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國來說,軍事上干涉北圻,就是《甲戌條約》中規定的「保護」,
是應有的措置方法。事實上,法國認為這是基於已經取得的「保護權」而
61 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Deuxième partie, Entretien de M. Jules Ferry, chargé par intérim du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avec le Marquis Tseng, 224. 與此對應 的漢文史料是《中法越南交涉檔》冊3,頁1391,主旨更清楚。如下:
中國雖為越南上邦,不過虛應故事,毫無實跡,既不理越南之事,亦不除紅江之賊,
法既任其事矣,行其權矣。而今欲法自棄前功,而以中國上邦之虛文變為管轄越南 之實跡,致使越南入於中國版圖,法國豈能允許。
有關那次會談,參見李恩涵,《曾紀澤的外交》,頁211-212。
採取的行動,即使還沒有明文規定,法國的「原則」就是北圻的「保護權」。62 但是,清方主張「宗主權」,不但對此提出抗議,而且開始在北圻當地妨礙 法國的行動,使得清法的對立和談判無法避免。寶海肩負打破僵局的使命,
採取不提到「原則」,謀求在行動上達成清法的「和解」。這是他向總理衙 門訴說彼此的「原則」相互矛盾,向李鴻章主張「撇開」不談的理由。
其中,具體提出的「和解」案是為了保持北圻的安全,「維持現狀」而 畫定南北的勢力範圍。寶海企圖將「撇開」不談的方針和這個具體方案結 合在一起,與清朝達成協議。當然,在那個時候,他並不打算做出事關法 國的「利害」與「原則」的「讓步」。《李寶節略》是以北圻勢力圈畫分案 為主軸,費盡心思擬定的,其法文版本的字面依照他的要求,不使用「保 護」這一詞句。對以包含寶海在內的法國而言,那應該被解讀成清朝「承 認」法國的「保護權」的用語。
不過,清方的看法並不一樣。清朝也不打算做出與自身的「利害」與
62 這個論點即使可能在上面論述已經明白,無庸再議,也依據漢法兩文的史料舉出早 期例子。1881年1月7日,曾紀澤在聖彼得堡與法國大使商犀 (Antoine Eugène Alfred Chanzy)會談,說:「貴國係照約保護該國」(《中法越南交涉檔》冊1,曾紀澤與法 駐俄公使商犀問答節略,光緒六年十二月初八日,頁151)。商犀在將這次會談通知 本國時,把曾紀澤的發言譯成「法國根據1874年的條約對越南所加之保護權(le protectorat que vous exercez, en vertu du traité de 1874, sur l'Annam)」(Livre Jaune, Affaires du Tonkin, Première partie, Chanzy à Barthélemy Saint-Hilaire, le 8 janvier, 1881, 169)。邵循正雖然還不能看清方漢文版本,但是早已「疑法使所記『保護權』
乃『保護』之誤」(《中法越南關係始末》,頁62註17),慧眼令人佩服。這次當翻 譯的是隨曾紀澤的慶常,所以他應該說逐字逐句忠實於漢文的法文,決不可能提到 商犀寫的譯詞和措詞。商犀對此誤寫那樣,可以說是表現當時法國一般的想法。將
《甲戌條約》所記載的「保護」跟「保護權」同樣看待的法方想法,自從當初已經明顯。
從而值得注目的是,比如像 A. H. Foucault de Mondion, La vérité sur le Tonkin (2e éd.
