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發訓字第 10625006651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9 日發訓字第 1072501149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8 日發訓字第 10925036471 號令修正發布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 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特訂定本 計畫。
二、本計畫分工如下:
(一)本署之任務: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協調、督導、績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3.辦理本署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之教育訓 練。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任務:
1.本計畫之預算編列事宜。
2.轄區內之計畫督導、查核及成效檢討事宜。
3.提供地方政府及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之帳號。
4.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宜。
5.其他相關事宜。
(三)地方政府之任務:
1.公告與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單位資格及訓練計 畫審查等事宜。
2.辦理訓練單位之業務說明會及向轄區分署申請資訊系統帳號。
3.辦理經費請款、結銷、追繳及強制執行等事宜。
4.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宜。
5.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6.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結訓學員就業追蹤及訓練成效統計等 事宜。
7.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初審,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至學員
帳戶等事宜。
8.其他相關事宜。
(四)訓練單位之任務: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報訓練計畫。
2.辦理學員受訓資格初審、訓練費用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 轉發等相關事宜。
3.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就業等相關配合事項。
4.申請辦訓所需之資訊系統帳號,並配合資訊系統辦理各項資料填 報作業。
5.依地方政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三、訓練單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二 款規定之資格。
四、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之課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訓練場所、訓練成 績考核及結業證明書核發等事項,應依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 之規定辦理。
(二)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並得視需要 納入勞動法令、就業市場趨勢分析、求職技巧、生涯輔導、職業 道德及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技巧、認識與預防傳染病等課程 或活動。
(三)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且不得安排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七時進行。
前項課程規劃,核心課程得採實體訓練或線上訓練方式辦理,核 心課程採線上訓練之班次,核心課程內容以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專業 人員數位學習平台所列課程辦理。
五、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 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 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
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 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 司之董事) ,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六、前點失(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 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一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 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 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 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第一項所定適應期,為開訓日起至核心課程時數達百分之二十之 期間。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
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適應期內訓練單位得遞補學員,且該學員仍應符合照顧服務員訓 練實施計畫之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以失業者身分 報名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經查獲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 補助訓練經費。但參加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以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 回。
七、訓練單位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依地方政府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
向辦訓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辦理訓練: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訓練計畫書(如附件一)。屬辦理職前班者,應另提出訓後九十日 內之就業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就業輔導機制及預期達成之就業 率等。
(四)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如附件二)。訓練場地屬租借者,應併同 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 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六)師資及助教資格證明影本。
(七)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訓練計畫書中,訓練單位應敘明訓練對象、規劃內容、辦理 方式及預期效益。
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招生不足者,該不足額之人數,訓 練單位得開放提供完成核心課程線上訓練,且經甄試錄訓之民眾隨班 附讀,參加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
訓練單位辦理前項開放民眾隨班附讀,應於訓練計畫書填報。
八、訓練單位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與實施內涵之需要,分 為指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訓練經費,且不得含營業稅。
前項提案,地方政府認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第一項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 一千元為原則;訓練單位 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一千元至 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
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以供 審查。
2、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含)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 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百元編列。
3、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二目鐘點費得額外 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之規定。
(二)勞工保險費:依據勞動部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 薪資申報之勞工保險費(含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 標準編列。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與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 分項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 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 費、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等項)。相關經費編列原 則如下:
(一)職場實習指導費:
1、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安排學員至實習訓練場所實 習者,實習期間一名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指導十五名學員,一班 次最多可聘請三名老師,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老 師每位按每小時一千元編列,核實支付。
2、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目職場實習指導費 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 支給表之規定。
