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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示意图

2.2 应 急监测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长 由 各

地级市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小

地级市站下属县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监测小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站 长 担 任

, 副 组 长 由 副 站 长

、 总 工 程

师 担

任 需 可 设 项业 务组。 , 根 据工作 要应急监测小组 下 应急监测专

区 域

中 心 站 所 辖 区 域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长

由 组 由区域内其他各站站 区 域 中心站站 长担 任, 副 长 长担 任。

2.2.1 省 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在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应

急监测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

及 向 时

省 环

保 ,提 出 议 局 报 告应急监测结 果 处置建 。

2

、 负 责 重 大

、 跨 市 界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监 测 指 挥 协 调 工 作

; 协 助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开 展 特 别 重 大 环 境 事 件 或 跨 省

( 境

) 界

应 急监测指挥协调工作;根据实际

需 参 要具体 与应急监测工作。

3

、 负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的通知》(粤府办 [2006]78

) 要 求

, 全 省 设 置 广 州

、 深 圳

、 韶 关

、 汕

、 茂 名 五 个 区 域 监 测 中 心 站

。 根 据 我 省 流 域 和 区

域 特 点 及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 五 个 区 域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分 别 成 立 区 域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协 助 省 站 开 展

支 援 应 急 监 测

, 具 体 负 责 范 围 为

: 广 州 负 责 广 州 市

、 佛 山 市

、 珠 海 市

、 江 门 市

、 中 山 市

、 肇 庆 市

、 云

浮 市

, 深 圳 负 责 深 圳 市

、 惠 州 市

、 东 莞 市

、 河 源 市

、 汕 尾 市

, 韶 关 负 责 韶 关 市

、 清 远 市

, 汕 头 负 责 汕

头 市

、 梅 州 市

、 揭 阳 市

、 潮 州 市

, 茂 名 负

责 茂名市、

江 市、 阳江 市。区域应急监测小组主 如 要 职 责 下:

1

、 在

2.2.3 地 级市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当 在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 负 责 辖 区 内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5 、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 负 责 辖 区 内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参 与 各 类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及 时

向 果 处置建 。 上级 ,提 出 议 市 站 及主管环保局报告应急监测结

2

立 应 急 值 班 制 度

, 配 备 专 用 应 急 值 班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省局或省站电子邮件系统邮箱),实行

24 小 24 小 畅 时应急值班,保证应急监测信息 时

3.2 应 急预案

3.2.1 省

编 制 全 省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各 地 级 站 编 制 各 市

应 急监测预案,各县

( ) 区 级站负责本地区应急监测预 案 编 制。

3.2.2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编 制 本 站 的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并 根 据 各

地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特 及应 点 对

征 污染 物 要,编制专 应急监测预案。 突发事件 需 项

3.2.3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还 应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 如 应 急 启 动

、 采 样

、 分 析

、 数 据 分 析

、 结 果 报 送

、 后 勤 保 障 等

, 编 制 专 项 实

施 程

序 应急 ( 监 测 作

业 使 每 步都 有 。 指导 书) , 应急监测的 一 章可循

3.2.4 当

国 家

、 省 对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有 新 要 求

, 每

次 应 急 监 测 任 务 或 应 急 演 习 完 成 后

, 各 级 环 境

监 测站应及时对应急监测预案

进 使之 不 。 行评价、 修订 , 断完善

3.2.5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需 经 主 管 环 保 局 批 准 实 施

, 各

级 环境监测站在预案

批 后 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备案。 准 一个月内 向

3.2.6 各 级环境监测站应于

每 年年 底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报 送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负 责 人 名 单

( 含 应 急 监 测 启 动

、 方 案 确 定

、 现 场 采 样 与 监

测 质控 要求、监 、 测 数 据管理和报告、应急监测终止

等 容) ; 内

6 、 培训与演习;

7 、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 保障措施;

9 、 附则和附录。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站 在 本

站应急监测预案中明确各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并指定 2-3 名

替 人及 联 电话 。 代 系

3.3 应 急演习

为 提

高 防 范 和

处 置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能 力

, 锻 炼 应 急 监 测 队

, 积 累 应 急 监 测 经 验

, 提 高 实 战 水 平

, 各 级 环 境

3.4 应 急培训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和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 提 高 应 急 监

测 技 术 水 平

,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应 急

监 测 站 应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 选 择 合 格 分 包 方

, 签 订 分 包 协 议

, 建 立 分 包 方 名 录

。 当 应 急 样 品 需

要 分 包 时

, 应 征 得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并 分包 选择 适 从 方 名 录中

当 满足 要求。 的分包方,确保分包工作

3.7 应 急方法验证、仪器比对

省 站

应 组 织 对 省 内 常 用 应 急 监 测

方 法 的 验 证

, 确 保 方 法 的 适 用 性

; 省 站 还 应 定

期 可靠 。 组织 省 内 常用应急监测仪器的比对,确保仪器的准确

3.8 事 故预警

3.8.1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在 对 污 染 源 进 行 监 测

, 发 现 企

业 常 异

排 能 成环境污染时, 即 污, 可 造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2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在 开 展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 发

现 情况

异 能 成环境 即 常, 可 造 危害 时,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3 各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加 强 各 类 监 测 数

据 的对比分

析 当 常情况时, 即 , 发现 异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4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加 强 各 类 与 环 境 事 件 相 关 信 息

( 如 台 风

、 暴 雨 等

自 然 灾 害 和 生 产 安 全

、 相

邻 人为事故 ) 收集 与 究, 做好 应对准备。 区域 等 的 研 环 境 事件

4 应 急响应

4.1 分 级响应机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响 遵 循 属 地 为 主 的 原 则

