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成員
(1) 至少十位球員。
(2) 使用增額球員(EP)時,至少十一位球員。
(3) 要有上列基本成員,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
判決: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褫奪比賽」
(4) 比賽中,凡登錄合格之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 ,即可上場擔任替補 球員。
2. 球員守備位置:
按守備代號1 至 10,分別為 1.投手,2.捕手,3.一壘手,4.二壘手,5.三 壘手,6.游擊手,7.左外野手,8.中外野手,9.右外野手,10.自由手。以 上十位守備員,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稱,卻擁有共同合作守備的目標。每 次宣告進行比賽時,捕手應防守於捕手區內,這是屬於界外區的一部份,
投手應在投手區負責投球;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區的適當位置防守,
不必被狹意的守備名稱所局限。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可選擇多使用一位 球員,這第十一位球員的職稱是「增額球員」(Extra Player),僅擔任攻擊 任務,增額球員代號為 0。
3. 增額球員(Extra Player)
使用增額球員時,先注意以下重點:
(1) 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可簡稱「EP」。EP 是額外增加 的一位攻擊球員,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在比賽開始前就 要決定本場是否要使用EP。
如果決定使用,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而且一定要全場比賽維持使用。
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 時,立刻被判褫奪比賽。參考規則 4.01(3)。
(2) 使用 EP 時,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而 EP 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 改變。
(3) 含一名 EP,所有十一名球員一定要打擊,其他十位任何隊員可依照規 定擔任守備。守備位置可以按規則更換,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交換的。擔 任守備的球員和擔任“EP”者不可以相互更換。
(4) EP 可以隨時更換,替補員可以代打,亦可以代跑,並且成為繼任的 EP。而這位替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
(5) 先發 EP 在被替補下場後,可以再上場一次,但必須回歸原來的打擊棒 次。
例外:先發EP 擔任暫代球員不在此限。
4. 再上場:
所有先發球員,在下場休息之後,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為了維持公平,
再上場時,一定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所以再上場的球員,不可以和原先 替補他的球員,同時在場上比賽。
例外:先發球員以及被換下場的替補球員,擔任暫代球員不在此限。
判決:違規再上場行為(請參照第一章4 1條),將處罰該球員勒令退場,
而列名在攻守名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將驅逐離場。如果違規再上場行為根本未 向主審報告在先,將連同違規替補的處罰條例一道處罰。
註:違規再上場是屬於促請裁決的範圍,只要違規的球員仍然在場上比賽,
隨時可以提出。
5. 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
在比賽前會議(Pre-Game Meeting)中,球隊經理檢視證實攻守名單正確 之後,呈交主審時,就確定了先發球員的正式名單,只要是在賽前會議之 前,比賽記錄簿上的名單是可以合法變更的。練習時,如有傷病突發,准於 賽前會議中提出換人要求,更換者可視為先發球員,將享有再上場權。賽前 會議中換下的球員,依規則均合於稍後上場替補的資格。不列入先發球員的 其他球員,稱為預備球員。
註:任何球員包含投手、於比賽中或於死球時得以退出比賽,投手不須投至 第一位擊球員完成打擊獲致攻守交換。
6. 替補規則 Substitute/違規球員 Illegal Player 替補規則有下列幾條:
(1) 教練或隊代表決定替補時,要在替補球員進場的時機立刻報告主審,
並由主審立刻將這個更換轉告記錄員。替補規則在投手投出次一球(合法或 違規)或已經完成下一個比賽動作之後,才會正式成立。在上述兩個時機之 前即被發現,不會有罰則,視同自動報准,違規變成合法。但是在投手投出 一球(合法或違規)或已經完成下一個比賽動作之後,違規替補已經成立。
