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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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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办 公 室 文 件

粤 2008 〕 136 号 环办〔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环 保 系 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的 通 知

各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 建

立 健 全 我 省

(2)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机 制

, 加 强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3)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 提 高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4)

现 场 应 急 监 测 和 处 置 的 能 力

, 我 局 组 织 编 制 了

《 广

(5)

东 省 环 保 系

统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 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 ○ 八 二 ○ 年 ○○八年

十 月六日

(6)

主 环 应 预 通 题词: 保 急监测 案 知

抄 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 2008 年 10 月 7 日 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印发

广 东 省 环 保 系 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 制目的和依据

(7)

1.2 工 作原则

1.3 适 用范围

2 组 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 织机构

2.2 应 急监测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3 应 急准备和事故预警

3.1 应 急值班

3.2 应 急预案

3.3 应 急演习

3.4 应 急培训

3.5 沟 通机制

3.6 应 急分包

3.7 应 急方法验证、仪器比对

3.8 事 故预警

4 应 急响应

4.1 分 级响应机制

4.2 应 急启动

4.3 应 急响应

4.4 应 急监测方案的确定

(8)

4.5 应 急监测报告

4.6 应 急支援

4.7 应 急终止

4.8 相 关要求

5 保 障措施

5.1 应 急监测仪器

5.2 应 急监测经费

5.3 应 急监测人员

5.4 保 险

5.5 应 急监测能力评价

6 奖 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 励

6.2 责 任追究

7 附 则

7.1 名 词术语定义

7.2 事 件分级

7.3 预 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 案解释部门

(9)
(10)

1 总 则

1.1

编 制目的和依据

为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机 制

, 加 强

(11)

对 我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12)

提 高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现 场 应 急 监 测 和 处 置 的 能 力

(13)

为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决 策 及 消 除 事 故 污 染 提 供 科 学 依

(14)

, 根 据

《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广

(15)

东 省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和

《 广 东 省 环

(16)

境 污 染 事 故

应 急监测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工 作原则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属 地 为 主

(17)

综 合 协 调

; 常 备

不 懈、响应迅速;监测及时、数据准确;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1.3

适 用范围

本 《 预案为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

《广东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境 内 突 发 环

(18)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任 务 的 管

理 与实施,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2 组 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 织机构

省 环

境 监 测

(19)

中 心 成 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在 省 环 保 局

(20)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下,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

广 汕 州、深圳、 头、

韶 关

、 茂 名 五 个

(21)

区 域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成 立 区 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22)

测 小 组

, 在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下,负责区域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

省 内

其 他

(23)

各 地 市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和 县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分 别 成 立

(24)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测小组,负责组织与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建 立 全 省 应 急 监

(25)

测 专 家 库

, 由 全 省 各 级 监 测 站 和 有 关 大 专 院 校 应 急

(26)

监 测 专 家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监

(27)

测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研

究 出 ,对应急监测实施方案提

建 进 技 议并 对监测工作 行 术指导。

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 各 区

(28)

域 站

、 各 地 级 市 站

、 各 县 区 站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构 成 全

(29)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网 络 组 织

, 上 一

级 应急监测小组组织协调、指导下一级应急监测小组应急工作。

(30)

广 东 省 环 保 系 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 制目的

1.2 编 制依据

1.3 工 作原则

1.4 事 件分级

1.5 适 用范围

2 组 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 织机构

2.2 应 急监测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3 应 急准备和事故预警

3.1 应 急值班

(31)

3.2 应 急预案

3.3 应 急演习

3.4 应 急培训

3.5 沟 通机制

3.6 应 急分包

3.7 应 急方法验证、仪器比对

3.8 事 故预警

4 应 急响应

4.1 分 级响应机制

4.2 应 急启动

4.3 应 急响应

4.4 应 急监测方案的确定

4.5 应 急监测报告

4.6 应 急支援

4.7 应 急终止

4.8 相 关要求

5 保 障措施

5.1 应 急监测仪器

5.2 应 急监测经费

5.3 应 急监测人员

(32)

5.4 保 险

5.5 应 急监测能力评价

6 奖 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 励

6.2 责 任追究

7 附 则

7.1 名 词术语定义

7.2 预 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 案解释部门

(33)

1 总 则

1.1

编 制目的

为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机 制

, 加 强

(34)

对 我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指 导

(35)

提 高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现 场 应 急 监 测 和 处 置 的 能 力

(36)

