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合法化影響因素的分析,其主要的目的在探討並掌握一 項教育政策成為法律條文的過程會受到那些參與者的影響,以增進教 育政策合法化的順利進行,進而促進教育政策的順利推動。因此,對 足以影響政策合法化參與者之探討,誠有必要。在一個民主社會中,
由於人民普遍參與公共事務,立法政策的制訂不再為少數人所壟斷。
從教育政策的規劃到政策立法的確定,其影響的因素是複雜與多元 化。以下舉出幾位學者的觀點,然後再歸納出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的 因素。
Jewell & Patterson (1977) 兩人認為所謂「立法系統」,是以立法 機構為中心,結合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專家團體、利益團體、選民 團體等共同組成,他們在立法的過程中皆會產生影響。
王俊權 (1989) 在研究我國壓力團體與教育行政決策之關係後,指 出不同的壓力團體 (pressure group ) 對政策的形成與執行,會提出不同 的意見或訴諸行動反對,壓力團體依政黨的權力、利益、資訊、知識 及對象可分成五種類型:一、立法審議機關 ; 二、利益整合團體 ; 三、
學術參照團體 ; 四、資訊傳播團體 ; 五、政策標的團體。
黃仁易 (1992) 以國民體育法第二次修訂過程為對象,分析我國體 育政策制定過程,提出國民體育法第二次修訂過程的影響者有:一、
行政人員 ; 二、立法人員 ; 三、壓力團體 ; 四、學者專家 ; 五、大 眾媒體。
舒緒緯 (1998) 研究我國師資培育法制訂過程及其內涵,從下列幾 方面這分析制訂「師資培育法」的影響因素:一、背景因素:包括社 會文化、政治 、經濟、教育 ; 二、各國師資培育制度 ; 三、學者專 家 ; 四、壓力團體 ; 五、立法委員 ; 六、行政機關:包括教育部、行 政院。
楊桂杰 (1999) 在其「我國教育立法歷程及其模式建構之研究」中 指出,教育立法的參與包括:一、民意的參與 ; 二、政黨與媒體的參
與 ; 三、團體的參與。
柯正峰 (2000) 認為影響我國學習社會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 有:一、掌握政策方向的行政機關人員 ;二、提供意見的民間團體及社 會大眾 ; 三、 提供諮詢及擬定草案的學者專家 ; 四、審議的立法人 員。
陳加再 (2002) 以教育基本法為例,探討我國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 程。 研究結論指出,教育基本法之合法化過程中,普遍受到來自行政 機關、立法委員、政黨、利益團體、學術參照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等 因素的影響。
綜合上述學者專家提出有關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因素,茲將影 響教育立法的因素分成下列七個方面加以分析。這些教育立法過程互 動的方式,影響教育立法的作過程及其結果。
壹、行政機關
雖然制定法律是立法部門的主要工作,但是近年來,行政部門在 法律制定過程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委員雖 擁有法律提案權與修案權,但大部分法律案卻由行政部門草擬,其原 因一者是由於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遷,使得政府當局面對的政策問題日 趨複雜,一些專門性法案,立法委員並非很清楚,而行政部門對於其 日常業務甚為熟悉,對於一項法案應具備什麼樣的內容,通常會有較 實際的安排。再者是因為法律的訂定,往往涉及的範圍很廣,需與其 他相關部會配合;由行政部門草擬法案是較為適當 ( 黃仁易,1992)。
在行改部門中,教育部、行政院相關政務委員及第六組等,對於 教育法令制訂的過程,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教育部負責教育法律草 案的制定,行政院第六組負責教育法律的審議工作的安排,在行政院 有關教育法律的審議通常由一位政務委員負責。由於這些行政機關與 相關人員,在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負責不同的工作。因此,他們對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皆會產生影響,以下分別加以說明。
一、教育部有關人員
在立法過程中,教育法令主要由教育行政機關制(訂) 定,然後經過 一定的程序,才能變成法律或命令。至於教育法令為何要由教育行政 機關訂定,究其原因乃是教育行政機關負責統籌教育政策的規劃、執 行及評鑑整個過程,實現國家現行的教育政策,由教育行政機關來擔 負制(訂) 定或修正教育法令的責任最為適切。
此外,教育行政機關為了因應社會變遷所產生的新問題,必須符 應社會需求及民眾需要,研訂妥適的教育法令。因此,教育行政機關 能否積極發掘問題,主動制(訂) 定新法令或修正過時的法令,實際上,
