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應用智慧節能技術減緩夏季尖峰用電策略探討
第一節 我國住商部門電價及電力需量反應負載管理相關措施 依據台電公司之住商部門電價資料顯示,我國一般住宅、小商店用
戶共有三類電價可選擇,包括累進電價、現行二段式時間電價、以及 105 年 10 月 1 日新增之「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分為二段式時間電價、三 段式時間電價)等。主要係針對一般家庭和商戶而設計,藉由提供用戶 正確的價格訊號,改變其用電行為,促使電能資源合理分配,達到分散 系統負載之目的,為負載管理價格策略上之重要一環。
另經濟部 107 年 7 月 10 日核定台電公司之「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 施」,係透過價格誘因抑低電力負載的策略,使其有更多元的電價方案 可供評估選用。電業將用戶配合抑低用電負載所節省的成本由電費中回 饋用戶,促使用戶在特定時段減少用電需求,獲得電費折扣,雙方互蒙 其利。其目的為以優惠價格引導用戶於系統尖峰時間減少用電,進而抑 低系統尖峰負載。
經本研究整理住商部門電價計價措施,以及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
(包含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需量競價措施、空 調暫停用電措施等 4 種),茲說明如下:
一、住商部門電價計價措施
經台電公司分析指出,若每月用電量在 700 度以下的用戶,由於累 進電價第一、二段級距的電價較低,留在現行累進電價方案最划算。每 月用電量在 4,000 度以上的用戶,例如便利超商、洗衣店等,適合既有
的二段式表燈時間電價。至於每月用電在 700 度至 4,000 度之間的用戶,
多數為用電較多的家庭、社區公設、小吃店、一般服飾店、美髮沙龍等,
則適合選用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
(一)累進電價方案:
一般家用電價多採用級距累進計費,費率表分六個級距,不同級距 中的用電度數單價都不同,用電度數越多單價越高,級距分開來算,
加總起來即為總電費。當用戶用電量越少,跨的級距越少,則採低 於或接近供電成本的電價費率,以保障民生基本生活用電。當用戶 用電量愈高,跨的級距越多,則需負擔較高單價,透過以價制量方 式達到促使用戶落實節能減碳目的。電價計價方式如下表所示。
表 4-1 台電公司表燈電價之非時間電價(累進電價)
資料來源:台電公司網站
(二) 標準型時間電價(二段式):。
本方案除按尖峰、離峰及週六半尖峰用電度數計收流動電費外,另 需按戶計收用戶費及按契約容量(每月每瓩)計收基本電費,此二 項費用不論用戶有無用電或用電量多寡均需計收;且用戶用電超出 契約容量時,須計收超約附加費。適合之對象為當住宅及小商店每 月用電度數超過 4,000 度(2 個月一期的用電量超過 8,000 度)者,將 較為划算。電價計價方式如下表所示。
表 4-2 台電公司表燈電價之標準型時間電價(二段式)
資料來源:台電公司網站
(三) 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
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包含二段式及三段式 2 種,與標準型時間電價 之最大差異,主要是考量住商用戶的居家活動時間,將週六半尖峰 時間併入離峰時段,此外,更強化了尖峰節電誘因,將尖離峰價比
從原本的 2.33 倍進一步提高至 2.45~3.42 倍不等。
本方案僅按戶計收基本電費,用戶無須依據每月用電最高瓩數訂定 契約容量;另每月用電超過 2,000 度的部分,每度加計一定金額,
以「超量部分加計電費」之方式,強化節電效果。並將標準型時間 電價(二段式)之週六半尖峰時間併入離峰時間,且三段式電價部 分多了半尖峰時間可供移轉尖峰用電,更符合一般居家生活型態,
增加用戶移轉用電的彈性與空間。電價計價方式如表 4-3 所示,電 價計價方式說明如下:
1、二段式時間電價:劃分為尖峰、離峰時間,由於尖峰時間長(平 日每天 15 小時)且尖離峰價比較低,價比為 2.45 倍(離峰電價 較尖峰減少 60%),適合白天用電移轉能力較弱之用戶。
2、三段式時間電價:離峰時間同二段式,另將二段式夏月尖峰時 間中供電相對緊澀之時段,定義為三段式尖峰時間,其餘則為 半尖峰時間。由於尖峰時間短(平日每天 6 小時)且價格更高,
