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办 公 室 文 件
粤 2008 〕 136 号 环办〔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环 保 系 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的 通 知
各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 建
立 健 全 我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机 制
, 加 强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 提 高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现 场 应 急 监 测 和 处 置 的 能 力
, 我 局 组 织 编 制 了
《 广
东 省 环 保 系
统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 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 ○ 八 二 ○ 年 ○○八年
十 月六日
主 环 应 预 通 题词: 保 急监测 案 知
抄 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 2008 年 10 月 7 日 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印发
广 东 省 环 保 系 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 制目的和依据
1.2 工 作原则
1.3 适 用范围
2 组 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 织机构
2.2 应 急监测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3 应 急准备和事故预警
3.1 应 急值班
3.2 应 急预案
3.3 应 急演习
3.4 应 急培训
3.5 沟 通机制
3.6 应 急分包
3.7 应 急方法验证、仪器比对
3.8 事 故预警
4 应 急响应
4.1 分 级响应机制
4.2 应 急启动
4.3 应 急响应
4.4 应 急监测方案的确定
4.5 应 急监测报告
4.6 应 急支援
4.7 应 急终止
4.8 相 关要求
5 保 障措施
5.1 应 急监测仪器
5.2 应 急监测经费
5.3 应 急监测人员
5.4 保 险
5.5 应 急监测能力评价
6 奖 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 励
6.2 责 任追究
7 附 则
7.1 名 词术语定义
7.2 事 件分级
7.3 预 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 案解释部门
1 总 则
1.1
编 制目的和依据为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机 制
, 加 强
对 我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
提 高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现 场 应 急 监 测 和 处 置 的 能 力
,
为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决 策 及 消 除 事 故 污 染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根 据
《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
《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和
《 广 东 省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监测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工 作原则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属 地 为 主
,
综 合 协 调
; 常 备
不 懈、响应迅速;监测及时、数据准确;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1.3
适 用范围本 《 预案为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
《广东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境 内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任 务 的 管
理 与实施,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2 组 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 织机构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成 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在 省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下,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
广 汕 州、深圳、 头、
韶 关
、 茂 名 五 个
区 域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成 立 区 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在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下,负责区域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
省 内
其 他
各 地 市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和 县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分 别 成 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测小组,负责组织与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建 立 全 省 应 急 监
测 专 家 库
, 由 全 省 各 级 监 测 站 和 有 关 大 专 院 校 应 急
监 测 专 家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监
测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研
究 出 ,对应急监测实施方案提
