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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球規定 ﹝ PITCHING REGELATIONS ﹞

1. 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 過程中,軸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 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 投球,同時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2) 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 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 始投出球時,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 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 到球自手中投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

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如果要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 方跨一步,跨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作一致。

3. 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 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 手如經警告後再同樣犯規,則判該投手該場球賽不准再當投手   。   (2) 投出之球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 1.82 公尺,至多不超 過 3.65 公尺。

  (3) 球被擊中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內。

  (4) 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回傳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

才可以不直接回傳。

    罰則: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5) 接到球之後,或在死球狀況,由裁判宣告比賽開始時,投手要於 10 秒內將球投出。

    罰則:投手於 10 秒內未將球投出,壞球數加一球。

4. 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 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 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 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 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 時刻,不可再旋回後面。

  (5) 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5. 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

  投手或其他防守球員在比賽球上加添外物,經規勸不聽者,判驅逐離場。投 手在投球時,在手套內的打擊手套顏色不得與比賽球混淆。

6. 守備員不可以用不當守備,來遮擋擊球員視線,或用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故意干擾擊球員。不論在球投出之前或投出之後,犯有此侵人動作的球員,

即刻被驅逐離場,不得再參加本場比賽。

7. 趁擊球員未準備好,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的突襲投球,是不可以的。

  罰則:投球的動作,或投手、野手的行為有違反前面1 至 7 條中所列舉規 定者,即造成違規投球。比賽暫停。擊球員可獲得“一壞球”。跑壘員不得 進壘。

  例外:投出之球雖經判為違規投球,但是只要擊球員去揮擊,即變成一好 球,雖然曾是違規投球,卻不會被處罰。這球一旦被擊出,比賽繼續。在適 合於提出促請裁決的時機時,將因違規投球的發生及被宣告,造成促請裁 決時機之喪失。

     註:當違規投球行為一經確認,要立即宣告。由壘審宣告時,音量要 使最近的野手聽清楚。壘審宣告同時,也應比出遲死球手勢。野手如果藉口 未聽到宣告,不會影響到該宣告的成立。

8. 下列情形,宣告投球無效。

  (1) 比賽暫停中,投手已投出球時。

  (2) 因投出之球未被擊出,或未到本壘板之前,有跑壘員因違規離壘而被 判出局時,宣告投球無效。

  (3) 當宣告界外球以後,跑壘員尚未回到原來佔有壘包時,投手已投出球,

要趕快宣告「投球無效」,使比賽暫停。

  (4) 在揮臂動作,或向身體後方的揮動中,球自手中滑落。

    判決:發生以上狀況時,比賽暫停,其後的連續動作均無意義。

  (5) 比賽仍在進行時,進攻隊球員、經理或教練不可以任意叫「暫停」,或是 運用言語、措詞、甚至某些侵犯動作,其明顯的目的企圖混淆投手,造成違 規投球。

   判決:宣告「投球無效」之外,警告犯規隊。只要類似行為再一次發生,

犯規者判勒令退場。

9. 在七局中,對每一位野手及每一任的投手,至多只能接受來自經理或隊休 息區的代表三次的面授機宜。第四次的面授機宜,將判該名投手退出投球位 置,並且不得在本場比賽中再當投手。

10. 每半局開始或每次更換投手時,比賽最長可暫停一分鐘,讓投手向捕手或 其他某一位隊友熱身練投球最多三球。每多練球,將被多判一個壞球。同一 局,再度擔任投手,不得熱身投球。

  註: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比賽暫停不得超過一分鐘。

11. 只要不退出打擊順序或被裁判宣告違規投手,球員再回到投手位置的次數 是不被限制的。

12. 投手違反下列規定即宣告違規投手:

  (1) 超過面授機宜次數

  (2) 經警告一次後、投球速度仍然太快。

    成為違規投手之後,在本場比賽所剩下的時間,均不能再擔任投手位 置。

  判決:違規投手上場投出一球後(合法或違規),即判驅逐離場。如此球已擊 出;投手再投次一球之前被發現,這為進攻隊的選擇:

    (a) 保持比賽結果。

    (b) 選擇比賽無效。

   (ⅰ) 原擊球員承襲好、壞球數重打。

   (ⅱ) 各跑壘員回到投球前所佔之壘。

13. 故意保送(INTENTIONAL WALK)