(二)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三)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 百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 元。但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者,每班次最高編列二萬二千元。
(四)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五)行政管理費: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九、地方政府受理計畫申請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計畫審查、核定、
管控、督導、查核、經費核撥及結銷等相關事宜。辦理原則如下:
(一)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以三十人至四十人規劃辦理,最低開班人 數須達原定招訓人數二分之一 (含)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
離島、偏遠地區之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十人(含)以上。但訓練班次 有其特殊性,無法依上述原則辦理時,地方政府得於通盤分析 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二)前款最低開班人數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未於開訓當日完 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應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三)各訓練班次之開訓規劃,以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以 利民眾參訓。
(四)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招生人數不滿 者,得招收在職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開放招收隨班附讀之班次,亦同。
(五)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在職者為訓練對象;招生人數不滿者,
得招收失業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開放 招收隨班附讀之班次,亦同。
(六)訓練單位所辦班別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政府應列為審查及不予 核定班次之重要參考:
1、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2、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所需人力之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雇主負 擔部分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相關費用,得向轄區分署申請補助,補助 原則如下:
(一)依據地方政府年度訓練班數(含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之班次),每 十四班補助一名人力,七班以上不足十四班者,以補助一人計,
小於七班者不予補助。
(二)進用人力以本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 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所定業務促進員職階資格條件、薪 資標準為原則。
地方政府因應辦理本計畫之規劃、宣導、管控及行政管理等項業 務所需,另得向轄區分署申請依核定補助各該訓練班次總訓練費用百 分之八之規劃控管作業費。
地方政府核定訓練班次後,應填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 員專班訓練預定明細表」(如附件三),詳列預定辦理班次、人數、期 程與經費,並掣據函請轄區分署辦理審核及撥款作業。
十、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以函文通知訓練單位並副知轄區分 署。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不得將部分或全 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訓練單位欲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事前報請 地方政府同意後始得辦理;地方政府應將計畫變更之審核結果通知訓 練單位,並副知轄區分署。
訓練單位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十一、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於開訓日(含) 前先向參訓學員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 何費用。
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訓練單位所招收學員為完成線上 訓練課程參加隨班附讀者,訓練單位僅得向學員收取該班次個人訓 練費用單價五分之三之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或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 查,致有學員不符資格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訓練單位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學員因故無法參訓,訓練單位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 退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 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十二、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招生時,應公告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之名稱、訓 練時數及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錄訓標準及名單公告 方式,與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二)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 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且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甄試資 訊,並依報名者所填聯絡方式,或以其他報名者可得知悉方式 通知。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工作日後至七個工作日 內。
3、訓練單位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者,以二次為原則,每次不得 超過十四日。
4、訓練單位有延班或停班情形時,除應事先於公告載明,並通知 已報名者外,亦應於地方政府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 三日內,至資訊系統登錄異動資料;屬延班者,最遲不得逾延 班事由之起始日。
5、訓練單位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四目規定辦 理者,得專案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同意後辦理。
(三)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四) 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五)簽名切結,因故未 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甄試前繳交。
(四)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參訓,且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 訓;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六)受理報名及確認 報名者身分。
(五)訓練單位應至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身分、參訓、離訓、退訓 及訓後就業等紀錄,查有報名者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者,
應不予錄訓。訓練單位招收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民眾參
訓,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六)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資料登錄資訊系 統事宜。資訊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 日前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勾稽檢核報名 者參訓資格,經資訊系統勾稽未符參訓資格之報名者,訓練單 位應與其再確認,並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由訓練單位依個 案事實認定之。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 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 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
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 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 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 訓,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 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 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 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 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 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 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 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 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 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 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 論,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五)訓練單位應以資訊系統列印公告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及甄試正 取人員名單,並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人員名單則依總分高 低排序。
