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凡報名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之學生對本項登記分發入學作業有相關疑義,循正常行政程 序反應仍無結果,得填具申訴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疑義申訴 截止日期:102 年 8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4:30 前,以書面方式(第 43 頁附表八)向主委 學校(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提出。

二、報名參加 102 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之考生,若有緊急特殊原因須變更登記分 發區者,基測集體報名之考生請於 102 年 6 月 6 日 08:30 起,至 6 月 7 日 15:00 止向原 報名國中申請;基測個別報名(含非應屆畢業生)之考生請於 102 年 6 月 6 日 08:30 起,

至 6 月 7 日 15:00 止向原基測報名之考區主辦學校申請。

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若有相關法令規章未能明定而造成疑義者,

冊作業使用,考生資料蒐集之範圍以本會報名表所列各項內容及由「102 年國民中 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所轉入之考生身分基本資料、國民中學學生 基本學力測驗成績資料為限。

4. 本會蒐集之考生資料,因招生、統計與考生註冊作業需要,於考生完成報名作業後,

即同意本會及所屬各委員學校及教育部進行使用,使用範圍亦以前項規定為限。

5. 考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業而 拋棄或限制,惟考量招生作業之公平性,考生報名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報名時一併 提出,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補件、修改或替換,未附證明文件或證明書中各欄 填寫不全者,一律不予採認,所繳報名費用及相關證明文件亦不退還。考生若不提 供前開各項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考生之分發作業,請考生特別注意。

6. 完成報名程序之考生,即同意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蒐集類別、使用範圍、方式、

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並同意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或處理。

玖、附表

【附表一】

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登記分發報名條碼黏貼欄

(※請勿填寫)

列印時間:

姓 名 特殊身分

名 稱 (一般生免填)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 ( 修 ) 業

學 校

基本學力測驗是否已 註記減免或免繳報名

費身分 畢 ( 修 ) 業

學 校 代 碼 畢 ( 修 ) 業

年 度 班級 座號

通 訊 處

□□□ 市縣 區市鎮鄉

電話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手機 基測准考證

號碼 高中高職

登記分發區 彰化區

說明事項:

1.特殊身分名稱欄:具特殊身分學生選定以特殊身分報名者,請參照簡章《肆、登記分發作業》〈二、特殊 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及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中特殊身分名稱填寫,不具特殊身分報名學生免填。

2.具特殊身分學生選定以特殊身分報名者,須檢附「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及應繳證明文件一覽表」規 定的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加蓋原畢業學校教務處戳章及承辦人職章),並將影本浮貼於「特殊身分學生證件 影本黏貼表」,若無法提出本簡章所規定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提供不合規定的證明文件者,本委員會不予特 殊身分之認定及優待。

3.上表其他欄位資料皆由電腦系統列印,以供報名資料檢核用,通訊處及電話資料有誤者,請直接更正。如 有手機亦請填載,以供登記分發報名作業緊急聯繫之用。

4.志願卡畫記高中高職志願須以該登記分發區內之高中高職學校為範圍。

5.本表「高中高職登記分發區」欄所示「彰化區」,係指在報名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時即已選擇之高中高職登 記分發區,此欄資訊僅供核對並作為分發依據,不得更改。且於畫記志願卡時,高中高職學校科組代碼必 須依照彰化區簡章內之學校科組代碼,正確完整畫記以避免形成無效志願。

6.我已詳細閱讀招生簡章有關個資法相關說明並同意授權「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統一登記分發中心」及

「102 學年度各區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

7.本表簽名處,請務必簽名確認,連同已經完整畫記之志願卡一併繳回,供登記分發集體報名使用。

【附表二】

【附表二】(背面)

102 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個別通訊報名 學力證件影本黏貼表

學力證件影本浮貼處(請貼牢,超出頁面請自行摺疊)

【附表三】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