尖離峰價比為 3.42 倍(離峰電價較尖峰減少 71%),適合白天用 電移轉能力較強之用戶;此外,新增之半尖峰時間因涵蓋一般 住宅之居家活動時間,符合多數家庭之用電習慣,且電價較尖 峰為低,有助於推廣住宅選用時間電價。
另依據台電公司評估資料,用電稍具規模、可減少白天電器使用或 延後至晚上、週末及假日使用者,較適合下列情況選用:
1、住宅:每月用電度數超過 700 度、未滿 4,000 度(2 個月一期的 用電量超過 1,400 度、未滿 8,000 度)之住宅。
2、小商店:每月用電度數超過 900 度、未滿 4,000 度(2 個月一期 的用電量超過 1,800 度、未滿 8,000 度)之小商店。
表 4-3 台電公司表燈電價之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
資料來源:台電公司網站
二、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
(一)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
本項措施係採取事先約定日期及抑低用電量,分為月減 8 日型、日 減 6 時型、日減 2 時型等三種類型,其適用範圍、抑低用電期間、電費 扣減等,茲整理如下表所示。
表 4-4 台電公司計畫性減少用電措施
動 時 間 電 價
類型 適用範圍 抑低用電期間 電費扣減
類型 適用範圍 抑低用電期間 電費扣減
執行抑低時數×流動電費扣減標準 B. 實際抑低容量小於最低抑低契約容量
時:不給予流動電費扣減
3.用戶當次實際抑低容量未達最低抑低契約 容量時,按下列方式加計電費:
(最低抑低契約容量-實際抑低容量)×執 行抑低時數×流動電費扣減標準×50%
4.未通知執行抑低用電之當月,基本電費扣 減按下列方式計算:
(1)基本電費扣減=抑低契約容量×基本電費 扣減標準×50%。
(2)累計未達最低抑低契約容量之次數超過3 次者,抑低用電期間之後月份不予扣減。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需量競價措施
本項措施係於系統高載時期,開放用戶把節省下來的電回賣給台電,
並由用戶出價競標,台電則採愈低報價者先得標方式決定得標者,若得 標者於抑低用電期間確實減少用電,則可獲得電費扣減。
本措施藉由用戶自報回饋價格方式,賦與用戶更多自主權,激發抑 低用電潛能,以改善系統負載型態,進而延緩對新設電源之開發或降低 可能面臨之限電風險。用戶可衡量本身之負載特性,確認可緊急配合降 載,與台電公司簽訂「需量競價措施」契約,以達到減少電費支出之目 的。對用戶而言選用本措施具有下列優惠:
1、節省基本電費:用戶申請「可靠型」方案,若每次執行之「實際抑 低容量」均等於或超出約定之抑低契約容量,則依申請之抑低契約 容量,可獲得每瓩每月最多 78 元之基本電費扣減。
2、減輕流動電費:流動電費扣減為按次計費,用戶當次執行之「實際 抑低容量」等於或超出「最低抑契約容量」時,依實際抑低容量、
執行抑低時數、報價,可獲得不同電費扣減。
本措施分為經濟型、可靠型及聯合型等三種類型,其適用範圍、抑
低用電期間、電費扣減等,茲整理如下表所示。
類型 適用範圍 抑低用電期間 報價方式與實施時機/電費扣減
類型 適用範圍 抑低用電期間 報價方式與實施時機/電費扣減
申請本措施需特別注意,若屬中央空調系統之離心式主機將會增加 磨耗並不適合此暫停運轉措施,其他如往復式及螺旋式主機並無磨耗增 加之顧慮,另箱型或分離式空調主機亦無影響機器壽命疑慮。本措施之 適用範圍、抑低用電期間、電費扣減等,茲整理如下表所示。
表 4-7 台電公司空調暫停用電措施
適用範圍 抑低用電期間 電費扣減
中 央 空 調 系 統主機 20 馬 力 以 上 或 箱 型 空 調 機 容 量 10 冷凍噸 以 上 之 非 生 產 性 質 電 力 用 戶 得 申 請 選用。
1. 中央空調系統: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星期 一 至星期 五,每日上午 10 時 至下午 6 時。
2. 箱型空調機: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星期 一 至星期 五,每日中午 12 時 至下午 4 時。
1. 中央空調系統:主機容量每一冷凍 噸按 0.75 瓩換算暫停容量,每一暫 停用電月份該暫停容量基本電費扣 減 30%。
2. 箱型空調機:主機容量每一冷凍噸 按 1 瓩換算暫停容量,每一暫停用 電 月 份 該 暫 停 容 量 基 本 電 費 扣 減 20%。
3. 前二項換算總和至多以該戶經常契 約容量 60%為限。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