往透過 州法律,將權力授予地方學區。美國的教育行政是採學區制(School District)。
通常一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所管轄之區域即為一個學區。全美各州所劃分的學區 數差異頗大,每個學區的範圍和規模大小也不盡相同,有的小學區只有一、二所 學校,但有些在都市的大學區所管的學校數卻相當多(石偉平,1998)。根據各 州法律的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聘約解除之權限,屬於學區教育委員會,這些法 律通常會載明解除教師聘約的法定事由及解聘應踐履的程序。學區教委會可以決 定教師是否適任固然無庸自疑,然而法院更進一步指出,學區教委會不但有權利 而且有義務作成教師適任與否的決定(楊思偉、王如哲,2004)。
學區教育委員會為聽證的仲裁者,聽取行政體系與教師雙方的反應之後,做 出是否支持解聘的決定。而在聽證過程中,教委會所扮演的角色,往往引起教師 的質疑。此因在解聘過程中,教委會成員所負責的事項極為複雜。在初步決定解 聘前,其首先聽取學區教育行政者(校長、教育局長等)之報告,然後召開解聘 前之聽證會,最後做出解聘決定。按照州憲法之規定,教師在收到解聘通知後,
有權要求召開事後之聽證會。在其中,教委會委員又再次扮演仲裁者(教師亦可 依規定邀請公正之第三者進行仲裁)(秦夢群,2004)。如此調查兼才裁的複雜 角色,引起教師對其公平性的質疑。
在聘任方面,美國由各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進行審查後聘任之,並負責其後 解聘或不續聘的決策工作。而地方學區教委會之委員絕大多數是由當地學區內的 公民票選之,具有民意基礎。在競選期間,各候選人皆需提出教育政見,以供人 民參考。基本上,獲選者理念與學區之需求頗能吻合,而教委會做出之聘任決定 自然能成為大眾信任(秦夢群,2004)。而學區教委的結構、職能及運行方式如 下所示:
壹、學區教委的構成:
學區教委成員的產生辦法,由各州的法律予以規定。基本的方法有任命與選 舉兩種,但絕大多數(約占 95%以上的)學區教委是由選舉產生的。教委成員的 人數往往因地而異,至少 3 人,多則達 19 人,如下表 3-2 之紐約三大學區之學 區教委成員。任期一般在三到五年不等。教委成員大都是當地工商界人士與專業 人員(石偉平,1998);他代表(如婦女代表、少數民族代表)的加入。教委的 構成力求各派政治勢力和利益集團在人員上的平衡。
表 3- 2 紐約之三大學區之學區教委成員
學 區 成 員
Rochester
President - Domingo Garcia Vice President - Malik Evans Board Member - Thamas Brennan Board Member - Jeffrey Henley Board Member - Willa Powell Board Member - Shirley Thompson Superintendent - Dr. Manuel J Rivera
共 7 人
Syracuse
President - Dr. Cynthia Kirby Vice President - Ned Deuel
Board Member - Calvin Corriders Board Member - Nancy K. McCarty Board Member - Laurie Menkin
Board Member - Kim Rohadfox-Ceaser Board Member - Dorothy Matthews Superintendent - Daniel Lowengard
共 8 人
Yonkers
President - Bernadette Dunne
Vice President - Debra Martinez
Board Member - Robert M. Ferrito
Board Member - Trevor Bennett
Board Member - John Pagliaroli
Board Member - Rev. Gerald Sudick
學 區 成 員
Board Member - Dr. John Flynn
Board Member - Thomas M. Weibrecht Board Member - Lisa C. Perito
Superintendent - Bernard Pierorazio
共 10 人 資料來源:New York State School Boards Association. Retrived January 16, 2007,
from http://www.nyssba.org/ScriptContent/VA_Custom/va_cm/ContentPage Display.cfm?content_id=322
貳、學區教委的工作方式:
學區教委的工作方式類似「議會」,有定期召開的例會和臨時召開的特別會 議。這些會議通常是公開的,學區教委常邀請有關公眾出席旁聽。這種公開會議 的形式,旨在增加決策的透明度,促進學校與社區的關係,讓社區的公眾(尤其 是家長)了解學校教育中的問題。
