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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寶海的繼任者到達中國之前,駐日公使脫利古(Arthur Tricou)暫任商議 越南問題的全權特使,在 6 月初到中國赴任,與在上海等候的李鴻章立即 展開談判。46然而,李、脫的談判既然以上述的經過為前提,其爭論因陷入 追究清越宗屬關係是非的「原則」問題而立刻停頓。脫利古除了重覆和被 罷免後的寶海一樣的問題外,還不得不討論追認1875 年《甲戌條約》的問題。

試從清方的史料來了解這一部分的談判。首先是 6 月 8 日的會談:

答以:「……但越久為中國屬邦,貴國斷難勉強中國不認。」

45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Bourée à Challemel-Lacour, le 17 avril, 1883, 135, 136. 與此對應的清方史料,是《曾惠敏公電稿》,〈總署來電〉,

(光緒九年)三月十五日到,頁215-216,但是還沒有收錄全文。

另外,李鴻章和總理衙門的這種態度,有可能是受到馬建忠的建議。他說:「彼國 如此翻覆,是曲在彼」,「難概從前議」,所以「吾似不可過示以弱」(《中法越南 交涉檔》冊2,署北洋大臣李鴻章收馬建忠來電,光緒九年正月二十八日晚九點鐘、

光緒九年二月初六日夜十點鐘,頁631-632、689)。馬當時駐在上海,在寶海到天津 去之前與他有交往,早已得到法國罷免他的消息。

46 眾所周知,這次與脫利古的談判,與寶海相反,是由李鴻章主動著手的。參見坂野 正高,《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頁354 (陳鵬仁、劉崇稜譯,頁290)。陳季同在法 國作幕後活動,也是由李鴻章指示。參見桑兵,〈陳季同述略〉,《近代史研究》,

第4期(北京,1999),頁118-122;李華川,《晩清一個外交官的文化歷程》(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頁21-27。

脱云:「法國自甲戌立約以後,已有明文,斷不肯定。至中國必欲自 認越南上國,本國亦難相強。總之,今目務須詢明貴國之意,他日 或 明 助 或 暗 助 越 南 以 攻 我 否 , 本 國 切 願 明 知 此 意 , 以 定 調 兵 數 目。……。」47

接著,6 月 17 日的會談:

脫使來見,攜有彼國外部電報,令其於繙譯朗誦,曰「汝問中國如 欲與法失和,我已豫備整齊,斷不因循退讓。如中國派兵,明助越 南,或暗助,可先說明。如不助越,要取一確實憑據,電覆」等語。

答以「中國並無願與法國失和之意。但越為中華屬國,已數千百年,

法不能強我不認。此時法越既經交兵,想中國未必助越。然法不與 華妥商辦法,無論所辦如何,華終不能認」。

脱云「法與越南甲戌之約,當即照會中國,現在必須照約辦理」。

答云「甲戌之約,當日總署照覆,駁以『越南是中國屬國』,明是不 認此約」。

……

脱云「請速電告國家明示日後不管越事,給我一文書憑據」。

答云「此斷不能行之事」。

脱遂忿然作色拂衣而出。48

47 《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14,〈答拜法使脱利古問答節略〉,光緒九年五 月初四日附,頁11-12。當天,李鴻章將其要旨致電。《李文忠公全集.電稿》,卷 1,〈寄譯署〉,五月初四日午刻,頁17。總理衙門回電,囑李說服脫利古:

初四密電悉。脱言「不認越為中屬」,此說自須力爭。……如此保護,原因越為屬 國,我既盡保護責,即不能聽他人之取越。中國並非欲於法失和也。……。

48 《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14,〈接見法國脱使問答節略〉,光緒九年五月 十三日附,頁14-15。當天,李鴻章將其要旨致電。《李文忠公全集.電稿》,卷1,

