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別注意事項: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 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 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3 7 15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含報名繳費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級別、類科(組) 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表
2.應考資格表 3.考試日程表
4.國家考試身心障礙 應考人申請權益維 護措施之醫院診斷 證明書。
5.變更資料申請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8.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調整照片 操作說明(無紙化 報名部分)
除一級 考試及 二級考 試行政 類科採 網路報 名無紙 化外,
其餘採 網路報 名紙本 寄件。
103 7 24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 午 5 時)
103 7 25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符合「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無須 寄送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 之 應 考 人 , 請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前(
郵戳為憑),掛號寄 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請至網路 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 部
以郵戳 為憑
103 9 22 一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9 月 26 日尚未 收到入場證,請電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 司第二科。
103 10 4
| 5
六
| 日
考試開始 10/4~10/5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 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 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一級考試日程表 2.二級考試日程表
103 10 6 一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3 10
6
| 10
一
| 五
受理試題疑義
(系統 受理 申請 至下 午 5 時)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3 11 7 五
1.第一試筆試預定榜 示日期:103 年 11 月 7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示 日期需視 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 定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辦理。
103 11 7
| 17
五
| 一
一級考試第二試應考 人繳交著作或發明
請詳閱著作或發明審查 規則
103 11 8
| 17
六
| 一
受理第一試筆試複查
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103 11 30 日 二級考試第二試(口
試)
實際口試日期依二級考 試第一試錄取通知函辦 理
103 12 3 三 二級考試第二試(口 試)榜示
1.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103 12 17 三 一級考試第二試(著
作或發明審查)榜示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3 12 28 日 一級考試第三試(口
試)
實際口試日期依一級考 試第二試錄取通知函辦 理
103 12 31 三 一級考試第三試(口 試)榜示
1.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目 錄 頁 次
壹、重要日期摘要 ...3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4
參、應考資格 ...5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6
伍、考試地點 ...6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6
柒、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12
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13
玖、其他注意事項 ...14
拾、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8
拾壹、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19
拾貳、試題疑義 ...20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21
拾肆、訓練有關規定 ...22
拾伍、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23
拾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24
拾柒、高考一級著作發明審查及一級、二級考試口試有關規定 ...26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30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30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30
貳拾壹、常見 Q&A ...31
附件 1: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ㄧ級暨二級考試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35
附件 2: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任用計畫彙總表 ...37
附件 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類科(組)及應考資格表 ...40
附件 4: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4
附件 5: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45
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49
附件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53
附件 8: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69
附件 9: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72
附件 10: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74
附件 11: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75
附件 12: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76
附件 13: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77
附件 14: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 ...79
特別注意事項
※本 2 項考試除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行政類科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 外,二級考試技術類科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系統報名時間自 103 年 7 月 15 日開始至 7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 益。
※本 2 項考試全面實施線上閱卷,作答注意事項詳見第 19 頁至第 20 頁。
壹、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行政類科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行政類科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無須繳交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為查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本考試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 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實施檢核。
二、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 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內),憑以報名。另完成繳費後,
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三、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公布於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得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國家考試網路 報名資訊系統/開始報名/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四、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 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3 年 7 月 24 日 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五、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行政類科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一)無紙化報名:
指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透過與 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協助查驗應考人畢(結)業學 歷資格(含應屆畢(結)業生)。應考人得免繳部分證明文件(包括 免繳報名履歷表、身分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惟如查驗 結果有疑義時,考選部將請應考人繳交學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以供審查,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指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無 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或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則系統將提示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 考人除繳交報名履歷表外,另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1)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2)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國家考 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3)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具原住民身分者免繳戶籍謄本)
1.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或榮民證)及各軍種士官以 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
2.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在有效期限內)。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 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 定公文)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 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有 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 中文譯本(如不便驗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 律責任)。
(5)所具學歷無法透過與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檢核者(包括無法 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學校或應考人畢業年度未於該校提供查 驗之畢業起始年度內等)
須依應考資格繳驗畢業證書影本、暫准報名申請表(黏貼學生證 正、背面影本)。
(6)以後備軍人身分申請考試成績加分優待者
1.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等勳章者:
應繳驗前揭勳章證書影本,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均不符成績 加分優待規定,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 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恤令影本。
六、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無紙化報名」要 件之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 網)繳費(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如經系統提示 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 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另須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 件,請於 103 年 7 月 25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始完成報名。
七、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 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
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貳、二級考試技術類科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
二級考試技術類科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 知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報名截止時間至 103 年 7 月 24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 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 報名書表,繳費後,請於 103 年 7 月 25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 件(含身分證件及學歷證明文件)以專函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上揭規定報名並寄發報名表件,則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