由上述可以發現,美國在教師的審議制度上是下放至各學區教育委員會,由 各學區教育委員來聘任、解聘該學區之教師,所以所擔負責任重大,為了公平及 正義,學區委員會之成員大多數都由當地居民所遴選出來,其委員身份相當多 元,有當地專業人士或是有名望之人士等,委員任期一般為 2-4 年。這樣的組織 會使其聘任或解聘教師時能更具有公信力。
第三節 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
由於美國聯邦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教育權隸屬各州政府,因此,不適任教 師處理模式會因州而異,但綜合多州的法規及文獻後,依察覺期、輔導期、審議 期和申訴期等四期,繪出美國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流程圖(圖 3- 1),再詳細陳 述各階段之相關內容:
圖 3- 1 美國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流程圖 察
覺 期 輔 導 期
審 議 期
申 訴 期
經由教師評鑑、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不適任的情形
經調查發現屬實,立即給予書面通知 查無不適任情形
為不適任教師規劃一套輔導計劃,進行輔導
經輔導而有成效 經輔導未見成效
教育行政機關召開審議會,並發出對教師控訴的通知
教師對判決結果有疑慮 或不服,可申請申訴
核准 不予核准
舉行聽證,並宣布判決的結果
壹、 察覺期
美國各州之教師聘約多半要求教師需接受州法所規定之評鑑,以做為其聘 任、遷調或薪資的參考。教師不得以憲法工作權之保障為由,拒絕接受評鑑。評 鑑的形式有許多種,德州甚至嚴格規定教師必須定期通過專業考試,否則即撤回 其教師證書。此外,各州的法令多半要求學校對教師做日常教學活動觀察與視 導,一旦發現有不適任情形,即給予通知要求其改進(秦夢群,2004)。以阿拉 斯加州 (“Quick,", 2006 )為例:
阿拉斯加州有設立職員之評鑑系統,此系統的建立是為了能建立一套專業標 準,而該系統之委員需取得 Class B 證照,和完成評鑑系統的訓練,並且須每年 訪察非長聘教師至少二次,然而對於長聘教師則是一年至少一次的評鑑,但持續 都有達到評鑑標準的長聘教師,則可改成二年一次的評鑑,如果評鑑未達標準 者,則需提出改進報告。特別的是,此評鑑會採取學生、家長、社區成員、教師 和主管等意見做為評鑑標準之一。
除了教師的評鑑之外,學校的主動發現及家長和學生的反應,也是察覺不適 任教師的辦法。家長和學生的抱怨佔據重要的角色,這一類的抱怨所表現出的是 教師在教室裡的經營出現問題,而且家長們的申訴也無形給予學校主管機關壓 力,使學校主管機關能主動去處理不適任的行為(Bridges, 1993)。
貳、 輔導期
學校一旦查證教師有不適宜之情況發生時,應立即給予教師書面通知;若該 情況尚有補救空間,校方則會要求教師改進,並進行輔導,若輔導成效不佳,將 可能解聘教師,甚至撤回證書。
除此之外,當教師評鑑未達到各地區所設之標準時,地方教育機關須提供改 善計畫來改進教師的專業表現,而在阿拉斯加州(“Quick,", 2006 )的輔導計畫中
則包含下列項目:
一、需包含清楚、具體的預期行為 二、至少九十至一百八十天的訓練 三、需建立在地方教育專業標準上 四、包含至少二次的教師工作訪察
如果在計畫結束後,教師的專業還是未達評鑑所設之標準時,教師可能面臨 停聘或解聘的情況。
參、 審議期
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提供了正當程序的基本精神,任何州法與之相違者皆屬 違憲。基本上,法院認為解聘行為對教師之損傷極大,因此在塵埃落定前,必須 有正當程序實施,原則上應包括以下幾個要件:
一、及時發出對教師控訴的通知。
二、給予教師聽證的機會。
三、給予充足的時間以讓教師準備反駁。
四、教師有權得知控訴其之證據事實與證人之姓名。
五、教師有權聘請法律代表為其辯護。
六、教師有權提出有利其一方的證據與證人。
七、雙方均得交互質詢對方之證人。
八、教師有權要求聽證過程與決定的紀錄。
九、對於不利己方之決定,雙方均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引自秦夢群,2004:
211)
由上述則可顯示聽證之重要性,因此在審議時通常會舉行聽證會,讓教師有 辯護之機會,而以下將列表陳述聽證會前置程序(表 3-3)及聽證、決議和申訴 時間表(表 3-4)。
表 3- 3 聽證前置程序
程 序 期 限
教育行政機關以書面通知教師停聘的 決定
教師書面要求教育行政機關說明理由 教師於接獲可能被停聘通知後七天內 教育行政機關書面報告理由 於教育行政機關接獲要求後七天內
教師要求聽證 教師接獲停聘通知之二十天內
資料來源:Judith L. (2002).