(六)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訓練單位應即回報原推介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甄試後三個(含)工作日以內,以郵寄、簡訊或其 他方式通知甄試結果,並公告由資訊系統列印之錄取名單(含備取 名單)、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
報到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 依規定辦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十三、訓練單位為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由地方政府統一規範,且應符合預算 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且招訓簡章之文宣併同訓練計畫送地方政 府審核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地方政府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 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 練契約書(如附件七),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義務,並獲得學 習、申訴管道及各項輔導服務等相關資訊。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 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 訓,並以工作事實發生日為離、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 其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 別繼續參訓。
訓練單位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至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
錄,並查驗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為學員(含在職者)辦理參加勞工保 險(訓字保)事宜,及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 作業;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 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二百萬元(含) 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其中應含二十萬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保 險。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 損害,由訓練單位賠償。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核對其參訓身分及資格等行 政作業事項,並於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將學員名冊及參訓證明文件 函送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五日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檢送參 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地方政府審查,如須補正資 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正。
訓練單位應配合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 業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
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 安全措施。
十四、地方政府應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訓情形,每一 訓練班別至少訪視一次,並作成訪視紀錄。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 員簽到(退)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 加退保明細表、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 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供地方政 府不定期查閱。
地方政府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 缺失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並應加強訪視,將其結果列入 紀錄,作為下次審查之參考。
十五、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合
當地就業輔導體系與資源,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 業。
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就業職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 作業,並將認定結果輸入資訊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 下:
(一)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運用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二)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訓練單位應於該班次結訓後一百二十日內,將參訓學員之下列 訓練成效,登錄於資訊系統,並由資訊系統逕匯入衛生福利部照顧 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一)具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身分之學員於結訓後九十日內之就 業情形、於照顧服務產業就業之單位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 位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容、
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
(二)具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身分之學員,於訓後九十日內仍未 就業原因。
(三)在職學員之訓後動態調查(如附件八)。
十六、參訓學員之實際參訓時數,須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
方得參加成績考核;地方政府依其成績考核結果,補助下列個人訓 練費用:
(一)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如附件九),且符合全額 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如附件 十)所列對象身分之一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全額補 助。
(二)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 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 學員自行負擔。
(三)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二款規 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四)完成線上訓練課程之民眾,參加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隨
班附讀者,依前三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五分之三。
(五)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本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十七、參訓學員經考評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業證明書,且應載 明經費來源為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並載明地方政府同意備查之日 期、文號、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訓學員名 冊、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
十八、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於 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地方政府,辦理學員補助 費用請領作業:
(一)結訓學員名冊。
(二)結業證書影本。
(三)受補助學員印領清冊正本。
(四)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及訓練單位領據等原始憑證正 本。
(五)鐘點費印領清冊影本(如附件十一)。
(六)學員領料確認單正本(如附件十二)。
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訓練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真實性負責,有不實 者,應負相關責任。