共同注意事項
壹、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
起至 7 月 24 日(星期四)下 午 5 時止。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符合「無 紙化報名」要件之一級考試及二級 考試行政類科應考人,無須寄送報 名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系統提 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及二級 考試技術類科應考人,務請於 103 年 7 月 25 日前(郵戳為憑),掛號 郵寄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未依規定寄送報名表件,網路報 名視為無效。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3 年 9 月 22 日(星 期一)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 簡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 寫個人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9 月 26 日後尚未收 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或高普考試司第二科補寄,如 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 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 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 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 組辦理補發。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3 考試
1.第一試(筆試):
103 年 10 月 4 日(星期六) 至 10 月 5 日(星期日) 2.二級考試第二試(口試):
預定 103 年 11 月 29 日
(星期六)
3.一級考試第三試(口試):
預定 103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日)
1.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附件 5
,第 44-48 頁。
2.二級考試第二試口試及一級考試 第三試口試,實際日期須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並分 別於前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3 年 10 月 6 日(星期一)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103 年 10 月 6 日(星期一)
至 10 月 10 日(星期五),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拾 貳項:試題疑義
6 榜示
1.第一試(筆試):
預定 103 年 11 月 7 日
(星期五)
2.二級考試第二試(口試):
預定 103 年 12 月 3 日
(星期三)
3.一級考試第二試(著作或 發明審查):
預定 103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三)
4.一級考試第三試(口試):
預定 103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三)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各節 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電洽高普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拾陸 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一)高考一級:設 2 類科,需用名額 2 人。
(二)高考二級:設 33 類科(組),需用名額共 46 人。
各等級、各類科(組)暫定需用名額及職缺所在機關詳見附件 1及附件 2。
二、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 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另該職缺可能配 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
三、本 2 項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需要,經分發機關彙 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四、本 2 項考試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 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 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 配訓練。經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期間或因養 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 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 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 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 2 項考試各類科(組)錄取名額及標準,係由本 2 項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 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 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第一試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 85 年 10 月 4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類科(組) 及應考資格表(詳見附件 3)所定應考資格者,得分別應本 2 項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 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 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 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 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五、依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 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 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 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 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 關辦理:
(一)有第7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 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 查,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 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三、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
四、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
伍、考試地點
一、考試地點:設臺北、高雄等 2 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請慎 重考慮,報名後即不得更改。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試區公告欄公布。
另 103 年 9 月 22 日後可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 情形及交通路線圖,請事先查明試場位置以免遲誤。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 103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起至 7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主站
新站
二、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 址為: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應考 須知,除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行政類科採無紙化報名外,二級 考試技術類科於網路報名後下載報名表件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一)「無紙化報名」: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行政類科符合「無紙化報名」要 件之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 網)繳費,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行政類科之應考人,如應 考資格無法檢核、姓名有罕見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申請特別照護 措施及申請考試成績加分優待者,經系統提示符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者,及二級考試技術類科應考人,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 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務必下載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 文件(含身分證件及學歷證明文件),於 103 年 7 月 25 日前(郵戳為憑
)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二科收。如未依上揭規定寄送表件完成報名,則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三、報名費:
(ㄧ)收費基準:
1. 筆試:新臺幣 1,600 元。
2. 一級考試第二試著作或發明審查:新臺幣 7,000 元。
3. 二級考試第二試口試與一級考試第三試口試:新臺幣 800 元。
4. 一級考試第二試及第三試、二級考試第二試報名費繳納事宜,考選部將 另函通知。
(二)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及特殊境遇家庭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柒、後備軍人、身心 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規定事 項)。【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減半優待】
。
(三)繳費方式:
1.本 2 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請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 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收件截止日(103 年 7 月 25 日)前持繳 款單至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便利商店、銀行或透過 ATM 轉帳繳款 或網路信用卡、WebATM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在報名履歷 表背面,網路報名無紙化應考人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可。
3.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附件 8。
(四)退費規定:詳見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如附件 9)。
四、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繳表件:
(ㄧ)報名履歷表 1 張:請確實填妥各欄,將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 固貼於規定處所,並黏貼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 1 張
,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考試類科(組)。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一般應考人,須繳驗「學位證書」。凡適用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 表附註之規定報考者(即非列舉系所畢業,以修某一類科(組)專業科 目 2 科以上相同者,每科 2 學分以上),須另附繳成績單。
2.應屆畢業生報考本 2 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
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1)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考人 至遲應於各該考試第一天(10 月 4 日)第一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 書或畢業證明書。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 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入場應試,如有入場考試情形
,其成績不予計算。
(2)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類科(組) 及入場證編號以便查對。
(3)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不得申請退費。
3.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件 11),除依一般應考人 按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依申請優待事 項附繳:
(1)退伍令或離營證明文件、軍校畢(結)業證書影本。
(2)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 殘通報令或撫恤令影本、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 勇、雲麾、大同等勳章為限)證書影本等。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 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 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就學期間 出入境護照如效期過期重新申辦者,請就近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服務站申辦入出境證明。
(3)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三)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應附 繳: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戶籍謄本(原住民)、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 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
