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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研 究 計 畫 期 初 諮 詢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及 處 理 情 形

(一 )

審 查 意 見 :

1.分析基礎構造時應考量颱風、洪水之情形,必要時應採用機 率方法以決定高低水位。

 若基礎採用極限設計法之時,則土壤之鑽探、分析應更為精 確,同時在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鑽探之部份,亦須一併修正 與加強。

 採基礎極限設計時,其分析設計方法應與上部結構有一貫 性,在本計畫中除對載重組合之探討外,結構分析模式亦應 列入﹔ 並應考量本土施工品質影響因素。

 建議本計畫在建立基礎設計模式時,請將下列因素一併考 量: 土壤及基樁之設計參數, 改良土壤後之設計參數,

 連續壁之設計參數, 有地錨時之情況, 平時及地震時 土壓力之假設, 容許沉陷及轉角值, 斜坡基礎設計模式,

 岩盤地基之分析假設, 基樁塑性鉸之細部規定。

 建立基礎設計模式前,建議先參考日本震災後,各種基礎之 破壞模式,同時應訂定基礎構造之容許損害度。

 基礎容許位移之設定必須極為嚴謹,以免影響上部結構之基 本假設。

(二 )

處 理 情 形 :

做適當之考量,惟水位之高低變化屬局部地區之特性,受環 境影響之因素太多,以目前之資料實無法對一般地區作機率 法之分析。

2.極限設計法中之性能因子即為反映所採用土壤參數之不確定 性,合理之性能因子自應視鑽探所獲土壤參數之品質而定。

3.探討基礎極限設計法時,自須同時探討合理之載重組合,以 及該採用之結構分析模式。

4.本研究係對目前世界各國所採用基礎極限設計法之初步探 討,尚無法對所列各項設計參數作詳細之探討,宜留在後續 研究中逐步探討。

5.本研究已詳列阪神地震後日本道路橋規範所作之修正,探討 其為減低強震時基礎所受損害程度而作之設計考量,此方面 之資料可作為國內修訂基礎耐震設計規範時之參考。

6.本研究所摘錄之歐洲共同規範中,已明白指出限度狀態設計 應同時考慮使用限度及極限限度狀態,前者即為位移控制,

須檢核符合設計要求之基礎容許位移所引致之結構應力。

二、研究計畫期中簡報會議紀錄及處理情形

(一 )

審 查 意 見 : 1.張執行長森源﹕

(1)基礎構造朝極限設計發展是必然的趨勢,但各項參數值之 範圍如何確定及使用,應審慎探討,以免誤用而危及基礎 安全。

(2)基礎構造耐震方面,應參考地質特性較接近之日本目前發 展狀況。

2.蔡建築師瑞河﹕

(1)請增加參考日本建築學會之「建築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同解 說」。

(2)建築基礎若破壞則無法補救,保守的基礎設計是有必要 的,因此建議工作應力法與極限設計法並行。

3.陳總經理宗禮﹕

(1)目前蒐集之資料,方向正確,各案例之蒐集分析應為主要 內容。

(2)本計畫欲作成「設計規範」,路途尚遙遠,宜先作成「設 計指針」供設計者參考,俟設計案例及經驗充足後,規範 自可水道渠成。,

4.廖教授洪鈞﹕

(1)基礎構造採極限設計法極具前瞻性,但目前學界多未深入 探索,應從學校教育著手。

5.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林長雄建築師﹕

(1) 本土之地質特性應一併列入探討,不能直接引用國外資 料。

6.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黃武雄理事﹕

(1)本研究計畫偏重於一般基礎構造,可將斜坡基礎一併列入 研究。

(2)採用極限設計法時,施工技術之配合應列入考量。

7.台灣省大地技師公會 郭漢興理事長﹕

(1)研究內容中可蒐集有監測紀錄之案例做分析探討。

8.陳董事長斗生(書面審查意見)﹕

(1)建議基礎設計由工作應力法進入極限設計法之前,宜有一 調適期,並儘量由各災變或實驗中,分析國內一般設計之 基礎結構的極限值。

(2)應經由大學及研究所教導並灌輸正確之極限設計法及施 工品管的觀念,進一步對執業技師及工程師作相同之訓 練,期以五至十年趕上國際水準,屆時再接受極限設計之 要求。

