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示意图
2.2 应 急监测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长 由 各
地级市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小 组
地级市站下属县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监测小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站 长 担 任
, 副 组 长 由 副 站 长
、 总 工 程
师 担
任 需 可 设 项业 务组。 , 根 据工作 要应急监测小组 下 应急监测专
区 域
中 心 站 所 辖 区 域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长
由 组 由区域内其他各站站 区 域 中心站站 长担 任, 副 长 长担 任。
2.2.1 省 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在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应
急监测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
及 向 时
省 环
保 ,提 出 议 局 报 告应急监测结 果 处置建 。
2
、 负 责 重 大
、 跨 市 界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监 测 指 挥 协 调 工 作
; 协 助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开 展 特 别 重 大 环 境 事 件 或 跨 省
( 境
) 界
应 急监测指挥协调工作;根据实际
需 参 要具体 与应急监测工作。
3
、 负
责
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的通知》(粤府办 [2006]78
号
) 要 求
, 全 省 设 置 广 州
、 深 圳
、 韶 关
、 汕
头
、 茂 名 五 个 区 域 监 测 中 心 站
。 根 据 我 省 流 域 和 区
域 特 点 及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 五 个 区 域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分 别 成 立 区 域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协 助 省 站 开 展
、
支 援 应 急 监 测
, 具 体 负 责 范 围 为
: 广 州 负 责 广 州 市
、 佛 山 市
、 珠 海 市
、 江 门 市
、 中 山 市
、 肇 庆 市
、 云
浮 市
, 深 圳 负 责 深 圳 市
、 惠 州 市
、 东 莞 市
、 河 源 市
、 汕 尾 市
, 韶 关 负 责 韶 关 市
、 清 远 市
, 汕 头 负 责 汕
头 市
、 梅 州 市
、 揭 阳 市
、 潮 州 市
, 茂 名 负
责 茂名市、
湛
江 市、 阳江 市。区域应急监测小组主 如 要 职 责 下:
1
、 在
省
2.2.3 地 级市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当 在
地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 负 责 辖 区 内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5 、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 负 责 辖 区 内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参 与 各 类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及 时
向 果 处置建 。 上级 ,提 出 议 市 站 及主管环保局报告应急监测结
2
、
负
立 应 急 值 班 制 度
, 配 备 专 用 应 急 值 班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省局或省站电子邮件系统邮箱),实行
24 小 24 小 畅 时应急值班,保证应急监测信息 时
通
。
3.2 应 急预案
3.2.1 省
站
编 制 全 省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各 地 级 站 编 制 各 市
应 急监测预案,各县
( ) 区 级站负责本地区应急监测预 案 编 制。
3.2.2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编 制 本 站 的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并 根 据 各
地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特 及应 点 对
特
征 污染 物 要,编制专 应急监测预案。 突发事件 需 项
3.2.3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还 应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 如 应 急 启 动
、 采 样
、 分 析
、 数 据 分 析
、 结 果 报 送
、 后 勤 保 障 等
, 编 制 专 项 实
施 程
序 应急 ( 监 测 作
业 使 每 步都 有 。 指导 书) , 应急监测的 一 章可循
3.2.4 当
国 家
、 省 对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有 新 要 求
, 每
次 应 急 监 测 任 务 或 应 急 演 习 完 成 后
, 各 级 环 境
监 测站应及时对应急监测预案
进 使之 不 。 行评价、 修订 , 断完善
3.2.5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需 经 主 管 环 保 局 批 准 实 施
, 各
级 环境监测站在预案
批 后 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备案。 准 一个月内 向
3.2.6 各 级环境监测站应于
每 年年 底
向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报 送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负 责 人 名 单
、
联
( 含 应 急 监 测 启 动
、 方 案 确 定
、 现 场 采 样 与 监
测 质控 要求、监 、 测 数 据管理和报告、应急监测终止
等 容) ; 内
6 、 培训与演习;
7 、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 保障措施;
9 、 附则和附录。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站 在 本
站应急监测预案中明确各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并指定 2-3 名
替 人及 联 电话 。 代 系
3.3 应 急演习
为 提
高 防 范 和
处 置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能 力
, 锻 炼 应 急 监 测 队
伍
, 积 累 应 急 监 测 经 验
, 提 高 实 战 水 平
, 各 级 环 境
监
3.4 应 急培训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和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 提 高 应 急 监
测 技 术 水 平
,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应 急
监
监 测 站 应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 选 择 合 格 分 包 方
, 签 订 分 包 协 议
, 建 立 分 包 方 名 录
。 当 应 急 样 品 需
要 分 包 时
, 应 征 得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
并 分包 选择 适 从 方 名 录中
当 满足 要求。 的分包方,确保分包工作
3.7 应 急方法验证、仪器比对
省 站
应 组 织 对 省 内 常 用 应 急 监 测
方 法 的 验 证
, 确 保 方 法 的 适 用 性
; 省 站 还 应 定
期 可靠 。 组织 省 内 常用应急监测仪器的比对,确保仪器的准确
3.8 事 故预警
3.8.1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在 对 污 染 源 进 行 监 测
, 发 现 企
业 常 异
排 能 成环境污染时, 即 污, 可 造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2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在 开 展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 发
现 情况
