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不適用
3.3 權利之棄權
3.3.1 律師-委託人特權之棄權
通常一旦身為當事人之委託人有棄權(waiver)之行為時,則所有原本 涵蓋於該特權範圍內之相關訊息,無論是對該委託人有利或不利,溝通方式 為書面或口頭,都為棄權效力所及,而在訴訟對造於發現程序中提出要求 時,必須配合揭露,以避免主張特權之當事人有不公平之選擇性意見揭露情 事。而棄權效力是否有時間區間上之限制?基本上,法院會審查是否有特定 時間區間,可合理地限制棄權之範圍。在實際案例中,有法院接受時間限制 之案例,亦有拒絕時間限制而強制於訴訟進行中,所有先前相關文件皆須揭 露者78,故對於當事人對於律師-委託人特權之棄權,使否允許僅於特定期 間內棄權,實務見解尚不一致。
以下分別針對以當事人行為內容與當事人意圖,說明律師-委託人特 權之主要棄權態樣。
(1)
以行為內容區分之棄權情形因為律師-委託人特權之權利主體,為向律師尋求法律建議並希望溝 通保持機密性之委託人,故僅委託人有權放棄此一特權79。由與律師-委託
78 Atkins, supra note 3, at 240.
79 ERIC M. DOBRUSIN & KATHERINE E. WHI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 PRETRIAL PRACTICE § 10:08 (2000).
人特權相關的爭議案件中觀察可知,當事人對律師-委託人特權造成棄權的 情形,以行為內容區分時,主要有下列等情形80:
①欲維持僅得藉由檢視律師-委託人特權所保護之溝通,方能判斷之 請求或抗辯事項
在此情況下,法院有權在程序之早期階段,便要求該當事人決定其是 否欲維持該主張或抗辯,並進而放棄其特權。
②欲以律師-委託人特權所保護之文件為攻擊武器,卻又欲主張特權 保護該文件:
法院往往認定當事人不得僅選擇揭露對其有利之事實,卻基於律師-
委託人特權而拒絕揭露其他可能對其不利之部分。
③自願揭露
此時,與當事人自願揭露之相同主題(subject matter)相關的所有資 訊,皆落入其棄權之範圍中,而須加以揭露;至於涉及不同主題之資訊,則 仍不在棄權之列。例如:當事人自願揭露其律師對公司合併後,在稅務方面 的法律建議時,則對造便得要求提出所有關於公司合併後稅務之相關文件;
至於合併後對智慧財產權或非關稅務之其他財務事項,則該當事人仍得保有 特權。
④於前訴中揭露
若當事人在先前之訴訟中,同意其律師提出關於該律師對某事項之內 心想法(state of mind)的證言,以及委託人與律師間對該事項之溝通等,
則此便構成在後續訴訟中,對該事項之特權的棄權。
⑤無故意侵權(non-willful infringement)之抗辯
若被告主動提出律師之法律意見,以抗辯其並無原告所指控之故意侵 權情事時,則其不但對與該法律意見相關之所有溝通與文件造成棄權,棄權 範圍亦可能包含律師對該意見相關之知識及內心意圖,如意見之草稿等。
80 UPCHURCH, supra note 20, § 13:12.
⑥溝通喪失機密性
當原為律師-委託人特權效力所及之資訊,被揭露給第三人時,該資 訊之機密性便可能因此喪失,但必須洩漏給第三人者,乃溝通之實質內容,
方該當機密性喪失。若揭露對象為關係企業時,其並非所謂之第三人。此 外,在當事人控制下,將機密文件於非律師之人員間傳閱時,或揭露對象與 當事人間共享訴訟利益時,則此種情況仍不造成溝通機密性之喪失,因而未 造成棄權。
⑦導致犯罪或詐騙之溝通
當溝通將導致或促進未來之犯罪(crime)或詐騙(fraud)行為時,諸 多判例皆已確認該溝通將不受律師-委託人特權之保護。但此情況僅適用於 有助於未來犯行之溝通,例如為將來違反反托拉斯(antitrust)之商業侵權
(business tort)所為之溝通,而不適用至犯罪或詐騙行為已完成後之溝 通,例如當事人遂行不法行為後,向律師諮詢其可能遭受的處罰。
(2)
以當事人意圖區分之棄權情形若以造成棄權法律效果之當事人意圖加以區分,可分為明示棄權、意 外棄權與默示棄權等各種情況81:
①明示棄權(express waiver)
當與某一特定、限定範圍之主題相關的事實,被某方當事人揭露,而 此時拒絕給予對造當事人發現與該主題相關之其他事實,將導致不公時,通 常會成立揭露方當事人之明示棄權。有些法院要求資訊擁有者,須有放棄其 特權之明確意圖,方構成明示棄權;有些法院僅著重於溝通機密性之喪失或 未能維持;而有些法院則同時要求二者。
②意外棄權(inadvertent or accidental waiver)
在當事人並無棄權意圖,但卻因其律師於發現程序中之意外或疏忽,
導致本受律師-委託人特權效力所及之溝通被揭露時,便可能造成意外棄權
81 DOBRUSIN & WHITE, supra note79, § 10:08.
的效果。但實務上,對於此種情形是否導致棄權,見解並不一致,有法院認 為此特權係屬於委託人所有,在欠缺委託人棄權意圖的情況下,並不造成棄 權之法律效果;惟亦有法院認為委託人意圖並不影響棄權成立與否,因為依 照字面定義,意外或疏忽導致之棄權,本即缺乏當事人必要之意圖;然而大 部分的法院則認為應依個案判斷,並對於諸如所採取預防措施之合理性、當 事人雙方之整體公平性等若干相關因素加以考量後,以取得平衡。
③默示棄權(implied waiver)
默示棄權乃指藉由當事人果斷、明確之行為,可推論其有棄權意圖之 情形82。通常一方當事人於爭執中,藉由某溝通之存在以進行其某種主張 時,基於公平起見,便需要其對該溝通加以揭露,此時便可能發生默示棄 權。典型的情況為被控侵權人以其信賴律師之法律意見,做為對故意侵權指 控之抗辯,法院往往會認定,此時該當事人對於律師之法律意見,有默示棄 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