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應考人進入考場,應遵守各考試公 告或測驗入場通知書所載之防疫措施,且不得有違反各考試公告或測驗入場通知書 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測驗當日如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 得外出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及防疫優先公益考量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雙證件正本,含:1.國民身分證及2.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 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有效期限內護照任一種。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 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雙身分證件正本者,若於測驗開始前發現,不得入場 應試;若於測驗開始後發現,該節以零分計,且該節不得離場。
註:國民身分證為必備證件。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10分鐘內得准許入 場,第二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結束前不得 離場(不得提早交卷);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應考人簽到表、測驗入場 通知書號碼、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
使用非本人答案卡、應考人簽到表作答者,不予計分。
(四)請應考人自備2B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立可帶,
並以透明鉛筆盒(袋)收納必要之應試文具。四選一選擇題限用2B鉛筆劃記、
非選擇題應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如有書寫不清、汙損或超出欄位外 等情事,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不得 提出異議。
(五)應考人除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與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教室前 後,測驗時間開始後不得取物。請勿攜帶貴重物品,考場人員不負責保管,若 有遺失,請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答案卡於測驗鐘響前發放,並於測驗開始鐘響後才可作答。應試時請詳閱試題 本說明及配分,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凡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七)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選擇題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汙損,也切勿使用立可帶或其他修正液。非選擇題答案要更 改時,限用立可帶修正後再行作答,不得使用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
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 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答案卡、應考人簽到表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測驗入場通 知書號碼及條碼,亦不得書寫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八)應考人簽到表於測驗鐘響前發放,並於測驗開始鐘響後才可書寫。應試時請依 規定於「應考人簽到表」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為日後核對筆跡之 需),凡未書寫或書寫不完整或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算。
(九)測驗期間,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 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如: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
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相關器材)應置於教室前後,不得置於 座位四周並禁止隨身攜帶,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務必將行動電話關機,並將行動電話及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 中發出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一)為避免電子防舞弊偵測儀器造成干擾而影響應考人權益,故有佩戴助聽器之應考 人,考試當天請準備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以供監試人員查 證。
(十二)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限廠牌、型號,功能以不超出+、
-、×、÷、%、√、MR、MC、MU、M+、M-、GT、TAX+、TAX-之運算為 限;其他具有文數字編輯、發聲、振動、記憶儲存、內建程式、外接插卡、
通訊或類似功能之計算工具一律禁止使用;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 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題本、答案卡 及應考人簽到表,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 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 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應考人簽到表或試題本;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7.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8.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應考人簽到表、試題本;
9.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甄試專案組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未立即停止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 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持續制止而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鐘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應考人簽到表上書寫及翻閱。
2.測驗結束鐘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五)各類科試題及參考答案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 14:00 起於甄試專案組網站公 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 14:00 至 110 年 12 月 21 日 14:00 前至甄試專案組網站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六)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及試題本作答注 意事項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七)應試期間經偵測發現有疑似舞弊狀況者,應考人須配合試務單位指示完成各 項查證相關作業,若應考人不配合,該節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八)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三、第二試:複評測試/口試/現場測試
(一)報考事務類1(一般)、事務類2(限身心障礙身分人員報考)、護理類者,僅 須參加複評測試及口試,不須參加現場測試。其餘各甄試類別均須參加複評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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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所需證照(明) 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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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別現場測試項目:
類別 現場測試項目
煉製類、機械類、儀電類、電氣類、電機類、
土木類、安環類、航空加油類
●現場適應性模擬
●引體向上(3 下)
●手提滅火器跑走 50 公尺
●辨色實作模擬
●辨識標示牌(4 公尺)
公用事業輸氣類、油料操作類、天然氣操作 類、油罐汽車駕駛員類、加油站儲備幹部類、
航海類
●現場適應性模擬
●握力測驗(左右手各 30 公斤)
●手提滅火器跑走 50 公尺
●辨色實作模擬
●辨識標示牌(4 公尺)
探採鑽井類
●現場適應性模擬
●引體向上(3 下)
●負重 30 公斤重物跑走 50 公尺
●辨色實作模擬
●辨識標示牌(4 公尺)
消防類
●現場適應性模擬
●引體向上(3 下)
●手提滅火器跑走 70 公尺
●跑走 800 公尺
●辨色實作模擬
●辨識標示牌(4 公尺)
事務類 1(一般)、事務類 2(限身心障礙身
分人員報考)、護理類 無須參加現場測試
(五)現場測試一律採合格制、不計分,任一項沒有通過即淘汰;參加現場測試時,
請穿著運動服(或輕便服裝)及運動鞋,不得赤腳應考,相關規則及標準請詳下表 說明:
項目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現場適應性 模擬
1.爬上第1座4公尺高之鷹架,通過走道,
抵達第2座4公尺高之鷹架後,自第2座 鷹架下架。
2.全程依測試說明操作安全繩、安全鈎、
安全鍊條及指定工具等。
3分鐘內完成各項規 定操作且無不安全 動作
項目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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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負 重 30 公 斤 重 物 跑 走 50 公尺
1.肩扛(或手抱)30公斤重物,跑走50 公尺(直線25公尺越過折返點返回)。
2.測試時戴安全帽、護膝、護肘、手套。
3.測試過程中如需休息,可將重物放於地 面,但時間仍照算。
註:測試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即為不合 格:
(1)未依規定繞過折返點。
(2)將重物拖行、滾動等非適當之動 作。
(3)跑走時間超過合格標準。
時間在
15.00秒(含)以內
辨色實作模擬 依指示辨別顏色。 於2分鐘內正確完成
辨識標示牌
依指示於距離4公尺處以雙眼判讀寫出 標示牌(寬9㎝×高22㎝)內的文字、數 字及英文字母(字高至少2㎝)。
雙眼同時施測,於2 分鐘內正確寫出標 示牌上之文字、數字 或英文字母
註:請應考人衡量自身之身心狀況,再行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