Paris: A. Savine, 1889), 5 論述那樣,《甲戌條約》「不規定設定對越南行使的政治 性保護權。那單是和平友好條約」。所以反過來說,法方必須締結明文規定「保護 權」的《順化條約》。
「原則」相關的「讓步」。當時,不論是總理衙門或李鴻章,都拘泥於「保 護」這一字樣,寫在《李寶節略》的漢文版本中。這是因為他們仍認為越 南是清朝的「屬邦」。如果向西方主張「屬邦」,就需要證實擁有「屬邦」
的「保護權」。適切於此的理論,不涉交涉的人物在寶海談判之後上奏,如 下的一段文字清楚地表明出來:
中國所謂屬國,即外國所謂保護。……査,法越和約云「法國明知 越國係操自主之權,非有遵服何國。儻有匪梗並外國侵擾,法國即 當幫助」。是明謂越南非中國之屬國,而欲以自許幫助,假託保護,
以自便其蠶食之謀。如日本滅琉球故智。然則中國欲爭越南,必先 爭屬國之名,欲存屬國,必先存保護之實。63
在此,即便是清朝,也堅持「屬國之名」與「保護之實」不可分開的理論,
與法國的爭論點在於後者的理解,大概是肯定的了。《李寶節略》的書面上 雖然不提及「原則」問題,正因為不提及「原則」問題,清法雙方暗中都 想要與「原則」結合起來。因此,結果,清朝的理解和行動,都與寶海和 法國期待者相去甚遠。
在「設置一種緩衝地帶」、「維持現狀」等眼前可見的行動上,達成一 定程度「和解」的《李寶節略》,64沒有提及其行動所根據、具有永久性效
63 《清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卷4,〈内閣學士周德潤請用兵保護越南摺〉 光緒九 年四月初七日,頁6。為了更清楚這些論點的定位,應當參見李鴻章的發言,如下:
「論越為中華屬國,全境皆應歸中國保護,此乃泰西通例,然中國自古朝貢之邦,不 攙與其内政,更無保護明文。」《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20,〈復倪豹岑 中丞〉,光緒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頁36。
管見所及,至少在越南的方面,自1882年10月以前,清朝本國沒有提到這種「保 護」的概念。最早提到的是,曾紀澤向商犀的主張,如下:「法國欲保護該國、固 屬好意、然中國亦操保護之權。」(《中法越南交涉檔》冊1,曾紀澤與法駐俄公使 商犀問答節略,光緒六年十二月初八日,頁150)但是清朝本國怎樣接受這個發言,
還沒清楚。
64 坂野正高,《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頁353 (陳鵬仁、劉崇稜譯,頁289)。
力的「原則」。為此,很可能成為「矛盾的組合(une combinaison contradictoire)」, 或是加劇「原則」與「利害」對立的「禍根(une source d'embarras et de conflits inévitables)」。65拒絕批准《李寶節略》與召回寶海,象徵法國對其事的明確 理解,以及所採取的應對方針。如同脫利古所言,法國不久即決意排除曖 昧不明的《李寶節略》,圖謀明確地解決「原則」問題。
反之,清方在擬定《李寶節略》的前後期間,堅持一貫的解釋和態度。
寶海認為應該「撇開」不談的「原則」問題,清方一開始即認為應該與規 定的行動結合起來。當法國察覺到這種情況,回到「原則」問題的時候,
清方亦再次開始明確地主張自己的「原則」。與此同時,鑑於李、寶談判,
清方在看清可以與法國達成協議的條件是「撇開」「原則」和「分享」北圻 的「保護權」之後,能夠面對新的談判。
那與法方的解釋不同自不待言,就連清朝內部也懷疑能否付諸實現。66 因此,兩國的關係在1883 年後半迅速惡化,清法兩國不得不動武,謀求新 的妥協。
65 Journal officiel, Débats parlementaires, Chambre des députés, 1686.
66 清朝現場當局和所謂「清議」都說:北圻的南北分割「保護」,難以付諸實施。比 如參見唐景崧,《請纓日記》,光緒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錄於中國史學會主編,
《中法戰爭》(上海:新知識出版社,1955)冊2,頁61;《清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
卷3,〈廣西巡撫倪文蔚密陳遵籌法越交渉事宜摺〉、〈倪文蔚密陳越南國勢分界保 護實無把握片〉,光緒九年正月十六日,頁29-30;張佩綸,《澗于集.書牘》,卷 2,〈復張孝達中丞〉,頁24;張佩綸,《澗于集.奏議》,卷3,〈法諜謠傳不足 徴信片〉,光緒九年五月十七日,頁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