(二 )

處 理 情 形 :

1.本 研 究 係 基 礎 極 限 設 計 之 初 步 研 究 , 初 期 目 標 仍 在 設 計 分 析 模 式 之 探 討 , 尚 未 針 對 各 項 參 數 值 之 制 定 與 應 用 作 探 討 , 須 待 後 續 研 究 具 有 充 分 資 料 後 方 可 對 規 範 支 改 進 作 進 一 步 之 建 議 。 又 本 研 究 已 參 考 日 本 之 主 要 設 計 規 範 , 包 括 日 本 道 路 橋 示 方 書 , 該 規 範 為 阪 神 地 震 後 之 修 正 版 , 已 包 含 最 新 發 展 之

2.已 依 審 查 意 見 增 列 日 本 建 築 基 礎 構 造 設 計 規 範 為 本 研 究 之 參 考規範之一。

3.同 意 審 查 意 見 之 卓 見 , 本 研 究 係 初 步 研 究 , 僅 係 開 端 而 已 。 但 國 內 工 程 界 對 於 基 礎 極 限 設 計 法 尚 無 經 驗 , 基 本 資 料 亦 甚 缺 乏 , 對 於 本 土 性 之 參 數 資 料 更 是 欠 缺 , 實 無 法 立 即 推 行 採 用極限設計法。

4.同 意 應 首 先 從 學 校 研 究 開 始 , 進 而 作 教 育 推 廣 , 最 後 才 能 應 用於工程實務面上。

5.目前本土基本資料最為缺乏,正是該積極研究之重點課題。

6.斜 坡 基 礎 屬 特 殊 基 礎 , 一 般 基 礎 應 列 為 優 先 研 究 對 象 。 極 限 設計法性能因子之制定即應考慮施工因素。

7.本研究係初期研究,尚無法針對工程實務之監測案例作分析。

8.先 進 國 家 之 設 計 規 範 均 由 工 作 應 力 法 逐 步 演 進 至 極 限 設 計 法,我國若由目前開始研究極限設計法,再經 5 至 10 年之 工作應力法與極限設計法併用期是必須的。

三、研究計畫期末聯合研討會與談人意見及處理情形 (一 ) 與 談 人 意 見 :

1.蔡建築師瑞河﹕

(1)期末報告已加入探討日本建築學會之「建築基礎構造設計 指針」,使內容更加完整。

(2)日本建築學會曾歸納限界狀態設計之困難點如下:➀沉陷 量不易掌握;➁土壤液化引起結構物及維生管線之危害度 預測困難;➂地盤性質差異性大;➃不擾動土樣採取困難,