建 进 技 议并 对监测工作 行 术指导。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 各 区
域 站
、 各 地 级 市 站
、 各 县 区 站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构 成 全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网 络 组 织
, 上 一
级 应急监测小组组织协调、指导下一级应急监测小组应急工作。
广 东 省 环 保 系 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 制目的
1.2 编 制依据
1.3 工 作原则
1.4 事 件分级
1.5 适 用范围
2 组 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 织机构
2.2 应 急监测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3 应 急准备和事故预警
3.1 应 急值班
3.2 应 急预案
3.3 应 急演习
3.4 应 急培训
3.5 沟 通机制
3.6 应 急分包
3.7 应 急方法验证、仪器比对
3.8 事 故预警
4 应 急响应
4.1 分 级响应机制
4.2 应 急启动
4.3 应 急响应
4.4 应 急监测方案的确定
4.5 应 急监测报告
4.6 应 急支援
4.7 应 急终止
4.8 相 关要求
5 保 障措施
5.1 应 急监测仪器
5.2 应 急监测经费
5.3 应 急监测人员
5.4 保 险
5.5 应 急监测能力评价
6 奖 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 励
6.2 责 任追究
7 附 则
7.1 名 词术语定义
7.2 预 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 案解释部门
1 总 则
1.1
编 制目的为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机 制
, 加 强
对 我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
提 高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现 场 应 急 监 测 和 处 置 的 能 力
,
为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决 策 及 消 除 事 故 污 染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根 据
《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和
《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 制依据依 据
《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
、
《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
《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
《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和
《 广 东 省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律 应急监测行动方案》及相关法
、
法 规 规章 ,制定本预案。 、
1.3
工 作原则 统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属 地 为 主
, 综 合 协 调
; 有
备
无 、响 患 应 迅 速;监测及时、数据准确;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1.4
事 件分级按 照
突 发 事
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 级
) ( ) 较 ( 、重 Ⅱ 级 、 大环境事 Ⅲ 大 件 环 境事件
级
) 环境事件 ( ) 级。 四 和一 般 Ⅳ级
1.4.1 特
别 ) 重 大 环境事件 (Ⅰ级
凡 合下 列 符
情 别重大环境事件: 形之 一的,为 特
( 1 ) 环境 因 事 件 发
生 30
人 以上
死
亡 , 中 伤) 或 毒( 重 100 人 以上;
( 2
) 因 环 境 事 件
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
人 或直接 济损失 以 上 , 经 1000 万 以上 元 ;
( 3
)
区 生态功 严 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 重污染; 域 能 重 环境 遭到严
( 4
) 环境 使当 地 因 污 染
正 济 社会活 受到严 影 常的经 、 动 重 响;
( 5
) 环境 造 因 污 染
成 市主要 取水 中 的污染事故; 城 水源 地 断
( 6
) 因 危 险 化 学 品
( 含 剧 毒 品
)
生 产
、 运 输 和
贮 中发 生泄漏 严 影 、 存 , 重 响人 民群众生产 生活 的污染事故。
1.4.2 重 (Ⅱ级 大环境事件
)
凡 合下 列 符
情 形之 一的,为重大环境 事 件 :
( 1 ) 环境 因 事 件 发
生 10 人 30 以上、
人 以下
死
亡 , 中 伤) 或 毒( 重 50 人 100 人 以上、 以下;
( 2
)
区 生态功 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 大污染; 域 能部分 环境 受到较
( 3
)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
人 人 以 以 上 下 、 的; 5 万
( 4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重 要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及 沿 海 水
域 面积 污染, 县级以上 城镇水源 地 断 大 或 取水 中 的污染事故;
1.4.3 较
大 ) 环 境 事件 (Ⅲ级
凡 合下 列 符
情 大环境事件: 形之 一的,为 较
( 1 ) 环境 因 事 件 发
生 3 人 10 以上、
人 以下
死
亡 , 中 伤) 或 毒( 重 5 人 50 人 以上、 以下;
( 2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跨 使当 地经 济 社会活 受到影 成 地级行政 纠纷 , 、 动 响。 区 域
1.4.4 一
般 ) 环境 (Ⅳ级 事 件
凡 合下 列 符
情 般 形之 一的,为一 环境事件:
( 1 ) 环境 因 事 件 发
生 死亡或 毒( 重 3 人 中 伤) 5 以下
人 以下;
( 2
) 因
环 造 跨 引起 一 性影 响的。 境 污 染 成 县级行政区域 纠纷 , 般群 体
1.5
适 用范围本 《 预案为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
