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目前不動產交易稅制之問題
第二節 我國不動產交易課稅制度之問題
以下我們提出目前我國不動產交易課稅制度實施後所造成的問 題,並指出可能導致問題的地方:
一、 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計 徵土地增值稅,可能因為多年沒有調整,導致與市價的差距 太大,且同年度內買賣土地沒有土地增值稅負擔,也因為與 所得稅分離課徵,幾乎沒有任何租稅負擔。土地增值稅屬財 產交易所得的一種,應課徵所得稅,但因為我國已經將土地 之增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故為了不重複課稅,就不再課 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土地增值稅與綜合所得稅是採分離課稅 的形式。但是「分離課稅」並不是一種優良的制度,因其不 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能力,而國際上的慣例大部分 都是併入綜所稅中課繳。
二、 納稅義務人透過房地價格安排,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所得 稅。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在民間交易 習慣把房地併計單一的價格,但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 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給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壓 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誘因。
三、 房地交易分離課稅與國際稅制不同。
(一) 我國房地產交易稅制概況
房地產相關的稅大致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持有」
房產就要交的稅,另一種是「買賣」房產時要交的稅。
本文只針對買賣時的交易稅來做比較,我國不動產買賣 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其稅 率可參考下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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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我國不動產買賣應稅項目
應稅項目 稅率
土地增值稅 一般土地稅率:20%、30%、40%(長期持有可享 打折優惠);自用住宅稅率:10%
印花稅 建物契價× 0.1%;土地公告現值 × 0.1%
財產交易所得稅 房屋交易所得 × 6%至 40%
(二) 主要國家房地產交易稅制概況
美國、澳洲、日本及韓國等主要國家,針對不動產 交易買賣所得均採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針對個人部分之 稅率、合併或分離課稅以及減免規定等,各國做法不同。
1. 美國:
交易稅是房產交易時徵收的稅,一次性過戶時交齊,
一般由買賣雙方平攤。
為維持地方政府的各項支出,平衡地方財政的預算,
因此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徵收房產稅,課稅主體是 郡政府、市政府、學區,比例為 1:1:5。
2. 英國:
房地產主要相關稅收是議會稅(Council Tax)又稱家 庭財產稅(Domestic Rate),其他相關稅收,有關房地產 移轉稅收:印花稅、遺產稅;有關房地產增值和收益的稅 收:營業房產稅、資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
3. 德國:
房地產主要相關稅收是土地稅(Gruedsteuer)、土地 購置稅(Grunderwerbsteuer)、資本利得稅。
課稅主體上,土地稅屬於地方稅,徵收和歸屬權完全 屬於市鎮,不與聯邦或州分享,類似美國等其他國家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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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稅。
4. 日本:
房地產主要相關稅收是固定資產稅(房產、土地與設 備、汽車統一劃分為固定資產)、城市規劃稅(是以房地產 稅收為基礎的附屬稅)、不動產取得稅(是在都道府級別上 徵收的稅項),分別從持有和交易兩方面進行課徵。
課徵主體上,房地產的相關稅收大多屬於地方稅。不 動產取得稅的課稅對象是不動產的取得者,如果是新建房 屋,六個月內沒有交易,則該不動產的所有者將被確認為 課稅對象。。
5. 韓國:
房地產主要相關稅收是持有稅和交易稅兩方面。關於 交易稅方面,又包含資本增值稅和物業稅,資本增值稅對 高檔房和擁有多套房產的業主都有較高的課稅;物業稅包 括對土地和對房產的稅收。
課稅主體上,物業稅分為地方物業稅和國家物業稅
(綜合房地產持有稅),地方政府徵收和支配地方物業 稅,中央政府徵收綜合房地產持有稅,並將所征稅款用於 不發達地方的發展。另外,資本增值稅屬於所得稅,它和 綜合房地產持有稅屬於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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