, 各 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在 主 管 环 保 局 的 领 导 下

, 负 责 突 发 环 境

件 应急监测工作,省站应急监测小组根据情况给

予 协调、支援。

按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可 控 性

、 严 重 程

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 响应

) ( ) 较 ( ) 、重大 Ⅱ级 、 大 Ⅲ级 、一 般( Ⅳ 响应 响应

级 响 应

) 四 级

超出本级应急监测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支援。

Ⅰ 级 应 急 监 测 响 应 由 省 站 组 织

实施,必要时移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实施并做好配合工作;

Ⅱ 级 Ⅲ 应急监测响应由省站组织实施;

级 Ⅳ 应急监测响应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级 应急监测响应由县

( ) 市 区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4.2 应 急启动 4.2.1 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环境监测站应

即 人 随 主管环 查 保 局 有关人员 派 赶赴 现场 , 同 调 、 监测有关

情 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

质 和 别 类

提 出 建 议

, 并 根 据 主 管 环 保 局 或 上 一 级 突

4.2.2 事

4.3 应 急响应 4.3.1 当

发 生 Ⅳ

级 事 件 时

, 县

( 市

)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监 测 站 做 好

应 急 监 测 支

援 的准备,

必 由省站协调区域监测中心 予 站 要时省站 或 以支援。

4.3.2 当

发 生 Ⅲ

级 事 件 时

,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监 测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属 下 县

( 市

)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做 好 应 急 监 测 的 配

合 做好 应急监测支援的准备。 工作,省站和相关区域监测中心站

4.3.3 当

发 生 II

事 件 时

, 省 站 负

责 组 织

实 做好 应急监测的 施应急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

配 合工作。

4.3.4 当

发 生 I

事 件 时

, 省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必 要 时 移 交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组 织 实 施

并 合工作,各 配 做 级 好 环 配 境监测站 做好 应急监测的 合工作。

4.3.5 根 据事

态 和 效 , 的发 展 采取 措施的 果

突 发环境事件 存

在 升 级 和 降 级 的 可 能

, 各 站 应 急 响 应 应 服 从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令 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小组的指

4.4 应 急监测方案的确定

4.4.1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急 监 测 可 分 三 个

阶 段 制 定 不 同 的 应 急 监 测 实 施 方 案

, 即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监 控 污 染 状 况 进 展

并 评 价 阶 段

。 各 阶 段 方 案 应 明 确 监 测 对 象

、 监 测 点

、 监 测 项 目

、 监 测 方 法

、 监 测 频 次

、 质 控 要 求

数 据 管 理 和 结 果

报 等 告

, 报

主 准 实施。 管 环 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批 后

当 发

生 跨 界 污 染 时

, 各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必 须 在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的 统 一 组 织

协 调下

展 应急监测工 得 自 动监测方案 监测。 作 , 不 擅 改 或跨界

4.4.2 监 点位 确定原则 测

应 急 监 测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采 样 点 位 的 设 置 一 般 以 事

故 发 生 地 及 其 附 近 为 主

, 同 时 必 须 关 注 人 群 和 生 活

环 境

, 重 点 监 控 污 染 对 饮 用 水 源 地

、 居 民 住 宅 区

空 、 气

农 田

土 、 等 影 要合理 置 照 。 壤 养殖 区 区域的 响, 还 设 参 点

② 应

急 监 测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监 控 污 染 状 况

阶 段 应 根 据 污 染 事 故 的 特 点

, 由 污 染 物 的 扩 散 速 度

和 时 间

、 污 染 发 生 地 的 水 文

、 气 象 和 地 域 特 点

, 经

模 拟 计 算 预 测 污 染 物 可 能 的 扩 散 范 围

, 在 此 范 围 内

知 污 染 事 故 的 污 染 物

, 则 应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生

、 储 存 或 运 输 情 况 及 遭 受 危 害 的 人 群 和 生 物 的 表

象 等 信 息

, 采 取 快 速

、 简 便 的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性 定

分 来 的 再 此 该 项 析 确定污染 物 种类 , 依 确定应 监测的 目。

4.4.4 监 测方法确定原则

①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为 迅 速 查 明 突 发 环 境

事 物 件污染

的 程度 ,应 充 利 快 种类 、污染 分 用现场 速监测方法。

a.

对 于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事 故

, 应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气 体 检 测 管 法

、 便 携

式 气 体 检 测 仪 法

、 便 携 式 气

相 便携 式 红外光谱 法 。 色谱 仪法、 气- 质联 用仪法和 便携 式 等

b.

对 于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 海 水 和 土 壤 污 染 事 故

, 应 优 先 考 虑 选 用 检 测 试 纸

、 水 质 检 测 管 法

、 化 学 比 色 法

、 便 携 式 水 质 检 测

仪 法

、 便 携 式 分 光 光 度 法

、 便 携 式

电 学 化

检 气 色谱 仪法、 红外光谱 法 。 测仪法、 便携 式 相 便携 式 等

②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为 确 定 污 染 程 度 和 污 染 范 围

可 速监测方法和室 标 方法相结合的方 。 采 内 取 现场 快 准分 析 式

③ 监

, 可 根 据 现 场 的 水 文

、 气 象 情 况

, 适 当 加 密 采 样

频 次

, 待 摸 清 污 染 物 变 化 规 律

后,可逐步减少采样频次。事故初期,监测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后,可逐步减少采样频次。事故初期,监测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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