《广东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境 内 常 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任 务的管理与实施,不适用于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2 组 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 织机构省 ( 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以
下 简称
“
省
站 ”
) 成 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该 小 组 是
全 省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指 挥 机 构
, 在 省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下,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
广 州
、 深 圳
、 韶 关
、
汕 头
、 茂 名 五 个 区 域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成 立 区 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在 省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中 心 站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下,负责区域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
省 内
其 他 各 地 市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和 县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分 别 成 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测小组,负责组织与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省 站
负 责
组 建
、 管 理 全 省 应 急 监 测 专 家 库
, 由 全 省 各 级 监 测
站 和 有 关 大 专 院 校 应 急 监 测 专 家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监 测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研
究 出 ,对应急监测实施方案提
建 进 技 议并 对监测工作 行 术指导。
省 站
、 各 区 域 站
、 各 地 级 市 站
、 各 县 区 站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构 成 全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网 络 组 织
; 平
时
, 上 一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下 一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应 急 工 作
;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 上 一 级 应
急
监 测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一级应急监测小组的应急监测工作。
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
支援、协调
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
区域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小组 专家组技术指导 区域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小组
地级市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 测小组
地级市站下属县区突发环境事 件
应急监测小组
专 家 组 技 术 指 导 省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小组
支援、协调
指挥、协调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示意图
2.2 应 急监测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长 由 各
地级市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小 组
地级市站下属县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监测小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站 长 担 任
, 副 组 长 由 副 站 长
、 总 工 程
师 担
任 需 可 设 项业 务组。 , 根 据工作 要应急监测小组 下 应急监测专
区 域
中 心 站 所 辖 区 域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长
由 组 由区域内其他各站站 区 域 中心站站 长担 任, 副 长 长担 任。
2.2.1 省 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在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应
急监测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
及 向 时
省 环
保 ,提 出 议 局 报 告应急监测结 果 处置建 。
2
、 负 责 重 大
、 跨 市 界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监 测 指 挥 协 调 工 作
; 协 助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开 展 特 别 重 大 环 境 事 件 或 跨 省
( 境
) 界
应 急监测指挥协调工作;根据实际
需 参 要具体 与应急监测工作。
3
、 负
责 建 立
、 维 护
全 网络 ,组织制定全省突 省应急监测 发 环 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4 、 负责组织全省应急监测
技 术培训与 交流 。
5
、 技 负责全省应急监测工作的
术 指 导 和 应 急 监
测 技 研 术 究工作。
6 、 组织全省环境监测
队 伍 应急监测演习。
7 、
参
与建立、维护全省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危险源地理信息库、专家
信 物扩散模拟 息库、应急监测预案库和污染
