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拾柒、高考一級著作發明審查及一級、二級考試口試有關規定 一、摘錄著作發明審查規則重要條文:

第三條 送審之代表著作,應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須於筆試報名期間前五年內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科學及技 術報告、文化藝術論著,或於國內外有正式審查程序之學術或 專業刊物發表者。

二、字數須在二萬字以上。但有關科學及技術報告、文化藝術論著 不在此限。

三、須附具本國文字撰寫之全文提要及詳細敘述研究時間、經過情 形之說明書。原著如係外國文字書寫者,應另附繳本國文字撰 寫之五千字以上全文摘要。

四、引用他人之出版品者,應據實逐處引註,並附參考書目。

五、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送審;送

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其獨自著作之字數須符合第二款規定。

第四條 送審之代表發明,應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須於筆試報名期間前五年內公開發表者,但依法應予保密者不 在此限。

二、說明書須以本國文字撰寫,詳敘發明名稱、發明之經過及時間

、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概要、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 及符號說明。已申請專利者,得以專利說明書取代,但應詳敘 發明之經過及時間。

三、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如屬物之發明,應敘明 其機械構造、電路構造或化學成分;如屬方法發明,應敘明其 步驟。

四、說明書文字說明不足之部分,應以圖式補充之。圖式應參照工 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並註明圖號及元件符號。如無法 以圖式表現者,得以直接再現發明內容之照片取代。

五、已獲得發明專利者,應繳驗發明專利證書;已獲得新型專利者

,應繳驗新型專利證書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專利權如經他 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者,並應檢附相關資料。

六、二人以上共同發明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 以外之共同發明人須放棄以該發明作為代表發明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共同發明人簽章證 明之。

第五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送交審查委員審查

一、著作或發明與應考類科性質無關。

二、中小學教科用書。

三、通俗讀物。

四、紀錄表冊或說明報告。

五、講演集。

六、編譯外國人之著作。

七、編輯各家著作之出版品。

八、字典、辭書及工具書。

九、博士或碩士論文。

十、發明之實施方式不明,或發明未完成。

十一、在送審之發明完成日前他人已公開之發明。

十二、無法試驗或證實之發明。

前項第九款所稱博士或碩士論文,如經新增或修正二分之一以上 並發表後,附新舊差異對照表者,仍得送審。

第七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樣

品或模型,得予發還。

第八條 送審之代表著作或發明逾試務機關規定繳送期限者,或應附繳之資 料缺漏不全,經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不予 審查。

參考著作或發明,有前項情形,不予併附列為評分參考。

第九條 著作或發明送審前,應由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相關組別分組召集人

、典試委員及專家召開會議,審核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分別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 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著作或發明不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或具第五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或有第八條情形者不予審查,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第一項)

著作或發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或創作主題與內容:占三十分。

二、研究方法與參考文獻或創作設計與理論依據:占二十分。

三、研究能力與研究成果或創作能力與創作成果:占四十分。

四、其他足資證明專門學術之著作或發明:占十分。

(第二項)

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應按著作或發明審查評分表之規定評分,並 將具體審查意見詳列評語欄。

第十一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 不予錄取。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考人有不實或隱瞞情事,致違反第三條至 第五條所定事項,審查前發現者,不予送審。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 查。審查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 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 及格證書。

二、摘錄口試規則重要條文:

第二條 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一、個別口試: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 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二、集體口試: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

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三、團體討論: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 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 與感受性、決斷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分析能力、團 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積極性。

第三條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團體 討論必要時,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不舉 行團體討論。

第五條 (第一項)

個別口試及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

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

二十分。

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 經驗)二十分。

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第二項)

團體討論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擔任主持人:

(一)主持會議能力(有效率推動個人或團體,引導朝正確之 方向討論,以達成團體目標之能力)十分。

(二)口語表達能力(透過對話、討論,有效率以口語方式表 達之能力)十分。

(三)組織與分析能力(能有系統整理相關之問題與資訊,並 將問題本質予以明確化及探討核心原因之能力)十分。

(四)親和力與感受性(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並以同理心 來瞭解對方之感受與需求,適時予以協助,並真誠、有 禮貌、親切讓對方感受之能力)十分。

(五)決斷力(能夠正確判斷並敏捷作成決定之能力)十分。

二、參與討論:

(一)影響力(富有自信,能吸引對方注意,並有效說服他人 之能力)十分。

(二)分析能力(有邏輯觀念,條理井然分析問題之能力)十 分。

(三)團體適應力(察覺不同狀況與變化加以因應,不固執自 己之想法,真誠與他人討論,相處和諧,並能儘速融入 團體討論,爭取友誼與合作之能力)十分。

(四)壓力忍受性(能坦然接受他人批評,並繼續保持情緒穩 定之能力)十分。

(五)積極性(能建設性思考,主動提出具體有效之解決方法

,並能突破困境,創造新局)十分。

(第三項)

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除得請用人(職業主管)機關提 供與職缺(職業)相當之職務說明(含職等標準)供參考外,並得依 核心工作能力,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 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第七條 集體口試、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 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二十至九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口 試時間一至二小時。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二至四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類科增減之。

第八條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號碼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 要時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 復。

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

再依序抽選口試主題,並將口試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主持 人應引導進行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

第十條 (第一項)

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實得成績。

(第三項)

到考人數不足五人或類科性質不相近無法合併舉行團體討論時,

以個別口試或集體口試成績為口試成績。

(第四項)

個別口試成績、集體口試成績、團體討論成績或併採兩種之平均成 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