为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决 策 及 消 除 事 故 污 染 提 供 科 学 依

(37)

, 根 据

《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和

《 广

(38)

东 省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 制依据

依 据

《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39)

应 急 预 案

《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40)

广 东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41)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和

《 广 东 省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律 应急监测行动方案》及相关法

法 规 规章 ,制定本预案。 、

(42)

1.3

工 作原则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属 地 为 主

, 综 合 协 调

; 有

(43)

无 、响 患 应 迅 速;监测及时、数据准确;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1.4

事 件分级

按 照

突 发 事

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 级

) ( ) 较 ( 、重 Ⅱ 级 、 大环境事 Ⅲ 大 件 环 境事件

) 环境事件 ( ) 级。 四 和一 般 Ⅳ级

1.4.1 特

别 ) 重 大 环境事件 (Ⅰ级

凡 合下 列 符

情 别重大环境事件: 形之 一的,为 特

( 1 ) 环境 因 事 件 发

生 30

人 以上

亡 , 中 伤) 或 毒( 重 100 人 以上;

( 2

) 因 环 境 事 件

(44)

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

人 或直接 济损失 以 上 , 经 1000 万 以上 元 ;

( 3

区 生态功 严 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 重污染; 域 能 重 环境 遭到严

( 4

) 环境 使当 地 因 污 染

正 济 社会活 受到严 影 常的经 、 动 重 响;

( 5

) 环境 造 因 污 染

成 市主要 取水 中 的污染事故; 城 水源 地 断

( 6

) 因 危 险 化 学 品

( 含 剧 毒 品

(45)

生 产

、 运 输 和

贮 中发 生泄漏 严 影 、 存 , 重 响人 民群众生产 生活 的污染事故。

1.4.2 重 (Ⅱ级 大环境事件

凡 合下 列 符

情 形之 一的,为重大环境 事 件 :

( 1 ) 环境 因 事 件 发

生 10 人 30 以上、

人 以下

亡 , 中 伤) 或 毒( 重 50 人 100 人 以上、 以下;

( 2

区 生态功 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 大污染; 域 能部分 环境 受到较

( 3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

人 人 以 以 上 下 、 的; 5 万

( 4

) 因 环 境 污

(46)

染 造 成 重 要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及 沿 海 水

域 面积 污染, 县级以上 城镇水源 地 断 大 或 取水 中 的污染事故;

1.4.3 较

大 ) 环 境 事件 (Ⅲ级

凡 合下 列 符

情 大环境事件: 形之 一的,为 较

( 1 ) 环境 因 事 件 发

生 3 人 10 以上、

人 以下

亡 , 中 伤) 或 毒( 重 5 人 50 人 以上、 以下;

( 2

(47)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跨 使当 地经 济 社会活 受到影 成 地级行政 纠纷 , 、 动 响。 区 域

1.4.4 一

般 ) 环境 (Ⅳ级 事 件

凡 合下 列 符

情 般 形之 一的,为一 环境事件:

( 1 ) 环境 因 事 件 发

生 死亡或 毒( 重 3 人 中 伤) 5 以下

人 以下;

( 2

) 因

环 造 跨 引起 一 性影 响的。 境 污 染 成 县级行政区域 纠纷 , 般群 体

1.5

适 用范围

本 《 预案为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

《广东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48)

境 内 常 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任 务的管理与实施,不适用于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2 组 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 织机构

省 ( 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下 简称

(49)

站 ”

) 成 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该 小 组 是

(50)

全 省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指 挥 机 构

, 在 省 环 保 局 突

(51)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下,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

广 州

、 深 圳

、 韶 关

(52)

汕 头

、 茂 名 五 个 区 域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 成 立 区 域 突 发

(53)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在 省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中 心 站

(54)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下,负责区域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

省 内

其 他 各 地 市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和 县 区

(55)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分 别 成 立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测小组,负责组织与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省 站

负 责

(56)

组 建

、 管 理 全 省 应 急 监 测 专 家 库

, 由 全 省 各 级 监 测

(57)

站 和 有 关 大 专 院 校 应 急 监 测 专 家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58)

是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监 测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研

究 出 ,对应急监测实施方案提

建 进 技 议并 对监测工作 行 术指导。

(59)

省 站

、 各 区 域 站

、 各 地 级 市 站

、 各 县 区 站 应 急 监 测

(60)

