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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學生或家長對錄取結果有疑義時,由學生或家長直接向承辦學校申請複 查,逾期不再受理。

一、申請日期

(一)免試入學:105 年 07 月 07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

二、申請手續

(一)由學生或家長填寫本簡章所附之「免試入學結果複查申請書」(附表三,本簡 章第 71 頁),並持錄取通知單親自向承辦學校申請。

(二)複查時繳交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及貼足限時郵票之回郵信封。

(三)不受理郵寄申請。

三、技術型及單科型學校單獨辦理免試招生:依辦理學校之簡章規定,辦理學校資 訊請參閱附錄五(本簡章第 52 頁)。

四、複查結果若符合錄取標準,則增額錄取。

拾壹、申訴

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應以書面提出申訴。

一、申請日期:105 年 07 月 08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

二、申請手續

由學生或家長填寫本簡章所附之「免試入學學生申訴書」 (附表四,第 73 頁),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05 學年度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國 立臺南高工,地址:710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 193 號、電話:06-2322131 轉 272)提出申訴。

三、本會於收到後,經申訴案件處理小組討論研議後,以書面函覆。

四、技術型及單科型學校單獨辦理免試招生:依辦理學校之簡章規定,辦理學校資 訊請參閱附錄五(本簡章第 52 頁)。

拾貳、其他

一、各招生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站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其 當學年度收費標準有調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二、建議有下列情形者,請慎選報名入學之科別:

(一)報名電子、控制、資訊、冷凍空調、電機、電工、化工、汽車、輪機、航

海、漁業、圖文傳播、美工、廣告設計、畜產保健、美容、服裝、流行服 飾、室內設計、觀光事業、多媒體設計、多媒體動畫等科,請審慎考量實務 操作上之色彩辨識需求。

(二)報名機械、模具、電機、板金、冷凍空調、鑄造、汽車、建築、農業機械、

營建配管、土木測量、土木施工、生物產業機電、觀光事業、表演藝術等 科,請審慎考量實務操作上之肢體動作需求。

(三)嚴重肢體障礙者,報名幼兒保育、美容、表演藝術等科,請審慎考量。

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相關規定如下:

(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辦理科別

1. 機械群: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科。

2. 動力機械群:重機科及農業機械科。

3. 化工群:紡織科及染整科。

4. 設計群:家具木工科。

5. 土木與建築群:土木科、空間測繪科。

6. 農業群: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及森林科。

7. 食品群:水產食品科。

8. 海事群:航海科及輪機科。

9. 水產群:漁業科及水產養殖科。

(二)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補助、奬助原則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學生除適用三年(夜間部學生四年) 免繳學費外並免繳雜費,餘依教育部訂頒之各該年度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奬補助 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資訊網 http://www.tsvs.tc.edu.tw/

四、本會對於學生個人資料使用範圍、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如下:

(一)本會之集體報名資料檢核表或個別報名表之資料係依「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全 國試務會」中考生授權使用。

(二)學生於完成本會之報名程序後,即同意本會因作業需要,經由「105 年國中教 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光碟及網路傳遞取得考生之身分基本資料與國中教育會 考成績資料,作為本會之學生身分認定、成績計算作業運用。

(三)本會於報名表中對於學生資料之蒐集,係為學生報名、成績計算、資料整 理、登記、分發及報到作業等招生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 學生至各委員學校報到註冊作業使用,考生資料蒐集之範圍以本會報名表所 列各項內容及由「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所轉入之考生身分基本

資料、國中教育會考測驗成績資料為限。

(四)本會蒐集之學生資料,因招生、統計與考生註冊作業需要,於學生完成報名 作業後,即同意本會、所屬各委員學校、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進行使用,使用 範圍亦以前項規定為限。

(五)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 作業而拋棄或限制,惟考量招生作業之公平性,學生報名之相關證明文件應 於報名時一併提出,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補件、修改或替換,未附證明 文件或證明書中各欄填寫不全者,一律不予採認,所繳報名費用及相關證明 文件亦不退還。若學生不提供前開各項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該學 生之分發作業,請特別注意。

(六)完成報名程序之學生,即同意本會對於學生個人資料蒐集類別、使用範圍、

方式、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並同意本會對於學生個人資料進 行蒐集或處理。

五、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請至本會查詢所發布之緊急措施消息。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會審議辦理。

註:高級中等學校

依據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51 號令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 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 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繼 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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