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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1448· 

     

志第三十    刑法 

   

  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  闲于未然,惧争心之将作也。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  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大则陈之原野,小则肆诸市朝, 

以御奸宄,用惩祸乱。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暨淳朴  既消,浇伪斯起,刑增为九,章积三千,虽有凝脂次骨之峻, 

而锥刀之末,尽争之矣。自汉迄隋,世有增损,而罕能折衷。 

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  于亡。 

  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  来归附。旬月之间,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  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诏纳  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  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寻又敕  尚书左仆射裴寂、尚书右仆射萧瑀及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  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  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机  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 

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 

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乃下诏曰: 

 

             

旧唐书      ·1449· 

 

  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 。”故九畴之叙 ,兴于  夏世,两观之法,大备隆周。所以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  立政,莫此为先。自战国纷扰,恃诈任力,苛制烦刑,于兹竞  起。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 

遂以颠覆。汉氏拨乱,思易前轨,虽复务从约法,蠲削严刑, 

尚行菹醢之诛,犹设锱铢之禁。字民之道,实有未弘,刑措之  风,以兹莫致。爰及魏、晋,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 

下凌上替,政散民凋。皆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自斯以后, 

宇县瓜分,戎马交驰,未遑典制。有隋之世,虽云厘革,然而  损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备。加以微文曲致, 

览者惑其浅深,异例同科,用者殊其轻重,遂使奸吏巧诋,任  情与夺,愚民妄触,动陷罗网,屡闻厘革,卒以无成。 

  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至治,兴寐为劳。补千年之  坠典,拯百王之余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 

贻范后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但今古异务,文质不同,丧  乱之后,事殊曩代,应机适变,救弊斯在。是以斟酌繁省,取  合时宜,矫正差遗,务从体要。迄兹历稔,撰次始毕,宜下四  方,即令颁用。庶使吏曹简肃,无取悬石之多;奏谳平允,靡  竞锥刀之末。胜残去杀,此焉非远。 

  于是颁行天下。 

  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  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令重,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  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谓  侍臣曰 :“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忍 。”  谏议大夫王珪对曰 :“古行肉刑,以为轻罪。今陛下矜死刑之  多,设断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获生。刑者幸得全命,岂惮  去其一足?且人之见者,甚足惩诫 。”上曰 :“本以为宽,故 

             

旧唐书      ·1450· 

 

行之。然每闻恻怆 ,不能忘怀 。”又谓萧瑀、陈叔达等曰 : 

“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简死罪五十条,从断右趾。 

朕复念其受痛,极所不忍 。”叔达等咸曰 :“古之肉刑,乃在  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之内,改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  宽法 。”上曰 :“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书言此非  便,公可更思之 。”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  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弘献于是与玄龄等建议, 

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废,制为死、流、杖、笞凡  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昌为六刑。减死在于宽弘,加  刑又加烦峻。乃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  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 

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 

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 :“刑典仍  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  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  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  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  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案礼,孙  为王父尸。案令,祖有廕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 

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  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  弟免死,配流为允 。”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  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  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  狱。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 

             

旧唐书      ·1451· 

 

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  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  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  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 

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  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  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  请。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  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 

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 

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  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 

则赎铜六十斤。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 

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绞斩者,赎铜一百二  十斤。又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  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  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之  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  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 

犯流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  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  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 

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 

             

旧唐书      ·1452· 

 

下之。又删武德、贞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  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今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  于人者。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其曹之常条,但留  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 

以为故事。《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 

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  心等删定,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目。《永徽留司格后本》,  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三卷,裴居道  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崇  等删定。《开元后格》十卷,宋璟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  为篇目。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  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 

为二十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并  二十卷,其删定格令同。 

  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  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  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其有赦之  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  鼓千声讫,宣诏而释之。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又系囚  之具,有枷、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  用之。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  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 

背、腿、臀分受。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 

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诸断罪而无正  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同为一减, 

             

旧唐书      ·1453· 

 

不得加至于死。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  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 

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  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  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  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 :“吾常禁囚  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 。”遂斩  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  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 

“人命至重 ,一死不可再生 。昔世充杀郑颋 ,既而悔之,追 

“人命至重 ,一死不可再生 。昔世充杀郑颋 ,既而悔之,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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