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南市教中(一)字第 1010779295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20985817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31053850 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0910939 號函修訂發布
壹、 依據
教育部 104 年 8 月 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86268B 號函發布之「高級中等學 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貳、 目的
為因應「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建 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參、 理念
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1 條及第 13 條之精神,以扶助弱勢、均 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
肆、 注意事項
一、本原則逐年檢討並審酌情況修正之。
二、有關「多元學習表現」中競賽成績、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及服 務學習等項之計分,不得因同一事由重複採計加分。
三、多元學習表現分數採計七上、七下、八上、八下、九上五學期,採計期間 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四、獎勵紀錄、幹部任期、社團參與、服務學習以及體適能等五項,均以原始 分數計分。
伍、 「競賽項目」採計原則
一、比序項目:限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加下列 競賽獲獎者,始得採計。競賽項目之認定、性質與採計:
(一)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語文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 類競賽等;其他競賽由本市教育局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級 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並公布之。
(二)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聯合辦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
(三)採計:
1.除國際發明展外,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教育部公布之參 考項目,始予採計。
2.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以各區公布之參考項目,且由各直轄市、(市)政 府教育局(處)主辦之競賽,始予採計。
二、計分原則:
(一)區域性競賽比照縣市性競賽計分。
(二)個人賽與團體賽人數定義原則上依各競賽辦法(或規定)辦理,如該競 賽辦法未定義,則2人以上(含)之競賽即為團體賽;團體賽積分依個人 賽積分折半計算。
(三)國中在學期間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
(四)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甲等比照第3名。如僅錄取前3名,
則佳作或入選比照第4名。
陸、 「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有關獎懲之實 施、類別與計分原則如下: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程度 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其審議 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 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三)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抵、
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教育局備 查。
(四)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 說明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異 議,得提出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並報本市教育 局備查。
(五)獎懲類別:
1.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1.獎勵:大功每次加2.25分,小功每次加0.75分,嘉獎每次加0.25分。
2.懲罰:大過每次扣2.25分,小過每次扣0.75分,警告每次扣0.25分。
3.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功過相抵後,無 懲處紀錄者給予基本分3分,相抵後仍有懲處紀錄者給予0分。
二、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積 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三、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 正。
柒、 「幹部任期」項目採計原則 一、幹部定義及範圍:
(一)幹部指經民主程序產生並賦予職位名稱,以協助教師教學、班級經營 及推動學校相關事務之學生。其職位名稱由學校自訂。
(二)幹部包含班級內幹部及全校性幹部。
(三)班級內幹部之數量以1人服務3人之比例計算為原則,公立學校每班至 多10人;私立學校班級人數較多者,至多15人,不得浮濫。
(四)全校性幹部係指學生(自治)會會長、主席或小市長。
(五)學校為發展特色,班級內需要置較多班級幹部時,納入計分之幹部人 數仍以上述比例為限,名額超過部分,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幹部產生方式: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不得由學 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學生於擔任幹部期間如有遭受小過以上之懲 罰者,教師得考量該懲罰是否影響其擔任該幹部之正當性及合適性,並應 經民主程序改由合適之學生接替。
三、計分原則:
(一)學生擔任幹部,須服務滿一學期始納入計分。接替擔任幹部未滿一學 期者,學校得另為適當之獎勵。
(二)擔任幹部服務滿一學期且經導師評核通過者,學校應於學期末核發服 務證明,以為計分之憑據。
(三)計分標準:擔任全校性幹部或班級性幹部服務滿一學期者均以 3分 計,單一學期均有擔任全校性幹部或班級性幹部者,擇一採計。
四、各校應檢討現行幹部產生方式之合理性,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
捌、 「社團參與」項目採計原則 一、社團定義及類型:
(一)定義:指國中期間(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參與由學
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 活動課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導,且需定 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二)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音樂 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 類)等。
二、計分原則:參加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假日及寒暑假)實施之社團,每學 期滿 16 小時(節)以上,並經教師評核通過者計 2 分。
玖、 「服務學習」項目採計原則
一、各校應提供足量的服務學習時數,並公告周知,讓每個學生都有公平參與 之機會。
二、學生進行團體服務學習時,學校應有專人指導,以就近照顧;若學生進行 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學校應評估其安全性。
三、發證及認證單位 (一)校內服務
由學校依據本區統一之服務學習規範,規劃校內服務學習課程或活 動,並發給服務學習證明。
(二)校外服務
1.依據本市公告「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
之機構,始得採計。
2.未列於「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校外 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校列入所擬具之
「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留校備查始可採 計。
3.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參加 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四、計分原則:採計國中在學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服 務時數,每小時以 0.25 分計。
拾、 「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檢測項目:
(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四)心肺耐力:跑走。
1.女生:800公尺。
2.男生:1600公尺。
二、門檻標準:
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教育部民國 101 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 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
項 目 男生 女生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13 歲 14 歲 15 歲 16 歲 肌耐力:一分鐘屈膝
仰臥起坐(次) 29 30 32 33 23 22 22 23 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公分) 18 18 18 18 24 23 25 24 瞬發力:立定跳遠
(公分) 148 165 175 180 120 122 125 127 心肺耐力:
800(女)/1600(男) 公尺跑走(秒)
676 659 619 578 316 323 320 311
三、計分原則:
(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學 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檢測者得擇項檢測, 按照計分標準予 以計分
(二)計分標準:
1.同一次檢測四項均無(或僅一項)達門檻者,得4分。
2.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門檻者,得6分。
3.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50以上者,得8分。
4.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75以上者,得9分。
5.同一次檢測任二項檢測成績達百分等級85以上者,得10分。
(三)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 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 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以 4 分計。
(四)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
生,以4分計。
四、成績證明:採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教育 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檢測單位。
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國中在學期間(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 之檢測成績。
六、附則:
(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7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相 減,所得月分達7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
舉例如下:
1.民國88年3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3(月)=7,因達7個月,故進升1歲,其年齡為14 歲。
2.民國88年5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5(月)=5,因未達7個月,故其年齡為13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
壹拾壹、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採計原則
一、體適能採計,應自行選擇體適能檢測站檢測計分,比照「體適能」項目採 計原則辦理。
二、獎勵紀錄之計分,應由學生設籍之學校就其表現給予相同之計分機會及標 準,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充分之資訊,比照「獎勵紀錄」項目採計原則辦 理。
三、採團體式及機構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依「幹部任期」項目採 計原則規定選擇合適之學生擔任幹部,其擔任幹部之記錄程序及計分方
三、採團體式及機構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依「幹部任期」項目採 計原則規定選擇合適之學生擔任幹部,其擔任幹部之記錄程序及計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