系 统
。
2.2.2 区 域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依 据
省 府 办 公
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的通知》(粤府办 [2006]78
号
) 要 求
, 全 省 设 置 广 州
、 深 圳
、 韶 关
、 汕
头
、 茂 名 五 个 区 域 监 测 中 心 站
。 根 据 我 省 流 域 和 区
域 特 点 及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 五 个 区 域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分 别 成 立 区 域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协 助 省 站 开 展
、
支 援 应 急 监 测
, 具 体 负 责 范 围 为
: 广 州 负 责 广 州 市
、 佛 山 市
、 珠 海 市
、 江 门 市
、 中 山 市
、 肇 庆 市
、 云
浮 市
, 深 圳 负 责 深 圳 市
、 惠 州 市
、 东 莞 市
、 河 源 市
、 汕 尾 市
, 韶 关 负 责 韶 关 市
、 清 远 市
, 汕 头 负 责 汕
头 市
、 梅 州 市
、 揭 阳 市
、 潮 州 市
, 茂 名 负
责 茂名市、
湛
江 市、 阳江 市。区域应急监测小组主 如 要 职 责 下:
1
、 在
省 站 的 指 挥 下
, 协 助 省 站 实 施 重 大 或 跨
区 平 域 环 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以及 时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2 、 助 协
省
站 从 技 研 术指导工作。 事应急监测 术 究和 技
3 、 助 协
省 站
组 护区域应急监测 建 、 维 网络 。
4 、协
助 术 省站 组 技 培 织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监测 训与
交 。 流
5 、 助 协
省 站
组 织 区 域内环境监测 队伍 应急监测演习。
2.2.3 地 级市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当 在
地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 负 责 辖 区 内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参 与 各 类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及时
向 果 处置建 。 省站及主 ,提 出 议 管 环 保局报告应急监测结
2
、 负 责 建
立 维 、
护 地应急监测 当 网络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 测 预 案。
3 、 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监测
技 交 。 流 术培 与 训
4 、 组织
当 队伍 应急监测演习。 地环境监 测
5 、 参
与建立、维护全省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危险源地理信息库、专家
信 物扩散模拟 息库、应急监测预案库和污染
系 统
。
2.2.4 县 区级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当 在
地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 负 责 辖 区 内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参 与 各 类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及 时
向 果 处置建 。 上级 ,提 出 议 市 站 及主管环保局报告应急监测结
2
、
负 责 建
立 维 、
护 地应急监测 当 网络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 测 预 案。
3
、 参
与建立、维护全省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危险源地理信息库、专家
信 物扩散模拟 息库、应急监测预案库和污染
系 统
。
4 、
开 应急监 展 测 的 培训与演习。
3 应 急准备和事故预警
3.1 应 急值班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建
立 应 急 值 班 制 度
, 配 备 专 用 应 急 值 班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省局或省站电子邮件系统邮箱),实行
24 小 24 小 畅 时应急值班,保证应急监测信息 时
通
。
3.2 应 急预案
3.2.1 省
站
编 制 全 省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各 地 级 站 编 制 各 市
应 急监测预案,各县
( ) 区 级站负责本地区应急监测预 案 编 制。
3.2.2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编 制 本 站 的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并 根 据 各
地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特 及应 点 对
特
征 污染 物 要,编制专 应急监测预案。 突发事件 需 项
3.2.3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还 应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 如 应 急 启 动
、 采 样
、 分 析
、 数 据 分 析
、 结 果 报 送
、 后 勤 保 障 等
, 编 制 专 项 实
施 程
序 应急 ( 监 测 作
业 使 每 步都 有 。 指导 书) , 应急监测的 一 章可循
3.2.4 当
国 家
、 省 对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有 新 要 求
, 每
次 应 急 监 测 任 务 或 应 急 演 习 完 成 后
, 各 级 环 境
监 测站应及时对应急监测预案
进 使之 不 。 行评价、 修订 , 断完善
3.2.5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需 经 主 管 环 保 局 批 准 实 施
, 各
级 环境监测站在预案
批 后 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备案。 准 一个月内 向
3.2.6 各 级环境监测站应于
每 年年 底
向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报 送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负 责 人 名 单
