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灣目前每年大約有六萬多個家庭暴力事件的通報數,而其中大約有 1 萬 8 千個法院保護令的聲請案,聲請人通過公權力來介入家庭內的暴力事件,
從中協商其家庭中的角色與關係。71聲請人在現代權利的話語模式之下,得以 與相對人取得相對於家內關係較為平等而平和的位置,避免再度陷入暴力的威 脅當中,緩和其在私領域中權力不對等的焦慮與困境。72在某個程度上,法院 體系的介入的確是「把家內某種權力不對等轉化為法庭上的對等關係」。
本文以法律社會學的視角,分析了法庭現場法規範的存在模式,發現過去 傳統社會的觀念仍舊存在於複數規範的運作73,影響著當事人的法庭行為與說 詞。這可以從法律文化的轉化過程來加以分析,特別著重於現代法律權益思考 與傳統家庭倫理規範的交錯與混雜。本文發現法庭上的法律敘事呈現出「現代
70 相關理論基礎,參閱康德,李明輝譯,〈答「何謂啟蒙」的問題〉,《康德歷史哲學論文集》,
頁 25-35(2002 年);傅科,薛興國譯,〈論何謂啟蒙〉,《思想:聯經思想集刊一》,頁 13-35
(1988 年)。以下引用傅科一段值得一再玩味的話,作為本文進ㄧ步探索的起點:「我不知道 我們會不會成熟到成人狀態。我們經驗裡的很多事情,讓我們相信啟蒙這個歷史事件並沒有 使我們成為成熟的成人,而我們也還沒有到達那個階段。不過,康徳省思啟蒙而具述了對當 前、對我們自己的批判性質問,我絕得這種質問仍有意義。我認為,康德的省思甚至是過去 兩世紀以來不無重要性、不無效用的一種哲學思所方式。我們自身的批判性存有論當然不可 視為一個理論、一個學說,也不可視為一套不斷在累積的永恆知識體,而應該是唯一種態度、
一種特質、一種哲學生活,在這個生活裡,對我們自己的批判,同時也就是對我們所受限制 作歷史的分析,以及實驗超越這些限制的可能性」。在此感謝陳惠馨教授對於相關理論的討 論與推薦。
71 根據國內 121 個有效樣本的研究,發現婚姻暴力加害人可區分為四類,即低暴力型(佔 53.6%)、酗酒高致命型(佔 20.5%)、高暴力高控制型(佔 21.4%)、及邊緣高控制型(佔 4.5%)。 參閱林明傑、沈勝昂,〈婚姻暴力加害人分類之研究〉,《中華心理衛生學刊》,17 卷 2 期,頁 67-92,(2004 年)。
72 關於作者將家庭暴力防治法歸類為女性主義立法行動的結果,其造成的效果是法入家 庭深化法治,但同時也產生一些社會阻力。參閱王曉丹,〈從法社會的觀點論女性主義立法 行動 --- 女性主義法學在台灣的實踐及其法律多元主義的面貌〉,《東吳法學雜誌》,19 卷 1 期,頁 51-78(2007 年 7 月)。
73 關於中國傳統與思想對於法律之影響,參閱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1984 年)。
權益話語模式」主導的局面74,法律要件與法律專業術語凌駕於「關係性的主 張」,產生家內糾紛被「去語境化」的效果。再加上法庭上法官的話輪主導以 及人民法意識等因素,交匯出法庭上的層級結構以及法律敘事的權力結構。
此種權力結構亦進一步促成了法律文化中「個人」地位的轉變。由於我們 社會文化持續把個人定位於群體內關係的位置上,造成法庭上的聲請人呈現出 一種複雜的文化情結,彷彿權益的主張帶有一個負面的標記,使得權益的主張 與家中其他成員的態度息息相關,也使得聲請人背負著污名的壓力。這種標記 開啟了台灣現代性之下「人」的處境與困境,我們既要現代的獨立自主,卻又 活在當下的群體倫理之下,二者不應對立卻又實質上彼此掣肘。
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已經施行十年的時間裡,法律的實踐
「入家門」,同時也是家內衝突重新在法庭上被詮釋的過程。法庭上所展演的 是交錯於家庭暴力中權力關係以及權利主張的個人強調中的自我,而這個不斷 被鼓勵又不斷被貶抑的自我,同時也是不斷被建構又不斷被創造的自我。透過 個人權益進入生活關係以及發展脫離關係的個人權益思維,我們可以想像在家 暴法所創設的新的混雜型法律文化氛圍之下,或許得以在權利的主張中突破權 利與倫理秩序對立的文化情結,轉化成一種主體75追尋的可能。如果家暴法保 護令的法律實踐能夠在每一個法律行動之間76,創造一個文化氛圍,重新改寫 家庭暴力的意涵,從而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合理化傷害對方身體與精神狀態的暴 力,那麼,婚姻與家庭內的權力關係將面臨改寫的契機,而成為除卻「依法適 用」之外的另一種法律實踐。77
法官角色是一個值得注意的議題,法官雖在法庭上具有主導訊問的角色,
盡力將當事者的敘事拉到法律的構成要件,但是當事者會以關係性的陳述合理 化自己的行為,將敘事不斷拉回生活中紛爭的實在性,強調其所認為重要的事
74 此種從「社會關係」到「案件」的轉化過程,於梅麗(Merry)研究的幾種地方初級 法院的訴訟類型中(鄰里問題、婚姻問題、男女戀人問題、父母與孩子問題),得到清楚的 論證。參閱 SALLY ENGLE MERRY,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S 37-63 (1990).
