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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區 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國民中學共同注意事項

一、各區公私立國民中學辦理「彰化區 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之集體報名 作業,應依「彰化區 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所訂定之招生簡章及共同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國民中學辦理登記分發入學作業,應依本委員會訂定之「彰化區 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 聯合登記分發入學重要日程表」所規定之日程辦理。

三、國中協助學生辦理登記分發入學作業如下:

(一)統計並集體代購「彰化區 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簡章」及「志願卡」。 簡章含志願卡每份 50 元;志願卡每張 3 元。

(二)列印學生「集體報名資料檢核表」,並協助學生畫記志願卡。

(三)協助彙整及查核學生集體報名資料檢核表、志願卡、報名費及相關證件。

(四)協助審核學生報名資格、查驗特殊身分學生各項證明文件之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請 加蓋原畢業學校教務處戳章及承辦人職章)。

(五)協助本委員會通知集體報名資料檢核表及志願卡填寫畫記有誤、證件資料不齊之學生 到本委員會修正或補齊,志願卡畫記部份仍由報名學生及學生家長(法定代理人)自行負責。

(六)協助查驗已完成免試入學、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其他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若欲報 名參加登記分發入學,應於前述各入學管道簡章規定日期前,取得錄取學校蓋章同意 之放棄錄取資格證明文件,否則不能報名參加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四、有關集體報名作業程序如下 (一)國中報名承辦人準備作業:

1.將各報名學生集體報名資料檢核表,按報名總表順序由小至大、由上至下順號,並以 班為單位裝袋。

2.將各報名學生志願卡(如有需要可先影印留存,影印時不可使用自動進紙,志願卡上請勿 做任何記號或污損,以免影響電腦讀卡作業)按報名總表順序由小至大、由上至下順號,

並以班為單位裝袋(請勿以任何方式圈綁、裝訂或夾訂)。

3.具特殊身分學生以特殊身分報名者,按其身分種類分別造冊。

4.國中承辦人須將學生繳交之報名費,購買郵政匯票或開立公庫支票,抬頭請務必正確 填寫「中等學校基金-彰師附工 401 專戶」(全體報名學生合計金額開立 1 張即可)。

5.彙整以下各類表件及報名費,於 102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至 102 年 7 月 20 日(星期六) 依本委員會排定之時段(各國中報名時段由本委員會另行通知),攜帶國中教務處戳章 及報名承辦人職章,向指定地點辦理集體繳件。

(1)報名文件清單 (2)報名統計表 (3)報名總表

(4)報名學生資料異動總表 (5)特殊身分學生資料總表

(7)報名費試算表及報名費(郵政匯票或公庫支票)

(8)已完成其他入學管道報到,又參加登記分發名單(附放棄錄取資格證明文件) (9)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蓋原畢業學校教務處戳章及承辦人職章)

(10)集體報名資料檢核表 (11)志願卡

(12)報名資料查核檔光碟

(二)本委員會辦理報名學生資格審查:

各國中報名學生資料,經本委員會審查後,若有資格不符或所送資料不全者,由本委 員會通知各國中代辦報名之承辦人,於指定日期前提出更正或領回資料。逾期不予受 理,所繳資料及報名費概不予退還。

(三)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統一登記分發中心電腦分發:

1.分數採計

(1)以「102 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不作加權計分。

(2)採計科目為寫作測驗級分×2+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等 6 科分數合計,

最高分為 412 分。

(3)特殊身分學生加分優待標準,依「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及應繳證明文件一 覽表」辦理。

2.分發方式

(1)依據符合資格之全體報名學生的「102 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總分高低排 序,再以各生志願卡內之志願畫記順序依序擇一志願分發。

(2)若有報名學生總分相同時,則依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

自然等 6 科順序分數高低依序依志願分發,如經比序後仍全部相同且所選科組所 餘招生名額不足時,則予以增額錄取。

五、分發放榜

(一)10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10:30,將分發結果公布於「彰化區 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聯 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網站,同時各招生學校公布各該校之錄取榜單。

(二)登記分發結果查榜服務:「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統一登記分發中心」(國立臺南高工) 網站及中華電信各項查榜服務(網站、電話語音查榜服務、手機語音及簡訊查榜服務,

語音及簡訊須自行付費)。

(三)登記分發結果通知單:由各招生學校將錄取學生之分發結果通知單郵寄至各報名學生。

六、報到入學

七、各校應秉持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報名作業,如發現有報名不實情事或所附佐證 資料不實者,取消登記分發學生錄取資格。如責任在原就讀國中時,報請其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追究學校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八、本注意事項經「彰化區 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審定後實施,修 訂時亦同。

【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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