Teacher tenure law
. Retrived September 17, 2006, from http://www.cga.ct.gov/2002/olrdata/ed/rpt/2002-r-0469.htm表 3- 4 聽證、決議和申訴時間表
程 序 期 限
舉辦聽證
1、聽證可能應教師要求或教育行政機 關的指定而公開
2、教師可親自申訴或有律師代為出庭
教育行政機關在接獲教師聽證要求的 十五天內,而此聽證最多能延十五天
教育委員、專案小組或聽證委員須呈 遞書面結果和建議至所有涉及其案的 委員,並且寄送副本給教師
於要求聽證七十五天內,除非同意最 多延長十五天
委員給予教師書面決定 接獲建議十五天內 如果教師付費並書面要求聽證記錄副
本時,教育委員會須提供
決定的十五天內
教師將教育委員會的決申訴至最高法 院
於決定後的三十天內
資料來源:Judith L. (2002).
Teacher tenure law
. Retrived September 17, 2006, from http://www.cga.ct.gov/2002/olrdata/ed/rpt/2002-r-0469.htm教師之解聘通知,必須在州法所規定之時限前送出,並且為正式之形式,以 便教師有足夠之時間準備答辯,並能即時舉行聽證會。教委會之成員在聽證階段 應為嚴守中立之仲裁者,因此不能事前參與校長或教育局長舉證教師不適任的活 動。如果被證明存有偏見,則應立即退出。法院近年來對因不道德解聘的案例,
多半嚴格把關。堅持學校必須提出不道德行為與不適教學的明顯關係,才能解聘 教師。然而,如果教師被發現與學生發生性行為,法院則一致認為已構成不道德 且不適教學的要件,學校可以解聘教師。不服從的解聘案例則為法院所支持,如 果校方能證明教師惡意的違反學校規定或政策;然而如果所立之規定不合理(例 如刻意歧視女性),或是缺少證據顯示教師因之而有不當行為,則不服從的理由 不確立(秦夢群,2004;Judith, 2002 )。
肆、 申訴期
在美國,教師若覺工作相關權益受損,或是認為裁決不公,則有三種途徑申 訴來保障自身權益:一、經由工會或教育團體,直接與學校當局(如校長),或 是教育委員會交涉。必要時不排除罷工手段;二、在學校處理教師事件時,要求
「正當程序」的執行,以確保充分答辯與維護自我利益的權利,甚至可要求第三 者之仲裁;三、也可上訴法院,經由司法程序加以判決(秦夢群,2004)。
第四節 案例分析
本節提供二則案例分析美國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機制,並於案例中分析美國對 於不適教師之定義、評議委員的組成及整個流程是否合乎正當程序。
壹、案例一
根據陳韶峰(2005)所描述之案件,此為 1990 年明尼蘇達州上訴法院之詹 姆士.約翰遜一案,先作案情的陳述,再行分析探討:
一、案情簡述
自 1967 年,詹姆士.約翰遜為第 709 獨立學區 (德盧斯)所聘任的終身職 教數學教師。他在學區內的幾所學校七年級和九年級的數學。從 1970 年開始,
他接受正式或非正式的工作評鑑,且評鑑中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評價。總體上,