异 能 成环境 即 常, 可 造 危害 时,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3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加 强 各 类 监 测 数
据 的对比分
析 当 常情况时, 即 , 发现 异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4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加 强 各 类 与 环 境 事 件 相 关 信 息
( 如 台 风
、 暴 雨 等
自 然 灾 害 和 生 产 安 全
、 相
邻 人为事故 ) 收集 与 究, 做好 应对准备。 区域 等 的 研 环 境 事件
4 应 急响应
4.1 分 级响应机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响 遵 循 属 地 为 主 的 原 则
, 各 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在 主 管 环 保 局 的 领 导 下
, 负 责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急监测工作,省站应急监测小组根据情况给
予 协调、支援。
按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可 控 性
、 严 重 程
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 响应
) ( ) 较 ( ) 、重大 Ⅱ级 、 大 Ⅲ级 、一 般( Ⅳ 响应 响应
级 响 应
) 四 级
。
超出本级应急监测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支援。
Ⅰ 级 应 急 监 测 响 应 由 省 站 组 织
实施,必要时移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实施并做好配合工作;
Ⅱ 级 Ⅲ 应急监测响应由省站组织实施;
级 Ⅳ 应急监测响应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级 应急监测响应由县
( ) 市 区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4.2 应 急启动 4.2.1 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环境监测站应
立
即 人 随 主管环 查 保 局 有关人员 派 赶赴 现场 , 同 调 、 监测有关
情 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
性
质 和 别 类
提 出 建 议
, 并 根 据 主 管 环 保 局 或 上 一 级 突
发
4.2.2 事
4.3 应 急响应 4.3.1 当
发 生 Ⅳ
级 事 件 时
, 县
( 市
)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监 测 站 做 好
应 急 监 测 支
援 的准备,
必 由省站协调区域监测中心 予 站 要时省站 或 以支援。
4.3.2 当
发 生 Ⅲ
级 事 件 时
,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监 测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属 下 县
( 市
)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做 好 应 急 监 测 的 配
合 做好 应急监测支援的准备。 工作,省站和相关区域监测中心站
4.3.3 当
发 生 II
事 件 时
, 省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做好 应急监测的 施应急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
配 合工作。
4.3.4 当
发 生 I
事 件 时
, 省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必 要 时 移 交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组 织 实 施
并 合工作,各 配 做 级 好 环 配 境监测站 做好 应急监测的 合工作。
4.3.5 根 据事
态 和 效 , 的发 展 采取 措施的 果
突 发环境事件 存
在 升 级 和 降 级 的 可 能
, 各 站 应 急 响 应 应 服 从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令 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小组的指
。
4.4 应 急监测方案的确定
4.4.1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急 监 测 可 分 三 个
阶 段 制 定 不 同 的 应 急 监 测 实 施 方 案
, 即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监 控 污 染 状 况 进 展
并 评 价 阶 段
。 各 阶 段 方 案 应 明 确 监 测 对 象
、 监 测 点
位
、 监 测 项 目
、 监 测 方 法
、 监 测 频 次
、 质 控 要 求
、
数 据 管 理 和 结 果
报 等 告
, 报
主 准 实施。 管 环 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批 后
当 发
生 跨 界 污 染 时
, 各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必 须 在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的 统 一 组 织
协 调下
开
展 应急监测工 得 自 动监测方案 监测。 作 , 不 擅 改 或跨界
4.4.2 监 点位 确定原则 测
①
应 急 监 测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采 样 点 位 的 设 置 一 般 以 事
故 发 生 地 及 其 附 近 为 主
, 同 时 必 须 关 注 人 群 和 生 活
环 境
, 重 点 监 控 污 染 对 饮 用 水 源 地
、 居 民 住 宅 区
空 、 气
农 田
土 、 等 影 要合理 置 照 。 壤 养殖 区 区域的 响, 还 设 参 点
② 应
急 监 测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监 控 污 染 状 况
阶 段 应 根 据 污 染 事 故 的 特 点
, 由 污 染 物 的 扩 散 速 度
和 时 间
、 污 染 发 生 地 的 水 文
、 气 象 和 地 域 特 点
, 经
模 拟 计 算 预 测 污 染 物 可 能 的 扩 散 范 围
, 在 此 范 围 内
科
知 污 染 事 故 的 污 染 物
, 则 应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生
产
、 储 存 或 运 输 情 况 及 遭 受 危 害 的 人 群 和 生 物 的 表
象 等 信 息
, 采 取 快 速
、 简 便 的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性 定
分 来 的 再 此 该 项 析 确定污染 物 种类 , 依 确定应 监测的 目。
4.4.4 监 测方法确定原则
①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为 迅 速 查 明 突 发 环 境
事 物 件污染
的 程度 ,应 充 利 快 种类 、污染 分 用现场 速监测方法。
a.
对 于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事 故
, 应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气 体 检 测 管 法
、 便 携
式 气 体 检 测 仪 法
、 便 携 式 气
相 便携 式 红外光谱 法 。 色谱 仪法、 气- 质联 用仪法和 便携 式 等
b.
对 于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 海 水 和 土 壤 污 染 事 故
, 应 优 先 考 虑 选 用 检 测 试 纸
法
、 水 质 检 测 管 法
、 化 学 比 色 法
、 便 携 式 水 质 检 测
仪 法
、 便 携 式 分 光 光 度 法
、 便 携 式
电 学 化
检 气 色谱 仪法、 红外光谱 法 。 测仪法、 便携 式 相 便携 式 等
②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为 确 定 污 染 程 度 和 污 染 范 围
,
可 速监测方法和室 标 方法相结合的方 。 采 内 取 现场 快 准分 析 式
③ 监
控
污
时
, 可 根 据 现 场 的 水 文
、 气 象 情 况
, 适 当 加 密 采 样
频 次
, 待 摸 清 污 染 物 变 化 规 律
后,可逐步减少采样频次。事故初期,监测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后,可逐步减少采样频次。事故初期,监测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