小 组 构 成 全 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网 络 组 织

; 平

(61)

, 上 一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下 一 级 应

(62)

急 监 测 小 组 应 急 工 作

;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 上 一 级 应

(63)

监 测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一级应急监测小组的应急监测工作。

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

援、协调

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 指挥、协调

区域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小组 专家组技术指导 区域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小组

地级市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 测小组

地级市站下属县区突发环境事 件

应急监测小组

专 家 组 技 术 指 导 省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小组

(64)

支援、协调

指挥、协调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示意图

2.2 应 急监测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长 由 各

地级市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小

地级市站下属县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监测小组

(65)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站 长 担 任

, 副 组 长 由 副 站 长

、 总 工 程

(66)

师 担

任 需 可 设 项业 务组。 , 根 据工作 要应急监测小组 下 应急监测专

区 域

中 心 站 所 辖 区 域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组 长

由 组 由区域内其他各站站 区 域 中心站站 长担 任, 副 长 长担 任。

2.2.1 省 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在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67)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应

急监测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

及 向 时

省 环

保 ,提 出 议 局 报 告应急监测结 果 处置建 。

2

、 负 责 重 大

、 跨 市 界 环 境 事

(68)

件 的 应 急 监 测 指 挥 协 调 工 作

; 协 助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69)

站 开 展 特 别 重 大 环 境 事 件 或 跨 省

( 境

) 界

应 急监测指挥协调工作;根据实际

需 参 要具体 与应急监测工作。

3

、 负

(70)

责 建 立

、 维 护

全 网络 ,组织制定全省突 省应急监测 发 环 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4 、 负责组织全省应急监测

技 术培训与 交流 。

5

、 技 负责全省应急监测工作的

术 指 导 和 应 急 监

测 技 研 术 究工作。

6 、 组织全省环境监测

队 伍 应急监测演习。

7 、

与建立、维护全省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危险源地理信息库、专家

信 物扩散模拟 息库、应急监测预案库和污染

系 统

2.2.2 区 域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依 据

省 府 办 公

(7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预警应急能力建设的通知》(粤府办 [2006]78

) 要 求

, 全 省 设 置 广 州

、 深 圳

、 韶 关

、 汕

(72)

、 茂 名 五 个 区 域 监 测 中 心 站

。 根 据 我 省 流 域 和 区

(73)

域 特 点 及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 五 个 区 域 环 境 监 测 中

(74)

心 站 分 别 成 立 区 域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 协 助 省 站 开 展

(75)

支 援 应 急 监 测

, 具 体 负 责 范 围 为

: 广 州 负 责 广 州 市

(76)

、 佛 山 市

、 珠 海 市

、 江 门 市

、 中 山 市

、 肇 庆 市

、 云

(77)

浮 市

, 深 圳 负 责 深 圳 市

、 惠 州 市

、 东 莞 市

、 河 源 市

(78)

、 汕 尾 市

, 韶 关 负 责 韶 关 市

、 清 远 市

, 汕 头 负 责 汕

(79)

头 市

、 梅 州 市

、 揭 阳 市

、 潮 州 市

, 茂 名 负

责 茂名市、

江 市、 阳江 市。区域应急监测小组主 如 要 职 责 下:

1

、 在

(80)

省 站 的 指 挥 下

, 协 助 省 站 实 施 重 大 或 跨

区 平 域 环 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以及 时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2 、 助 协

站 从 技 研 术指导工作。 事应急监测 术 究和 技

3 、 助 协

省 站

组 护区域应急监测 建 、 维 网络 。

4 、协

助 术 省站 组 技 培 织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监测 训与

交 。 流

5 、 助 协

省 站

组 织 区 域内环境监测 队伍 应急监测演习。

(81)

2.2.3 地 级市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当 在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82)

和 指 挥 下

, 负 责 辖 区 内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83)

工 作

, 参 与 各 类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及时

向 果 处置建 。 省站及主 ,提 出 议 管 环 保局报告应急监测结

2

、 负 责 建

立 维 、

护 地应急监测 当 网络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 测 预 案。

3 、 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监测

技 交 。 流 术培 与 训

4 、 组织

当 队伍 应急监测演习。 地环境监 测

(84)

5 、 参

与建立、维护全省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危险源地理信息库、专家

信 物扩散模拟 息库、应急监测预案库和污染

系 统

2.2.4 县 区级站应急监测小组的主要职责

1 、 当 在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85)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 负 责 辖 区 内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86)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参 与 各 类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及 时