  如果投手決定要故意保送擊球員時,可以由投手直接向主審表示,稱為故 意保送。投手通知裁判的過程,視同投手投出一球。

  註:投手可以在擊球員開始打擊中的任何時間及好壞球球數,告知主審要 故意保送擊球員。

故意保送為死球狀況,壘上的跑壘員除非被迫進壘,否則不能進壘。

第七章 打擊

BATTING

1. 在裁判宣告比賽開始之後,擊球員必須在 10 秒之內進入打擊位置。

  判決:擊球員違反規定,投手不必投球,裁判即判一個好球。維持死球狀態   (1) 在投球之前,擊球員的雙腳必須完全進入打擊區內。擊球員的腳可以碰 觸擊球區的線,但腳的任何部分不能跨出擊球區。

  判決:經裁判告知而繼續違反規定,投手不必投球裁判即判一個好球,維 持死球狀態。

  (2) 當擊中球時,擊球員有一整隻腳,完全跨出擊球區,並且觸到地面,

造成違規擊球。

  (3) 投手已就定位準備投球時,擊球員不可以自原擊球區,橫過捕手前方,

至另一邊的擊球區。

  (4) 擊球員不可以持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

    判決:7-1.(2) (3) (4)以上三種狀況,比賽暫停,判擊球員出局,跑 壘員均不得進壘。

  (5) 擊球員不可以持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

    判決:比賽暫停,判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均不得進壘。不需事先的警告 直接宣判該擊球員驅逐離場。

  (6) 進攻隊成員不可以在比賽中的任何情況下,故意抹去擊球區的框線,

這包括經理或教練在賽前會議期間,故意抹去擊球區的框線。

    罰則:擊球員故意抹去擊球區的框線,裁判宣告一個好球。投手不用投 球,為死球狀態。如果經理或教練或沒有上場比賽的球隊成員故意抹去擊球 區的框線,宣告下一位在打擊順序的擊球員(或他的替補球員)一個好球。

    註:在第一次違規之後,再有任何人故意抹去擊球區的框線時,該員 將被驅逐離場。

2. 攻擊隊球員,應按照攻守名單上打擊順序輪流打擊

  (1) 各隊打擊順序應填寫在攻守名單上,於比賽前,由經理或隊長送交主 審,主審將送給對方的經理或隊長備查。

  (2) 打擊順序整場不可變動。遇有替補時,替補員取代被換下場球員的打擊 棒次。

  (3) 每局的第一位擊球員,必然是前局最後完成打擊席次球員的下一位擊 球員。

    判決:打擊順序錯誤,簡稱錯位擊球,是屬於防守隊的促請裁決權利,

可以由防守隊經理、教練或適當球員提出,並依照以下規定,根據防守方促 請裁決時機來判決及處分。

    (a) 錯位擊球員在打擊區內,未擊出前--更換正位擊球員,承襲球 數打擊。

    (b) 錯位擊球員已完成打擊,投手未投下一球之前--本來應該打擊 的正位擊球員被宣告出局,一切有關的進壘得分均無效。被宣告出局者的下 一棒將輪到打擊。

      (ⅰ) 宣判正位擊球員出局。

      (ⅱ) 任何因為錯位擊球員所造成的進壘及得分均無效,在發現錯位 擊球員違規之前所造成的出局數照算。

      (ⅲ) 如次位擊球員即是造成該錯位擊球違規的棒次,則由他的下 一棒繼續打擊。

      (ⅳ) 被宣告出局的球員,成為當局的第三出局時,下一局正確的 首位擊球員是正位擊球員的下一棒次。

      (ⅴ) 如果第三出局是發現錯位擊球之前,由跑壘員所造成的,促 請裁決仍然可以提出以恢復正常的打擊順序。如提出促請裁 決不會再增加新的出局數。

    (c) 錯位擊球員已完成打擊,投手也投出一球(合法及違規)之後-

-沒有人會因錯位擊球而被宣告出局。錯位擊球員被認定為合法,

成為正位擊球員,下一棒將繼續打擊。因為錯位擊球而被空過的各 棒次擊球員,變成少打一次。

    (d) 受到錯位擊球影響,應打擊者同時是壘上跑壘員時--可以跑壘 任務優先,不必擔任打擊,更不會被施以處分,僅算輪空,而由他 的下一棒成為正位擊球員。

  (4) 第三出局的產生,是在擊球員未完成打擊前,該擊球員在下一局中,

將擔任第一位打擊,原有球數均不計算。

3. 擊球員不可以因為步出擊球區的動作,妨礙捕手處理擊出之球。站立在擊

球區內的故意妨礙,也不可以。

  判決:妨礙時,宣判死球,擊球員出局,所有跑壘員依裁判認定,返回妨 礙發生時合法佔有之壘。

4. 攻擊隊的各成員,均不可以妨礙試圖處理界外飛球的守備員的處理行為。

4. 攻擊隊的各成員,均不可以妨礙試圖處理界外飛球的守備員的處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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