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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縣(市)局(處)長

(如係委託辦理者,請受託單位一併用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證明書格線長 20 公分,寬 14 公分;背頁應載明訓練課程、時數)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

訓 練 課 程 單 元 時數

附件九-1

結業證明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

(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民國 年 月 日生,

年 月 日完成核心課程之線上訓練(線上訓練學習 證明流水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參加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縣/市政府核定(實習 訓練場所名稱)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含臨床實習課 程、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共計 小時,訓練結 業。

特此證明

○○縣(市)長 ○○○

或○○縣(市)局(處)長

(如係委託辦理者,請受託單位一併用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證明書格線長 20 公分,寬 14 公分;背頁應載明訓練課程、時數)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

訓 練 課 程 單 元 時數

109.09.18 修正

附件十

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 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失業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二)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 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 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曾取得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之自願離 職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 證影本。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及施行後之身分適 用認定,依就業保 險法第 6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辦 理。

二、獨力負擔家 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 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 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 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 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1.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 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

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 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中高齡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四、身心障礙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五、原住民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六、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 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 明文件。

八、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 1 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 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 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 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 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親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勞工喪假喪亡對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象)。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九、家庭暴力被 害人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 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更生受保護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一、16 歲以上 未滿 18 歲 有就業需 求之未就 學未就業 少年

一、資格條件:年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業未就學少 年。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 休學狀態。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切結書(如附件十-1)。

(三)如為休學中,應再檢附休學證明文件。

十二、新住民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十三、性侵害被 害人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 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四、跨國(境) 人口販 運被害 人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十五、無戶籍國 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取 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 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十六、無國籍人 民之失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業者 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十七、因犯罪被 害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 6 年 內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四)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 身分證明書」正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八、因重大災 害受災 之失業

一、資格條件:符合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 助計畫」認定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九、受貿易自 由化影響

一、資格條件:符合充電起飛計畫第6點第1項第1款及第2 款規定之受貿易自由化影響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可由系 統勾稽者免繳)。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二十、自立少年 之失業

一、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提 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自立少年資 格,且於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安置,仍無法 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 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 18 歲。

(二)年滿 18 歲結束安置 1 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 1 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 生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 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二十一、其他經 直轄 市、縣 (市)政 府或其 委託計 畫之社 工人員 訪視評 估確有 經濟困 難,且有 就業意 願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 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項適用對象包含 高風險家庭成員及 遊民等失業者。

二十二、逾65 歲者

一、資格條件:逾 65 歲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失業者及在職 者皆適用。

二、本項適用對象 為逾中高齡定 義之高齡者。

二十三、其他經 中央勞 工主管 機關認 為有必 要者

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依規定辦理。

二十四、由職業 工會、漁 會或農 會參加 相關職 業保險 之失業

一、資格條件:符合前二十三款身分之失業者,其加保於 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 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參訓。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符合前二十三 款身分之失業 者,其加保於職業 工會、農會或漁 會,比照一般國民 參加失業者職業 訓練,須自行負擔 20%之訓練費用。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