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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縣(市)局(處)長

(如係委託辦理者,請受託單位一併用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證明書格線長 20 公分,寬 14 公分;背頁應載明訓練課程、時數)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

訓 練 課 程 單 元 時數

附件十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 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失業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二)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 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 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已參加勞工保險之 勞工,自就業保險 法施行之日起,取 得被保險人身分;

就業保險法施行後,

自投保單位申報參 加勞工保險生效之 日起,取得被保險 人身分。

二、獨力負擔家 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 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 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 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 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 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

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 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無 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 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五)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中高齡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四、身心障礙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五、原住民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六、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 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 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 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八、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 以釋明因家庭因 素退出職場相關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

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或個人 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 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 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 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五)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九、家暴及性侵 害被害人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本項適用對象為失 業之家庭暴力與 性侵害被害人、及 遭受家庭暴力之 在職者。

十、更生受保護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一、外籍及大 陸地區 配偶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 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 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二、應備文件:

(一)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二、跨國(境) 人口販 運被害 人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民之失

業者

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 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四、無國籍人 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項 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 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五、因犯罪被 害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 6 年內 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四)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 身分證明書」正本(如附件十-1)。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六、因重大災 害受災 之失業

一、資格條件:符合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 計畫」第 9 點所公告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如因故無法提 出證明,得以「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由訓練單位 代為查詢。

(三)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七、受貿易自 由化影響

一、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屬行政院因應 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調整支援 方案)適用對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1.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離職者。

2.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 183 日內離職者。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受僱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如投保資料、薪資證明等)。

二、在職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適用對象且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 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參訓學員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 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 民健康保險明細表影本。

十八、自立少年 之失業

1、 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少 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計畫」自立少年資格,且於身分 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安置,仍無法 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 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 18 歲。

(二)年滿 18 歲結束安置 1 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 1 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 生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 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 生活適應協助者。

2、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 十-2)。

十九、其他經直 轄市、縣 (市)政 府或其 委託計 畫之社 工人員 訪視評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 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項適用對象包含 高風險家庭成員及 遊民等失業者。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