〈寄譯署〉,五月十三日午刻,頁21。

所引用的法國「外部」電報,收入於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李鴻章與寶海的談判既然受挫,像當時那樣「撇開」「原則」問題置之 不談的辦法,事到如今已經無法再用。如同引文所述,脫利古對清朝採取 拖延「戰術」、毫無收穫的爭論感到心煩意亂,控訴「不徹底的權宜之計」

的危險性,向本國政府建議實施斷然的處理辦法。49

……在法國要求清朝承認條約所確定的保護國毫無結果時,清廷與 嗣德帝(l'Empereur Tu Duc)祕密勾結,並命嗣德帝不得與共和國政府簽 訂任何條約。如此一來,法國在越南也好,在中國也好,都受到損 害,時日益久,而我國之處境則日益惡化。最後,請允許我再談一 下我曾向您提過的建議。我認為,對順化朝廷發動一次攻擊,以海 軍在中國沿海地區實施有力的海上鉗制,就足以抑制因我們軟弱等 待而日益囂張的氣焰。如果我們要動武,就必須掌握時機。50 不用說,這樣的懷疑,不久就導致與越南政府簽訂《順化條約》。法國政府 的外交政府至此開始大大的轉變。

此後的兩個月間,脫利古與李鴻章進行談判。有人認為他的作法不過 是「排除中國的干涉,減少法越間交涉的困難。」51即使如此,當時,法國 當局實際上也不願外交談判破裂,52那麼,試看談判進展之所需,也不是無 益於考察當時的形勢。就此而論,6 月 30 日的會談就值得注目。據李鴻章

Challemel-Lacour à Tricou, tél., le 13 juin, 1883, 138-139, 但是沒有提到「明助」「暗 助」的一節。

49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tél., le 18 juin, 1883, 139-140.

50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le 22 juin, 1883, 179. 這篇文件的日期,在下面提到的中法互相嘗試達成協議的會談(見註53) 之 前 , 但 是 在 其 會 談 結 束 之 後 , 脱 利 古 也 反 覆 同 一 主 張 。 參 見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tél., Confidentielle, le 4 juillet, 1883, cité par Cordier, 397.

51 邵循正,《中法越南關係始末》,頁84。

52 E.g.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Challemel-Lacour à Tricou, téls., le 13 juin et le 3 juillet, 1883, 138-139, 150-151.

的報告,脫利古為達成協議而倡議如下:

……所商辦法,總以保全兩國體面為主。中國不必明認越南為屬國,

法國亦不必明認保護之權。若欲明認,必互執己見,總難説得合攏。

不如勿提明為妙。惟兩國自保已有之權利耳。本大臣當即擬一節略,

明日持呈。53

其實,到底是那一方提出如上的主旨,並不清楚。總之,由此可見,像寶 海曾經嘗試的那樣,雙方必須「撇開」而不書明「原則」,談判才能進行下 去。54翌日,7 月 1 日,脫利古提出了「不使用宗主權和保護權字眼(laissant de côté les mots de suzeraineté et de Protectorat)」的「節略(propositions)」。55對此,

李鴻章回答:

節略所稱各節,與中國意見未合。越南素為中國屬邦,天下共知。

今吾兩國,欲商一兩不相礙之法,故有「不必顯然提及屬邦保護字 樣」之說。然究不可顯然棄却屬國名分。如節略內稱「中國約明不 顯然或暗中干預越事」一語,豈非顯然棄却屬邦名分乎。56

53 《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14,〈法國脱使來晤問答節略〉,光緒九年五月 二十六日附,頁18-19。當天,李鴻章將其要旨致電。《李文忠公全集.電稿》,卷 1,〈寄譯署〉,五月二十六日申刻,頁26。與此對應而報告6月30日的會談的法文 史料是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téls., le 1 et le 3 juillet, 1883, 149, 151.

54 因為脱利古明文記載他自己答道「撇開」清朝的「宗主權問題」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le 1 septembre, 1883, 248),所 以當然有由他提出的可能性。但是,根據他的電報和報告,這是否跟寶海的談判一 樣正式發言、方針值得懷疑。

55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tél., le 3 juillet, 1883, 151-152;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le 1 septembre, 1883, 250.