向 果 处置建 。 上级 ,提 出 议 市 站 及主管环保局报告应急监测结

2

(87)

负 责 建

立 维 、

护 地应急监测 当 网络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 测 预 案。

3

、 参

与建立、维护全省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危险源地理信息库、专家

信 物扩散模拟 息库、应急监测预案库和污染

系 统

4 、

开 应急监 展 测 的 培训与演习。

3 应 急准备和事故预警

3.1 应 急值班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建

(88)

立 应 急 值 班 制 度

, 配 备 专 用 应 急 值 班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省局或省站电子邮件系统邮箱),实行

24 小 24 小 畅 时应急值班,保证应急监测信息 时

3.2 应 急预案

3.2.1 省

(89)

编 制 全 省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各 地 级 站 编 制 各 市

应 急监测预案,各县

( ) 区 级站负责本地区应急监测预 案 编 制。

3.2.2 各

(90)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编 制 本 站 的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 并 根 据 各

(91)

地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特 及应 点 对

征 污染 物 要,编制专 应急监测预案。 突发事件 需 项

3.2.3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还 应 根 据 应

(92)

急 监 测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 如 应 急 启 动

、 采 样

、 分 析

(93)

、 数 据 分 析

、 结 果 报 送

、 后 勤 保 障 等

, 编 制 专 项 实

(94)

施 程

序 应急 ( 监 测 作

业 使 每 步都 有 。 指导 书) , 应急监测的 一 章可循

3.2.4 当

国 家

、 省 对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有 新 要 求

, 每

(95)

次 应 急 监 测 任 务 或 应 急 演 习 完 成 后

, 各 级 环 境

监 测站应及时对应急监测预案

进 使之 不 。 行评价、 修订 , 断完善

3.2.5

(96)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需 经 主 管 环 保 局 批 准 实 施

, 各

级 环境监测站在预案

批 后 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备案。 准 一个月内 向

3.2.6 各 级环境监测站应于

每 年年 底

(97)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报 送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负 责 人 名 单

(98)

联 系 方 式

、 应急值班

话 和 码 信息发 时应及时上报。 传真 号 ,上 述 生变化

3.2.7 应 含 急监测预案应包

以 下

内 : 容

1

、 总 则

( 编制 ) 含 目 的 、编制依据、工作原则、事件分级和适用范围

2 、 组织机构与职责;

3 、 应急准备和事故预警;

4 、 应急响应;

5

、 应 急 监 测 要 求

(99)

( 含 应 急 监 测 启 动

、 方 案 确 定

、 现 场 采 样 与 监

测 质控 要求、监 、 测 数 据管理和报告、应急监测终止

等 容) ; 内

6 、 培训与演习;

(100)

7 、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 保障措施;

9 、 附则和附录。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站 在 本

站应急监测预案中明确各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并指定 2-3 名

替 人及 联 电话 。 代 系

3.3 应 急演习

为 提

高 防 范 和

(101)

处 置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能 力

, 锻 炼 应 急 监 测 队

(102)

, 积 累 应 急 监 测 经 验

, 提 高 实 战 水 平

, 各 级 环 境

(103)

监 测 站 应 根 据 需 要 及 有 关 规 定

开 应急演 加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组织 展 习 的 , 应 急演习。 积极参

演 单项 演习、综合演 联 习分为 习 和

合 演 习

省组织的联合演习每 3 ~ 5 年一次,市组织的联合演习每 2 ~ 3

年 次 一

, 各

站 每 组 织 的综合演习 1 ~ 2

年 一 次

, 各

种 单项

演 习

, 年 行一 次 每 至少进 。应急演习实施指 南另 行制定。

(104)

3.4 应 急培训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预 案 和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 提 高 应 急 监

(105)

测 技 术 水 平

,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应 急

(106)

监 测 培 训

, 培

训 容 内

包 应急监测工 程序 、监测 术和方法、 护 。 作 括 技 自身防 等

所有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根据需要不定期接受培训,每 2 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应急监测骨干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 5

天 / 年 应 监 培 实 。 急 测 训 施指

南 另 行制定。

3.5 沟 通机制

省 站

应 每 两

年 组织

开 全省应急监 会议 ,总结、 研 测 工 作 究应急监测工作。

3.6 应 急分包

各 级

环 境

(107)

