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試(筆試)測驗日期:110 年 12 月 18 日(星期六)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題型及作答方式 第一節 共 同 科 目 08:50 09:00~10:30
四選一單選題:
以 2B 鉛筆劃記。
非 選 擇 題 : 以 藍、黑色原子筆 或鋼筆作答。
第二節 專 業 科 目 11:00 11:10~12:40
(一)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3 個考區同時舉辦,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 甄試專案組網站,應考人可於 110 年 12 月 14 日 14:00 後至甄試專案組網站查 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二)請攜帶雙證件正本,含:1.國民身分證及 2.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 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有效期限內護照任一種。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 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雙身分證件正本者,若於測驗開始前發現,不得入場 應試;若於測驗開始後發現,該節以零分計,且該節不得離場。
註:國民身分證為必備證件。
二、第二試(複評測試/口試/現場測試)測驗日期:111 年 02 月 12 日、02 月 13 日(星 期六、日),分設「臺北」及「高雄」2 個考區同時舉辦。
(一)第二試當日請攜帶雙證件正本,含:1.國民身分證及 2.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 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或有效期限內護照任一種。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 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取消應試資格,
不得入場應試。
註:國民身分證為必備證件。
早到者恕不受理;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 測。
(二)有關第二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將於 111 年 02 月 08 日 14:00 於 甄試專案組網站公告,屆時請上網查詢。
(三)測驗當日須繳驗以下證明資料(請準備正本查驗及影印本(黑白彩色不拘)壹 式三份,正本審查完畢當場退回,影印本請用訂書機釘妥,審查後恕不退還):
(1~6 項請從甄試專案組網站下載填寫)
1.各項文件資料檢核表。
2.應考人個人資料表,下方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3.自傳。
4.志願表。
台灣中油公司 110 年僱用人員甄試簡章
8.相關證照(明)(限於 111 年 02 月 11 日(含)前取得):
(1)報考「電氣類」者,請檢附乙種電匠以上考試合格或室內配線、工業配線、
用電設備檢驗三職類之一丙級技術士以上技能檢定合格證照。
(2)報考「電機類」者,請檢附甲種電匠以上考試合格或室內配線、工業配線、
配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四職類之一乙級技術士以上技能檢定合格。
(3)報考「安環類」者,請檢附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或 81 年 06 月 29 日前取得之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期滿成績 合格結業證書。
(4)報考「油罐汽車駕駛員類」者,請檢附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 1 年以上(限 於 110 年 02 月 12 日前取得)或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或職業聯結車駕駛執 照。
(5)報考「消防類」者,請檢附普通大貨車(含)以上駕照。
(6)報考「航空加油類」者,請檢附普通大貨車(含)以上駕照。
9.資格證明文件(限於 110 年 11 月 02 日(含)前取得):
(1)報考「公用事業輸氣類」者,請檢附「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甲級專業人員或乙級專業人員之資格。
(2)報考「加油站儲備幹部類」者,請檢附於加油站累計工作年數滿3年之「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加油站工作經歷證明書」。
(3)報考「護理類」者,請檢附「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勞工健康服務護理 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及「區域級以上醫療機構之工作經歷證 明書」。
(4)報考「航海類」者,請檢附「乙級船員以上船員適任證書」、「中華民國 船員 服務 手冊 」及「航 海人員 訓 練、發 證及航 行當值 標準國際公約
(STCW)」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與「保全意識」專業訓練合格證書
(均須於111年05月01日以後仍有效)。
(5)報考「事務類2」者,請檢附「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6)具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身分報考享有加分及報名費減半優惠身分者,請檢附 以下相關證明文件:
A. 具原住民身分者,請檢附「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B. 具身心障礙身分者,請檢附「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10.其他相關資料:應考人可自行提供相關經驗證明、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 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
註:以上所繳證件影本及資料經審查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
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 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 銷其錄取資格。
三、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11 年 01 月 20 日 14:00 至 111 年 01 月 21 日 14:00 前至甄試專案組之成績複查專頁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 流程如下:
1.請至甄試專案組網站/複查專區登錄,登錄後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2.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新臺幣 50 元整(如:複查一科為新臺幣 50 元整,
複查二科為新臺幣 100 元整),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繳款期限至 111 年 01 月 21 日 24:00 止。
(二)繳費方式:持報名系統列印之繳費單臨櫃繳款(限臺灣銀行)、金融 ATM 轉帳或 網路 ATM 轉帳繳費(繳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臨櫃繳款者,須 60 分鐘後方才入帳,請於繳費 60 分鐘後再至甄試專案組網 站/報名系統網頁,檢視付款狀態是否繳費完成。
2.採金融 ATM 轉帳或網路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應考人務必自行檢視並確認已 轉帳成功(請檢視手續費、交易金額、可用餘額等相關資訊)。因 ATM 轉帳須 60 分鐘後方才入帳,請於繳費 60 分鐘後再至甄試專案組網站/報名系統網頁,
檢視付款狀態是否繳費完成。
3.若應考人申請後逾期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作廢。
(四)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選擇題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將 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亦不得要求人工閱卷、閱覽、複印答 案卡或其他有關資料;應考人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卡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 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未具參加第二試(複評測試/口試/現場測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 際成績已達該甄試類別得參加第二試(複評測試/口試/現場測試)資格之標準者,
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複評測試/口試 /現場測試);原已具參加第二試(複評測試/口試/現場測試)資格之應考人,經複 查發現其成績低於筆試成績錄取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複評測試/口試/
現場測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六)複查結果應考人可於 111 年 01 月 25 日(星期二)14:00 起至甄試專案組網站查 詢,並輔以行動電話簡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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