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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熟悉)(0.6 学时)

1Z3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 .. 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 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 制度。

1995 年 6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

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依照本法规定设 定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 保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 证合同, 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 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 考情提醒: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为本章考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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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 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 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 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 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行为,有权拒绝。 

4.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 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 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连带责任 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专家点拨:保证的考频非常高,基本上每年都有涉及不同的考点。因此,考生在学习过程 中,需掌握保证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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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3)工程款支付担保。

(4)预付款担保。

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 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2.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 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 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 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 造的建筑物。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办理抵 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 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 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考情提醒: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为本章考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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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 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 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 担保。

4.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 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①抵押 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 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质权 

1.质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 ..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 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 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能够用 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 ..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 专家点拨:该部分内容较难,需要进行对比记忆,考试经常会综合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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