监 测 站 应 根 据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 选 择 合 格 分 包 方

(108)

, 签 订 分 包 协 议

, 建 立 分 包 方 名 录

。 当 应 急 样 品 需

(109)

要 分 包 时

, 应 征 得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110)

导 小 组 同 意

并 分包 选择 适 从 方 名 录中

当 满足 要求。 的分包方,确保分包工作

3.7 应 急方法验证、仪器比对

省 站

应 组 织 对 省 内 常 用 应 急 监 测

(111)

方 法 的 验 证

, 确 保 方 法 的 适 用 性

; 省 站 还 应 定

期 可靠 。 组织 省 内 常用应急监测仪器的比对,确保仪器的准确

3.8 事 故预警

3.8.1

(112)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在 对 污 染 源 进 行 监 测

, 发 现 企

业 常 异

排 能 成环境污染时, 即 污, 可 造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2

(113)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在 开 展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 发

现 情况

异 能 成环境 即 常, 可 造 危害 时,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3 各

(114)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加 强 各 类 监 测 数

据 的对比分

析 当 常情况时, 即 , 发现 异 必须 立 报告主管环保局。

3.8.4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115)

应 加 强 各 类 与 环 境 事 件 相 关 信 息

( 如 台 风

、 暴 雨 等

(116)

自 然 灾 害 和 生 产 安 全

、 相

邻 人为事故 ) 收集 与 究, 做好 应对准备。 区域 等 的 研 环 境 事件

4 应 急响应

4.1 分 级响应机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117)

监 测 响 遵 循 属 地 为 主 的 原 则

, 各 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118)

急 监 测 小 组 在 主 管 环 保 局 的 领 导 下

, 负 责 突 发 环 境

(119)

件 应急监测工作,省站应急监测小组根据情况给

予 协调、支援。

按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可 控 性

、 严 重 程

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 响应

) ( ) 较 ( ) 、重大 Ⅱ级 、 大 Ⅲ级 、一 般( Ⅳ 响应 响应

级 响 应

(120)

) 四 级

超出本级应急监测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支援。

Ⅰ 级 应 急 监 测 响 应 由 省 站 组 织

实施,必要时移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实施并做好配合工作;

Ⅱ 级 Ⅲ 应急监测响应由省站组织实施;

级 Ⅳ 应急监测响应由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级 应急监测响应由县

( ) 市 区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121)

4.2 应 急启动 4.2.1 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环境监测站应

即 人 随 主管环 查 保 局 有关人员 派 赶赴 现场 , 同 调 、 监测有关

情 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

质 和 别 类

提 出 建 议

, 并 根 据 主 管 环 保 局 或 上 一 级 突

(122)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的指令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在未接到启动应急监测预案指令前,

事 环 发地 境监测站

也 尽 能 应 可 做好 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

4.2.2 事

发地环境监测站必须按《广东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报 告制

度 规 般 ) ( 》 定 , 一 Ⅳ 级 突发 , 对 环 境 事件

进 应急 状 入 态后 1 小 , 时内

采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向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报告有关情况;对较大

(Ⅲ 级 ) 、 重大

( ) 特 ( ) Ⅱ级 、 别重大 Ⅰ级 突发 环 境 事件,

进 应急 状 钟 入 态后 30 分 内 ,

用 传真 方 电话 和 式向 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和省 站 报 告有关情况。

(123)

4.3 应 急响应 4.3.1 当

发 生 Ⅳ

级 事 件 时

, 县

( 市

) 区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负 责 组 织

(124)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监 测 站 做 好

(125)

应 急 监 测 支

援 的准备,

必 由省站协调区域监测中心 予 站 要时省站 或 以支援。

4.3.2 当

发 生 Ⅲ

级 事 件 时

,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境 监 测 站

(126)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 属 下 县

( 市

) 区 级

(127)

环 境 监 测 站 做 好 应 急 监 测 的 配

合 做好 应急监测支援的准备。 工作,省站和相关区域监测中心站

4.3.3 当

发 生 II

事 件 时

, 省 站 负

(128)

责 组 织

实 做好 应急监测的 施应急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

配 合工作。

4.3.4 当

发 生 I

事 件 时

, 省 站 负 责 组 织

、 实 施 应 急 监

(129)