地方政府審查訓練單位所送資料,經審查通過者,撥付補助款 至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應於前項補助款收訖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轉發受補 助學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地方政府。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者,訓練單位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等留存備查;各分署應依 本署通知,安排業務單位人員及會計人員訪查轄區地方政府上年度 辦理職業訓練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訪查縣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 費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留存分署以備查驗。
十九、地方政府應於經費所屬會計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含)前,檢附訓練 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三)、人事費與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 (如附件十四),向轄區分署辦理結銷及繳回剩餘款。
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本計畫辦理情形彙整所開 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執 行情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訓後就業調查、檢討與建議 等事項,製成結案報告書,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轄區分署。
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經費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地 方政府應將憑證獨立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
二十、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個人資料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
應負相關責任。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地方政 府或訓練單位辦理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二十一、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 止原核定補助,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 得參訓: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 為簽名。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其他未符本計畫規定情事,並經地方政府認定情節重大。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地方政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撥 付之補助費用;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尚 未開訓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 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訓字保),經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本計畫或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訓練班次 之行政作業、訓練計畫變更或會計核銷等作業,經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
(四)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前點之情事。
(五)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地方政府未核定或撤銷核定之訓練 費用,經限期退還學員,屆期仍未配合辦理。
(六)妨礙、拒絶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不配合。
(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配合辦理。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應 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十三、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尚 未開訓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 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違反第十點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
(四)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分署、地方政府或其他單位申請經費 補助。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合 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訓練經費支用不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情事,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應 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十四、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署及分署必
要時得派員抽查。
地方政府每年應查核訓練單位辦理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查 核訓練單位家數至少為核銷家數之百分之十,並以訪視有異常、
經檢舉在案者為優先。如支出原始憑證與所核定訓練課程計畫經 費有差額,地方政府應以書面追繳差額。
訓練單位應依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評鑑。
二十五、地方政府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轄區分署與衛生福利部提報辦理照 顧服務員訓練之執行情形,並副知本署。
二十六、為提升照顧服務員訓練成效,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績效考核方 式如下:
(一)考核指標(如附件十五)。
(二)考核時間:每年六月底前舉行完畢,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三)考核成績等第區分:
1、考核成績逹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考核成績逹八十分(含)以上未逹九十分者為甲等。
3、考核成績逹七十分(含)以上未逹八十分者為乙等。
4、考核成績未逹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考核成績評定後,依成績高低獎勵地方政府,獎懲方式如下: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功 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 改善計畫,送本署備查。
二十七、本計畫有其他未盡事宜,依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或產業人 才投資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109.09.18 修正
附件一
○○○年度訓練計畫書
訓練地點所屬縣市:
班別名稱:
班別屬性: (一) 在職班 職前班
(擇一勾選)(二) 假日班 平日班
(擇一勾選)(三) 全日制 非全日制
(擇一勾選)訓練單位基本資料:
單 位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負 責 人 姓 名 ( 訓 ) 勞 保 証 號
(*註) 09 單 位 地 址
訓 練 地 址 □□□
□同單位地址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E - m a i l
*註:若未曾接受本署或各分署委託或補助辦理訓練、或未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 請訓字號勞保証號者,可免填,惟俟審查合格核定後,應於開訓當日攜帶核定 公文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及學員加保名冊,至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申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壹、開班計畫表
班 別 名 稱
(及期別) 訓 練 起 迄 日 期 上課
時間 訓練
人數 報 名 起 迄 日 期
個人訓練費(元) 班次類別
(註明核心課 程採實體訓練 或線上訓練)
學員 負擔 (元)
政府 負擔 (元)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貳、訓練計畫簡介
班別名稱 訓練人數: 人
起迄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訓練時數: 小時 緣 由
目 標
一、課程目標:(應說明可以學到哪些技能,包括所要培訓職業或特定職 位之職業能力技巧、知識、態度…認知)
二、就業展望:(應說明習得之技能運用之職場領域與訓後目標就業領域)
訓練對象 (說明參加本項訓練應具有之參訓資格、身分及相關條件)
錄訓方式 (說明本項訓練之甄試與甄試方式)
課程大綱
課程編配
專業課程 實習課程 其他課程
小時 小時 小時 合計 小時
費 用
鐘點費: 元 勞保費: 元 材料費: 元 學雜費: 元 行政管理費: 元 其他費用: 元 訓練費用合計: 元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元 經費來源
預期效益
備 註 (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請說明招生不足額人數是否開放完成線上 訓練課程之民眾隨班附讀。)
參、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班別名稱:
區
分
週 次 月 次
起 迄
課目 與 日期
時數
學
科 一 般 學 科
A1.小計
專 業 學 科
A2.小計
A.合計(=A1+A2)
術
科
B1.專業術科 應
用 實 習
實作課程 臨床實習 其他實習課程 B2.小計
B.合計(=B1+B2)
C.總計(=A+B) 備
註
肆、師資名冊
班別名稱: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學 經 歷 現 職 擔 任 課 程 備 註
超過師資 鐘點費標 準(1,000 元/時) 者,請具 體補充說
明
師 資 之 特 殊 性 編 列 之 正 當 性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伍、就業輔導計畫表
計畫名稱:
訓練單位名稱:
班別名稱:
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計 畫、方式
(如:就業輔導機制、就業機 會開拓與掌握、如何積極有 效輔導學員就業等)
