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係委託辦理者,請受託單位一併用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證明書格線長 20 公分,寬 14 公分;背頁應載明訓練課程、時數)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
訓 練 課 程 單 元 時數
附件十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 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失業 者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二)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 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 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已參加勞工保險之 勞工,自就業保險 法施行之日起,取 得被保險人身分;
就業保險法施行後,
自投保單位申報參 加勞工保險生效之 日起,取得被保險 人身分。
二、獨力負擔家 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 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 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 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 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 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
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 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無 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 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五)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中高齡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四、身心障礙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五、原住民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六、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 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 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 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八、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 以釋明因家庭因 素退出職場相關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
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或個人 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 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 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 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五)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九、家暴及性侵 害被害人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本項適用對象為失 業之家庭暴力與 性侵害被害人、及 遭受家庭暴力之 在職者。
十、更生受保護 人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一、外籍及大 陸地區 配偶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 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 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二、應備文件:
(一)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二、跨國(境) 人口販 運被害 人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民之失
業者
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 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四、無國籍人 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項 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 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五、因犯罪被 害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 6 年內 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四)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 身分證明書」正本(如附件十-1)。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六、因重大災 害受災 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 計畫」第 9 點所公告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如因故無法提 出證明,得以「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由訓練單位 代為查詢。
(三)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七、受貿易自 由化影響 者
一、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屬行政院因應 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調整支援 方案)適用對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1.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離職者。
2.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 183 日內離職者。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受僱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如投保資料、薪資證明等)。
二、在職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適用對象且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 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參訓學員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 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 民健康保險明細表影本。
十八、自立少年 之失業 者
1、 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少 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計畫」自立少年資格,且於身分 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安置,仍無法 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 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 18 歲。
(二)年滿 18 歲結束安置 1 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 1 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 生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 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 生活適應協助者。
2、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 十-2)。
十九、其他經直 轄市、縣 (市)政 府或其 委託計 畫之社 工人員 訪視評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 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項適用對象包含 高風險家庭成員及 遊民等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