测 工 作

, 必 要 时 移 交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组 织 实 施

并 合工作,各 配 做 级 好 环 配 境监测站 做好 应急监测的 合工作。

4.3.5 根 据事

态 和 效 , 的发 展 采取 措施的 果

(130)

突 发环境事件 存

在 升 级 和 降 级 的 可 能

, 各 站 应 急 响 应 应 服 从 主

(131)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令 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小组的指

4.4 应 急监测方案的确定

4.4.1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急 监 测 可 分 三 个

(132)

阶 段 制 定 不 同 的 应 急 监 测 实 施 方 案

, 即 污 染 物 定 性

(133)

阶 段

、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监 控 污 染 状 况 进 展

(134)

并 评 价 阶 段

。 各 阶 段 方 案 应 明 确 监 测 对 象

、 监 测 点

(135)

、 监 测 项 目

、 监 测 方 法

、 监 测 频 次

、 质 控 要 求

(136)

数 据 管 理 和 结 果

报 等 告

, 报

主 准 实施。 管 环 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批 后

当 发

生 跨 界 污 染 时

, 各 级 应 急 监

(137)

测 小 组 必 须 在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的 统 一 组 织

协 调下

展 应急监测工 得 自 动监测方案 监测。 作 , 不 擅 改 或跨界

4.4.2 监 点位 确定原则 测

(138)

应 急 监 测 污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采 样 点 位 的 设 置 一 般 以 事

(139)

故 发 生 地 及 其 附 近 为 主

, 同 时 必 须 关 注 人 群 和 生 活

(140)

环 境

, 重 点 监 控 污 染 对 饮 用 水 源 地

、 居 民 住 宅 区

空 、 气

农 田

土 、 等 影 要合理 置 照 。 壤 养殖 区 区域的 响, 还 设 参 点

(141)

② 应

急 监 测 定 量 和 定 污 染 范 围 阶 段

、 监 控 污 染 状 况

(142)

阶 段 应 根 据 污 染 事 故 的 特 点

, 由 污 染 物 的 扩 散 速 度

(143)

和 时 间

、 污 染 发 生 地 的 水 文

、 气 象 和 地 域 特 点

, 经

(144)

模 拟 计 算 预 测 污 染 物 可 能 的 扩 散 范 围

, 在 此 范 围 内

(145)

科 学 地 布 设 相 应 数 量 的

监 点位 ,以 便反映 测

事 故

发 区域环境的污染 生 程度 和污染范围。

4.4.3 监 项 测

目 确

定 原 则

① 若

已 知 污 染

事 故的污染

物 以立 即 的 项 ,则 可 根据污染 物 特点 ,确定监测 目。

② 若

(146)

知 污 染 事 故 的 污 染 物

, 则 应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生

(147)

、 储 存 或 运 输 情 况 及 遭 受 危 害 的 人 群 和 生 物 的 表

(148)

象 等 信 息

, 采 取 快 速

、 简 便 的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性 定

分 来 的 再 此 该 项 析 确定污染 物 种类 , 依 确定应 监测的 目。

4.4.4 监 测方法确定原则

① 污

(149)

染 物 定 性 阶 段 为 迅 速 查 明 突 发 环 境

事 物 件污染

的 程度 ,应 充 利 快 种类 、污染 分 用现场 速监测方法。

a.

对 于 环 境 空

(150)

气 污 染 事 故

, 应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气 体 检 测 管 法

、 便 携

(151)

式 气 体 检 测 仪 法

、 便 携 式 气

相 便携 式 红外光谱 法 。 色谱 仪法、 气- 质联 用仪法和 便携 式 等

b.

对 于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152)

、 海 水 和 土 壤 污 染 事 故

, 应 优 先 考 虑 选 用 检 测 试 纸

(153)

、 水 质 检 测 管 法

、 化 学 比 色 法

、 便 携 式 水 质 检 测

(154)

仪 法

、 便 携 式 分 光 光 度 法

、 便 携 式

电 学 化

检 气 色谱 仪法、 红外光谱 法 。 测仪法、 便携 式 相 便携 式 等

② 定

量 和 定 污

(155)

染 范 围 阶 段

, 为 确 定 污 染 程 度 和 污 染 范 围

可 速监测方法和室 标 方法相结合的方 。 采 内 取 现场 快 准分 析 式

③ 监

(156)

污 染 状 况 阶 段

, 应 尽 可 能 采 样 现 场

采 室内 标 样

准 方 法

分 析 形式 ,对污染 进 、科学地评价。 的 行全 面

4.4.5 监 频 测

次 确定原则

事 故

刚 发 生

(157)

