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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評估之方法

7-1 各國規範中有關振動舒適度之相關規定

4. 性能評估之方法

圖 7-3所示為性能評估之流程圖,其細部說明如下。若取得建築地

點的風向及風速資料,以迴歸期1年的風速作為評估標準,所取的風速 資料則以日最大風速為原則,通常採用最近的氣象觀測站的日最大風速 資料。但若有建築地點的長期之有效風速資料的話,亦能採用。若有不 同風向的風速的發生頻率資料,對於居住性能評估將更嚴密。再從建物 形狀及構造斷面估算結構特性(自然頻率、振態及阻尼等),以理論計 算或風洞實驗推斷風速和反應最大加速度反應的關係,配合已知的振動 頻率,對應用於圖 7-4的性能評估基準圖。檢討之前已先設定的性能欄 是否適當,且考量符合實際需要的制振裝置及變更設計,不停重複上述 的步驟,最後決定該建築物的性能評估標準及最大容許振動加速度。

建築物風力規範之修訂研究(二) 第七章 風力造成之結構物振動加速度對於人體之舒適性評估

開始

建築物外型及

內部結構 建築地點 建築物用途

結構特性 (振態、頻率

阻尼)

風向、風速

(日最大風速)

理論預測值 風洞實驗

振動頻率

振動等級

(回歸期一年之 最大加速度)

評估準則

7-3 性能評估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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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建築物用途 標準I 標準II 標準III

住宅 H-1 H-2 H-3 辦公室 H-2 H-3 H-4

i. 基準值設定之根據

根據文獻,以往對於長周期水平振動之感受標準的研究已有相當之 成果,如圖7-5 所示。以 ISO6897-1984-08 做參考(注意此處標示為最大值,

為原先ISO 標示 rms 值之 2倍),如圖7-5中之曲線 12,意指「敏感者之 感覺範圍」。但即使在這個曲線之下,不代表100%的人皆感覺不到振動。

另一方面,由神田(Kanda)所實驗而得的感受範圍(曲線 15),則代表 1%之被實驗者的感覺範圍。一般來說,人類對刺激的反應存在著極大的

7-1 不同建築物用途之性能評估標準(參自【文獻7-2】)

7-4 水平振動之性能評估基準(參自【文獻 7-2】)

加速度(cm/s2

頻率 (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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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差異,要設定明確的界線的確相當困難。甚至沒有施加任何振動 時,都有數位被實驗者回答「感覺到振動」,要從實驗的方式中求得 100%

的可信度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將感受開始之界線,大約設在所有曲線 資料中的最小值範圍附近,亦即圖 7-5 之虛線 A,設定此為在本準則之 最小感受限度;其在頻率1 Hz 為 0.5 cm/s2,0.2 Hz 為 1.0 cm/s2,0.1 Hz 則 是2.0 cm/s2。這些數值已整理在表 7-2的A 欄上半段。在圖 7-5 之虛線 A 中,頻率1Hz 到 0.2Hz 的傾斜面,是以圖中曲線 12 (亦即 ISO6897-1984-08 (MIN) )及曲線 15 為基準;而從 0.2Hz 到 0.1Hz 的傾斜面,則以圖中之曲線 3、5、11 的 Goto、Fujimoto、Vickery 之斜率為基礎。

7-5 以往有關感受門檻(最大加速度值)之研究(參自【文獻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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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將振動的感受門檻提高,人們的反應會有感覺不安的 傾向,即使沒有超過不舒服範圍。因此,於實際應用上不宜將容許值提 高太多,而應設定為平均感受範圍,如圖 7-5中之粗虛線 B 所示,其值 在1 Hz 為 2.0 cm/sec2,0.2 Hz 為 4.0 cm/sec2,0.1 Hz 為 8.0 cm/sec2。這些數 值列於表7-2B 欄上半段。在虛線 B 中,頻率 1Hz 到 0.2Hz 的傾斜面,是 以圖中曲線13 (亦即 ISO6897-1984-08 (MEAN))為基準;而從 0.2Hz 到 0.1Hz 的傾斜面,則以圖中之曲線 3、5、11 的 Goto、Fujimoto、Vickery 之斜率 為基礎。

ii. 隨機振動結果

圖 7-5 中眾多的曲線為正弦波振動下之實驗結果,並非實際強風所 產生的建築物之反應。若將正弦波振動的頂點值和隨機振動之最大值當 為等值,則隨機振動之最大值以外的頂點值均較正弦波振動之頂點值 小,因此欲準確地定義正弦波振動和隨機振動之對應關係存在相當困難 度。