(四)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 受傷等,擬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 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 附繳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10)。診斷證明書如 有日後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 施請見本須知「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第 10 頁)。
(五)以上應繳驗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 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無紙化報名表件:
(一)照片電子檔: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電子檔,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 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內),憑以報名。有 關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 7。
(二)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 印本,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 檢核,無須繳交。
(三)以國外學歷報考、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申請特別照護措施及申請考試 成績加分優待者,應繳驗之證明文件與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繳表件相 同(具原住民身分者免繳戶籍謄本),請參見第 8-9 頁。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除「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與「入場證編號」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自行填寫。
(二)「考區」選填後不得要求更改;「類科(組)編號」、「應考類科(組)
」欄,請參照附件 4(高考一級)、附件 5(高考二級)「應試科目及 考試日程表」填寫,一經選填寄遞後,亦不得要求更改。
(三)「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 應考資格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之「姓名」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 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據以報考
。
(四)「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通訊地址
」欄,須確實詳細填寫,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 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送審著作或發明名稱」欄:報考高考一級考試之應考人務請填註符合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規定之著作名稱備查(如為外文著作,請譯成中 文),俟第一試錄取後依限繳交,俾憑審查。
(六)「後備軍人申請優待」欄: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本欄填註申請
優待事項。
(七)「碩士或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欄,請應考人覈實填寫指導教授姓名(含 聯合指導教授)。
七、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17 點辦理。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 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 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 件 10)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 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 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 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由審 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 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 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
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 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 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 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 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 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 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 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10)。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
或須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申請特別試場應 試」或「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八、「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完成報名登錄後,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並以 白色 A4 紙張單面印製,請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 誤,依 1.報名履歷表→2.暫准報名申請表(無須申請者免附)→3.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 機),平放入 B4 大型標準信封內(請勿摺疊)掛號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二科收。
(一)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再確實檢查報考類科(組)編號、應考類科 (組)是否填寫,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及身分證影本 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4 年 1 月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 及聯絡電話、手機號碼、E-Mail。
(二)每一封袋僅限ㄧ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逾 期(以郵戳為憑)或費件不全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所繳費件,經本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4 條規定由試務單位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 知之日起3日內補齊,逾3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5日內補齊(
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即註銷報名資格,逕予退件,應考人 不得異議。請應考人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組):○○」及「補件編號:○○○」(補 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 料不清晰時之聯繫。試務處傳真機(02-22363491)24 小時均有受理,
傳真後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02
)確認是否完成傳送。
十、本 2 項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本 2 項考試訓練(或實習)期間,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 試筆試錄取,如訓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 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柒、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 遇家庭優待
一、後備軍人優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 普通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 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並於計算總成
績時始予加分,至其所加分數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二)後備軍人應本 2 項考試不得以軍階軍職年資報考,惟其應繳規費之優 待,依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附件 11),於報名時,應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報名費 減半優待規定,亦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 減少。
(二)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 遇家庭,擬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應依下列規定 繳驗相關證件影本: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原住民:請檢附戶籍謄本。(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行政類科之應考 人免繳)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 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 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 件。
三、符合以上身分之應考人,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履歷表 勾選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要求享有 前列各項優待。
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 2 項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方式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 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名、通訊地址或
姓名變更、證件補 驗、考試、複查成 績、著作審查等有 關事項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二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02、3903 傳真:(02)22363491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
問題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 場 證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暨補發事宜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 任用等事項
銓敘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 電話:(02)82366676
網址:http://www.mocs.gov.tw 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
地址:10051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2-2 號 10 樓 電話:(02)23979298 轉 526
網址:http: //www.cpa.gov.tw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 //www.ncsi.gov.tw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本 2 項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 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三、應考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類科(組)及入場證編號等,以書 面(附件 12)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更正。口試後錄取人員如在榜 示後變更地址,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及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
四、第一試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均採申論式試題。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1.除「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部分採測驗式 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2.「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以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 之格式命題、閱卷。
3.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 式試卷實施線上閱卷,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 或鋼筆,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詳見第 19-20 頁)
五、高考二級考試部分類科兩岸組之應試科目,業訂定命題大綱,請逕至本部全 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 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查詢。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 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六、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 項,依規定作答。