56 《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14,〈法國脱使來晤問答節略〉,光緒九年五月 二十七日附,頁20。與此對應的法文史料是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tél., le 3 juillet, 1883, 152;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le 1 septembre, 1883, 250-251. 不用說,兩者之間很有出入,例如

如實地表現出李鴻章關心的重點。此事關乎「屬國名分」的存立,與是否 白紙黑字寫明「不干預越事」很有關係,不明示「屬國」這一「原則」,而 利用行動的規定想要表現自己的「屬國」關係,和寶海的談判是同一理論。

這樣看來,只要遵照自己的解釋,《李寶節略》的內容就是清方容易接 受、同意的條件。至少總理衙門和李鴻章是這樣想的。57因而,當時法國下 議 院 正 式 否 決 了 的 《 李 寶 節 略 》 和 北 圻 「 保 護 權 的 畫 分(le partage du Protectorat)」案,58對清朝而言,依然有繼續存在的可能性。與李、脫的談 判同時,曾紀澤繼續試著與巴黎談判,提出相同的方案,59而李鴻章甚至在 得知法越締結《順化條約》後,利用與脫利古交涉而提出同樣的案子。60 這樣根本無法達成妥協。寶海雖然「撇開」了「原則」,方才能擬定《李

「屬國名分」一段、脱利古積極接受李鴻章的要求的姿態等,法方史料沒有記載。兩 者都敘述的是,最後不達成協議的、是否明文記載清朝承認《甲戌條約》的問題。

參見《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14,〈法國脱使來晤問答節略〉,光緒九年 五月二十七日附,頁21;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tél., le 3 juillet, 1883, 152. 邵循正,《中法越南關係始末》,頁 80-81。問題的根源仍然在於《甲戌條約》規定的越南的「獨立」和法國的「保護」,

與清朝的「原則」相違背。

57 《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20,〈復倪豹岑中丞〉,光緒八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復張蕢齋署副憲〉,光緒九年五月二十日,頁36-37、43。張佩綸,《澗于集.

書牘》,卷3,〈復唐鄂生中丞〉,頁9。

58 Journal officiel, Débats parlementaires, Chambre des députés, 1693.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Challemel-Lacour à Tricou, tél., le 11 juillet, 1883, 167. Un diplomate, [Albert Billot], L'Affaire du Tonkin: Histoire diplomatique de l'établissement de notre protectorat sur l'Annam et de notre conflit avec la Chine, 1882-1885, 58.

59 暫且參見李恩涵,《曾紀澤的外交》,頁207-213。有關曾紀澤對越南問題的談判以 及他的主張,還有重新考察的餘地。當時,不管手法的差異,李鴻章和曾紀澤都到 底以「分護」為目標。參見李恩涵,《曾紀澤的外交》,頁205-206。

60 比如《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14,〈與法國德里固問答節略〉,光緒九年 八月十八日附,頁36、48;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Tricou à Challemel-Lacour, tél., le 26 septembre, 1883, 206.

寶節略》,但從本國受到「做了不是我們可以答應的一些讓步」的指責,是 因為清朝將《節略》的規定與應該「撇開」的自己的「原則」結合在一起。

從法國的立場來看,既然自國的「保護權」與清朝的「屬國」、「宗主權」

概念相矛盾,被當作「勢不兩立」,那麼,只要不改變清朝的姿態,又將自 己的「原則」「撇開」不談,最後,法國很可能就永遠地失去自己的「原則」

了。如按照清朝的提議,接受《李寶節略》的內容,就涉及把北圻的「保 護權」交付清朝,恐有否定法國自身「原則」的疑慮。茹費理於1883 年 9 月27 日,與曾紀澤會談時提到:

其實,清朝要求……把北京朝廷主張對越南全境保有的無效的宗主 權改變為對越南的一半領土的真正的領有。61

其實,清朝要求……把北京朝廷主張對越南全境保有的無效的宗主 權改變為對越南的一半領土的真正的領有。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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