可協助輔導就業之人員 人
擬結合之就業機會
過去三年承辦相關職訓 班之就業率(%)
(請檢附相關就業成效證明)
本訓練班預期達成之就 業率(%)
訓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
【(就業人數+提前就業人 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 津貼就業人數)/(結訓人數
+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上 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
-提前就業人數-在職者)】
*100%
陸、經費明細表
訓練單位名稱:
班別名稱:
訓練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訓練人數: 人 訓練時數: 小時
訓 練 經 費 項 目
項
目 科目 時數 單價 小計
A 鐘 點 費
A1 學科老師
A2 術科 老師
臨床實習(1 班次編 列上限 3 名老師)
其他術科 (含實作課程) A3 助教
鐘點費合計 A=A1+A2+A3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B 學雜費 人
C 材料費 人
D 勞工保險費(請依第 8 點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編列) 人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為原則) 人
F 場地費(每場次編列上限 2,500 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 1 場次,每班 次編列上限 5 萬元,但核心課程採線上訓 練者,每班次最高編列 2 萬 2 千元)
場 G 宣導費 (每班次編列上限 2 萬元)
H 行政管理費 (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 10%為上限)
本班次總訓練費用 T=A+B+C+D+E+F+G+H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每人期)U=T/訓練人數
柒、預定材料明細表
班別名稱:
項次 個人/共用 材料名稱 規格 單位 數量 參考單價 備註
預估訓練 1 人份材料費單價:新臺幣 元整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捌、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班別名稱:
姓 名
中文 電
話
(公)
英文 (宅)
計畫主持 人之學
、經歷
計畫主持人近三年參與之訓練計畫
計 畫 名 稱 ( 班 名 ) 擔 任 工 作 起 迄 年 月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績 效
提案單位之組織運作情形(並請檢附相關資料)
本計畫配置之專案人力情形
附件二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
壹、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一 班別名稱二 訓練單位名
稱 (全銜) 所在地 (請填詳細地址)
三
訓 練 場 所
名稱 (全銜)
負責 人姓 名 所在地 (請填詳細地址)
負責 人住 所
四
擬申辦訓練職類(班次)
容量(人數) 訓練實施方式 訓練期間 相關建物安全情形(請註明)
五 土地面
積 (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 權取得情形
六
建築物之設計
建築物
總面積 (平方公尺)
建築物取 得 使用情形 建築物名
稱 間數 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建築物名
稱 間數 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七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備註:本欄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加頁填列。
貳、教學環境資料表
班別名稱:
教室地址
容納人數
項 目 名稱、規格、用途、數量
教學環境 (教室坪數、照
明度、整體環 境等)
照片一、(4 X 6 教室正面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照片二、(4 X 6 教室側照)
照片三、(4 X 6 整體環境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參、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班別名稱
實習訓練場所
名稱 地址 實習訓練場所
面積(平方公尺)
可容納人數 建物安全情形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附件三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預定明細 表
單位名稱: 縣/市政府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
承辦單位名稱: 聯絡人姓名及職稱:
辦理職業訓練班別、人數及時間:
編 號
班別 名稱
預訓 人數
受訓 資格
報名 起訖 日期
訓練 起訖 日期
訓練 時數
規劃 控管 作業 費 (元)
人事 費用 (元)
訓練費用
訓練 單位 名稱
班次類別 (核心課 程採實體 訓練或線 上訓練)
備 註 個人訓
練費用 (元)
班次訓 練費用
(元)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計
註:1.本表務請於完成核定作業後詳實填寫,並按請款期程函送轄區分署審定,據以請領 預撥款項。
2.請依預定開訓日期之優先次序填寫班別名稱(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3.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班次,招生不足額人數若經地方政府核定開放完成線上訓練 課程之民眾隨班附讀者,請於備註欄註明。
109.09.18 修正
附件四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並已確認符合下方報名身分及報名資格,
且確實勾選無誤,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放棄參加筆試、口試、錄訓及申 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壹、報名資格:
本人報名身分為:(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一、□年滿 16 歲以上失業或待業勞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無勞保、公保或軍保在保中。
目前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或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身分 者,惟確實無工作。
二、□年滿 16 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 動投保者)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非屬軍 公教在職人員。
貳、失業或待業勞工聲明事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本人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本人未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二、本人已充分瞭解下列規定,不得免責:(下列選項勾選”否”者,不 得報名)
□是 □否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下列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 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 日前 1 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 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離訓、退訓、完 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2.同時具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及「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
分時,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優先以就業保險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惟未能於報名之班次開訓前確認身分為就業保險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 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如發現 2 年內曾領取「就業 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合計 超過 6 個月者(身心障礙者為 12 個月),將依規定追繳溢領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參、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
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切結書人: (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109.09.18 修正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 稱) 訓練課程,並已瞭解下列內容,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公立職 訓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職業訓 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 等相關資料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一、適用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 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 勞工等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內 容: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 查詢其職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本署網際網 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方 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 資料,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保密: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四、同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本人個人參訓資料提供給照顧服務職 類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予以保密。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 (簽章)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109.09.18 修正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職訓推介作業流程