影響試驗結果;➄摩擦樁支承力不足,將產生過大之沉 陷,若以限界狀態設計,後果堪慮;➅設計條件與使用條 件不同,影響限界狀態評估。

(3)在現今之工程環境,實施限界狀態設計法困難重重,但對 應上部結構採用限界狀態設計法是有必要的,目前除了理 念宣導外,尚應研究修改現行法規條文之可行性。

2.陳董事長斗生﹕

(1)極限設計中,性能基準最重要,且隨地質不同而變,國內 應多做試驗,蒐集更多數據,以建立性能因子。

(2)為推動極限強度設計理念,可編寫相關教材,藉以教育學 生及培訓工程師。

(3)研擬初期規範,明訂其適用期,使工程師能漸進熟悉極限 強度設計,則規範自可水到渠成。

3.廖教授洪鈞﹕

(1)引用英文縮寫時(如 LRFD,ASD 等),宜註明全文。

(2)受限於材料折減因子及施工品質之不確定性,以及各級學 校並無類似之教材可供教學,因此短期在國內採用極限設

(3)若極限設計法是未來之趨勢,建議應將此規範之研訂列為 中長程計畫研擬並推廣,以期能建立適用於我國之基礎構 造極限設計規範。

4.周理事長功台﹕

(1)歐、美、日 採 用 基 礎 構 造 限 度 狀 態 設 計 已 逐 漸 形 成 共 識 , 本研究對日後國內研訂相關設計規範助益甚大。

(2)性能因子與本土條件、因素等關係密切,宜有系統的加以 探討,方可獲得合理之建議值。

(3)建議可著手草擬「限度狀態設計法之基礎構造設計規 範」,並留意歐、美、日等國在此設計方面之發展,適時 納入相關考量因素。

(二 ) 處 理 情 形 : 1. 蔡瑞河委員部份:

(1)期 末 報 告 中 所增列之「日本建築基礎構造設計指針」,確實 具有參考價值,尤其可藉此了解我國設計規範之發展淵源。

(2)蔡 委 員 相 當 用心,蒐集日本在研究限界狀態設計法之研究結 果 , 所 列 六 項 困 難 均 為 各 國 在 推 行 此 法 時 所 遭 遇 之 最 大 困 難 , 本 研 究 結 論 中 亦 指 出 類 似 之 問 題 , 為 目 前 無 法 施 行 基 礎 限 度 狀 態 設 計 法 之 主 因 。 在 阪 神 地 震 後 , 日 本 之 建 築 基 礎 設 計 已 開 始 注 意 地 盤 液 化 及 其 穩 定 性 問 題 , 本 研 究 報 告 亦 詳 列 日 本 道 路 橋 之 二 階 段 設 計 法 , 即 是 重 視 地 盤 在 大 地 震 時 是 否 穩 定 之 例 , 我 國 將 來 在 修 訂 設 計 規 範 時 亦 應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3)蔡 委 員 指 出 「針對上部構造之限度狀態設計法,基礎構造做 對 應 之 設 計 有 其 必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 應 就 現 有 法 規 作 修 正 來 對 應」,此建議相當具有建設性,惟 本 期 研 究 計 畫 之 時 間 有 限 ,

可留帶後續研究尋求合理之對應設計方法。

2. 陳斗生委員部份:

(1)本 研 究 結 論 中已強調應加強蒐集本土性基本資料(包括性能 因子)。

(2)同 意 應 首 先 從學校研究與教育開始,進而作推廣,最後才能 應用於工程實務面上。

(3)推 展 基 礎 限 度狀態設計法為長期之工作,當然須有充足之準 備 時 間 與 試 用 期 間 , 以 循 序 漸 進 之 方 式 推 動 , 以 期 趕 上 世 界 潮流。

3. 廖洪鈞委員部份:

(1)已修正,並加註說明。

(2)本 研 究 僅 係 開始研究之問石路,結論中已述明目前尚無法採 行限度狀態設計法。

(3)已 於 本 研 究 結論中加述應推動中長程研究計畫,以配合發展 極限強度設計法所需。

4. 周功台委員部份:

(1)本 研 究 實 因 體認世界各國基礎設計規範已朝限度狀態設計法 之 方 向 發 展 , 乃 著 手 進 行 本 研 究 計 畫 , 首 先 蒐 集 整 理 各 國 相 關 規 範 , 探 討 其 基 本 構 架 與 發 展 方 向 , 並 檢 討 我 國 現 行 規 範 之合理性,作為檢討改進之依據。

(2)本 研 究 結 論 中已建議應即刻著手進行本土性基本資料(包括 性能因子)之研究。

(3)推 展 基 礎 限 度狀態設計法須有充足之準備時間與試用期間,

為 符 合 世 界 潮 流 , 此 刻 實 應 開 始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相 關

為 符 合 世 界 潮 流 , 此 刻 實 應 開 始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相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