評鑑指出四個要注意的地方:過高的不及率、大量的轉學要求、與學生和家長的 關係糟糕,以及不適當的教學方法。有時,約翰遜會收到關於改進課堂實踐和教 學方法的具體指導。例如:1987 年 9 月 17 日,約翰遜收到了中學教育指導者理 查德.沃林的一封信,信中列出了約翰必須改進教學工作的幾項內容。
於 1988 年 1 月 13 日,約翰遜被指控教師不適任以及不服從,並立即停薪中 止工作。對約翰遜的指控羅列了以下缺陷:(一)與學生的關係十分不融洽;(二) 與家長的交流不夠;(三)學生沒有進步;(四)課堂時間用不合理;以及(五)不能 勝任學校選定的數學課程之教學。
而聽證會由獨立聽證審查官,一位退休的地區法院法官主持,聽證於 1988 年九、十月問進行,持續了 29 天,超過七個星期的時間,有 83 位證人被傳召,
157 份資料被作為證據。1989 年 5 月 31 日,學區委員會採納聽證審查官的建議,
立即終止了約翰的聘任。
二、法院之見解
通過法院審查全部記錄,得出結論,約翰遜在教學中不稱職的事實認定是有 實質性證據支持的。不服從是指「持續或連續地故意不遵行合理的依職權發布的 直接或間接的命令」。
就管理者接到無數投訴來看,這些要求是合理的,雖然約翰遜參加了幾次教 學討論會,他一直拒絕改變他的教學方式,記錄中有實質性證據支持不服從的事 實決定...。
根據全部記錄,認為有實質性證據支持學區委員會終止約翰遜聘任的決定。
維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一)不適任教師定義方面:
詹姆士.約翰遜是此案例的不適任教師,被學校認為是不適任,行為不符合 教師身份,而且不服從,因此遭到解聘。而不適任的定義為 1. 與學生的關係十 分不融洽;2. 與家長的交流不夠;3. 學生沒有進步;4. 課堂時間使用不合理;
以及 5. 不能勝任學校選定的數學課程之教學,這幾點也符合明尼蘇達州所制定 的解聘條款:不適當教學。除此之外,在評鑑上,過高的不及格率、大量的轉學 要求、與學生和家長的關係不良及不適當的教學方法,這些皆成為不適任的定 義,而這些定義比較偏向教學能力方面的不適任。而不服從定義是指,他一直拒 絕改變他的教學方式,所以被認定為不服從之教師。由上述定義發現,在不適任 定義方面較偏向教學能力,而不服從則是不遵行命令,而這就產生疑問,如果校 長要求某教師實行某項規範,但教師認為對自身會損害而拒絕,而這情形是否也 是不服從呢?因此,不服從之定義並非完整,有待討論。
(二)教師審議組織方面:
美國地區的學區委員會類似於台灣之教評會,而在此案例中,並未對學區委 員的組成加以陳述。但有提及聽證會是由一位退休的地區法院法官所主持,並對 此案傳召了 83 位證人,使得參與成員更顯得多元,而非只聽幾位家長的陳述而 對教師加以定罪而造成誤判,這也能提高審議委員之公平與正義。
(三)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方面:
此案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大致可歸納為四階段,第一階段為發覺期,可 以清楚瞭解詹姆士.約翰遜老師不斷接受評鑑的檢測並發現四個要注意地方,而 且也曾收過中學教育指導者的教學改進書。在此可發現,除了評鑑之外,也會經 由一些教育指導者來發現教師的不適任。接著在輔導期時,詹姆士.約翰遜老師 會收到相關改進課程或教學方法的具體指導,以改進老師之教學品質,但經過相 關的輔導後,詹姆士.約翰遜老師還是沒改善,因此,進入到評議期,詹姆士.