附件六-1
109.09.18 修正新增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並推介之權益說明暨同意書
(訓練單位名稱) 解說人員:
本人報名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 職業訓練,貴單位向本人告知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以下簡稱 就保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並推介 之下列事項後,本人已確實清楚瞭解相關權益,並同意遵守相關規定:
一、適用對象
具有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第11條所定有關「因投保單位關廠、遷 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
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等情事之就 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二、法源依據
(一)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第11條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 職業訓練」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條件規定辦理。
(二)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就促辦法)第20條之1及第29條第 1、2項有關就保非自願離職者如同時具有特定對象身分,應優先以就保 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參訓,並依規定請領就保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2 年內領取就保法與就促辦法所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 性質之津貼或補助合計以6個月(身心障礙者為12個月)為限之規定辦 理。
三、權利義務
(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並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之就保 非自願離職者,得依就保法規定請領就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本人如堅持不願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接受職訓推介,依 規定不得請領就保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另本人如同時符合就業 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身分,依規定亦不得請領就促辦法之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
(三)本人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因素而於參訓後始得知本人具有就保非自願 離職身分時,仍得繼續參訓,惟因已喪失請領就保法所定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之條件,故不得請領就保法所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條件。另本人 如同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之特定對象身分,得依規定請領就促 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如有訓後2年內曾領取就保法與就促 辦法所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合計 超過6個月(身心障礙者為12個月)之情事,將依規定繳回溢領之就促辦 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法定代理人: (簽章)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未滿20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職業訓練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訓練單位:○○○(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受訓學員:○○○(以下簡稱乙方)
訓練班別:○○年度第○○期○○○○班 乙方法定代理人:○○○
【乙方如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前開當事人基於確保訓練品質、訓練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受訓權益及維持訓練秩序等 之需要,經乙方報名參加甲方開辦之職業訓練,甲、乙雙方同意在訓練期間約定如下:
第一條 乙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甲方規定,完成訓練課程。
甲方於訓練期間應對乙方之學科、術科訓練課程之學習結果及操行辦理評 量。
第二條 乙方除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者外,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 上,並完成所有實作課程、臨床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始可參 加成績考核。
乙方核心課程採線上訓練者,應於線上完成全數課後測驗,並提供最近六個 月內之線上學習證明,始可參加臨床實習課程;嗣完成所有實作課程、臨床 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第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離訓:
一、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 院或區域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二、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者。
三、奉召服兵役者。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有適當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 者。
五、其他經委託甲方辦理訓練之機關認定者。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願無異議同意甲方得視情節,為退訓之處理:
一、於受訓期間,核心課程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未能 完成所有實作課程、臨床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或參訓期 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或訓期未滿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 者。
二、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 練或在職訓練課程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同時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
但參加各分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而以就業保 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第四條 乙方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經查獲有不符參訓資格、雇主或所屬機 構為投保單位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等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自始不符參訓資格,以撤銷參訓資格處理,且不得列入開訓名單。
二、如確有工作事實,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三、如有受僱加保,卻無工作事實,應由乙方出具證明,且由甲方就乙方加 保情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乙方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第五條 乙方對於訓練相關設施,應盡善良使用及管理之義務,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 由而發生損害情事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乙方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獎助對象時,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相 關補助或津貼。
第七條 乙方經甲方依據第一條評量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者,甲方應發給結 業證明書。
第八條 有關學員差勤管理、申訴管道、離、退訓作業及參訓學員聲明書等相關訓練 規定,由甲方訂定學員手冊規定辦理,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 同等之效力。學員手冊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以本契約為主。
以上契約條文經甲、乙方詳細閱讀後簽立,並各持正本一份,以茲遵守。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簽章)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戶籍所在地:
乙方法定代理人: (簽章)(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 意)
身分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訓練單位用印及負責人章)
附件八
在職之參訓學員訓後動態調查表
年度 學員姓名:
為瞭解學員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後,近況與未來動向,請協助調查並將 表中每一項打表示,供本署改進之參考。謝謝!