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教育部提出某項教育法律,通常是因應社會的需求、上級的指示 或立法委員的質詢等,其過程由業務司負責,通常委託專家學者草擬,
然後舉行公聽會,進行意見徵詢,形成草案,然後送至教育部法規會 審議通過後,再經教育部主管會報討論通過後再送行政院審議。其間 教育部業務司相關人員、常務次長、政務次長及部長,對於某項教育 政策合法化的看法,皆會直接或間接影響教育法案的內涵及運作的過 程(顏國樑,2002:84)。
二、行政院有關人員
行政院院本部除包括各個行政支援單位外,主要設七個組,負責 各部會的相關業務。其中,第六組負責文化、教育、科技、環保及衛 生等相關事務。因此,凡是教育部所報的法案,由第六組負責處理後,
依例先提行政院部會副首長審議,然後提行政院臨會務會議討論。行 政院第六組雖然不直接制定教育法令,但因其是行政院院長的教育幕 僚單位,在處理教育部法案時具有橋樑的功能,同時也提供行政曉院 長有關教育法案方面的資訊,在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發揮了間接 參與的幕僚功能。
其次,行政院中的政務委員,其角色在負責重要政策的審議。因 此,教育法案送到行政院時,通常由一位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邀請 與教育法案相關部會及人員共同進行審議。會議中所作的決議,皆會 影響教育法案的內涵及審議過程的快慢。如果是重要教育法案或有爭
議的法案,有時會特別安排向行政院長簡報,院長所做的決議事項,
對於法案的內涵及法案何時通過,往往具有重大的影響(顏國樑,
2002:85)。
貳、立法機關
政府於1987年7月15 日起,宣布解除在台澎地區實施將近四十年 的戒嚴,接著開放報禁及黨禁之後,國內社會環境呈現多元化。隨著 社會情勢的變遷,立法院逐漸成為社會大眾注目的政治舞台。無論是 立法委員的問政與質詢、社會民間團體的陳情請願、政府官員的答詢 等,均能凝聚傳播媒體及國人的矚目焦點,幾乎每天在各式大眾傳播 媒體的時段或版面,均佔有相當的份量或比例。而其決策過程的特徵 為:( 朱志宏,1995:258)
一、立法機關係由地位平等、職權相同者所組織的集合體,立法人員 對決策大致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二、立法機關於制定決策時,比較考慮政治因素,常需考量並反映社 會團體與選民的利益;
三、立法機關係在「一切公開 」的原則進行立法工作。
在立法機關中,每位立法委員及其助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及召集人、程序委員會、立法院院會及法制局等,對於教育政策的合 法化皆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參、政黨
政黨政治的現象之一是,政黨在競選時往往會對選民承諾各種政 策,而在獲勝後實踐其競選自守所許下的諾言。獲勝的政黨即可透過 在國會對政策制定發生影響(朱志宏,1995) 。而不同的政黨,對不同 法案往往是站在不同的立場,因此使得教育法案在進行審查時,形成 明顯對立。
在民主社會中政黨具有的功能包括:一、作為人民與政府間的橋 樑;二、整合社會各方利益團體的衝突與利益;三、導引政治社會化;
四、主導組織政府(呂亞力,1989)。質言之,政黨一方面能夠反映民意,
並可主導國家社會的發展。通常政黨以選舉或議會運作的途徑來影響 教育法令制(訂)定的過程。
而影響法案的順利進行。例如當年「師資培育法」在制定過程中,
不同的政黨彼此較勁,對該法的制定,在野黨持保留態度,而執政黨 則積極,支持行政部門所提的法案(舒緒緯,1998) 。此外,由於政治 生態的改變 ,每一政黨都無法掌控立法院,所以幾乎教育法案都要經 過朝野黨團協商同意,才能提報院會進行二讀會程序 (顏國樑,2000)。
肆、利益團體
利益團體通(interest group)常被界定為「有共同利益的一群人」
(朱志宏、謝復生,1989:5),是指為了擁護或促進某種共同利益或 目標而正式組織或非正式參與之人類集團而言。他們時常為共同利益 運用各種活動與政府互動,試著影響公共政策,但他們與政府還是有 區隔的。利益團體有時稱為壓力團體 (pressure group),因利益團體往 往對政治機構施加壓力,但其集團之組織共同行為之基礎並非「壓 力」,而在於「利益」,而且其政治之角色通常是短暫而一時性,因 此稱為壓力團體並不適合。此外,所有的壓力團體可以說都是利益團 體,但所有的利益團體並非全是壓力團體,因此在政治上以利益團體 說明,較能涵蓋一切。(謝瑞智,2000:324)
在教育改革過程中,許多教育政策與法案的制訂或修正,曾有許多 民間教育改革的利益團體的投入與參與,就組織形式而言,可區分四 大類型:財團法人基金會、社團、聯盟、社區聯絡人制度(傅麗英,1995;
Berry,1997);教師組織在本研究案中,即歸類為利益團體。
利益團體是社會發展多元化,政府權力擴大和社會工業化影響的
利益團體是社會發展多元化,政府權力擴大和社會工業化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