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益與倫理秩序的對立
(一) 關係性的主張
在家暴保護令的審理案件中,聲請人以及相對人在法庭上會從「關係性的 權力」說明自己有理的依據。因而法庭上儼然會有兩套論證的邏輯,一個是「受 傷-驗傷單」的論證,一個是「對方不盡責-自己盡責」的論證。也就是聲請人 往往會不斷以事證說明自己是「好太太」、「好媽媽」,以此作為「受暴」的證 據,並且以對方的逾矩行為說明「暴力行為」的事實。
聲請人在法庭上往往會嘗試用一些倫理觀念說服法官,法官作為生活在同 樣一個文化之下的人,當聲請人用此種觀點說明自己已經盡到義務,於訊息傳 遞上,其實有可能可以有效率地傳達並且獲得法官的認同。所謂在同樣一個文 化之下,意思是說在這個社會生活的人們,每個人都知道家庭對於我們具有某 種控制力,而這個關係的內容主要是責任跟義務,只要有人踰距了,我們就可 以控訴他,要他好好反省,而且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大家約束自己的同時,
也會時時放眼望去,看看誰有盡責誰沒有盡責。以下節錄案件 19 的問答過程 說明上述的觀點:
1. 法官:申請的原因?
聲請人:我先生耳根軟、沒定力,受小人ㄙㄞ ㄋㄨㄥˋ(閩南語), 回來就打我。[先生角色沒扮演好]
2. 法官:怎麼發生?
聲請人:我先生和兒子吵架,我身為母親不想袒護任何一方,不知 道要為誰,他說我太寵小孩[先生怪她角色沒扮演好],我 要帶孫子,沒辦法還手,他就出拳打我的臉和眼睛。
3. 法官:常發生嗎?
聲請人:每個月都會發生,他很霸道,沒有我說話的餘地,我做他 的老婆很難做。[太太角色很難扮演]
4. 法官:還有什麼要說?
聲請人:這次算我沒告他。[太太認為自己沒違反倫理]
5. 法官:為何打她?
相對人:很難說,我在教兒子,我做爸爸要有尊嚴,他喝酒會亂,
做長輩很難做,他會打我。[相對人強調父親的角色]
6. 相對人:她亂說(指每月打一次)。
聲請人:我說謊會遭天打雷劈,妳做判官也看多了知道。[訴諸天
理]
另外舉兩個例子。案件 30 的聲請人為相對人的母親,這位母親聲請保護 令的目的竟然是希望利用家暴法相對人處遇的相關規定54,強制她女兒去看精 神科醫生。她說:「她(聲請人女兒)精神不好…讀書時跌到大水溝…是我的 責任…她回來後就精神不好…有至腦科診斷,好像是精神分裂症…看到人不打 招呼…會打人」。案件 20 訊問時聲請人與相對人皆在場,主要的爭執點為相對 人應給付兩個小孩(一個四歲、一個七歲)扶養費(並未申請暫定監護權),
聲請人說:「…是他給的,但他會百般刁難…我養孩子七年,沒有錢只好刷卡,
可以調扣繳憑單,他錢從哪裡來?…我曾經因為被先生傷害,有一年沒工作」。 相對人當庭表示自己薪水不多,又要照顧生病的媽媽支付醫藥費,一個月頂多 給付五千元,最後法官裁定每月一萬元的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裁定書部份 文字如下:「本院審酌相對人自陳目前每月有收入約三萬元,固定支付其母親 六千元作生活費,而其父親尚有部分收入及退休金,其妹另會給予長輩零用金 等情,是認相對人應尚有餘力負擔子女扶養費,且扶養子女本係父母天職,以 兩造目前經濟條件觀之,被害人向相對人請求每月一萬元扶養費,應未過高,
爰核發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內容之保護令。」
從上述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保護令的聲請行為糾結於台灣複雜的社會 文化家庭倫理關係之內,但也因為這些人進到了法院主張權利,這同時展現了 現代法協助人們突破傳統卻又呈現傳統意識的複雜現象。
(二) 個人主義與群體主義
2008 年 4 月 5 日到 4 月 8 日媒體報導了一件引起社會關注的新聞,嘉義 市有一位婆婆懷疑媳婦將家裡的金飾偷走,這位婆婆與兒子至返回東石娘家住 的媳婦家裡,疑似出手打媳婦,導致媳婦「診斷出肋骨斷裂、胸腔紅腫、背部、
臉部和下巴受傷,頭皮也有撕裂傷」。報警處理之後,聞訊而來的民眾認為對 方「侵門踏戶」到東石欺負人,群聚集結於派出所門口,而派出所以警力護衛 讓母子二人交保(理由是懷裡的小孩有糖尿病),引起群眾不滿,包圍派出所
(媒體報導有 200 位)長達 5 個小時。第二天村民又聚集抗議警方處理不當二 度包圍派出所,縣警局為了撫平村民憤怒的情緒,決定將東石分駐所所長調 職,但是一天後又復職。第四天晚間民眾三度包圍派出所,抗議警方開出 1 張拘票、8 張傳票,民眾認為 3 萬元保金高於打人的婆婆(1 萬元),號召 300 多名鄉民包圍東石分駐所,還嗆聲不排除串聯沿海漁民擴大抗議,警方出動 150 名警力到場警戒,之後抗議群眾 7 人移送地檢署 4 人交保 3 人釋回。55
5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十款:「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55 詳細報導請見 Yam 天空新聞專輯「家暴!婆婆毆打媳婦」,其中有 21 篇各大媒體的報