、
联 系 方 式
、 应急值班
电
话 和 码 信息发 时应及时上报。 传真 号 ,上 述 生变化
3.2.7 应 含 急监测预案应包
以 下
内 : 容
1
、 总 则
( 编制 ) 含 目 的 、编制依据、工作原则、事件分级和适用范围
;
2 、 组织机构与职责;
3 、 应急准备和事故预警;
4 、 应急响应;
5
、 应 急 监 测 要 求
( 含 应 急 监 测 启 动
、 方 案 确 定
、 现 场 采 样 与 监
测 质控 要求、监 、 测 数 据管理和报告、应急监测终止
等 容) ; 内
6 、 培训与演习;
7 、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 保障措施;
9 、 附则和附录。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站 在 本
站应急监测预案中明确各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并指定 2-3 名
替 人及 联 电话 。 代 系
3.3 应 急演习
为 提
高 防 范 和
处 置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能 力
, 锻 炼 应 急 监 测 队
伍
, 积 累 应 急 监 测 经 验
, 提 高 实 战 水 平
,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根 据 需 要 及 有 关 规 定
开 应急演 加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组织 展 习 的 , 应 急演习。 积极参
演 单项 演习、综合演 联 习分为 习 和
合 演 习
。
省组织的联合演习每 3 ~ 5 年一次,市组织的联合演习每 2 ~ 3
年 次 一
, 各
站 每 组 织 的综合演习 1 ~ 2
年 一 次
, 各
种 单项
演 习
, 年 行一 次 每 至少进 。应急演习实施指 南另 行制定。
3.4 应 急培训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和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 提 高 应 急 监
测 技 术 水 平
,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应 急
监 测 培 训
, 培
训 容 内
包 应急监测工 程序 、监测 术和方法、 护 。 作 括 技 自身防 等
所有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根据需要不定期接受培训,每 2 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应急监测骨干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 5
天 / 年 应 监 培 实 。 急 测 训 施指
南 另 行制定。
3.5 沟 通机制
省 站
应 每 两
年 组织
召
开 全省应急监 会议 ,总结、 研 测 工 作 究应急监测工作。
3.6 应 急分包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 选 择 合 格 分 包 方
, 签 订 分 包 协 议
, 建 立 分 包 方 名 录
。 当 应 急 样 品 需
要 分 包 时
, 应 征 得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
并 分包 选择 适 从 方 名 录中
当 满足 要求。 的分包方,确保分包工作
3.7 应 急方法验证、仪器比对
省 站
应 组 织 对 省 内 常 用 应 急 监 测
方 法 的 验 证
, 确 保 方 法 的 适 用 性
; 省 站 还 应 定
期 可靠 。 组织 省 内 常用应急监测仪器的比对,确保仪器的准确
3.8 事 故预警
3.8.1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在 对 污 染 源 进 行 监 测
, 发 现 企
业 常 异
排 能 成环境污染时, 即 污, 可 造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2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在 开 展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 发
现 情况
异 能 成环境 即 常, 可 造 危害 时,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3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加 强 各 类 监 测 数
据 的对比分
析 当 常情况时, 即 , 发现 异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4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加 强 各 类 与 环 境 事 件 相 关 信 息
( 如 台 风
、 暴 雨 等
自 然 灾 害 和 生 产 安 全
、 相
邻 人为事故 ) 收集 与 究, 做好 应对准备。 区域 等 的 研 环 境 事件
4 应 急响应
4.1 分 级响应机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响 遵 循 属 地 为 主 的 原 则
, 各 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在 主 管 环 保 局 的 领 导 下
, 负 责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急监测工作,省站应急监测小组根据情况给
予 协调、支援。
按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可 控 性
、 严 重 程
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 响应
) ( ) 较 ( ) 、重大 Ⅱ级 、 大 Ⅲ级 、一 般( Ⅳ 响应 响应
级 响 应
) 四 级
。
超出本级应急监测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支援。
Ⅰ 级 应 急 监 测 响 应 由 省 站 组 织
实施,必要时移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实施并做好配合工作;
Ⅱ 级 Ⅲ 应急监测响应由省站组织实施;
级 Ⅳ 应急监测响应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级 应急监测响应由县
( ) 市 区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4.2 应 急启动 4.2.1 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环境监测站应
立
即 人 随 主管环 查 保 局 有关人员 派 赶赴 现场 , 同 调 、 监测有关
