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針對1949 年至 1975 年間涉及政治案件的新聞工作者進行調查研究。
本研究共蒐集104 則個案,針對這些個案進行統計分析,試圖勾勒這群新聞工作 者的樣貌,以及境遇的分佈。結果發現,這群新聞工作者大多出生於1921-30 年 間。涉案者平均年齡為38 歲,但以人數論,21-30 歲組佔約三分之一。中學以上 學歷者佔92%,大學以上學歷者則為 60%。以出生地區分,臺籍佔 26%,有 69
%來自中國大陸。這群新聞工作者80%任職報社,其它 20%在雜誌、電台和通 訊社。他們當中75%是採編部門成員,25%為營運人員。七成當事人來自基層員 工,主管僅佔3 成。從當事人所服務的媒體分析,涉案人有極大比例來自於黨政
軍所經營的新聞媒體,其中《新生報》涉案新聞工作者,更是佔了所有涉案人的 二成。
以年代區分,有60 位(57.6%)的案件發生在 1949-54 年間,亦即國民政府 撤退來臺的最初五年。在問罪名目方面,「參加叛亂組織」是最常問罪的類型,
36 人(38.3%)因此而入罪。與此相當的是「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34 人
(36.1%)。至於以言論入罪的「為匪宣傳」或污衊元首類型,則有15 人(16%)。
包庇匪徒8 人(8.5%)。至於涉案後的境遇,當事人遭到剝奪自由權者最多,有 61 人(58.5%),其中多為長期徒刑,大多為10-12 年的長期刑。死刑 27 人(25.9%)。
1950 年代初期、當事人多因「非法顛覆政府著手實施」罪名,但在 1960 年代以 後,則「參加叛亂組織」為多。經比較本研究和先前研究的統計數字,則發現新 聞工作者來自大陸比例較其它族群為高,遭受死刑判決的比例,也高于其它身份 當事人。
1. 關於黨政軍營媒體新聞工作者的角色
過去我們對於任職黨政營媒體的新聞工作者,大致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認 為黨政營媒體的角色,在為其執政幫襯。任職這些媒體的新聞工作者認同執政者 的意識型態,為其宣傳服務是「為虎作倀」。另一種看法,則認為這是一種利益 交換,執政者選擇親信者擔任媒體傳聲筒職務,以利益交換其忠誠。但倘若如此,
為何任職黨政營媒體的新聞工作者,涉及政治案件的比例如此之高?媒體屬性顯 然不是決定新聞工作者角色的唯一原因,必須另求解釋。
1949 年以後,國民黨在冰敗如山倒的狀況下來到台灣。當時中共誓言解放 臺灣,單憑國府的軍政力量並不足以自保,許多原本的友邦也見風轉舵,轉而承 認北京。就連國民黨的長期支持者美國,也採取觀望態度。在外交支持不確定狀 態下,國民黨必須積極爭取友邦(特別是美國)的支持,當時國民黨的國際宣傳 綱領重點在「…爭取友邦更多的同情與援助,促進有利於我反攻形勢之完成。…」
為達成此一目的,國民黨以「自由中國」自居、做出「民主櫥窗」,包括起用親 美軍人和技術官僚(如孫立人、吳國楨等)、允許自由派人士如雷震出版《自由 中國》。這些作為無非是為了拉攏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而必須的作態。
國民黨當時對於新聞媒體的認知,仍然承襲寧式的宣傳概念,將宣傳視為影 響社會公眾的心戰手段,而將新聞機構視為執行宣傳的機構(劉海龍,2013),
其組織成員必須保持潔淨,不能受到其它意識型態的污染,一旦受到污染(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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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到污染的可能性)時,則必須視為敵人必除去而方休。因此即便侍從媒體由 親信掌權,組織內部必須「時時勤拂拭,勿使染塵埃」。因此,對於異議的新聞 媒體,視為敵對而欲消滅。但是,倘若採取文字獄手段,直接懲處不同意見的新 聞工作者,則將毀掉「自由中國」的民主形象,因此必須另謀他途。
國民黨在1949 年頒佈「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正好成為對付異 議份子的策略工具。因此將不同意見者指為共黨或其同路人,以「非法顛覆」和
「參加叛亂組織」問罪,而不以言論相關的理由治罪,便成為當時統治者的選項。
由大陸來臺的新聞工作者,先先天上就具備弱點,許多人在抗戰時期、國共合作 之際參與的活動,一旦被檢舉或挑出,則當事人往往無法脫身。
1950 至 60 年代《新生報》、《國語日報》、《中華日報》等新聞媒體,雖然侍 從媒體由統治者的親信掌控,執政者所賦予的信任以及提供的政經利益,或許只 限於親信本人或少數人,但對於其組織內一般新聞工作者而言,他們因政治案件 所受的監控和壓迫和其它媒體的新聞工作者並無二致。當員工一旦涉案遭到逮捕、
起訴或處刑,並不因其公營媒體背景而受到優待,有時懲處反而更重(例如《新 生報》副總編輯童常、《大華晚報》董事長李荊蓀等)。這些新聞工作者儘管為新 聞組織賣命,倘若一旦涉及政治案件,便立遭組織拋除,有如讓人用後丟棄的「立 可拋」(Disposable)物件。
2. 世代烙印:從悲劇經驗到集體記憶
本文一開始引述俞國基訪談,戒嚴期間新聞同業普遍具有恐懼心理,從數字 上看,新聞工作者涉案人數並不特別多,但為何逐漸演變成為「人人心中有個小 警總」的普遍恐懼?