這則新聞透露出一些有關家庭暴力事件處理的文化訊息。婆婆打媳婦(媒 體報導「成重傷」),在旁的丈夫為何沒有阻止?主要的原因為懷疑媳婦將「家 裡」金飾偷回「娘家」,這透露什麼訊息?東石人抗議的主要原因是,婆婆「侵 門踏戶」欺負東石人,而不只是媳婦的身體受傷,這又透露了什麼訊息?村民 抗議派出所處置不公,憑藉的是什麼樣的正義觀?媒體報導的標題為「東石媳 婦悍婆婆」以及「毆媳惡婆犯眾怒」,「悍」婆婆以及眾「怒」的原因並不只是 婆婆認為自己財產權受損或者村民覺得一個女性的身體受傷,還有一些更引起 憤怒的因素摻雜其中。在此姑且將這些有別於「個體主義」權利論述的因素,
泛稱為「群體主義」56。
這起社會事件透露出家庭暴力事件往往與個人處於「群體主義」的社會息 息相關。這裡所稱的「群體主義」泛指與「個體主義」對立的文化類型,也就 是指個體將如何處理個人行為目標和群體目標的關係。「個體主義」的文化將 個體的個人目標置於群體目標之上,反之「群體主義」的文化將群體目標置於 個人目標之上。「個體主義」文化假定個體是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目標以及 生活,在人際層面上個體被看作是獨立自主的,在社會層面上個體必須尊重他 人權利而被視為抽象的實體,人際交往的原則是不介入各自的生活。「群體主 義」的文化類型中,個體認同群體的目標,並由群體保護個體的權利不受損害,
而群體的整體利益高於個體利益,每一個個體都在一定的情境中被賦予某種角 色,並被確定在某種位置上,因此陷入關係性的包圍之中,履行角色義務和責 任成為社會對個體的要求。
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處理以及解決,往往與上述的「群體主義」密切相 關。首先,本文發現從官方統計資料,就顯示出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數與聲請保 護令數的落差,以及聲請之後撤回率高這兩個特色。下表中可以顯示出 94、
95 年度中 100 件通報家庭暴力事件裡面,僅有 29 件會提出保護令的申請,而 最後僅有 6 件會以核發保護令終結;此外,100 件聲請保護令的終結事件中,
高達 21 件的聲請人會撤回聲請。57具體的統計數字如下:
內政部統計家 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終結數
導,亦有一些影音記錄檔,網址:http://news.yam.com/focus/society/13501/,拜訪時間:
2008/4/9。
56 此處「群體主義」的意涵泛指對立於「個體主義」而言,乃是一種統稱性的論述。事 實上,根據齊力教授的研究,他提出個人主義、集體主義與家族主義的三角關係概念佈局,
認為台灣社會是家族主義社會,既不同於強調對次級團體認同的集體主義,也不同於較具普 遍主義色彩的個人主義。此外,社會變遷並不一定是在集體主義與個人主義之間進行直線性 變遷,而可能是在三個端點內的曲線變遷。參閱齊力,〈個人主義、集體主義與家族主義:
三角關係的概念格局〉,《市師學報》,2 期,頁 115-145(2003 年 12 月)。此外楊宜音教授的 研究關注自我邊界結構的文化特徵,從文化心理學的個體主義(individualism)與群體主義
(collectivism)的文化價值取向加以分析。參閱楊宜音,〈自我及其邊界:文化價值取向角度 的研究進展〉,《國外社會科學(北京)》,6 期,頁 24-28(1998 年)。
57 其他的分析詳見王佩玲,前揭(註 43),國科會精簡計畫。
庭暴力事件通 報數
總數 核發 駁回 撤回 其他
94 年度 60965 18376 11586 1999 4151 640 95 年度 63274 18067 11820 1989 3594 664 總計 124239 36443
占 通 報 數 29.33%
23406 占 通 報 數 6.42%
3988 7745 占 總 件 數 21.25%
1304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與終結狀況表(作者自行整理,資料來源:內政部與司法院網頁公佈之統 計資料58)
除了上述量化的資料之外,從法庭現場的觀察,亦可從聲請人的話語中感 受到某種程度受到「群體主義」文化的影響。例如,有些聲請人會當庭表示,
以前被打心裡很害怕不敢聲張,為了孩子繼續留下來,而這次向法院聲請保護 令,聲請人看來像一個羞愧的權利主張者,主張權利的同時,會帶有許多擔憂,
也會自責無法好好保護小孩。案件 29 聲請人當庭表示結婚 16 年半過程中,丈 夫常常打她,今年開始更常打,通常是為了小孩子的事情,丈夫叫她出去,她 說她為了三個小孩,不可能出去。她透露出其向法院提出聲請的心路歷程:「結 婚 16 年半…今年開始更常打…他叫我出去,但我為了三個小孩,不可能出去…
為了小孩一直容忍他…現在小孩大了…一個禮拜沒辦法好好睡,心裡很害 怕…」。後來她 16 歲的女兒有當庭作證,其中法官問到從什麼時候開始看到媽 媽被打,她女兒回答「從幼稚園開始」,此時聲請人眼框泛紅。之後法官依照
為了小孩一直容忍他…現在小孩大了…一個禮拜沒辦法好好睡,心裡很害 怕…」。後來她 16 歲的女兒有當庭作證,其中法官問到從什麼時候開始看到媽 媽被打,她女兒回答「從幼稚園開始」,此時聲請人眼框泛紅。之後法官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