情 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
性
质 和 别 类
提 出 建 议
, 并 根 据 主 管 环 保 局 或 上 一 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的指令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在未接到启动应急监测预案指令前,
事 环 发地 境监测站
也 尽 能 应 可 做好 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
4.2.2 事
发地环境监测站必须按《广东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报 告制
度 规 般 ) ( 》 定 , 一 Ⅳ 级 突发 , 对 环 境 事件
在
进 应急 状 入 态后 1 小 , 时内
采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向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报告有关情况;对较大
(Ⅲ 级 ) 、 重大
( ) 特 ( ) Ⅱ级 、 别重大 Ⅰ级 突发 环 境 事件,
在
进 应急 状 钟 入 态后 30 分 内 ,
采
用 传真 方 电话 和 式向 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和省 站 报 告有关情况。
4.3 应 急响应 4.3.1 当
发 生 Ⅳ
级 事 件 时
, 县
( 市
)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监 测 站 做 好
应 急 监 测 支
援 的准备,
必 由省站协调区域监测中心 予 站 要时省站 或 以支援。
4.3.2 当
发 生 Ⅲ
级 事 件 时
,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监 测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属 下 县
( 市
)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做 好 应 急 监 测 的 配
合 做好 应急监测支援的准备。 工作,省站和相关区域监测中心站
4.3.3 当
发 生 II
事 件 时
, 省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做好 应急监测的 施应急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
配 合工作。
4.3.4 当
发 生 I
事 件 时
, 省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必 要 时 移 交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组 织 实 施
并 合工作,各 配 做 级 好 环 配 境监测站 做好 应急监测的 合工作。
4.3.5 根 据事
态 和 效 , 的发 展 采取 措施的 果
突 发环境事件 存
在 升 级 和 降 级 的 可 能
, 各 站 应 急 响 应 应 服 从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令 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小组的指
。
4.4 应 急监测方案的确定
4.4.1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急 监 测 可 分 三 个
阶 段 制 定 不 同 的 应 急 监 测 实 施 方 案
, 即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监 控 污 染 状 况 进 展
并 评 价 阶 段
。 各 阶 段 方 案 应 明 确 监 测 对 象
、 监 测 点
位
、 监 测 项 目
、 监 测 方 法
、 监 测 频 次
、 质 控 要 求
、
数 据 管 理 和 结 果
报 等 告
, 报
主 准 实施。 管 环 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批 后
当 发
生 跨 界 污 染 时
, 各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必 须 在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的 统 一 组 织
协 调下
开
展 应急监测工 得 自 动监测方案 监测。 作 , 不 擅 改 或跨界
4.4.2 监 点位 确定原则 测
①
应 急 监 测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采 样 点 位 的 设 置 一 般 以 事
故 发 生 地 及 其 附 近 为 主
, 同 时 必 须 关 注 人 群 和 生 活
环 境
, 重 点 监 控 污 染 对 饮 用 水 源 地
、 居 民 住 宅 区
空 、 气
农 田
土 、 等 影 要合理 置 照 。 壤 养殖 区 区域的 响, 还 设 参 点
② 应
急 监 测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监 控 污 染 状 况
阶 段 应 根 据 污 染 事 故 的 特 点
, 由 污 染 物 的 扩 散 速 度
和 时 间
、 污 染 发 生 地 的 水 文
、 气 象 和 地 域 特 点
, 经
模 拟 计 算 预 测 污 染 物 可 能 的 扩 散 范 围
, 在 此 范 围 内
科 学 地 布 设 相 应 数 量 的
监 点位 ,以 便反映 测
事 故
发 区域环境的污染 生 程度 和污染范围。
4.4.3 监 项 测
目 确
定 原 则
① 若
已 知 污 染
事 故的污染
物 以立 即 的 项 ,则 可 根据污染 物 特点 ,确定监测 目。
② 若
未
知 污 染 事 故 的 污 染 物
, 则 应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生
产
、 储 存 或 运 输 情 况 及 遭 受 危 害 的 人 群 和 生 物 的 表
象 等 信 息
, 采 取 快 速
、 简 便 的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性 定
分 来 的 再 此 该 项 析 确定污染 物 种类 , 依 确定应 监测的 目。
4.4.4 监 测方法确定原则
①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为 迅 速 查 明 突 发 环 境
事 物 件污染
的 程度 ,应 充 利 快 种类 、污染 分 用现场 速监测方法。
a.
对 于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事 故
, 应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气 体 检 测 管 法
、 便 携
式 气 体 检 测 仪 法
、 便 携 式 气
相 便携 式 红外光谱 法 。 色谱 仪法、 气- 质联 用仪法和 便携 式 等
b.