在此階段,暫且以暫定的對應關係來制定基準值。首先應注意的 是,以上所述之最小感受限度乃是在實驗室以振動實驗取得,因為被實

7-2 評估基準值(參自【文獻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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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者有「感覺振動」的潛意識,感受實驗結果有較一般生活上的感受敏 感的傾向。甚至對於比一般等級還低的振動,有不只感覺1 個波,而是 數個波的傾向。經詳細考量後,將最小感受門檻的正弦振動之頂點值和 隨機振動之最大值的對應關係設定為 1:2 之倍率關係。根據此設定,

從 5 分鐘的實際波形中(如圖 7-6),將最大值的 1/2 當基準,可得各頂 點超過的程度。定量來說,超過最大值的 1/2 之頂點數佔全體頂點數之 比率,大約為15~30%。表 7-2 的 A 欄下半段所列的數值,代表最後該評 估的隨機振動之最大值,其對應到正弦振動之最小感受門檻為2 倍之值。

當考慮平均感受限度時,則將上述對應倍率修正為 1.75 倍。理由 是,在實驗中對於振動較大時產生之「不安感」,被實驗者會因為知道 是實驗而較感安心,因此,即使在同一振動大小下,實驗中所感受到的 將較實際建築物內所感受到的為遲頓。如前述,從5 分鐘的實際波形中

(如圖7-6),超過最大值的 1/1.75 之頂點數佔全體頂點數之比率,大約 為10~20%。表7-2的 B 欄下半段所列之數值,代表最後該評估的隨機振 動之最大值,其為正弦振動之平均感受門檻之1.75 倍。

iii. 評估基準之適用方法

在表7-2的下段(基準值)所示第一等級曲線(H-1)到第四等級曲 線(H-4)分別是隨機振動的最小感受門檻至平均感受門檻間在對數軸

7-6 隨機振動波形。新宿實測波形,1990 年六月九日 22:10~22:15(參 自【文獻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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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標準,每一標準對應到一等級曲線,如表一所列。以迴歸期1 年所產 生之振動為例,若從維持服務度性能的觀點,應採用標準I 之標準,一 般的標準可採用標準 II,標準 III 則為不得已情況時儘量不超越之基準 值。四條評估曲線等級可換算成計算式

n b

a 0

max = ⋅

α

其中αmax為加速度最大值;n0為振動頻率;

a

b

分別為係數及指數,如 表7-3所列。

(c) 澳洲規範【文獻 7-3】

澳洲規範對於建築物服務度(Serviceability)之規定為最大加速度不 得超過 0.01g(約10 cm/sec2),可用於辦公室及住宅用途之建築物,相 對應之風速迴歸期為 20 年。有關人體振動舒適度之規定則為自行參考 文獻Melbourne, W. H. and Cheung, J.C.J. (1988)【文獻 7-4】及 Melbourne, W.

H.(1998)【文獻 7-5】(內容請見後述之文獻回顧)。

(d) 加拿大規範【文獻 7-6】

加拿大規範對於建築物服務度(Serviceability)中之振動限制有詳細 規定,但為針對機械振動或人們活動引起的建築物樓版垂直向之節奏性 連續振動,並不適用此處風力所引起之水平向振動情況。以下表 7-4 所

7-3 a、b 係數值(參自【文獻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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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為其規定,頻率範圍為0~6 Hz,或可作為爾後之比較參考。

7-4 加拿大規範【文獻 7-6】建議之節奏性活動引致之垂直向加速度限度

用途 加速度限制

辦公室或住宅 餐廳或健身中心 只供作節奏性活動場地

0.4%~0.7% g(約 4~7 cm/sec2) 1.5%~2.5% g(約 15~25 cm/sec2

4%~7% g(約 40~70 cm/sec2

(e) 美國 ASCE 規範【文獻 7-7】及英國規範【文獻 7-8】

美國規範及英國規範均無振動舒適度限制之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