約翰遜老師被指控不適任且不服從,並立即停薪及工作,接著由退休的地區法院 法官舉行聽證會,並召集 83 位證人及收集 157 份資料,讓此案之資料更為嚴謹,
但在評議期過於冗長,雖然已停止教師授課,但也因此使教師的權益受損。最後 因調查屬實給予解聘。由於詹姆士.約翰遜老師不服所判而進入申訴階段,上訴 至法院。整個處理模式相當完整,但唯一缺點為審議時間過於冗長。
貳、案例二
依據陳韶峰(2005)和秦夢群(2004)所提供之案例,此案為俄勒岡州最高 法院於 1963 年之貝伊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案例(Bay v. State Bd. Of Educ.)。研究 者先陳述案例經過,再作分析討論:
一、案情簡述
1953 年 12 月,貝伊被聘為夜間警察期間,因闖入數家商店、美國萊勤俱樂 部和當地高中盜竊,數額巨大,因而在華盛頓州被判刑。當時年齡 24 歲。被判 2 年徒刑,服刑 18 個月後被假釋。後來搬到俄勒岡的拉格萊蒂,1956 年秋進入 東俄勒岡教育學院學習。1958 年,華盛頓州恢復了他的完全民事權利。
1960 年貝伊被公共教育的總監授予一學年的小學教師臨時證書,並於完成 學院第四學年學業的同時在小學從事教學工作。畢業後他申請五學年的小學的教 師資格證,但 1961 年 6 月 14 日申請被拒絕。
1961 年 9 月 13 日,委員會舉行了一次聽證會,其目的在於確定貝伊是否提 供州法 ORS342.060(2)授權總監要求申請者提供的,能證明其具備良好道德品質 的證據。儘管許多證人出席聽證會,證明貝伊在社區中的良好道德品質的證據。
儘管許多證人出席聽證會,證明貝伊在社區中的良好品質和全面聲譽,但卻有一 項品質惡劣的證據,即他以前的犯罪記錄被提交到聽證會。委員會得出結論,認 為貝伊未能提供令人滿意地良好道德品質的證據,於是貝伊依據 ORS183.480 訴 請聯合縣巡迴法院審查該行政決定。
二、法院之見解
初審法院認為,在無其它證據證實他現在的行為與以前行為有關聯的情形 下,以前犯罪的證據與當前品質的鑒定並不相關,因而判決委員會的結論缺乏有 效證據支持,責令委員會給伊貝頒發證書,委員會對此提出上訴。
由於委員面臨的關鍵問題是良好的道德品質,因而貝伊在擔任需要誠信職務 時進行侵犯財產的犯罪是最相關的事實。貝伊的這些行為證實了其缺乏抵制誘惑 的道德力量。因此初審法院認為不存在缺乏良好道德品質的證據是錯誤的。
貝伊提供了許多證據,通過這些證據有可能合理推論出貝伊道德力量的缺乏已不 復存在。然而,這種情形被證明已經存在過了,現在的問題是要判斷這一缺陷是
否已被克服。
決定這一問題權力由立法機授予給教育委員會,因此,如前所述,法院未被 允許用自己的判決去取代委員會有實質性證據支持的裁決。所以採納支持教育委 會決定的事實認定和法律結論,撤銷初審法院的判決。
三、案例分析
(一)不適任教師定義方面:
此案的貝伊老師,因曾於過去犯罪而留下記錄,而成了不道德之最佳證據,
使其申請教師資格時被拒絕,因為教育委員認為關鍵問題是良好的道德品質,因 為貝伊在任需要誠信的職務時,卻進行侵犯財產的犯罪,而這行為證明了抵制誘 惑的道德力低,而在俄勒岡州的解聘法條中表示:因犯罪而被判刑或對財物控 制,皆可解聘。由於貝伊老師曾犯過相同的罪刑,因此,該州以此標準衡量貝伊 老師,儘管許多證人出席聽證會,而拒絕他的申請是合理的。由此可發現,於該 州的不適任教師定義中,道德是一重要因素,儘管改過向善,只要留有不道德之 相關事件,就無法申請教師資格。
(二)教師審議組織方面:
此案之委員會成員並無陳述,但可知聽證會是由此委員會所舉辦,並且在這 個聽證會中掌控了最後決定權,而這是否會造成委員會的權力過大,而產生了獨 裁的情形,由此案中,可發現委員會最終還是堅持己見,雖然貝伊提供了很多人 證及物證,但委員會只關注到唯一之犯罪記錄,雖然是關注一位教師的品德,但 還是需要給教師一個機會。
(三)不適任教師處理模式方面:
此案例雖不是處理在校之不適任教師,但為了杜絕不適任之教師,在案例中
也依序使用了三個階段流程,在發覺期時,在審理貝伊教師申請案中,由於貝伊 曾留有不道德之記錄,因此拒絕申請。於 1961 年 9 月 13 日舉行聽證會是為評議 期,在此時評議是否提供具備良好品德之證據,來證明足以擔任一位教師,但最 後教育委員們認為未能提供充足之證據,還是拒絕頒發證書。貝伊因不服此判決 進而上訴至聯合縣巡迴法院審理,此為審議階段。初審時申訴成功,但由於教育 委員會的再申訴至最高法院,判維持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在申訴期中,比較特別 的是,教育委員們也能進行申訴,而非只有原告者才有之權利。
由於美國是屬於地方分權之國家,因此所舉之案例並不能含蓋全州,但亦可 從上述二則案例中歸納幾項特點:
一、聘任一位教師時,道德成了重要的認證元素,而這也跟研究者所歸納整理 出的定義不謀而合,道德是美國最多州所使用的一種標準,接著才是不適任或不 服從等。
二、在評議期時,皆有舉行聽證會,讓雙方皆能提出相關證據,在聽證會上相 互辯證,而聽證會之主席可能為退休之法官、行政人員或是教育人員,以增加聽 證會之公平性及多元性。
三、於申訴期中,申訴的權利不在只是不服學校或教育機關所判的教師,對於 教師申訴的結果,如果有違學校或教師機關之基本理念,亦可向上申訴。