对 于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 海 水 和 土 壤 污 染 事 故
, 应 优 先 考 虑 选 用 检 测 试 纸
法
、 水 质 检 测 管 法
、 化 学 比 色 法
、 便 携 式 水 质 检 测
仪 法
、 便 携 式 分 光 光 度 法
、 便 携 式
电 学 化
检 气 色谱 仪法、 红外光谱 法 。 测仪法、 便携 式 相 便携 式 等
②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为 确 定 污 染 程 度 和 污 染 范 围
,
可 速监测方法和室 标 方法相结合的方 。 采 内 取 现场 快 准分 析 式
③ 监
控
污 染 状 况 阶 段
, 应 尽 可 能 采 样 现 场
采 室内 标 样
准 方 法
分 析 形式 ,对污染 进 、科学地评价。 的 行全 面
4.4.5 监 频 测
次 确定原则
事 故
刚 发 生
时
, 可 根 据 现 场 的 水 文
、 气 象 情 况
, 适 当 加 密 采 样
频 次
, 待 摸 清 污 染 物 变 化 规 律
后,可逐步减少采样频次。事故初期,监测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2 小 时一
次 。
4.4.6 质 要求 控
在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时
, 各 应
急 尽 监测小组应
可 采取足 的 可靠 。 能 够 质控 措施,确保数据准确
① 分
析 人 员 在
现 场监测时,应确保
使 期 材 使 过 器 。 用有 效 内的器 ,不能 用 期 材
② 现
场 采 集 的
样 应具 品 有
代 性 可 性 完 性 实地 反 状 表 、 比 和 整 ,能 真 应污染 况。
③ 当
采 用 现 场 快 速 测 定 方 法 时
, 有 条 件
的 采集 应 平
行 样 速测定,一份送实验室分 。 双 ,一份供现场 快 析
④
当国家标准监测方法不能满足应急监测要求时,可等效采用 ISO
方 法和
美 国 EPA
方 法
,
但 行 样等质控 手段检 。 必须 用加 标回 收或平 双 验方法的适用 性
⑤
室 内分
析 按照相关 标 范要求制作校准 人员 须 准、 规 曲线 。
⑥ 在
条 件 允 许
时,分析人员在分析每批样品前应分析一个已知保证值的质控样, 合
格 方 样品 分 。 后 可进 行 析
⑦ 室 内分
析 每
批 的 目 样 品 时,除全 量转移 项 外 ,
必 分 须同步
析 少 平 样 不 于 10% 的 行 、 10%
的 加
标 和 个 ,各 种 试 准、 规 样 两 空白 样 测 值应 满足 相关 标 范要求。
4.5 应 急监测报告
4.5.1 各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对 本 组 监 测 数 据 负 责
, 在 向 主 管
环 规 保局报告应急监测情况时应按
定 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报告。 向
4.5.2 突 应 的 发环境事件 急监测 报告分为
初 报 报、 续
和 终报
三 。 类
初
报 进 应急 状 钟 ( 在 入 态后 30 分 内 对 事发地环境监测站
较
大 别重大突发环境 ( 、 事 重 件 大、 特 ) 1 小 对 或 时内
一
般 报 续 突发 ) 出 ; 报 环 境 事件
在
开 应急监 具监测报告 时 展 测 上 、 报 出 后 随 ; 终报在
初
报 续 和 报的 基础 上, 报 突 告 发环境事件
应 急监测的
整 过 、结 论 度 个 程 及建 议 。 应 报 急监测 告制
另
行 制 定 。
4.5.3 各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应 根 据 监 测 结
果 析 况和 回顾 污染 过 ,对污染预测评 提 建 。 分 污染 状 程 估 出 议
4.6 应 急支援
4.6.1 当
污 染
事 件 超 出 本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监 测 能
力 向 时,应及时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或 站 兄弟 环境监测站请求支援。
4.6.2 省
站
、 各 地
级 站 视 情 况 对 下 级 或 兄 弟 应 急
监 但 测小组实施支援、指导,
不 当 得干 预 地应急监测小组工作。
4.6.3 各
区
域 需 站根据
要
, 依 照
省 对区域内应急监测工作实施支 站 援 指 。 令
4.6.4 当
污 染
事 件 超 出
本 中 环境监测总站请求支援。 省 应 急监测能力时,由省站 向 国
4.6.5 当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外 系
统 支援时,由主管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4.7 应 急终止
4.7.1 当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受 污 染 区 域 主 要 环 境 监 测
指 标 稳 定 达 到 正 常 浓 度 水 平
, 可 向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建 议 终 止 应 急 响 应
。 正 常 浓
度 水 平 判 定 依 据 可 为 相
应 环境
质
量 标 限 或 规 果 讨论 确定。 准 值 常 监测结 ,具体由专家组
4.7.2 接
到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终 止 应 急 响 应 的 指 令 后
, 终 止
应 急 监 测
, 并 按 指 令 或 根 据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安 排 跟 踪
监 测
, 及 时
报 跟踪 监测情况 告 。
接
到 指 或 后 跟踪 监测。 令 经请 示批 准 ,终止
4.7.3 应
急 终 止 后
, 各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应 评