本文擬使用「世代」概念來加以說明。所謂「世代」,是指同一時代的人們,
共同身歷特定歷史事件,因此形成歷史上顯而易見的群體(周婉窈,2003)。歷 史學者 Mannheim(1993)分析「世代」概念時,區分三個層次:首先,世代面 臨共同的悲劇或災難事件,這些歷史事件將原本分散的個體、透過共同經驗的參 與,而將分散的個人統整為一個具有自我意識的年齡階層。其次,人們雖身處同 一歷史年代,卻以不同方式利用他們的經驗,而構成不同的群體,最後,由於世 代是一種共同的經驗,這種經驗透過中介與再現,讓共同體成員產生一種集體命 運的感受,因此使得人們獲致某種程度的一致性。
1949 年至 1975 年間這些不斷重複出現的、涉及逮捕和處刑的事件,可說是 台灣社會的重大災難事件,對於新聞從業人員這個族群,毋寧是一種集體的創傷 經驗。根據本研究所收集的資料,新聞工作者涉及政治案件,雖以1949 年至 1953 年平均每年12 件較集中。但其後的 21 年(1954-75 年)間,則是平均每年 2.09 件。因此,在這個年代從事新聞工作的人們,無論願意與否,都必須不斷地被各 種來源提醒,自己隨實有可能被當成涉案者而遭到同樣的痛苦經驗,因此雖然許 多人不見得親身經歷被捕、拘禁等痛苦的經驗,但是透過同儕口耳相傳、以及媒 體的報導渲染,這些經驗透過中介滲透到每個新聞工作者的內心深處,成為那個 年代新聞工作者共同命運的一部分。一旦類似情境面臨時,自己便身陷其中,從 上述的討論,讓我們看到,白色恐怖時期的創傷,一經烙上便難抹滅。
3. 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這個研究旨在為1949-1975 年間涉入政治案件的新聞工作者描繪出集體樣貌。
研究人員總共蒐集了104 項個案,並針對個案進行資料蒐集和分析。不過,這 個研究所列舉的資料,屬於不完全統計。也就是說,可能還有許多資料尚未列入。
資料不完整的原因包括:(1)線索不足:本文以滾雪球方式進行第一輪資料蒐集,
但初始資料僅提供少許線索,不足以進行檢索。例如,傳聞1950 年《中央日報》
編輯曾因手民之誤繫獄,但因缺乏編輯姓名身份確切資料,無法查證;1964 年
《公論報》若干編輯記者涉案也因時空錯置,無法證實。(2)檔案缺漏:起訴前 死亡的當事人無檔案可查(如單建周等),若干當事人(特別是交付管訓處分的 當事人,如田士林)檔案並不存在現存目錄之中。(3)資料未記載:官方檔案中 未明確記載當事人職業身份,故無法辨識。(4)當局使用假名代號:部分當事人 為社會知名人物,情治人員為避免受到注意,在官方紀錄登載假名,設若不知假 名,則無法查對。例如,龔德柏代名為龔嘯,沈嫄嫜代名為沈小書等。(5)檢索 障礙:2005 年「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公佈實施,14 政 府成立基金會,讓當時遭受不當審判者申請賠償。當時審核過程產生大量文件,
但卻以個資料保護法為由,限制研究人員使用資料。遂喪失參照資料機會。
新聞工作者是一個相連的群體,今日的新聞工作者承襲自當年的世代。欲瞭 解今天的新聞工作者,必須對於先前世代的新聞工作者有所瞭解。然而在撰寫本 文之後,我們發現,對於這個時期的理解還非常有限。雖然我們跨出了第一步,
但是這個知識場域,還有更多可以探索之處。
14 該條例於 1998 年 5 月 28 日立法通過,同年 6 月 17 日總統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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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istorian’s Craft, New York : Vintage)。
15. 李宣鋒(1998):《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南投市:臺