, 可 根 据 现 场 的 水 文

、 气 象 情 况

, 适 当 加 密 采 样

(158)

频 次

, 待 摸 清 污 染 物 变 化 规 律

后,可逐步减少采样频次。事故初期,监测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2 小 时一

次 。

4.4.6 质 要求 控

在 实

施 应 急 监

(159)

测 时

, 各 应

急 尽 监测小组应

可 采取足 的 可靠 。 能 够 质控 措施,确保数据准确

① 分

析 人 员 在

现 场监测时,应确保

使 期 材 使 过 器 。 用有 效 内的器 ,不能 用 期 材

② 现

场 采 集 的

样 应具 品 有

代 性 可 性 完 性 实地 反 状 表 、 比 和 整 ,能 真 应污染 况。

③ 当

(160)

采 用 现 场 快 速 测 定 方 法 时

, 有 条 件

的 采集 应 平

行 样 速测定,一份送实验室分 。 双 ,一份供现场 快 析

当国家标准监测方法不能满足应急监测要求时,可等效采用 ISO

方 法和

美 国 EPA

方 法

但 行 样等质控 手段检 。 必须 用加 标回 收或平 双 验方法的适用 性

(161)

室 内分

析 按照相关 标 范要求制作校准 人员 须 准、 规 曲线 。

⑥ 在

条 件 允 许

时,分析人员在分析每批样品前应分析一个已知保证值的质控样, 合

格 方 样品 分 。 后 可进 行 析

⑦ 室 内分

析 每

批 的 目 样 品 时,除全 量转移 项 外 ,

必 分 须同步

析 少 平 样 不 于 10% 的 行 、 10%

的 加

标 和 个 ,各 种 试 准、 规 样 两 空白 样 测 值应 满足 相关 标 范要求。

4.5 应 急监测报告

4.5.1 各

应 急 监 测 小

(162)

组 对 本 组 监 测 数 据 负 责

, 在 向 主 管

环 规 保局报告应急监测情况时应按

定 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报告。 向

4.5.2 突 应 的 发环境事件 急监测 报告分为

初 报 报、 续

和 终报

三 。 类

   初

报 进 应急 状 钟 ( 在 入 态后 30 分 内 对 事发地环境监测站

大 别重大突发环境 ( 、 事 重 件 大、 特 ) 1 小 对 或 时内

般 报 续 突发 ) 出 ; 报 环 境 事件

开 应急监 具监测报告 时 展 测 上 、 报 出 后 随 ; 终报在

(163)

报 续 和 报的 基础 上, 报 突 告 发环境事件

应 急监测的

整 过 、结 论 度 个 程 及建 议 。 应 报 急监测 告制

行 制 定 。

4.5.3 各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应 根 据 监 测 结

果 析 况和 回顾 污染 过 ,对污染预测评 提 建 。 分 污染 状 程 估 出 议

4.6 应 急支援

4.6.1 当

污 染

(164)

事 件 超 出 本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监 测 能

力 向 时,应及时

上 一 级 环 境 监

测 或 站 兄弟 环境监测站请求支援。

4.6.2 省

、 各 地

(165)

级 站 视 情 况 对 下 级 或 兄 弟 应 急

监 但 测小组实施支援、指导,

不 当 得干 预 地应急监测小组工作。

4.6.3 各

域 需 站根据

, 依 照

省 对区域内应急监测工作实施支 站 援 指 。 令

4.6.4 当

污 染

(166)

事 件 超 出

本 中 环境监测总站请求支援。 省 应 急监测能力时,由省站 向 国

4.6.5 当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需 要 外 系

统 支援时,由主管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4.7 应 急终止

4.7.1 当

环 境

(167)

污 染 事 故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受 污 染 区 域 主 要 环 境 监 测

(168)

指 标 稳 定 达 到 正 常 浓 度 水 平

, 可 向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169)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建 议 终 止 应 急 响 应

。 正 常 浓

(170)

度 水 平 判 定 依 据 可 为 相

应 环境

量 标 限 或 规 果 讨论 确定。 准 值 常 监测结 ,具体由专家组

4.7.2 接

到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171)

境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终 止 应 急 响 应 的 指 令 后

, 终 止

(172)

应 急 监 测

, 并 按 指 令 或 根 据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安 排 跟 踪

(173)