75 關於法律主體的建構,我曾於理論上為文分析女性主體的建構,透過「權利」的法律 主張與實踐,雖能有所轉化,但是因為女性經驗無法完全再現於法律過程與論證(認識論的 議題),並且權利又只是女性生活的某一個非全面性的面向,因此權利的主張自然在促進女 性生活上具有侷限性,甚至產生可能單一化女性經驗、或者強化性別規範的社會效果。參閱 王曉丹,What Can Legal Feminism Do? --- The Theoretical Explorations on Gender, Law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歐美研究季刊,34 卷 4 期,頁 627-673(2004 年 12 月)
。76 梅麗(Merry)說:「law in the 1990s continues to provide a site for resistance, and perhaps more important, a cultural form and consciousness for resistance.」參閱 Sally Engle Merry,
Resistance and the Cultural Power of Law, 29 L
AW AND SOCIETY REVIEW 1, 11-26 (1995).77 此一立論相當樂觀,法律是否當真有此助益,乃有賴法官在法庭上的行為對於聲請人 做出正向增強,而非增添其無力感,致使聲請人不願再訴諸法律。法律能成為受暴者信賴的 對象、並藉此發展出自我意識,實則需要許多面向的配合,例如社政、警政、醫療與社區的 相互合作支援,恐非保護令審理程序獨立可成。
實面向(例如不斷提到家中的其他角色、婆媳關係、以及父母子女關係等);
此外法官亦會有其社會家庭關係,審理過程中亦不免持有其個人經驗之下對家 庭暴力的特定想像。78因此,法官作為審理者所需要面對的角色規範,既要是 一個「依法(現代法體系)裁判」的審理者,又要是當事者所期待的傳統家庭 糾紛「公親」的仲裁者,再加上生活在台灣文化之下的價值衝擊與變遷,審理 者在這三個角色之間衝突矛盾79,此種衝突矛盾是我們在台灣這個脈絡追求正 義的審理模式,應該共同面對的課題80。
我們可以樂觀地以為,個人與集體行動之間的界線會趨向模糊,每一個個 人的法律行動皆是整體集體行動的一小部份。家暴法保護令的具體落實還是要 端賴受暴者願意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以及開庭時到場提出證詞,在這過 程中雖然有慌張、有挫敗、有沮喪、有不懷好意、有謊言、有另有目的、有鼓 舞、有種種人性中的面向,但是每一個法律行動都對整體文化改寫做出貢獻。
最後,我們切不可美化所有這些被我稱為「抵抗(resistance)」的法律行動,
也不可無視於法律從業者某些對當事者可能造成的負面行為,更精緻而觸及整 體法律文化的分析,將是我們共同努力的方向。
78 許多法官會感嘆保護令的審理耗費了許多法院的資源,但是真正的效果恐怕最直接的 就是導致雙方離婚,而是否能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對審理者法官來說反而是不清楚 的。以下是作者與 E 法官對話時 E 法官所說的話:「法官被大量的家暴事件佔去辦案的時間,
家事庭中大約有四分之一是家暴案件…可以發現家暴背後的原因,往往是經濟因素或是一些 無法完全處理的感情糾紛…法官…漸漸成為當事人傾吐的角色…就是提供心理上的平衡和 紓發的功能而已…辦理家暴事件對於法官來說,往往是元氣大傷的過程,而一張保護令的核 發,往往接下來就是離婚訴訟會進來,正面意義不如立法者當初理想化的想像,也許就是囿 於國情和文化的不同,使得援用美國家暴法的台灣,反而施行當中出現許多不同的問題和矛 盾」。作為一個研究者,該如何看待上述存在於法官群體的看法?上述的看法大致上可以分 析為四點:第一,家暴問題常屬感情糾紛,法律無法處理;第二,僅能發揮讓當事人抒發的 功能;第三,法官元氣大傷(意指耗費太多司法資源?);第四,效果有限反而破壞婚姻。
79 談到審理者所要面對的矛盾衝突(或者我有時會將之稱為困境),這一點是我做完這 個研究之後最大的感觸。台灣社會一般人的法意識,很容易將將法律人(法官、律師、檢察 官等)二分為「好」的以及「壞」的法律人,如果判斷結果是我們喜歡的(或有利的),我 們就稱之為「好」的法律人,反之結果如果是我們不喜歡的(或不利的),我們就稱之為「壞」
的法律人。實際上,僅僅以好壞、黑白以及正反等將人分類與定性,往往忽略了法律人在法 律體制中的角色規範面向,也看不到人在這些角色規範中的困境、突破與努力。我希望在這
的法律人。實際上,僅僅以好壞、黑白以及正反等將人分類與定性,往往忽略了法律人在法 律體制中的角色規範面向,也看不到人在這些角色規範中的困境、突破與努力。我希望在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