七、考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 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 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八、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
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 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九、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 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 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 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得否使 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 於各試場公布欄。
(二)至 101 年 7 月底止,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計有下列 125 款,相關機型及販售通路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下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 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 增列。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 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
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 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 失。
十、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制尺規及 製圖等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一、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試題,第一試測驗式試題 答案於 10 月 6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全球資訊網公布(所公布之答 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二、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 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早因
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三、一級考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請先檢視現有著作或發明是否符合著 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3 條至第 5 條規定,並及早備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十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 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 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 應考人權益,本 2 項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 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 二科(電話:02-22369188 轉 3902;傳真:02-22363491),俾便安排相 關措施。
拾、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 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
(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 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 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 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黑
、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劃記範例如附表。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 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色 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 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及選 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全 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壹、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一、依據「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卷經由 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三、考試時,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等別、類科、科目、入場證 編號、節次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四、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切勿開拆、裁割毀損。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號碼 (座號)、條碼均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
五、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不得使用鉛筆 或螢光筆。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六、試卷頁數有限,應依題數、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如不敷使用時,不再提供 其他用紙。答案書寫方式,應以西式橫書(由左至右)作答。
七、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一)作答時,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並於劃記題號區 1 至 10 個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二)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換 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三)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不 需書寫題號,惟仍應劃記題號,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四)試題若有子題時,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如附表劃記作答範 例圖 2。
(五)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注意切不可留有殘跡。
(六)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作答區可不列題號,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1 之方格內劃記,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八、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勿超出作答區,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 中;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九、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請見附件 14。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 正確
使用原子筆或鋼筆(禁用鉛筆),將 方 格 塗 滿 ,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帶) 修正,注意不可留有殘跡。
╳ 不正確
同一作答區,不可多重作答及劃 記。
圖 1
○ 正確 同一作答 區僅供同 一題作答
,並於劃 記題號方 格中劃記 題號,書 寫題號欄 位中書寫 題號。
╳ 不正確 不可於同 一作答區 內作答兩 題。第二 題應移至 下一頁之 作答區作 答。
圖 2
○ 正確 同一題作 答區不足 時,得接 續下一作 答區作答
,並接續 在劃記題 號欄劃記 同一題號
。
╳ 不正確 一題僅要 劃記一個 題號。第 二題僅需 於劃記題 號區題號 2 之方格 內劃記。
拾貳、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義,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對考試時所 提之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對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仍 有疑義,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 2 項考試 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10 月 10 日下午 5 時止)完成申請,同一 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新 站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 , 點 選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 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 1 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
(三)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機拍攝;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考量網路資 源有限,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請先點選「確定送出」,再 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103 年 10 月 10 日前,以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
申論式試題:高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一 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 齊備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 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 供參考答案。
八、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 委員處理之。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 則」及「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一級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 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各科別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 科目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英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以三位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四)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 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 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 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五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 數予以進位錄取;錄取人數未達需用名額三倍者,按需用名額三倍擇 優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皆予錄取。
(七)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八)第三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 錄取人數。
(九)第一、三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三、二級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 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 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 計算之。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 績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 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 科(組)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酌增錄取名額。
(六)第二試按各類科(組)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 增額錄取人數。
(七)第一、二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拾肆、訓練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 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 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 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 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暨二級考試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四、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第三試、二級考試第二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 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請於榜示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洽詢電話:(02)82367112。
五、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 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分發機關申請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