监 测

, 及 时

报 跟踪 监测情况 告 。

到 指 或 后 跟踪 监测。 令 经请 示批 准 ,终止

4.7.3 应

急 终 止 后

, 各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应 评

(174)

价 所 有 的 应 急 监 测 记 录 和 信 息

, 评 价 应 急 监 测 期 间

(175)

的 监 测 行 为

, 总

结 应急监测的经验、

教 出完善 。 训,提 现有应急监测预案的建 议

4.8 相 关要求

4.8.1 各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应

确保应急电话、传真(各一进一出)畅通,小组成员应保证全天

24 小 开 时

通 个

人 机, 随 接受 任务。 手 时准备

4.8.2

应 期间 ,应 采取 措施确保应急监测人员 急监测 、

设 备安全。

(176)

4.8.3 应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 未 经 主 管 环 保 局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急领导小组

许 ,任 何 私 透露 任 应急监测结 。 可 人不 得 自 何 果

(177)

5 保 障措施

5.1 应 急监测仪器

各 级环境监测站

应 按 环 境 监 测 站 标 准 化 建 设 要 求 配 备 各

种 防 装 需 应急 护 备,确保 满足 应急监测工作的 要。 监 测 仪器和

(178)

5.2 应 急监测经费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急 监 测 所 需 经 费

, 包 括 应 急 监

(179)

测 经 费

、 仪 器 装 备

、 交 通 车 辆

、 通 讯 设 备

、 应 急 演

(180)

、 人 员 培 训

、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 人 员 保 险

等 求由各 向 申 需 级 环 境监测站制定 计划 , 主管环保局 请解决。

5.3 应 急监测人员

各 级

(181)

境 监 测 站 应 加 强

应 养 急监测人员的培

, 提 高 其 应 对 突 发

环 质 境 事 件的 素 和能力。

5.4 保 险

各 级

环 境 监 测 站 应 建 立 突 发 环

(182)

境 事件 社

会 保险机制, 意 伤害 保险。 对 环 境应急监测人员办理 外

5.5 应 急监测能力评价

为 保

障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体 系 始 终 处 于 良 好 的 战 备

(183)

状 态

, 并 实 现 持 续 改 进

, 省 站 负 责 对 定 期 对 全 省 环

(184)

保 系 统 的 环 境 应 急 监 测 机 构

、 队 伍 建 设

、 制 度 建 设

(185)

和 仪 器 装 备 进 行 监 督

检 和指 查 导 , 对环境应急监测

伍 的应急能力 行 核和评价。 进 考

6 奖 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 励

各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组 对

(186)

在 处 置 重 大

、 特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中作

出 出 部门、个人报请有关部门 突 贡献 的有 功 表彰 、奖励。

6.2 责 任追究

各 级

应 急 监 测 小

(187)

组 对 在 执 行 应 急 监 测 任 务 过 程 中 玩 忽 职 守

, 造 成 不

(188)

良 后 果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按

照 并 《广东省环境监测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处 以

适 处 。 当 罚

7 附 则

7.1 名 词术语定义

环 境

事 件

: 是 指 由

(189)

于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的 经 济

、 社 会 活 动 与 行 为

(190)

, 以 及 意 外 因 素 的 影 响 或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191)

因 致 使 环 境 受 到 污 染

, 人 体 健 康 受 到 危 害

, 社 会 经

(192)

与 民群众 产受到损失 造 社会影 事件。 人 财 , 成不 良 响的突发 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指 突 然 发 生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193)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和 对 全 国 或 者 某 一 地

(194)

区 的 经 济 社 会 稳 定

、 政 治 安 定 构 成

重 威胁 和 大

害 ,有重大 社会影 及公 共 响的 涉 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 境

应 急

: 针

(195)

对 可 能 或 已 发 生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需 要 立 即 采 取 某 些

(196)

超 出 正 常 工 作 程 序 的 行 动

, 以 避 免 事 件 发 生 或 减 轻

(197)

事 件 后 果 的 状 态

, 也 称

为 急 态 同 也泛 指立 即采取 出正 常工作 紧 状 ; 时 超 程序 的行动。

预 案

分 类

: 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198)

件 的 发 生 过 程

、 性 质 和 机 理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主 要 分

(199)

为 三 类

: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生 物 物 种 安 全 环 境 事

(200)

件 和 辐 射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 突 发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包 括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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