單位名稱: 課程名稱:
上課期間: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總時數: 小時 一、 學員近況
(一) 學員訓後任職情形為何?
□1.留任原公司 □2.轉換至同產業的公司 □3.轉換至不同產 業的公司 □4.已離職,待業中【若選此項,免填第(二)至第(五) 題題目】
(二) 學員於結訓後薪資有提升嗎?
□1.大幅提升 □2.小幅提升 □3.沒有變化 □4.小幅減少
□5.大幅減少
(三) 學員訓後的職位有變化嗎?
□1.升遷 □2.調職 □3.沒有變化 □4.降職
(四) 本項訓練對學員目前工作表現有幫助?
□1.幫助非常大 □2.幫助頗多 □3.有幫助 □4.幫助有限
□5.完全沒幫助
(五) 本項訓練對學員第二專長培育有幫助?
□1.幫助非常大 □2.幫助頗多 □3.有幫助 □4.幫助有限
□5.完全沒幫助
二、 訓後是否投入與課程相關工作
(六) 學員參訓前的工作內容是否與照顧服務員職訓課程內容相關?
□1.做照顧服務工作 □2.在長照機構工作,但非照顧服務工作
□3.照顧家人或親友 □4.其他工作
(七) 學員參訓後的工作內容是否與照顧服務員職訓課程內容相關?
□1.做照顧服務工作 □2.在長照機構工作,但非照顧服務工作
□3.照顧自己的家人或親友 □4.其他工作
(八) 請問您目前的就業單位(就業場域)屬於下列那一種(可複選)?
□1.居家式:政府委託提供居家服務單位
□2.社區式:□a.日間照顧中心 □b.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c.家庭托顧 □d. 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
□3.機構式:□a.護理之家 □b.老人福利機構(老人養護中心、
長期照護中心等)
□4.醫院 :醫療院所
□5.其他 :□a.家庭親屬照顧(護) □b.其他照顧(護)工作
□6.非照顧(護)相關工作
附件九
結業證明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
(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民國 年 月 日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參加就業 安定基金補助 縣/市政府核定( 訓練單位名 稱 )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含核心課程、臨床實習 課程、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共計 小時,訓練 結業。
特此證明
○○縣(市)長 ○○○
或○○縣(市)局(處)長
(如係委託辦理者,請受託單位一併用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證明書格線長 20 公分,寬 14 公分;背頁應載明訓練課程、時數)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
訓 練 課 程 單 元 時數
附件九-1
結業證明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
(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民國 年 月 日生,
年 月 日完成核心課程之線上訓練(線上訓練學習 證明流水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參加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縣/市政府核定(實習 訓練場所名稱)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含臨床實習課 程、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共計 小時,訓練結 業。
特此證明
○○縣(市)長 ○○○
或○○縣(市)局(處)長
(如係委託辦理者,請受託單位一併用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證明書格線長 20 公分,寬 14 公分;背頁應載明訓練課程、時數)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
訓 練 課 程 單 元 時數
109.09.18 修正
附件十
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 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失業 者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二)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 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 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曾取得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之自願離 職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 證影本。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及施行後之身分適 用認定,依就業保 險法第 6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辦 理。
二、獨力負擔家 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 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 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 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 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1.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 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