第四章 中國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介紹過美國之不適任教師機制後,於本章將探討中國「相關法令對不適任教 師之定義」、「教師審議組織」及「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模式」等,分三節陳述之,
以冀能更清楚瞭解中國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中國的教育管理體制類似台灣,分別是中央、省(直轄市)、地級市、縣(市)、 鎮(鄉)五級政府體制,而國中和小學的教師資格、學校人員編制標準等是以「地 方負責分級管理為原則」(王家通,2003;周愚文、黃烈修、高建民,1999)。1986 年由國家教委制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訂定了「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和「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在規定中設有中小學教師分級制,在小學分為高 級、一級、二級和三級教師,而中學也一樣分為四級,兩者差別於中學比小學高 一等級。職稱的晉升是有名額的限制,除了學歷和年資之外,還要經過教學評鑑 等考核。而中國的有著教育行政特色,那就是黨的權力超過一切,可以負責和監 督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與教育相關的領域(楊景堯、黃三吉,2003;顧春,1998)。
第一節 相關法令對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中國的法令並未針對不適任教師此一名詞做出定義,所以需從中央層級制定的 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師資格條 例》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和地方行政法:各地方政府實施《中華人 民共和國教師法》之辦法,歸納出不適任教師之相關定義。下列先分別闡述各法 令中和不適任教師定義之相關部分,再行歸納、整理之。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屆全國人大通過,199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中國為了保障教師的權利及所應盡之義務而 制定的法律,裡面規範了教師的資格、任用及責任,而且,此法中也提及相關 不適任教師的定義。
一、本法第八條規定有規定教師應當履行國家所給賦予的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 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 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 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 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 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八條條文規定內容皆為教師所應盡之義務,如果教師未完成者或未達此義 務者,研究者將其列為不適任教師。根據上述的條文內容可簡單分成二大類:
1. 第一款和第六款:與「道德操行方面」有關。
2. 第二款至第五款:與「教育態度方面」有關。
3. 第五款:與「教學能力方面」有關。
二、法規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 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此規定歸 類在「觸犯刑法方面」。
三、第三十七條則規定:如果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則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 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之。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與不適任教師定義有關條文簡單分成二類:
1. 第一款和第二款:與「教學能力方面」有關。
2. 第三款:與「道德操性方面」有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之中的規定,與不適任教師定義相關的有四類:
與「教學能力方面」有關條文一則,而「教育態度方面」有四則,「道德操性方 面」有三則,所以可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所注重的則是教師們的「道 德操性」,最後「觸犯刑法方面」有一則。
貳、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