(2) 如果替補球員未經報准而上場比賽,且在投手投出一球(合法或違 規)或已經完成下一個比賽動作之後,一經發現則宣告該球員“失格退場
”。使用未報准替補球員、違規替補球員、未報准暫代球員或依據暫代球員
規定之受傷退場球員再上場比賽時未經報准,全部為促請裁決的行為。有上 述的球員在場中比賽時、必須要由對方球隊向裁判提出促請裁決。
例外:如果球隊的經理或違反替補規則的球員,無論在場上比賽多久,在 對方球隊向裁判提出促請裁決的行為之前,自行更正者都沒有罰則,在發 現違規替補前的全部比賽行為均為合法。違規替補的球隊,沒有合法的替補 球員來替補被宣告失格退場的球員時,則宣告違反替補規則的球隊褫奪比 賽。
(a) 如果未報准替補球員上場打擊並且上壘,在投手投出一球(合法或違 規)之前或比賽結束之前或裁判退場之前,被對方球隊發現並向裁判提出 促請裁決時,所有的跑壘員(包含未報准替補之擊球員)全部回到擊球前 所佔之壘,未報准替補球員宣告“失格退場”並且宣告出局。如果未報准替 補球員上場打擊,造成的其他出局數照算。
(b) 在替補的過程中,無論任何理由造成違規球員替補的事實,這種替補 會給與因為違反替補規則的罰則。
註:使用違規替補、未報准暫代球員或依據暫代球員規定之受傷退場球員再 上場比賽時未經報准,是屬於促請裁決的行為,必須要由對方球隊在違規 替補或者是違反替補規則的球員在場上比賽時向裁判提出。
(3) 任何球員可以在比賽中的任何死球狀況中進行替補。
(4) 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因為受傷而無法順利到達給與的壘位時,為死球 狀況。受傷的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是可以由替補球員代跑,替補代跑球員可 以到達任何給與的壘位,替補代跑球員也必須合法觸踏給與或是之前沒有 觸踏的壘包。
(5) 預備球員被替補下場之後,除了擔任壘指導員外,不能再參與該場比賽 例外:先發球員可以再上場一次。
(6) 在攻守名單上的先發球員在被不同的替補球員多次替補後,仍有一次 再上場機會,但替補球員一旦被其他預備球員再替補後,除了擔任暫代球 員外,絕不可以再上場比賽。
註:替補球員被換下場之後,再擔任暫代球員上場比賽,是不會違反規則 4.06 的規定,不會有促請裁決的狀況發生,除非這個替補球員擔任暫代球 員上場比賽時沒有向裁判報告。(參考規則4.11)
(7) 違規球員是取得攻守名單上進攻或是防守的位置,卻沒有合法的資格 進行比賽者。除非投手投出一球(合法或違規)或已經完成下一個比賽動作 球員是不會違反違規球員的規則。
違規球員包括:
(a) 違規投手:違規投手的狀況是發生在,被裁判從投手位置更換下場 之後,該球員又回到投手位置投球。
罰則:使用違規投手只要投出一球後,一旦被發現,即判驅逐離場。
註:投手由於超過防守隊面授機宜次數的限制或球速太快被裁判更 換下場之後,可以再上場比賽,但不能再擔任投手。
(b) 違規代跑:違規代跑的狀況是發生在,進攻隊使用已經在攻守名單 上正在比賽的球員,代替另一個進攻隊的跑壘員跑壘。
(c) 違規再上場及未報准替補:違規再上場的狀況是發生在:
1. 先發球員被替補下場兩次之後,再上場比賽。
2. 先發球員再上場比賽,沒有回到原先的棒次。
任何時間發生有未報准替補或違規球員在場上賽,依據下列各種狀況來做 宣判:
☆進攻隊:違規球員或未報准替補在場上比賽被防守隊發現時:
(a) 違規球員在打擊區內,未完成打擊前被發現;違規球員宣告“失格 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替補球員打擊,承襲既有球數。違規球員在打擊 區內,之前的任何跑壘員的進壘均合法。
(b) 違規球員完成打擊之後,在投手投出一球(合法或違規)之前或防 守球員離開比賽球場之前或裁判退場之前被發現;違規球員宣告出局,並 宣告“失格退場”,任何由於該違規球員成為擊球跑壘員,所造成的其他 跑壘員的進壘均無效。在違規球員上場打擊,所新增加的任何出局數照算。
違規球員狀況處理完畢之後,進攻隊要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
(c) 違規球員完成打擊之後,在投手投出一球(合法或違規)之後或防 守球員離開比賽球場之後,被發現;違規球員宣告“失格退場”,不算出
局,如果違規球員仍然在壘上,換合法球員替補。任何由於該違規球員成為 擊球跑壘員,所造成的其他跑壘員的進壘均有效。
(d) 如果球員以違規跑壘員上場比賽,被防守隊在投手投出一球(合法 或違規)或已經完成下一個比賽動作之前,向裁判提出促請裁決時,
並沒有罰則,自行更正即可。
(e) 如果球員以違規跑壘員上場比賽,被防守隊在投手投出一球(合法 或違規)或已經完成下一個比賽動作之後,向裁判提出促請裁決時,
違規跑壘員宣告“失格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替補,任何跑 壘員的進壘均有效。
☆防守隊:違規球員或未報准替補、在場上比賽時被進攻隊發現時:
(a) 違規球員上場比賽,且處理好該行為,在投手投出一球(合法或 違規)之前或防守球員離開比賽球場之前或裁判退場之前被發現;違規球 員宣告“失格退場”,進攻隊可以作選擇:
1. 選擇維持比賽結果。
2. 擊球員承襲發現違規球員之前的好、壞球數,每一位跑壘員回
2. 擊球員承襲發現違規球員之前的好、壞球數,每一位跑壘員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