价 所 有 的 应 急 监 测 记 录 和 信 息
, 评 价 应 急 监 测 期 间
的 监 测 行 为
, 总
结 应急监测的经验、
教 出完善 。 训,提 现有应急监测预案的建 议
4.8 相 关要求
4.8.1 各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应
确保应急电话、传真(各一进一出)畅通,小组成员应保证全天
24 小 开 时
通 个
人 机, 随 接受 任务。 手 时准备
4.8.2
应 期间 ,应 采取 措施确保应急监测人员 急监测 、
设 备安全。
4.8.3 应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 未 经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急领导小组
许 ,任 何 私 透露 任 应急监测结 。 可 人不 得 自 何 果
5 保 障措施
5.1 应 急监测仪器
各 级环境监测站
应 按 环 境 监 测 站 标 准 化 建 设 要 求 配 备 各
种 防 装 需 应急 护 备,确保 满足 应急监测工作的 要。 监 测 仪器和
5.2 应 急监测经费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急 监 测 所 需 经 费
, 包 括 应 急 监
测 经 费
、 仪 器 装 备
、 交 通 车 辆
、 通 讯 设 备
、 应 急 演
练
、 人 员 培 训
、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 人 员 保 险
等 求由各 向 申 需 级 环 境监测站制定 计划 , 主管环保局 请解决。
5.3 应 急监测人员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加 强
应 养 急监测人员的培
, 提 高 其 应 对 突 发
环 质 境 事 件的 素 和能力。
5.4 保 险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建 立 突 发 环
境 事件 社
会 保险机制, 意 伤害 保险。 对 环 境应急监测人员办理 外
5.5 应 急监测能力评价
为 保
障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体 系 始 终 处 于 良 好 的 战 备
状 态
, 并 实 现 持 续 改 进
, 省 站 负 责 对 定 期 对 全 省 环
保 系 统 的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机 构
、 队 伍 建 设
、 制 度 建 设
和 仪 器 装 备 进 行 监 督
检 和指 查 导 , 对环境应急监测
队
伍 的应急能力 行 核和评价。 进 考
6 奖 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 励
各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对
在 处 置 重 大
、 特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中作
出 出 部门、个人报请有关部门 突 贡献 的有 功 表彰 、奖励。
6.2 责 任追究
各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对 在 执 行 应 急 监 测 任 务 过 程 中 玩 忽 职 守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按
照 并 《广东省环境监测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处 以
适 处 。 当 罚
7 附 则
7.1 名 词术语定义
环 境
事 件
: 是 指 由
于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的 经 济
、 社 会 活 动 与 行 为
, 以 及 意 外 因 素 的 影 响 或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致 使 环 境 受 到 污 染
, 人 体 健 康 受 到 危 害
, 社 会 经
济
与 民群众 产受到损失 造 社会影 事件。 人 财 , 成不 良 响的突发 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指 突 然 发 生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和 对 全 国 或 者 某 一 地
区 的 经 济 社 会 稳 定
、 政 治 安 定 构 成
重 威胁 和 大
损
害 ,有重大 社会影 及公 共 响的 涉 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 境
应 急
: 针
对 可 能 或 已 发 生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需 要 立 即 采 取 某 些
超 出 正 常 工 作 程 序 的 行 动
, 以 避 免 事 件 发 生 或 减 轻
事 件 后 果 的 状 态
, 也 称
为 急 态 同 也泛 指立 即采取 出正 常工作 紧 状 ; 时 超 程序 的行动。
预 案
分 类
: 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发 生 过 程
、 性 质 和 机 理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主 要 分
为 三 类
: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生 物 物 种 安 全 环 境 事
件 和 辐 射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包 括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